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内容和方式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

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依法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拥有一系列权利,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论述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
一、知情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拥有知情权,即被告有权了解诉讼的具体事项和进展情况。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告送达和传唤送达等方式,保障被告能够从官方途径及时收到与案件相关的通知、文书等。
二、陈述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陈述,陈述自己的观点、辩驳对方的主张。
被告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或者口头陈述,表达自己对争议事项的看法,维护自身利益。
三、举证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拥有举证权,即被告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一方,但是被告也有权提供相关证据来辩解或者证明自身的合法性。
四、辩论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辩论权,即可以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与原告进行辩论。
具体包括出庭陈述和质证,进行辩论,就纠纷的焦点进行争辩和解释。
五、申请调查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权申请法院调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
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在合法、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派员进行调查,以进一步获取真实的情况。
六、复议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复议权,即对不利于自己的行政行为有权进行申请复议。
被告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
七、上诉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满意时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保障自身权益。
总结:以上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的主要内容。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拥有这些权利,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当然,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也需要被告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应明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的规则,以使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承担必要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性。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二、被告的举证时限。
根据《若干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这一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大大地将被告举证的时间提前了。
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举证的时间作出规定,是否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作出,起码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合理性:1、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利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提供哪些证据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提供哪些证据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2、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3、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除电子邮件(E-mail)外,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判例。
南非于1983年、加拿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证据法》。
本司法解释称之为计算机数据。
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2条)。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
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3条)。
5、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14条)。
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行政诉讼中被告所负举证责任范围

对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负举证责任 四 、 当行政机关主张原告 在 超 出 起 诉 期 限 而 没 有 进 行 行 政 诉 讼 时 , 被
告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法律之所以 规 定 由 被 告 对 起 诉 期 限 承 担 举 证 ( ) 责任 , 原因主要是 : 起诉期限 计 算 的 复 杂 性 , 期限规定的多样性。不 1 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起 诉 期 限 , 一个案件是否经过行 政复议 , 对起诉期限也产生重大影 响 。( 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期 2) 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 从 依 法 行 政 及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方 权 利 保 障 来 看 , 一个完整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本 身 就 应 当 包 括 诉 权 或 起 诉 期 限 的 告 知 情 ) 从管理本身来看 , 被告在行 政 管 理 中 一 直 处 于 主 动 地 位, 行政 况 。( 3 管理相对人在被管理过 程 中 往 往 处 于 被 动 地 位 ,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 若原告超出了最 长 的 起 诉 期 限 , 行 政 机 关 也 是 可 以 计 算 的, 行 公平的 ; 政机关应对以上内容举证 。 为此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 干问题的规定 》 第4条 第 三 款 明 确 规 定: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 ” 期限的 ,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依照 该 规 定 , 被告主张原告在超出起诉 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机关接到申请 期限而没有进行行政诉 讼 时 , 的时间 、 立案的时间 , 在做出具体行政 行 为 时 已 经 告 知 对 方 诉 权 或 起 诉讼中被告所负举证责任范围分析
黄婷婷 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
摘 要】 在 行政 诉 讼 中 科 学 合 理 地 确定双 方当 事 人举 证 责 任 范 围 , 进 而 合 理的 分 配双 方当 事 人的举 证 责 任 对 于 保 证 诉 讼 的 公 正 以 及 提 升 诉 讼 【 效 率 都 具 有重要 意 义 。 本文 明 确 了行政 诉 讼 中举 证 责 任 内 涵 , 分析 了 确定 举 证 范 围 的 主 要 价 值 , 界 定 了行政 诉 讼 中 原 被 告 举 证 责 任 范 围 , 指出了当 根 据 不同 诉 讼 种 类 和不同的 待 证 事 实具 体 加 以 确定 举 证 范 围 和 适 当 减 前 行政 诉 讼 中我国 关 于举 证 责 任 范 围 存在 的 问题 应从 增 加 原告 的举 证 范 围 、 少 被 告 举 证 责 任 等 三方面 加 以 完 善 。 【 关键词 】 行政 诉 讼 举 证 范 围 举 证 责 任 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行政诉讼 任 何 诉 讼 中 , 亦是如此 。 根据我国 《 行政诉讼法 》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有 关司法解释 , 原告与被告都负有举 证 责 任 。 对 于 原 告 来 说 , 举证证明自 己的主 张 既 是 义 务 也 是 权 利 ; 而被告则承担着较大证明责任, 其证明范 围较为广泛 。 作为被告的 行 政 机 关 , 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 的 合 法 性 , 以说服法官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形成确信 , 否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 关于被告举证责任范围 , 我国 《 行 政 诉 讼 法》 第3 2条对之进行了规 “ 定: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 行 政 行 为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 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 。根据该条规定,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 文 件 ” 被告在承担举 不仅 要 提 供 做 出 特 定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事 实 方 面 根 证责任提供证据时 , 据, 还要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方面根据, 包括做出该具体行 行 政 法 规、 地方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 政行 为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件 。《 行政证据规定 》 第 6 条对该规 定 有 进 一 步 明 确 : 原告可以提供证 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 的 证 据 。 原 告 提 供 的 证 据 不 成 立 的 , 不免除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被告对被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的 举 证 责 任 ” 在我 国, 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 告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承 担 主 要 举 证 责 任 的基本原则 。 然而 , 我国法律并没 有 详 细 规 定 被 告 的 举 证 责 任 范 围 。 结 合 我 国 法律的有关规定 , 笔者认 为 作 为 被 告 的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主 要 对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 权不在其职权范围 , 则可能承担败诉责任 。 有效防止行政权滥用 是 当 前 依 法 行 政 以 及 宪 政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 按照我国行政法有关理论 , 行政机关 一 旦 做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该行政行 , 为就具有 “ 公 定 力” 即行政机关的决定一经做出就具有确定力、 约束力 及执行力 。 为了有效防止 行 政 权 的 滥 用 , 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行政决定 承担证明责任 。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听证与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听证与举证规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听证与举证规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听证与举证两方面进行阐述,介绍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和规定。
