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17
•【文号】建标[2010]194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共同组织编制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17
•【文号】建标[2010]194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共同组织编制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老年护理院建设标准-推荐下载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 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 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单独设置老年人生活区,居住设施宜与卫生保健、康 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但也应作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第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养护设施宜分区配置,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 40~60 张为宜。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 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 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 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 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 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 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 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 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 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 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建标[2010]194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17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
知
(建标[2010]1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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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 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共同组织编制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 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 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第七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 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 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 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基本装备。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需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满足一定区域内老年人的养护需求为主。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养老护理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生活用房、医疗护理服务设施、康复保健设施等。
2. 居住用房:包括老年人居住单元、家庭式居所等。
3. 生活服务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洗衣房、活动室等。
4. 室外活动及集约化单元配置:包括公共绿地、户外活动场所、集约化单元等。
5. 环境及景观设计:包括建筑内外环境、景观设计等。
6. 建筑装修与设备标准:包括建筑装修材料、设备配置等。
7. 健康与安全防范设施:包括紧急呼叫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
8. 管理与运营要求:包括管理体制、运营模式等。
二、建设用地与建筑指标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优先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资源丰富的地段。
同时,应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老年人的需求,合理确定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
同时,应注重建筑与环境的协调,提高建筑品质和安全性。
三、养老护理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护理服务设施是老年养护院的核心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具体要求如下:1. 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护理等级,设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护理单元,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
2. 应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
3. 应设置医疗室、理疗室等医疗护理服务设施,提供全面的医疗护理服务。
4. 应设置活动室、阅览室等公共活动场所,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5. 应设置餐厅、厨房等生活服务设施,提供营养均衡的餐饮服务和必要的家庭生活照料服务。
四、居住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居住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是老年养护院的重要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实用标准(建设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设143-2010)前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0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第三章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附录一主要名词解释附录二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老年护理院建设标准

老年护理院建设标准老年护理院是为了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而设立的专业机构,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因此,老年护理院的建设标准应当是高度重视的问题。
下面将从建筑设计、人员配置、服务标准等方面,对老年护理院的建设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老年护理院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建筑物应当采用无障碍设计,方便老年人行动,设置扶手和坡道等辅助设施。
同时,建筑内部应当采光良好,通风透气,保持舒适的室内环境。
此外,老年护理院应当设置专门的活动场所和休息区域,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活动和休息需求。
其次,老年护理院的人员配置也是至关重要的。
应当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包括注册护士、护理员等,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护理技能和丰富的护理经验,能够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
此外,老年护理院还应当配备医生和康复师等专业人员,以应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各种健康问题。
另外,老年护理院的服务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
应当提供全面的生活照料服务,包括饮食、洗浴、康复训练等,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
同时,还应当提供心理抚慰和社交活动等服务,以保持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交联系。
此外,老年护理院还应当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和康复训练等活动,以提高老年人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老年护理院的建设标准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从建筑设计、人员配置、服务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养老环境,让他们享受幸福的晚年生活。
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老年护理院的建设标准,加大投入,完善相关政策,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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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 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 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 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m2。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 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 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 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准发布。
100床 0.78 17.16 1.93 1.20 1.20 1.62 1.45 5.19 30.53
注:1 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 算。
2 建设规模不足100床的参照100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 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
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
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 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编制组成员:姜力 宋志强 陈越良 闫青春 王绍忠 陆颖 张恺悌 徐秀玲 刘健 纪占国 王辉 张晓峰 陈刚 伍小兰 董彭滔 罗晓晖 王莉莉 曲嘉瑶
主要起草人:陈刚 伍小兰 董彭滔 罗晓晖 王莉莉 曲嘉瑶 杜山
第四十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配置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 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设规模分类配置。 第四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基本装备包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第四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护理床、气垫床、专用沐浴床椅、电加热保温餐车等生活护理设 备。 第四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不同规模配备相应的心电图机、B超机、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 菌柜、紫外线灯等医疗设备。 第四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应包括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监控、定位、呼叫、计算机及网络、摄录像等设备。 第四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的交通工具应包括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等。 第四十八条 各类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见附录三。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 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基本装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 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三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养护院应具有采暖设施,老年人居室宜采用地热供 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三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 足够的日照时间。
第二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1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老 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cm。
第三十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宜设置呼叫、供氧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
第三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装修应 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行政办公用房不应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中 级装修水平。
第二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
表1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用房类别
入住服务用房
生活用房
老年人用房
卫生保健用房 康复用房
娱乐用房
社会工作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
附属用房
合计
500床 0.26 17.16 1.23 0.57 0.77 1.48 0.83 3.57 25.87
第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 成区;并应根据便于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养护单元,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 数以50张为宜。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九条 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 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 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场、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 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 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 3 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 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七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 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 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使用面积指标 400床 300床 200床 0.32 0.34 0.50 17.16 17.16 17.16 1.35 1.47 1.68 0.63 0.72 0.84 0.81 0.84 1.02 1.50 1.54 1.56 0.94 1.07 1.30 3.81 3.97 4.34 26.52 27.11 28.40
第三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 时,应自备电源。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三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 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 统。
第二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垂直交通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或 无障碍专用坡道。
第二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程度和护理等级分别设置,每室不宜超 过4人,并宜设置阳台。老年人居室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具有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 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全国老龄工作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前言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 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附录一 老年养护院用房详表
功能用房
100 项目构成 500床 400床 300床 200床
床
接待服务厅 √ √ √ √ √
入住 入住登记室 √ √ √ √ √ 服务 用房 健康评估室 √ √ √ √ √
总值班室 √ √ √ √ √
居室
√ √ √ √√
淋浴间 √ √ √ √ √
配餐间 √ √ √ √ √ 生活
第三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 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