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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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聘用编制管理规定(3篇)

事业聘用编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聘用编制管理,规范聘用行为,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编制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原则;(三)合同管理、协商一致原则;(四)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原则。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工勤编制。

(一)行政编制:用于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编制:用于除行政编制和工勤编制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工勤编制:用于从事技术性、服务性工作的工勤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编制的调整,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部门提出编制核定意见;(二)事业单位提出编制使用情况报告;(三)编制部门审核并报批。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制管理制度,明确编制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五)身体健康;(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二)聘用岗位的名称、职级、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三)聘用期限;(四)工资待遇;(五)社会保险;(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1. 人事管理基本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正常运转。

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a. 公平公正原则:所有编外聘用人员应享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与考核。

b. 透明公开原则:编外聘用人员的选拔与考核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应聘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c. 合规合法原则: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与解聘。

2. 编外聘用人员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周期,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a. 临时性聘用人员:为满足临时工作需要而聘用的人员,雇佣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b. 合同制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约定期限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c. 项目制聘用人员:为特定科研、教学或工作项目而聘用的人员,根据项目周期确定雇佣期限。

3. 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程序为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选拔程序公平公正,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 编制招聘方案:明确招聘职位、条件和程序,并经过内部核准后发布。

b. 公开招聘公告:以适当的方式发布招聘公告,包括职位名称、要求、薪酬待遇等信息。

c. 评审与面试: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对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或考试。

d. 结果公示与录用:将评审结果公示,并进行最终录用。

4. 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薪酬待遇a. 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应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期限、薪酬和福利待遇。

b. 人事档案管理: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进行档案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c. 岗位培训与考核: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进行定期的考核。

d. 薪酬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与其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劳动成果相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为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a. 未成年人保护:对年龄未满18岁的编外聘用少年人员,事业单位要进行特殊保护,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农业大学荣誉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讨论稿)

中国农业大学荣誉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讨论稿)

中国农业大学荣誉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科发展,扩大学校的对外影响,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学校特设立荣誉性和兼职性岗位。

现就荣誉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授予、聘用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原则:按需择优,明责定酬,学校聘任,学院管理第三条荣誉教授(Honorary Professor):荣誉教授是我校授予校外人士的最高荣誉性称号,授予国内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及其它社会各界中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科学家、专家学者等。

第四条兼职教授(Adjunct Professor):兼职教授是实质性兼职工作岗位,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和学者担任。

兼职教授须参与我校实质性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具体的教学工作、研究生指导工作或科研项目工作。

各学院聘请的兼职研究生导师应是我校的兼职教授。

第五条聘任组织机构:荣誉教授由个人或学院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即可授予;兼职教授实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校长办公会三级审定聘任制度。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兼职教授的品德修养、敬业精神和和学术能力进行考查评价,提出申请聘任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校长办公会最后审查决定。

第六条荣誉教授为终身称号,兼职教授根据任务确定期限,最长为5年。

期满后根据需要可续聘。

第七条为严肃和规范聘任工作,除本办法规定的荣誉教授和兼职教授之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学院级荣誉性或兼职性的名称或岗位。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八条我校拟聘的荣誉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能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2、能对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3、对我校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我校拟聘的兼职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1、在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教授或相应职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对聘用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培训、福利及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聘用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聘用人员招聘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岗位要求,制定招聘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并通过本单位组织的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录用人员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岗位与职责第七条聘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第十条本单位应建立聘用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根据考核结果,本单位应对聘用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福利与待遇第十二条本单位应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六章解聘与离职第十四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学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学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聘用的编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教辅人员、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确保聘用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编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3.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 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为编外人员:1.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调查的人员;2.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的人员;3. 被学校开除或者因严重违纪被辞退的人员;4. 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编外人员招聘计划,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公布招聘信息。

第七条应聘者按照招聘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参加学校组织的招聘考试或面试。

第八条学校对通过考试或面试的应聘者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聘用名单。

第九条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条编外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 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3. 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5.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和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学校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

第十四条对考核优秀的编外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编外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或职业道德的,学校可依法解除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非在编员工管理制度

非在编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非在编员工的管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非在编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非在编员工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佣与解聘第四条非在编员工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公司应当向应聘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信息,并对应聘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非在编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非在编员工在试用期内,如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公司。

第八条非在编员工在试用期内,如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非在编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如公司决定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第十条非在编员工因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十一条非在编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非在编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非在编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四条非在编员工在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五条非在编员工的薪酬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六条非在编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非在编员工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升技能的权利。

第五章培训与晋升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非在编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非在编员工在表现优异、具备晋升条件的情况下,可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晋升。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公司应设立非在编员工监督小组,负责对非在编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非在编员工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晋升、解聘的依据。

