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一种财政管理制度,旨在通过集中管理国家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和监督效果,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为了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总体要求1.严格财政预算,严禁超预算使用;2.健全合理的财政资金流转机制,实现资金的准确对账和结算;3.加强内部控制和审核审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4.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支付管理的效率和监督能力。
二、资金管理1.统一资金运行账户。
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设立统一的财政运行账户,所有资金收支都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并及时记录资金流动情况。
2.合理编制支付计划。
每年编制支付计划,明确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适时支付和合理使用。
3.加强支付监督。
建立健全支付监督机制,加强对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
三、支出审计1.开展支出审计。
对所有支出进行审计,确保支出的合规和经济效益。
2.设立审计机构。
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财政支出进行审计工作。
3.支出审计方式。
支出审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决算审计和综合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可信。
四、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和责任,规范资金管理流程。
2.划分管理权限。
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财政运行机构和支付单位的责任和权限,形成分工明确、层级清晰的管理体系。
3.审批权限和资金管理权限分离。
严格审批权限和资金管理权限的分离,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信息化建设1.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财政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实时监控。
2.推行电子支付。
推行电子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支付,提高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提高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推动财政信息共享,提高数据透明度,便于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沪财库〔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库〔2015〕8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细则附件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5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第五章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支付电子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政府财政收支在国库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统一支付的一种财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确保资金
安全、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国家财政部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下面,我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和原则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与对象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组织形式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管理
五、国库集中支付的支付方式
六、国库集中支付的信息化建设
七、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与考核
为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的有效实施,细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与考核
进行了规定。
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考核主要包括绩效考核
和财务审计。
总之,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国财政管理提供了科学、规
范的操作指南。
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这对于改善财政管理效率,促
进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国库支付业务,包括集中支付、分散支付等支付形式。
第三条国库支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二章国库集中支付目的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在于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集中管理、有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支付风险。
第三章支付范围与对象第五条国库支付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单位的各项支出,涉及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领域。
第六条国库支付的对象包括预算单位、个人、企业等。
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报用款计划,个人和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申请支付。
第四章制度组织形式第七条国库支付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制度组织形式。
中央财政部门负责国库支付制度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支付业务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库支付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规定第九条国库支付应遵循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批复和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调度和支付指令办理支付。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确保资金安全、透明、可控。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第六章支付方式详解第十一条国库支付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授权范围内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直接支付适用于具有明确支付对象和支付标准的支出项目,如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等。
授权支付适用于具有特定支付条件和支付流程的支出项目,如工程项目款、采购款项等。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确保支付效率和资金安全。
同时,应加强对授权支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和违规操作。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一、总则1. 为规范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工作,具体实施机构包括财政部、国家财政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单位。
3.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节约的原则,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二、基本原则4. 简化流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应当遵循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保证支付工作的顺畅进行。
5. 严格审批:对于支付申请,应当进行严格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6. 资金监管:对于使用资金,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7. 信息透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公正。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流程8. 费用申请:资金使用单位填写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提交至财政国库。
9. 审批核准:财政国库审核资金支付申请书和支撑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核准。
10. 资金支付:经核准的资金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进行资金支付。
11. 监督检查:财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对资金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责任12.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资金支付管理水平。
13. 国家财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14.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合法。
15. 相关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做好支付申请的审批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限制和惩罚16. 对于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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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坚持以下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
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
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的情况下,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方便用款的原则。
减少财政性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专户管理的原则。
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
(五)监督管理的原则。
财政性资金要按计划,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全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办理。
第十一条县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控制数拨付基本支出。
对特别紧急的专项支出,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
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
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数拨付。
对批准的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任意调整。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12月1O日。
各项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12月l5日,县财政局12月25日停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留临时基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县财政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知县人行和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二十二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同时通知县人行。
第二十三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四条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代理银行通过人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取同城转账、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以及经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对提取的现金未使用的,应及时将现金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恢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管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章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支出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五章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的情况和经济活动。
第三十二条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社会保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其他基建专款、水库移民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预算单位经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四条县人行、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章用款计划的编制第三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按照县财政局有关本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规定要求编制。
第三十七条用款计划按照预算收支科目编列到“项”级科目;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和各类专项支出(含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九条部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下达后,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于每月2O日前将下月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纳入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除外)报送到县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年1月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报送县财政局。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依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报送县财政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都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用款计划,并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第四十二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加、追减的调整变化时,预算单位在收到县财政局预算指标调整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调整相关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三条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四条预算单位依据县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申请。
第四十五条预算内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核实收入入库情况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下达追加预算指标后,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县财政局报送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七条由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单位要根据预算外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编制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
第七章财政直接支付第四十八条预算单位提出直接支付申请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县财政局。
第四十九条县财政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准确无误后,送领导签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县人行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财政局。
第五十一条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支付凭证清单与人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三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工资如有变动,各预算单位应于当月15日前报县财政局。
第五十四条县财政局根据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额,以及批准的经费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复核工资清单,确认无误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第五十五条代理银行按县财政局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县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