一、听证规则听证是行政诉讼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一种程序性保障。
它是一种通过直接面对面的听证方式,让当事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申辩权、申请开庭权等权利的一种手段。
听证应当确保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对事实调查的需要、争议焦点的确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规则。
2.听证程序的要求听证程序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公开公正:听证程序应当在公开的场所进行,确保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2)当事人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听证的地点、时间和内容,确保其充分了解听证的相关事宜;(3)听证的公正调查:听证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与证据收集,确保听证结果真实可信;(4)记录与通知:听证过程中应当有记录,听证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举证规则举证是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规则。
举证规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中,根据法定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应当对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证据的允收标准举证证据应当符合以下允收标准:(1)合法取得:证据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不能违反法律规定;(2)当事人提供:证据应由当事人提供,不得强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其不利的证据;(3)真实有效:证据应当真实有效,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无法认定真伪的;(4)权利平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帮助法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保持权利的平衡。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范文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范文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支持的责任。
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维护诉讼公平、准确了解事实真相的基本要求。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原则也同样适用。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点:1.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支持。
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错误,以及其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证据支持。
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反诉举证责任:反诉的当事人,在提出反诉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
4. 证据保全责任: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如认为证据可能被销毁、灭失或以其他方式无法取得,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对保全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以上是行政诉讼中的基本举证责任原则,在具体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件特点来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对其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支持。
具体来说,原告需要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举证责任:1. 举证主张的合法性: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例如,原告主张行政行为违法,就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证据,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2. 举证事实的真实性: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原告主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其利益受损,就需要提供详细的事实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3. 举证材料的充分性: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主张。
例如,原告主张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经济鉴定报告等,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财产损失的充分性。
原告在进行举证时,应当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摘要】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的行政案件的活动。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举证制度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不同。
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举证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进步。
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策一、我国举证责任制度提出的背景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首次采用了“举证责任”的概念,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其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调节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究其原因: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
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
第三、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因此这就表现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最要意义。
二、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来承担的。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确定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是与民事与刑事不同的地方。
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证据,或者说明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证据反驳的机会,这是行政机关在实践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这是一种特殊的风险义务,而原告向法院举出证据则主要是一项诉讼权利。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三、举证责任的分担《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内容和方式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内容和方式被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举证(以行政处罚为例)。
1.提供实体和程序两类证据人民法院对处罚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有两大内容,即处罚实体内容合法和处罚操作程序合法。
为了证明这两大类内容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证据材料,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在实践中,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没有提出行政处罚程序问题,人民法院也要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发现程序严重违法,在原告没有提出程序问题的情况下,也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应诉时必须提供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
2.提供据以处罚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只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而没有要求提供整个案卷材料。
除非人民法院因特别需要而要求予以调阅案卷外,被告行政执法机关只需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不需提供其他材料,如调查报告、合议笔录等。
行政执法机关在举证时,也不一定将所有证据材料都提供给人民法院,只要提供“据以处罚”的证据材料即可。
只有经过审查被采用的、作为支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才是“据以处罚”的证据。
当然,有些证据材料虽未采用,但对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有利的,也可以提供,为胜诉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
3.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机关即使有足够证据,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不提供,也会被人民法院视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相应证据,那么,行政处罚决定就会被撤销。
但是,人民法院因这种理由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仅仅是诉讼程序上不提供证据造成的。
