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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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政诉讼是解决⾏政纠纷的重要⽅式,公民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政诉讼,⽽有些⾏政诉讼是复议程序前置的,⾏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三⼗四条被告对作出的⾏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政⾏为涉及第三⼈合法权益,第三⼈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政⾏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条在起诉被告不履⾏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政⾏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民法院发现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虽与第⼆审程序⼀样具有救济作⽤,但与第⼆审程序不同,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已⽣效的判决、裁定,属于事后救济⼿段。

审判监督程序并⾮每起⾏政案件所必经的程序,也不是第⼆审程序的继续,只有在⽣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进⾏再审时,才能适⽤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这⼀特殊程序的存在,⽬的在于贯彻审判⼯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错宾,保证⼈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政诉讼举证的原则是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提供作出该⾏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应明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的规则,以使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承担必要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性。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二、被告的举证时限。

根据《若干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这一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大大地将被告举证的时间提前了。

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举证的时间作出规定,是否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作出,起码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合理性:1、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利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力。

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其中两个关键要素。

本文将就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查、开庭、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是起诉环节,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

起诉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是受理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仔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审查环节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中,法院将对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彻底审查,了解双方观点和事实依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开庭环节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公开进行法庭审理。

在开庭时,相对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将就案件进行充分审理,保证双方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最后是判决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并依法制作判决书。

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为了明确双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证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相对方可以提供反证明材料进行反驳。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审查也有明确规定。

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非法获取或伪造证据。

证据的保护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防止证据的灭失。

证据的审查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的可信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证明能力、证人的可信度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审查,作出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调取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调取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调取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调取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调取程序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程序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固定。

首先是证据的收集。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例如调取行政机关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等,或者通过询问证人、鉴定、勘验等方式获得。

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证据收集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法院。

其次是证据的保全。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时需要保全证据,以防止证据丧失、灭失或者被篡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最后是证据的固定。

证据的固定是指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后续使用。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固定和备案。

这样不仅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也有利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了解证据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程序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申请证据调取以及法院调取证据。

首先是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据,以便法院审理案件。

其次是当事人申请证据调取。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调取申请书,并说明所需证据的具体内容、来源和重要性等。

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可以决定是否调取证据,并通知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后是法院调取证据。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调取证据,以确保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

法院可以通过传票、询问、勘验等方式,调取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报告等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其分配举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举证责任的含义及其分配,“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对应当确认的案卷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举证义务或提供证据的权利,是一种把提供证据同诉讼结果联系起来的诉讼制度,是一种使法院用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也能判断胜诉和败诉的审判规则。

”①按照国内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均在该两种意义上使用了“举证责任”一词,但主要还是在结果责任的意义上使用该术语。

而且提供证据的责任可以与结果责任相分离,即当事人一方可能不负担结果责任,但完全可能仍然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如《证据规定》第6条)。

从行为责任上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

但是,结果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承担结果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具有更大的败诉风险。

①从总体上说,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理由如下: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的通则。

从举证责任产生以来,占主流地位的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包括现在有些西方国家实务界仍然坚持这种观点。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在综合了各种诉讼价值之后确定的责任。

这些要考虑的价值包括:首先,要看哪一方当事人更具有提供证据的优越和便利条件。

其次,要考虑到审判具有息诉止争的功能。

通过案件的示范作用,使同类的争议以后不再发生。

第三,要考虑举证责任制度的导向功能,即通过分配责任来贯穿一种价值导向。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恰恰能满足这三个方面的要求。

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

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

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最新版)目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三、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过程四、行政诉讼中的辨论环节五、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的意义正文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被告方为行政机关;2.诉讼标的为行政行为;3.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4.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两部分:原告方和被告方。

原告方需要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及行政行为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

被告方则需要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过程质证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询、质疑和辩解的过程。

质证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证据出示,即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2.证据质询,即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询;3.证据辩解,即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辩解;4.证据认证,即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四、行政诉讼中的辨论环节辩论环节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的过程。

辩论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原告方发表意见;2.被告方发表意见;3.双方进行辩论;4.法庭对双方辩论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五、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的意义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同时进行。

这种做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使法庭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准确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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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要求
行政诉讼中,原告、第三人、被告的举证范围有哪些?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举证一些知识的介绍,帮助您更好的了解行政诉讼中原告、第三人、被告的举证范围、举证期限、举证注意事项等。

一、原告及第三人举证范围
1、原告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2、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在起诉时必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3、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事项,原告及第三人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二、原告及第三人举证期限
1、原告及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2、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有权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三、原告及第三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四、被告举证范围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但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四)被告举证期限
1、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述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五、双方的举证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2、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3、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
1、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书证原件。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资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办理。

2、物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2)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5)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6)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2)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没有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7、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8、在港、澳、台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的证明手续。

9、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七、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2、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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