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举证第三人举证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被告不提供证据应该怎么处理

⾏政诉讼被告不提供证据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发⽣⾏政争议,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的。
在⾏政诉讼中,原告是⾏政相对⼈,被告是⾏政机关。
⾏政机关是需要举证的,那么,⾏政诉讼被告不提供证据应该怎么处理?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告对作出的⾏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1、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单独提起⾏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政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1)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政⾏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政⾏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政⾏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2、被告因不可抗⼒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内向⼈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申请。
3、被告不提供或者⽆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政⾏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4、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不得⾃⾏向原告和证⼈收集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提出其在⾏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民法院准许,被告⽅可补充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均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
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具有一致性,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因与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东庄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李振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终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村民。
2023年10月,凌源市政府为东庄组核发了《林权证》,该证第五部分在林地四至的表述上将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5-17)并使用的矿区用地包含在内。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期限和送达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期限和送达《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大家如果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话,一定会注意到你将具有举证的权利,那么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期限有什么规定呢?诉讼书又怎么送达到当事人及其相人员手中呢?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期限和送达1、对于第三人的举证期限问题,应当均适用原告起诉后被告的送达期限以及举证期限;2、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期间和送达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和送达的期间;▲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关键词: 行政诉讼/原告/第三人/举证期限内容提要: 为了使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适时提出证据,从而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行政诉讼中应当设定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现行司法说明关于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规定,在必然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不足,但因其规定的自相矛盾和延期举证合法事由的不确信,使得行政审判实践中显现诸多不合和短处。
因此,应当严格限制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同时应付许诺原告或第三人延期举证的合法事由作出严格而又清楚的规定。
据悉,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并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计划。
作为地位特殊的行政诉讼法,其修改更是引人注目。
这不单单是因为与其他两大诉讼法相较,《行政诉讼法》自颁行以后一直没有修订,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诉讼所扮演的独特角色和其风雨兼程的20余年,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话题,自然也给人们种下了太多的期许。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其实早就开始探讨并见仁见智:从头定位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功能,增加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方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案件的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完善行政诉讼程序,通畅保障权利和监督权利的渠道;完善执行程序,化解执行难等等。
可是,要想使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矛盾,解决行政纠纷等方面发挥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功能,除上述这些宏观的方面必需完善外,在一些微观的制度设置和标准方面一样不可轻忽。
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时效制度即是其中之一。
一、行政诉讼中规定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必要性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需要在法定的时刻内进行这是没有异议的。
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是不是需要设按期限,理论与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
持否定意见的要紧理由是,以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法律理由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依据。
而行政机关则应当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举证责任通常可分为三个层面:
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原告需要出示与其主张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涉嫌违法。
2. 被告的举证责任:一旦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告即行政机关应当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法院的举证责任: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行使裁量权,自行搜集相关证据以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绝对固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证明事实的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地位等因素,法院可能会对举证责任做出适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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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一)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有一方是复合主体时,才有可能产生第三人(注: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第158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两方以上主体,且均为行政相对方时,其中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则另一方为第三人。如申请发明专利权的三人中,其中一人被批准授予专利权,两人被驳回申请,被驳回申请的一人起诉,其他两人均为第三人。这里需注意的是,第三人并非都像上述案例中仅作为行政相对方,有时亦表现为间接行政相对方。如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起诉,被侵害人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与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密切相关,被侵害人权利的得失与公安机关处罚行为的轻重有着直接联系,因而在被处罚人以原告身份起诉时,被侵害人可列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注意那些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注意那些问题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注意那些问题(一)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举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二)被告应提供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
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合法。
同时,程序合法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笔者认为,行政程序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对此被告也要提供。
3、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已经记载的事实或列入行政案件卷宗被行政主体采纳的事实。
4、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我们知道,没有事实根据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有关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向法庭提供大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三)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提供证据,应及时提出延期提交申请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论行政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举证时限制度完善

( ) 二 促使 当事人及 时举证 , 高诉讼 效益 提 司法资源是有 限的, 如何减少司法资源消耗 , 降低诉讼 成 本、 提高诉讼效率是诉讼 活动所追求的价值 目标。 举证时限制 度充 分反 映了诉讼效益原则 ,并保障 了这一原则所体现的价 值最大限度的实现。 首先 , 举证时限制度一方面通过设定提出 证据的期 间, 以防止诉讼不合理 的过长的迟延 , 保证法官在审 限内及时审结案件 。另一方面规定原告和第三人不在合法期
方 在此 期 间 内平 等地 进 行 攻 击 和 防御 准 备 。
定, 其第 5 7条第 2款规定 :对 于诉讼 时限 , “ 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 22条 、 2 4条第 2款和第 3款 、 2 5条及第 2 6条。 2 第 2 第 2 2 ” 关于恢复期限 , 其第 6 0条第 1 款和第 2款这样规定 :未能遵 “
在 我 国 ,举证 时 限制 度 是 目前 我 国行政 诉 讼 法 特 有 的制 度 ,我 国刑 事 诉讼 法与 民事 诉讼 法 并 没 有 真 正建 立 举 证 时 限 制度 [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察 机 关在 整个 诉 讼 过 程 中 均 可 以举 2 1 。 检
所谓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是指行政诉讼 中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 的期限内提交证 明 其主张的相应证据 ,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之法律后果 的
一
证 ,且发现 提起公诉 的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 的 ,可 以提 出建 议, 经人 民法院许 可后进行补充 侦查 。在 民事诉讼 中 , 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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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举证第三人举证如何处理
[案情]:
20XX年3月,某市因旧城改造需要拆除王某等23户的房屋,拆迁人为某市的房产开发公司。
某市建设局在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后,王某等23户以建设局为被告,以拆迁人没有足够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建设局向拆迁人颁发的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为由,向某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建设局颁发给第三人的拆迁许可证。
法院依法追加某市房产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建设局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和答辩,也未出庭,意在败诉。
庭审中,第三人某市房产开发公司提供了某市建设银行出具的符合拆迁费用预算报告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以说明建设局向其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合法。
[分歧]:
在被告不举证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举证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的举证不予采纳,应迳行判决撤销被告建设局颁发给第三人的拆迁许可证。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因此,在被告不举证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举证已无实际意义,也没有必要,应迳行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的举证能够证明被告的颁证行为合法,应当认定其效力,判决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第三人举证的效力,但不应判决维持,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宜。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首先,应正确理解“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立法意图。
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时提供了救济的渠道,行政诉讼之所以强调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出于对相对
人权利的更好保护。
在只有原被告两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被告若不举证,则应承担败诉责任,从而有效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种规定适用于最普遍、最典型的只有原被告两方当事人的情况,但在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机械地适用这一规定。
因为第三人是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法院不仅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平等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举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就应当采纳而不应厚此薄彼。
如果机械地适用“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而不予采纳,则必然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第三人是不公平的,平等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其次,强调被告负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排斥第三人的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就说明原被告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当然包括举证的权利。
如果不允许第三人举证或第三人举证确实、充分也不予采纳,显然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因此,应让第三人充分行使其应当享有的举证的权利。
第三人从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若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则应当采纳。
这样,不仅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而且能有效打击行政诉讼中的不正之风,平等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应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
第三人所举出的能够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是第三人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反驳原告主张的需要,而非代替被告举证。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不是来自被告直接的积极主动的举证,而是根据第三人的间接举证证明的。
在被告不举证而第三人的举证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说明了第三人所反驳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不应判决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