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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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 各 政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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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

为 进一 步加 强 困 难群 众救 助补 助 资金管 理 ,
提高 资金 使用 效益 ,
根据
《 中 央 财政 困 难 群 众救 助 补
助 资金 管理办法 》
财社 号 等 相 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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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治 区 财政厅 、
民政厅 制 定 了
表 略 (

3. 宁 夏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审 计 ( 鉴
证 报告 范 本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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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复审 意 见单 略 (



5 . 宁 夏 非 营 利 组 织 免税 资 格 复 核 意 见
单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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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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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困 难 群 众 救 助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财 政
内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 不提 出 复 审 申 请 或 复 审 不合 格
的 ,
其享受 免税 优惠 的 资 格 到 期 自 动 失 效 。
非 营 利 组织 免税 资 格 复 审 按 照 初 次 申 请 免 ,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

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s Archiver论坛› 税务业务探讨› 中国各地企业福利费列支相关税收法规汇总广东省(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被下述新政策代替:[b]《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b]1.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宁夏国税解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宁夏国税解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宁夏国税解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标 签】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根据《总局公告》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授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一税收政策同一省内应保持一致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决定以国、地税联合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我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便于全区所有居民企业和税务机关共同遵照执行。

二、《公告》出台有哪些意义?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完善了全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前资产损失扣除。

二是深化了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的具体措施,加强和规范全区企业所得税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对进一步防范和化解税务机关税企双方税收风险具有制度引领作用。

三是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本办法是税务机关转变行政职能、简化审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确保我区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国、地税管辖的企业间执行口径一致,体现了税收政策在全区的统一性,展示了税负的公平性,是对纳税人最直接的税收权益的维护。

三、《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管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资产损失后续管理、执行日期等内容。

此外,还公布了与本公告相配套的4张附表。

四、本《公告》与原规定相比作了哪些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由原办法的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本公告的申报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2.05•【字号】宁国税[征]发[1999]049号•【施行日期】199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国税(征)发[1999]49号)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一九九九年,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深化改革促规范,强化管理保收入,严格执法讲原则,力争在完善征管制度、规范化管理上有所突破。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业务操作规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印发我区国税系统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源管理制度;理顺内外部工作关系,建立正常的税务、工商联席工作制度;结合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工作,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摸清税源底子;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的手段,为全面加强税收管理打下基础。

二、瞄准经济增长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开扩眼界,及时掌握了解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税收管理,培养、发展新税源。

根据国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和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经济决策,我们应有目的的对建材等行业进行重点调查,积极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工作制度,改进委托代征代缴方式,确保经济、税收的同步增长。

三、加强重点税源管理。

各地要对全局收入有较大影响的税源大户实行专责控管,对其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等进行归类分析、及时掌握,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和税源结构分析提供依据。

四、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通知》(宁政发[1998]99号)精神,主动同各级有关部门联系,对文件明文规定,予以取缔及依法予以关闭的各类小煤矿,按规定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清缴税款,收回税务登记证件,收缴发票。

有关金三上线的四个问题。

有关金三上线的四个问题。

周国海,毕业与厦门大学,现任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教授,(现以和天津科技大学合并)同时任天津财政局直属正财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总监,主管账务咨询,及税款筹划和财务分析等工作。

并任,中国统计学会国家及会员,在《中国统计》《职教论坛》《会计研究》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近二十多篇,著有《新编财务会计》《企业税款筹划方案初探》《企业内控制度研究》等数十部书籍,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被财务部评选为《中国优秀财务专家》编入《中国优秀财务专家名典》颁发国家级证书。

并与2006年被评为天津高教系统职业教育先进个人获市政府颁发的市级职教模范证书,同时在天津《电力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城市住宅集团》《中新药业股份集团》《美资摩托罗拉集团》等大型企业担任财务高级顾问,积累了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现有被天津企业家协会聘请为高级培训师,从事企业管理风险方面的研究。

同时在天津河西财政局会计学校和尚德培训机构主讲《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实物》《中级实物》课程多年,效果良好。

在天津地区常年做《会计后续教育工作》仅2012年就主讲高达35场次总计近7300人的工作量,会计人员反映良好。

于2012年又被(北京)中财国融国际培训中心特聘为总会计师CFO 资格考核课程主讲教师,赴山东济南,山西太原,河南郑州,河北石家庄,内蒙呼和浩特及东北沈阳讲授CFO总会计师资格培训课程,效果良好深受中高端财务人员的好评。

所讲课程已在国财政部所属的总会计师学会CFO总会计师后续教育项目网上播放,反响极大。

因此被该机构特聘为高级培训师,与之长期合作,并与2015年被总会计师学会聘为管理会计师项目专家组负责人并赴北京专家项目组开始工作。

(本人在全国各地讲解有企业税务稽查和企业风险防控及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40多个讲课的课件均被百度网收藏供同行们学习)本人是双师型教师,既有多年会计类中高端课程的教学经验,有丰富的账务处理的实践活动,教学严谨,教风朴实,工作敬业,希望和同行切磋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我做人的信念是:你有轻视我的权力,但我一定有让你后悔的实力.我希望和有实力的财务公司合作,你给我提供平台,我一定会为你创造价值。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取得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取得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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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取得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关于残疾人,取得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地税函﹝2007﹞213号
【发文日期】2008-08-19
【实施时间】2008-08-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残疾营销员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宁地税直发﹝2007﹞5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残疾人的管理机构,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69号)中“残疾人员必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以正式文件确认”的规定已不适用。

故明确为:残疾人员是指持有各级残联管理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为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纳税申报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申报期限,以及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营业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

但对当地税收收入均衡入库影响较大确需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按月申报纳税。

具体衔接如下: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4年1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的纳税申报后,于2014年4月办理2014年1季度的纳税申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后,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的当月,应及时进行当季所属其他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次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要求按月申报。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必须如实申报一个季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应纳税额或核定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季确定纳税人是否达到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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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
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78号)。

税务机关具体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应当适用《裁量基准》。

如果案件情况特殊,不适用《裁量基准》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含本数。

所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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