非编制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doc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非编制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doc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川农大校人发〔2010〕3号非编制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我校非编制工勤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调动广大工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岗原则(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学校综合确定非编制工勤岗位总量,并按各单位实际需要核定各单位聘用人员数,严格按岗进行聘用。

(二)优化结构,规范管理。

在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严格控制工勤技能各级岗位数量。

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等级及分类工勤岗位根据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等不同划分为五个等级。

工勤一级为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工勤二级为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工勤三级为有一定专业技能要求的岗位,工勤四级为工作强度大、任务重的岗位,工勤五级为一般性的工作岗位。

工勤岗位等级表注:上表未列出的工种根据其专业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的不同具体对应其中某一级别。

三、聘用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爱岗敬业。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3、适应本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4、新聘人员年龄原则上女不超过45岁,男不超过50岁。

四、聘用程序(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工会、教代会、纪委和聘用中层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处具体负责聘用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对已聘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和校内调配安置工作。

(二)各中层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上报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数,经学校批准后,公布岗位设置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应聘人员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向聘用中层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

(四)聘用中层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核,由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聘用。

对流动性较大的岗位,人事处可以授权用人单位在编制控制数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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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构建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人事
管理体系,建立多元化的用人制度,促使人事管理体系由身份管理向岗位
管理转变,在《中国农业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
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属各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管理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岗位分类
A类岗位(全职流动岗):全职流动岗是为完成学校管理或教学辅助
工作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由学校统一支付。用人单位的A类岗位数不超过其管理或教学辅助的空
余编制数,且管理编制和教学辅助编制不能混用。受聘A类岗位的人员
原则上应获得学士学位。
B类岗位(科研项目助理岗位):科研项目助理岗位是为完成重大科
研项目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依据科研项目的需要而设定,所聘人员
的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科研任务完成后,
岗位自动撤销。
C类岗位(服务岗位):服务岗位是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
保障等工作设立的服务性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条 设置非事业编制岗位审批程序
2

用人单位应根据所要设立的岗位分别填写A类、B类、C类《非事业
编制岗位设置申请及审批表》,明确工作内容、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人员费
用的支出渠道。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
1、设立A类岗位应由人事处审核,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2、设立B类岗位需经所在院、部、处研究决定。岗位所需人员费用
的支出,应按经费管理渠道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同意,报人事处备
案;
3、设立C类岗位由所在院、部、处研究决定,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五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招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A类岗位人员必须公开招聘,按照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聘的程序和要
求,由学校统一组织,与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同步进行。
B类和C类岗位可参照执行公开招聘程序,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第六条 A类岗位由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B类和C类岗位由用人
单位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包括岗位数量,对应聘者的要求,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
内容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应组建聘任考核小组,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按
照公开的程序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第八条 聘用人员确定后,各用人单位填写并报送《应聘非事业编制
3

岗位人员审批表》。A类岗位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B类和C类
岗位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应聘A类和C类岗位的人员按学校规定签订
劳动合同,应聘B类岗位的人员签订服务协议。由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
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九条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
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
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情况,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必须严肃处
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
资格;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
弊;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5、用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6、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7、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
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4

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
作岗位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应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
明确。薪酬标准在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基础上,可参考本单位同类事
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经用人单位和所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聘用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此类
人员的薪酬标准可参考本单位同类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经用人单位
和所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少数受聘A类岗位的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
已经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做出较大贡献,表现特别
突出,可在事业编制人员选聘中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档案不调入中国农业大学。学校不解决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户口问题。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人事处。原中农
大人字【2003】65号文件之九《中国农业大学全职流动岗位聘用与管理
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审批表
5

附件
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审批表 A类(全职流动岗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岗位名称 聘任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工作内容
聘用人员
基本条件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管理岗位空编数 教辅岗位空数
已聘用人数 拟聘用人数
6

人事处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领导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工作内容 请详细填写岗位工作内容,应明确工作量,作为考核依据,可另附页。
2、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应包括工作能力、资历、学历或学位、身体状况、职业资质等内容。
7

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审批表 B类(科研项目助理岗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岗位设置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工作内容
聘用人员
基本条件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 目 经 费
万元
8

经费账户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账户余额 万元

科学技术研究院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工作内容 请详细填写岗位工作内容,应明确工作量,作为考核依据,可另附页。
2、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应包括工作能力、资历、学历或学位、身体状况、职业资质等内容。
3、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总额 经费账户 填写校内账号

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审批表 C类(服务岗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岗位名称 聘任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9

工作内容
聘用人员
基本条件
10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工作内容 请详细填写岗位工作内容,应明确工作量,作为考核依据,可另附页。
2、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应包括工作能力、资历、学历或学位、身体状况、职业资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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