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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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三篇)

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三篇)

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____年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一、活动目标1. 提高公民对税收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纳税意识;2. 提升纳税人遵守税法的意识和能力,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3. 加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税务服务宣传形象;4. 推动税收制度的公开透明,促进税收法治化进程。

二、活动策划1. 主题确定本次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为“争做诚信纳税人,共建美好未来”。

2. 活动时间将活动时间确定为____年4月。

此时间段正值财务报税季,为纳税人提供及时的税收信息和咨询服务。

3. 活动内容(1)线下宣传活动① 开展纳税教育讲座通过邀请税务专家、律师、财务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针对不同群体的纳税教育讲座,解答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并提供相关税收政策宣传资料。

② 设置税务咨询服务点在重要商业区、政府机关、学校等地点设立税务咨询服务点,为纳税人提供现场咨询服务,解答纳税相关问题。

③ 举办税收艺术展览组织纳税人参观税收主题艺术展览,通过艺术形式展示税收的重要意义和社会影响。

展览内容可涉及税收历史、税收文化、税收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④ 举办税收知识竞赛通过举办税收知识竞赛,提高公民对税收知识的学习兴趣,并鼓励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关活动,积极参与税收宣传月活动。

(2)新媒体宣传活动在宣传月期间,加大新媒体宣传的力度,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渠道传播税收知识,推送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引导公众关注税收问题,建立良好的税务服务宣传形象。

(3)特色活动① 开展税收主题创作比赛发起税收主题的文学、绘画、摄影等创作比赛,鼓励公众通过艺术形式表达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加深对税收的印象。

② 纳税人荣誉榜发布通过评选和表彰模范纳税人,将其作为税收宣传的典型推广,并及时发布榜单,激励更多的纳税人自觉遵守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③ 公益税收讲座组织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走进社区、学校等场所,举办公益税收讲座,普及税收知识,解答常见问题,提升纳税人的税法意识。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银政办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银川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四日银川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切断制售假发票的源头和渠道,营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207号)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几年,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的安排部署,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市税务机关的不懈努力,“金税工程”网络管控能力不断增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

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其它发票,兜售方式由过去的街头为主,变为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寄等交易为主,甚至出现了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之势。

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了国家税基,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程序和违反财经纪律、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其它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它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中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

中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

中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中开展以“三亮三比”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政纪党纪【发布部门】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6.14【实施日期】2016.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中开展以“三亮三比”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党组,稽查局党总支、局内各部门(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国税系统党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及《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在全区国税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中开展以“三亮三比”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宁国税党组发〔2016〕52号)精神,有力地促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树立先锋意识、锤炼先锋班子、建设先锋队伍、发挥先锋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创先争优、建功立业,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局党组决定在全市国税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中组织开展以“三亮三比”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现将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积极配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开展以“三亮三比”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大力选树表彰一批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典型性强的“先进党支部”“五好党员”,弘扬他们迎接挑战、攻坚克难、吃苦耐劳、奉献税收的拼搏精神,推动形成系统上下“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

二、活动内容及方法步骤(一)“三亮”树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6月15日前)1.亮标准。

对照部门职责、岗位职责,通过展示板、电子显示屏、办公网等,亮出岗位标准和先进党员标准,自觉主动地接受群众监督和大家评价,以强化自我约束,提高服务质量,激发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

2.亮身份。

党员通过佩戴党徽、摆放党员承诺牌、制作标识牌等形式,亮出党员姓名、职务和身份,对外服务窗口可亮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建责任区、青年文明号、示范服务窗口等标识牌,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激发党支部的集体荣誉感和党员的光荣使命感。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27
•【字号】银政发[2007]114号
•【施行日期】200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的决定
(银政发〔2007〕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银川市国家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科学管理,积极培植税源,狠抓组织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跑、冒、滴、漏”,截至10月底,累计组织税收收入26.96亿元,完成年度税收计划的
102.2%,同比增长42.83%,提前两个月完成全年税收任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人民政府决定,奖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50万元。

希望银川市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再接再厉,戒骄戒躁,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不断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全力做好税收工作,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流程(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部门】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7.07【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行政审批文件及通知目录的公告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流程(试行)》的公告(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规范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银川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流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银川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流程(试行)》2.涉税事项办理流程表证单书银川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7月7日附件1:银川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流程(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服务广大纳税人,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涉税事项办理规范的受理范围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纳税服务事项和税收减免优惠等。

不包括非依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

第三条涉税事项办理规范将涉税事项分为限时办结事项和即时办结事项。

限时办结事项实行“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窗口授权类型为审核上报。

办税服务厅综合办税岗对纳税人当场发起的申请进行初审,核对提供的资料并辅导纳税人按照所办事项的规定填写相关表证单书或办理涉税事项提交材料清单,发现有问题或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补正。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信息公开,提高税收宣传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闻宣传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税收宣传是税务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的其它活动方式,使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和税务干部及时了解党和国家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工作而开展的各类宣传活动。

第三条税收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宣传思想工作和税收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健全制度,强化保障,增强税收宣传实效,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税收事业发展。

第四条税收宣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大局、把握导向。

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更好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要求,反映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共同愿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展示形象与接受监督相结合、促进依法纳税与推进依法征税相结合,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二)贴近实际,务求实效。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针对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的税收问题,有效发挥宣传政策、引导舆论、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等作用,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增强广大税务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解读: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业保障金纳税义务时间、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十个问题政策背景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9号公告),针对实操中的部分税务事项进行了明确, 这些规定加强了税企双方征纳税的确定性,保障了税收法规的顺利执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建筑业中质押金、保证金的纳税义务时间,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拓展至全国等。

致同观察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对部分跨境应税行为的免税备案手续统一各地执行口径并进一步明确,简化和调整:内容原有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除规定的其他资料外,同时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除规定的其他资料外,同时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细化了原有政策提到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可以选择提供最多2个人的:(1)旅游服务提供方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或;(2)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国际运输服务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除规定的其他资料外,同时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新增了两项备案资料包括:(1)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2)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建筑业中质押金、保证金的纳税义务时间针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明确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为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纳税申报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申报期限,以及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营业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

但对当地税收收入均衡入库影响较大确需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按月申报纳税。

具体衔接如下: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4年1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的纳税申报后,于2014年4月办理2014年1季度的纳税申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后,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的当月,应及时进行当季所属其他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次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要求按月申报。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必须如实申报一个季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应纳税额或核定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季确定纳税人是否达到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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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2016年)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2016年税收宣传月工作,按照区局关于第25个税收宣传月工作安排,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决定4月份在全系统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为确保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

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力推动营改增落到实处,4月份将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开展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二、活动项目
为了更好的开展本次税收宣传月活动,我局将紧密围绕“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这一宣传主题,结合本局实际,开展以下重点项目的宣传
(一)做好税收宣传月启动日活动。

4月1日,银川市国税局与银川市地税局在银川市市民大厅联合举办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的税收政策宣传和问答活动,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措施、意义、相关税收政策及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解读和通报,公布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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