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为加强总务处人力资源管理,规范用人程序和招聘行为,切实保护好应聘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务处所属各部门招聘各类非在编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与总务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2.与总务处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3.与XX卫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总务处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招聘目的通过岗位招聘,建立精干、高效的职工队伍,树立竞争意识,形成因岗设人、量才而用、扬长避短的用人机制,选拔合格、优秀人才。
第三条招聘原则1.公开公平原则:在总务处的统领导下,按照逐级申报审批的程序,在适当范围公开招聘信息,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人员聘用不受民族、地域等条件限制。
2.择优聘用原则。
3.回避原则:新聘职工与总务处现有职工有如下关系的,必须主动如实说明,且不得在直接相关联的职位工作,否则经查出将立即辞退。
(1)与总务处现有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2)与总务处现有职工有利害关系的;(3)与总务处现有职工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条招聘机构各部门成立招聘小组,负责本部门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综合办公室负责总务处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招聘流程1.请示。
各部门有招聘需求时,须以书面形式请示总务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公开招聘。
招聘信息应以附件的形式报分管处领导以及主管人事领导审批,内容应包含招聘岗位要求、人员数量、招聘范围、任职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等。
2.发布招聘信息。
用人(用工)部门可通过招聘会、网络等形式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3.资格审查。
各用人(用工)部门应认真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参加考试或考核。
4.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可采用笔试、面试、实操、竞岗演说等方法,内容应以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同时结合应聘人的道德品质、个人形象、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非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教辅、行政、后勤等岗位人员。
第三条非编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非编人员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考核、试用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非编人员招聘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非编人员的招聘应面向社会,通过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组织面试、笔试等考核环节。
第七条非编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八条非编人员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考核第九条非编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学校分配的任务。
第十条学校对非编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一条非编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非编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三条学校为非编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非编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非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工资与福利第十六条非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执行,并根据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非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学校为非编人员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九条非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形象。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非编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一、总则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的招聘程序和管理要求,保障人才选拔的公正性、透明性和高效性,确保总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招聘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工作,非在编人员包括行政管理、财务会计、后勤保障、实验室技术等各类岗位。
三、招聘程序1. 编制招聘计划:大学总务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2. 招聘公告:总务处将编制好的招聘计划发布为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薪资待遇、招聘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
3. 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人员需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总务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淘汰。
4. 笔试面试: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将参加笔试和面试环节。
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面试则主要考察申请人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5. 终审选调:笔试面试结束后,总务处将根据笔试成绩、面试表现及其他综合因素,进行最终选拨,并公布拟录取人员名单。
经过最后确认后,正式录用入职。
四、录用要求1. 符合招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和专业要求;2.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3. 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违纪违法行为;4.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者优先。
五、薪资福利1.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的薪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2. 聘期两年以上,享受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3. 良好工作表现者将有机会晋升或调薪。
六、绩效考核1. 大学总务处将定期对非在编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后续录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纪律要求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在工作中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禁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1.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大学总务处所有;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将及时修订并公布。
学校聘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聘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聘用编外人员的管理行为,加强编外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聘用的编外教职工和其他专职编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人员、实习志愿者等。
第三条学校负责制定并实施聘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条学校聘用编外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程序化、规范化的程序进行选拔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聘用编外人员应当依法合规,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符合学校聘用条件的人员,学校有权不予聘用。
第六条学校负责对聘用的编外人员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工作安全、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七条学校聘用编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人事招聘程序进行;由学校人事部门牵头组织招聘、选拔工作,并依法建立文件档案;发放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聘用编外人员应经过学校审批,符合条件的方可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方可使用。
第九条学校应当公开聘用编外人员的岗位信息和资格条件,并严格按照岗位需求进行择优录用。
第十条学校对编外人员的岗位调动和聘期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变更,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聘用编外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不得随意调整或者超范围加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编外人员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优秀者给予奖励并适时调整职务或者薪酬。
第十三条学校负责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学术资源,保障其工作和研究需要。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编外人员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其工作和生活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对编外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保障编外人员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依法依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诚信评价制度,对于经常违反规定、严重失职渎职的编外人员,学校有权终止其工作。
学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聘用的编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教辅人员、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确保聘用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编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3.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 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为编外人员:1.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调查的人员;2.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的人员;3. 被学校开除或者因严重违纪被辞退的人员;4. 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编外人员招聘计划,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公布招聘信息。
第七条应聘者按照招聘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参加学校组织的招聘考试或面试。
第八条学校对通过考试或面试的应聘者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聘用名单。
第九条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条编外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 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3. 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5.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和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学校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
第十四条对考核优秀的编外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编外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或职业道德的,学校可依法解除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非编人员管理制度,保证非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非编人员管理范围包括:外聘教师、教学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教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的。
第四条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学校行政领导小组和常务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管理遵循依法用人、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学校非编人员的聘任需经过公开招聘,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
