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代表国库进行集中支付和结算服务的业务。
根据国家财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政府机构的收支款项需要通过国库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具有承担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金融体制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财政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政府可以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运作效率的提升以及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商业银行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支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资金监管不够严密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支付的效率和准确性,还可能引发资金流转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根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对于保障国家财政安全、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1.2 问题意识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引言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金融领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为国家财政运作提供了便利和支持。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国家财政支付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问题和隐患也逐渐暴露出来。
存在着安全风险。
由于资金规模巨大,一旦出现失误或操作不当,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极为严重的损失。
存在着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
目前,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流程繁琐、操作复杂,导致了支付速度缓慢,影响了国家财政资金的流转效率。
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些商业银行可能利用职权或信息优势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
在当前形势下,必须重视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才能确保国家财政支付的安全和高效运作。
【此处字数不足,请补充完整】2. 正文2.1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的问题1. 信息安全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国库代理支付业务的承办方,需要处理大量国家财政资金,一旦系统出现漏洞或操作不当,会导致巨额资金流失,严重影响国家财政安全。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是指中央财政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全国的资金收支活动。
为了规范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财政部制定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全文大约,以下是该法规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营。
该法规依据《国库集中收付票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机构,包括财政部门、公共机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支付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参与机构第四条基本要求:所有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机构必须合法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财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机构进行调整和认定。
第五条财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需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财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严格审核支付申请,并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
第六条支付机构:支付机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获得相应的支付业务许可。
支付机构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障支付安全、透明和稳定运营。
第七条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需获取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支付管理制度,保证支付安全、合规和高效。
第三章支付操作第八条支付申请:支付主体(包括公共机构和企业)应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支付申请需包含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和付款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支付审核:财政主管部门需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申请合法、合规、准确无误。
如有疑问,需与支付主体进行沟通和核对。
第十条支付操作:审核通过后,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申请的金额向支付机构下达付款指令。
支持机构应及时确认收款并回复支付结果,保证支付主体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管理: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方进行监督管理,避免支付风险和损失,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5.01.26•【文号】财库[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5]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代理银行:在银行资金支付实现实时清算之前,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也可实行适宜本地的其他过渡性措施。
附件: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银行办理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由于支付清算原因,当日先行支付而未清算的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的利息计算管理。
第三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营业日15:30时之后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
第四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时之前(含)受理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五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时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采用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办理:(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9.02•【文号】财库[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8]62号)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财库[2006]4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代理业务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综合考评业务范围的界定纳入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范围的,除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外,还包括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和公务卡相关业务。
二、关于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和公务卡相关业务的考评(一)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的考评包括:代理银行是否及时、规范、准确地向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反馈专项资金指定账户支付信息;相关信息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要求与监控系统对账等。
(二)公务卡相关业务的考评是对代理银行作为公务卡发卡银行,在公务卡业务的组织管理、资金支付和信息反馈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包括:1.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定制公务卡,并及时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
2.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付、还款等有关业务。
3.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的划款信息和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4.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要求,及时开发公务卡支持系统,并通过及时对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维护、升级等措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高效、便捷。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代理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代理的市市级及县(区)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办理的财政资金收付与清算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全行系统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各代理支行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并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
第四条代理支行所在地的最高级别行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XX年度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收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代理支行受市、县(区)财政部门的委托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总行运营管理部的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指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汇缴资金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和各县(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七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5•【文号】财库[2016]20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208号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管理结算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25日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计付管理,明确服务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财政部按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库〔2013〕204号)等文件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和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总称。
第四条服务费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计算。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执行统一的计算办法。
第五条计付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计付标准参照有关银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项目价格制定。
财政部将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计费项目和标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baa0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f0.png)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对照检查,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5日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
用和推广。
商业银行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机构,在处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也面临着
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1. 内部管理不规范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其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例如,对于
员工的操作权限和机密保护意识的培养存在不足,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可能存在泄密或擅自
操作等安全隐患。
2. 业务处理效率较低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处理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流程,如果应用的系统
和技术水平不够高,处理业务的效率将会较低。
这一方面将影响业务和服务质量,另一方
面也会导致客户流失或投诉增多。
3. 缺乏安全保障措施
在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例如支付环节被黑
客攻击、通讯线路受干扰、数据被窃取等情况。
如果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将给商业
银行的客户和业务处理带来严重的影响。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加强安全保障措施。
具体来说,要做好支付环
节的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通讯和数据传输线路的监控和防护,加强对系统和数据的保护,防范黑客攻击等潜在的威胁。
总之,在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内部管理、业务处理
效率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只有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加强安全保障措施,才能
更好地促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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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
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衢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其他资金支付、公务卡银行代理业务及其他财政业务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对银行年度代理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二部分组成。
第六条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七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发放《××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
量问卷调查表》的方式,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八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体系由支付结算水平、公务卡业务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40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资金支付、资金清算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
(二)公务卡业务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方便及时、扣款信息反馈、额度调整及时准确等;
(三)信息反馈质量指标:反映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
(四)管理协调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账户管理的规范性、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受理解决的及时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
(五)支付系统性能指标:反映代理银行网银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网络联接的可靠性和支付系统功能的先进性等。
第九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本级预算单位。
市财政局从代理银行代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定期将参与问卷调查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名称等有关事项函告各预算单位,并发放调查问卷。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认真做好《××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填报工作。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审核汇总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进行考评,满分60分。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与清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和管理协调等内容。
第十四条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市财政局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作扣分处理。
第十五条资金支付与清算满分4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时准确下达预算单位财政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
(二)未能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预算单位支付金额的;
(三)未能按照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
(四)未能及时、准确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退款(更正)业务的;
(五)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公务卡开立、变更、撤销及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或反清算的;
(七)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
(八)未能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的;
(九)未能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
(十)无故拒绝受理预算单位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与清算行为。
第十六条信息反馈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局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电子信息的;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市财政局对账的;
(三)未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能按规定时间反馈公务卡扣款明细、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消费对账单的;
(五)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准确反馈回单、提供报表和对账的;
(六)未经市财政局许可,擅自对外提供有关财政支付和动态监控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的。
第十七条账户管理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一)未经市财政局同意,擅自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及其他账户的;
(二)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及其他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未经市财政局同意,擅自调整单位公务卡额度的。
第十八条系统管理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一)对代理业务中出现的系统管理问题协调解决不力,造成工作延误的;
(二)网银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不及时,造成资金支付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
第十九条管理协调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一)未在相关网点设立财政集中支付专柜或专窗的;
(二)未按联系人制度规定确定集中支付总联系人及预算单位联系专员的;
(三)未按时书面回复市财政局提交的“需求问题通知单”的;
(四)未建立畅通的问题投诉受理渠道、问题解决不积极、不及时的。
第四章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及运用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的代理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7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对代理业务水平为优的代理银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综合考评结果为市财政局了解代理银行委托代理协议履行情况、选择确定代理银行及新的业务合作项目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市财政局与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优先签订下年度委托代理协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代理银行,暂缓续签委托代理协议,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和整改效果不佳的,进行通报;对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代理银行,不再续签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综合考评结果与下年度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资金存放挂钩。
支付中心按考核年度12月31日在各代理银行存款余额的20%集中资金存放额度,额度的50%存在得分第一名的代理银行,额度的30%存在得分第二名的代理银行,额度的20%存在得分第三名的代理银行,存期一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
2.××年度衢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表
附2:
××年度衢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