泓亚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3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3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程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分析,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委托法律服务内容1. 核查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2. 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3. 对拟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性质、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进行合规性分析;4. 对基金交易结构及相关交易安排进行法律合规性分析;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并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提示。
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用;3. 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专业判断,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做出不合法或不合理承诺。
(二)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履行法律服务义务;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或修改;3. 乙方应按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__%,即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法律服务完成后,甲方应在__日内支付剩余的法律服务费用。
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法律意见书(律师专业版)

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法律意见书(律师专业版)X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XX邮编:XXXX传真:XXXX年XX月X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目录二、三、五,六,七、八,九、X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XX】XX【XX】字第号致xxx有限公司XXX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接受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其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在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x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是律师陈述关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定向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指引

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指引尊敬的贵司,根据您的要求,我们荣幸地为您提供一篇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指引。
请注意,本文仅作为一般的法律信息提供,不能替代正式的法律意见。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您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咨询来确定。
1. 背景介绍在提供法律意见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债券发行的背景、目的和相关计划。
这包括发行人的基本信息、发行的类型和规模、债券的期限和利率等。
2. 法律框架债券发行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
我们会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就合规性提供法律意见。
注意,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法律体系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3. 承销、申报和配售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承销商的选择、申报和配售等环节。
我们会对涉及的合同文件和交易结构进行审查,并就相关合规要求提供指导。
4. 法律文件债券发行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或招股书)、债券承销协议、发行公告、承销商合同、交易条件等。
我们将审查这些文件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确保其合规性。
5. 相关风险债券发行涉及到一些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
我们会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6. 法律合规责任作为债券发行人,您有相关的法律合规责任。
我们会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这些责任,并提供相关的合规建议。
同时,我们也会针对相关法律风险和补救措施提供指导。
7. 其他问题根据您的具体要求,我们还可以提供关于税务、监管、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意见。
请在需求中具体标明您的需求,以便我们提供更详细的指导。
请注意,法律意见书只反映我们的理解和判断,并不能保证您在法律上的确切合规。
基于此意见书的任何行动或交易需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为得到准确的法律意见,请您联系一位合格的律师。
如果您对以上提供的指引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很愿意为您提供更加具体和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法律意见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

法律意见书编号:释义引言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市律师事务所分所接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暂行办法》、《备案登记指引》等法律和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备案登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备案登记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备案登记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实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实或行为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二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计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备案登记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监管部门。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备案登记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经核查,公司为本次备案登记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如下:综上,公司已根据《备案登记指引》及上海市金融办的要求,提交了备案登记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已经齐备。
XX基金公司私募法律意见书-修改稿.doc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一)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别墅B-17-21号法定代表人:王应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8日营业期限:2013年12月18日至2063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
(对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经营)(二)公司存续沿革:2013年12月18日,股东王应刚、胡宗琼共同出资设立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大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藏大信验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在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对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经营)。
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以下是一份关于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的中文协议书模板:甲方(投资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有意向投资乙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2. 乙方公司已同意甲方投资,并接受甲方的股权投资条件。
3. 丙方为甲方及乙方提供法律意见书,以确保股权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现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2.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行_________股普通股,占乙方总股本的______%。
二、投资方式及支付方式1. 投资方式:现金支付。
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24年9月14日签署: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有意对乙方进行股权投资,乙方同意接受该投资,并且双方希望就相关投资事项达成明确的协议,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投资安全。
法律意见书重大风险披露

法律意见书重大风险披露法律意见书重大风险披露尊敬的委托方:我所律师事务所受您的委托,为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请您注意核查。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就您的公司ABC有关重大风险披露事宜进行了评估和分析。
经过调研和研究,我们发现以下几个重大风险需要您特别关注和披露。
一、金融风险:目前全球范围内金融形势不稳定,国内外市场波动剧烈,一些重要指数急速下跌,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较大。
您公司ABC在进行风险披露时,应详细披露自身的金融状况,包括对金融市场的波动、利率的变动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尽的梳理和披露。
二、法律风险:法律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近期监管政策出台频繁,政策调整和法规变动可能使得您公司ABC的经营模式、合规活动受到限制或者面临风险。
您公司ABC在风险披露时应详细披露与法律环境相关的政策、法规、法律风险,并说明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和应对措施。
三、竞争风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份额的争夺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您公司ABC在进行风险披露时需要充分披露竞争格局、竞争对手的情况以及市场份额的变化趋势等,以保证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了解。
四、技术风险: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创新成为各行各业的关键竞争力。
您公司ABC在进行风险披露时,应详细披露与技术相关的风险,如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的收益情况、知识产权的保护等,以便投资者对公司的技术能力有更清晰的认识。
总之,根据我们的分析,以上所提到的风险对您公司ABC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
在进行风险披露时,您应当充分、准确、真实地披露以上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以便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以上是我们对您公司ABC的重大风险披露的法律意见,仅供您参考。
若在实际操作中有需要,建议您与我们所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洽谈,以便采取更合适的法律措施和防范措施。
同时,我们还提醒您,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公司在进行重大风险披露时需确保披露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披露信息,以避免因信息不实造成损失和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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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释义 (2)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二、公司的主体资格 (5)三、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6)四、公司的设立 (9)五、公司的独立性 (13)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七、公司股本及其演变 (18)八、公司的业务 (25)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7)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35)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40)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 (47)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8)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8)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9)十六、公司的税务 (54)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保等 (57)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5)十九、推荐机构 (65)二十、结论 (65)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泓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泓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向公司提出了公司应向本所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的一致性,已得到公司的确认和承诺。
本所还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对本次申请挂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向公司发出了书面或口头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书面承诺、确认或说明。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所出具的任何承诺、说明或者确认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其他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及国家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所制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作为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申请挂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一)本次申请挂牌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1、2015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和登记托管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和登记托管有关的一切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
2、2015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股东大会委托全权办理与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和登记托管有关的一切事宜的议案》。
3、公司尚需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内容合法有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申请挂牌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公司的主体资格(一)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系由泓亚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泓亚光有限于2004年5月24日成立,于2015年12月31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3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61992016F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资料及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泓亚智慧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135号—甘李六路9号,法定代表人为杨向红,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LED智慧城市及智能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LED光电子器件研发、制造、销售;LED照明、智能化照明、特种照明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
公司为永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包括其前身)成立至今,不存在未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年检的情形;未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亦未发生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情形,具备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一)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1、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主营业务为LED光源以及LED应用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内均主要经营以上业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业务明确,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0,602,896.52元、95,109,951.76元、74,444,813.79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9,622,009.85元、93,858,386.27元、74,095,915.94元,主营业务收入超营业收入的98%,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持续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终止经营及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职能部门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税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七部分“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公司自设立以来发生的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以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均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公司有权部门审议通过且依法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根据公司与金元证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公司委托金元证券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推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五)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元证券已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的业务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公司系由泓亚光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于201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书面核查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起人协议》、《股东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公司的设立情况如下:(一)公司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泓亚光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已履行了以下程序:(1)2015年10月8日,泓亚光有限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以2015年9月30日为变更基准日,将泓亚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泓亚光有限整体变更的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