第七条与学校签订协议的非编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背景,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四)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确保能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第八条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包括招聘计划、招聘公告、简历筛选、面试考核等环节。
(一)招聘计划由学校行政领导小组和常务会议审定。
(二)招聘公告经过学校官方网站、招聘网站等宣传发布,明确招聘条件和程序,并注明截止日期。
(三)简历筛选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程序进行初步筛选,确保参加面试的人员达到招聘条件。
(四)面试考核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面试、笔试、实操等,确保选出适合的人员。
第九条招聘工作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将确定的人员名单报学校行政领导小组和常务会议备案。
第十条非编人员正式上岗前,需经过学校规定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非编人员聘任工作由学校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与非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需明确聘任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福利、绩效考核、劳动保护等条款。
小学编外校聘教师工作管理办法范本

小学编外校聘教师工作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编外校聘教师的工作,提高编外校聘教师队伍的质量,加强学校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小学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编外校聘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聘教师是指小学非编制内的教育教学工作人员,与正式编制教师享受相同待遇,承担相同职责。
第四条小学校聘教师的人员由学校招聘,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并聘用。
第二章校聘教师的聘用与合同管理第五条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校聘教师的需求,组织招聘。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招聘公告、资格审核、面试或试讲、考察等。
第七条校聘教师的资格审核主要包括查看教师资格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
第八条校聘教师的面试或试讲应具备以下要求:熟悉教学内容,具备教学设计和教学能力。
第九条学校应对拟聘用的校聘教师进行考察,包括调查岗位情况、了解其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第十条学校与拟聘用的校聘教师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校聘教师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为期,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以商议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校聘教师的工作条件第十二条校聘教师的工作条件包括:教师岗位要求、教学设备、教学资源等。
第十三条学校应提供适当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满足校聘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校聘教师享有与正式编制教师相同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校聘教师享有法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具体休假安排由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而确定。
第四章校聘教师的职责和权责第十六条校聘教师的职责主要包括:承担教学工作、参加教研活动、参与班级管理等。
第十七条校聘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严守教育教学纪律,履行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校聘教师有权享有学校依法提供的各项权益,有权参与学校教学研究和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校聘教师有教育教学自主权,独立完成教学任务,根据学生特点灵活采用教育教学方法。
第二十条校聘教师要能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积极引导学生,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促进学生成长。
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川农大校人发〔2010〕2号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非编制聘用教学辅助人员的岗位包括科研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
助理岗位原则上应是学校编制控制数空缺的补充形式,各中层单位可按学校核定编制数的25%以内设置助理岗位。
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超编设置助理岗位。
全校教学辅助人员聘用数原则上控制在300名以内。
二、聘用条件(一)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学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团队协作和敬业奉献精神。
(三)所学学科专业及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需求。
(四)新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三、聘用程序(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纪委、校工会教代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理岗位人员聘用工作。
(二)各中层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上报聘用计划,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由人事处组织业务考核组,或者授权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水平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后经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聘用。
四、聘用管理(一)人事处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以及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合法内容。
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首次聘用期满,对表现突出、素质好、能力强者可续聘。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者、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执一份。
(二)受聘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参加中层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并按非编制人员岗位的20%评定优秀,考核结果作为其享受福利待遇、晋升岗位等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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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川农大校人发〔2010〕2号
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
非编制聘用教学辅助人员的岗位包括科研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
助理岗位原则上应是学校编制控制数空缺的补充形式,各中层单位可按学校核定编制数的25%以内设置助理岗位。
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超编设置助理岗位。
全校教学辅助人员聘用数原则上控制在300名以内。
二、聘用条件
(一)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学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团队协作和敬业奉献精神。
(三)所学学科专业及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需求。
(四)新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三、聘用程序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纪委、校工会教代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理岗位人员聘用工作。
(二)各中层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上报聘用计划,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由人事处组织业务考核组,或者授权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水平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后经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聘用。
四、聘用管理
(一)人事处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以及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合法内容。
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首次聘用期满,对表现突出、素质好、能力强者可续聘。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者、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执一份。
(二)受聘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参加中层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并按非编制人员岗位的20%评定优秀,考核结果作为其享受福利待遇、晋升岗位等级的依据。
(三)受聘者在受聘期间应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四)受聘者在合同期内因病因伤住院治疗,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聘用合同。
凡解除聘用合同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五)受聘者因个人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待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学校将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六)受聘期间若受聘者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者,聘用合同原则上自行解除。
(七)聘用期间,受聘者按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
也可加入工会组织,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待遇
(一)各类教学辅助聘用人员均设置七个岗位等级,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确定各级岗位职数,各岗位等
级申报条件及工资标准如表:
教学辅助聘用人员各级岗位申报条件及工资标准
(二)新聘人员由人事处确定岗位等级,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月开展符合晋升岗位等级的聘用人员申报和评审定级工作,经学校批准确定岗位等级后、执行相应等级工资标准。
(三)聘用合同签订后,按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受聘者受聘期间,学校不负责解决住房,按工资和岗位津贴的5%作为住房公积金发放。
(五)受聘者在聘期间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女性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硕士研究生聘用2年以上、本科毕业生聘用4年以上经综合考核为优秀者,可参加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学校在编职工。
报考校内研究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聘用经费
(一)教学科研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聘用实验助理人员,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由学校发放,其余费用由中层单位承担。
(二)中层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聘用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人员,由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坐班津贴,支付保险费,并按两个月的岗位津贴和坐班津贴作为年终奖等福利划拨到用人单位,其余费用由中层单位承担。
(三)编制控制数外聘用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人员的各项费用全部由中层单位承担。
(四)科研助理人员经费仍按《关于贯彻执行科技部等五部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农大校人发〔2009〕21号)文中规定执行。
七、其它
(一)本办法从2010年1月起执行。
(二)按本办法对学校各单位过去已聘教学辅助人员进行岗位定级后,工资收入按就高不就低处理。
(三)原《四川农业大学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川农大校人发〔2005〕26号)、《四川农业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川农大校人发〔2007〕15号)同时废止。
(四)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等相关规定为准。
(五)后勤服务总公司(含都江堰校区后勤公司)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人事非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主送:各中层单位
抄送:校领导
四川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2010年1月5日印发
(共印15份)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