因为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其证据仍然存在,所以,执法机关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仍可以重新做出与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相同的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有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这里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地震、台风等情况。
“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是很多的,不能举例穷尽,但总是指非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克服的事情。
执法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如果再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相应的证据。
4.一审补充举证被告补充证据,是指一审被告在举证期限过后,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经法院批准,提供补充证据的行为。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被告在一审期间补充提供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这个条件的意思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申辩理由和相关证据,却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反驳理由和相关证据,致使被告机关一时难以应对,那么,被告机关在法定举证期限过后的一审程序中,可以补充提供证据。
(2)经人民法院批准。
在上面的情形下,执法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提供证据要求,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必须在一审程序中补充证据。
这是时间条件限制。
具体地说,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后至一审判决送达前这一段时间内提供补充证据。
行政处罚案件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来源:(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内容和方式/ss/490117.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收回扣不承认能立案吗/ss/662740.html∙刑事诉讼辩护人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ss/662739.html∙刑事拘留逮捕以后如果可以取保候审多久会放出来/ss/662738.html∙护士过失犯罪能保释吗/ss/662737.html∙委托辩护是指什么,委托辩护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ss/662736.html∙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ss/662735.html∙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区别是什么/ss/662734.html∙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是什么/ss/662733.html∙侦查阶段律师如何会见在押犯罪者/ss/662732.html∙刑事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时效/ss/662731.html∙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究竟有多长时间/ss/662730.html∙治安案件立案期限不得超过多久/ss/662729.html∙取保候审后判缓刑几率大吗/ss/662728.html∙经济纠纷被拘留属于犯罪记录吗/ss/662727.html∙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ss/662726.html∙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用引用法律条款/ss/662725.html∙执行阶段发现判决书有错误怎么办/ss/662724.html∙公开审判制度的内涵及适用范围/ss/662723.html∙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能否申请强制执行/ss/662722.html∙被害人在判决前能否要求返还被捕地/ss/662721.html∙刑事判决有哪些判决应当如何宣告/ss/662720.html∙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ss/662719.html∙对申请回避权滥用怎么应对/ss/662718.html∙判决书出来怎么执行 /ss/662717.html ∙遗弃罪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ss/662716.html∙取保候审申请人有哪些/ss/662715.html∙取保候审保证金金额是多少/ss/662714.html∙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有哪些/ss/662713.html∙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 /ss/662712.html ∙刑事拘留期间能做行政复议吗/ss/662711.html∙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包含哪些流程2018最新/ss/662710.html∙刑事犯罪是什么意思 /ss/662709.html ∙毁林开荒刑事立案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ss/662708.html∙网络攻击保释金多少钱/ss/662707.html∙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ss/662706.html∙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立案有期限限制吗/ss/662705.html∙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有哪些/ss/662704.html∙监视居住与管制的区别是什么/ss/662703.html∙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ss/662702.html∙监视居住6个月就自动解除吗/ss/662701.html∙轻伤可以不用刑事拘留吗/ss/662700.html∙偷1万元能保释吗 /ss/662699.html ∙法院什么情况下有权批准逮捕/ss/662698.html∙接到判决书后该怎么执行/ss/662697.html∙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ss/662696.html∙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有哪些,级别管辖注意哪些问题/ss/662695.html∙检察院要再侦查,法院说要延期审理,这种故意拖延合法吗/ss/662694.html∙刑事判决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ss/662693.html∙二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ss/662692.html∙被错误拘留、逮捕、判刑人员的工资支付/ss/662691.html∙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ss/662690.html∙公安立案后多久结案 /ss/662689.html ∙刑附民判决书怎么申请执行/ss/662688.html∙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是如何规定(2018)的/ss/662687.html∙醉驾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ss/662686.html∙取保候审的最新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ss/662685.html∙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怎么处理/ss/662684.html∙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如何申请复议/ss/662683.html∙庭外保释需要多少钱 /ss/662682.html ∙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范本/ss/662681.html∙刑事拘留所可以取保吗/ss/662680.html∙中院判决书对方不接怎么执行/ss/662679.html∙保释当天能出来吗 /ss/662678.html ∙强制清算需要股东申请吗/ss/662677.html∙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ss/662676.html∙对一般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2018)的/ss/662675.html∙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怎么办/ss/662674.html∙什么是相对不起诉,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ss/662673.html∙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ss/662672.html∙保释需要担保人吗,嫖娼要谁来保释/ss/662671.html∙刑事批捕后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ss/662670.html∙起诉上诉申诉的区别 /ss/662669.html ∙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ss/662668.html∙民事辩护词范文 /ss/662667.html∙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判决书/ss/662666.html∙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ss/662665.html∙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ss/662664.html∙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都有哪些内容/ss/662663.html∙行政拘留处罚单签字与不签字区别/ss/662662.html∙网络被骗多少金额公安机关才立案/ss/662661.html∙附条件逮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ss/662660.html∙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有哪些/ss/662659.html∙刑事拘留不逮捕后面怎么处理/ss/662658.html∙刑事自诉书范本 /ss/662657.html∙刑事诉讼代理人和公诉人的区别/ss/662656.html∙劳动争议诉讼上诉书范文/ss/662655.html∙对公民实施逮捕需要具备什么条件/ss/662654.html∙开庭时间一般几个小时/ss/662653.html∙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ss/662652.html∙打群架拘留十五天保释需要多少钱/ss/662651.html∙人民检察院能否与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进行抗诉/ss/662650.html∙公安局取保候审的程序/ss/662649.html∙致人重伤多少钱保释 /ss/662648.html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证明标准(2018年)的适用 /ss/662647.html∙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的程序/ss/662646.html∙保释单交了多久能放人/ss/662645.html∙取保候审后还会逮捕吗/ss/662644.html∙取保候审怎么解除,如何办理解除取保候审/ss/662643.html∙去拘留所探视可以带哪些东西给亲属/ss/662642.html∙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是多久/ss/662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