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分
海航永安永安保险报告MCS

审慎调查报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咨询部
2003年12月
序言
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的委托,我们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进行了审慎调查。
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慎调查程序,访谈了公司的主要职能部门和各个业务部门,对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了分析,并就关键问题同公司高层领导进行了交流。
我们在此报告我们的发现,我们的报告仅提供给海航管理层内部使用,为海航与永安保险合作提供参考。
除此之外,本报告不得为其他目的引用或使用。
另外,我们在基本假设前提下,通过对永安保险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对永安保险未来两年的现金流量做出了初步预测,并对海航收购永安保险的目的之匹配性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我们的审慎调查并非执行审计程序,因而不能提供审计之保证,以及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的信息资料来源于永安保险提供的资料、我们的访谈记录和管理层作出的解释,为我们提供信息的人员主要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云南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拓宽保险消费者投诉渠道,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精神,结合云南保险业实际,我局决定在辖区保险省级分公司建立总经理信访接待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接待日期、地点各保险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统一定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二(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个星期二)。
接待地点见附件。
2013年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具体日期为5月14日、6月18日、7月9日、8月13日、9月10日、10月8日、11月12日、12月10日。
二、接待人各保险省分公司班子成员。
三、接待事项(一)保险消费投诉;(二)保险咨询;(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纠纷;(四)其他应由保险公司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注意事项(一)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多人就同一事项来访的,应当推选来访代表,来访代表不超过3人。
附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信息表云南保监局2013年5月7日附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信息表序号公司名称接待地点联系人及电话1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60号凯旋大厦4楼高斌,*************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25层2502室杨娴,*************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春城路277号客户服务管理部王建华,*************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圆通街23号太平洋大厦9楼911会议室金丽敏,*************5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2楼201会议室钱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北京路408号4楼赵韵洁,*************7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青年路432号天恒大酒店7楼潘柯岑,*************8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金碧路310号广业大厦18楼2号会议室任晶晶,*************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塘双路63号3楼会议室浦月舒,*************1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富春街98号都市名园A座5楼代文,*************11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世博大厦10层邹洁,*************12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德春商务大楼8楼刘帅,*************1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东风西路文贸大厦3楼杨雨川,*************-61531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北市区临江路54号(烟草一号路美伦花香三期春之城)刘俊,*************1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B座18楼李静,*************1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白塔路131号汇都国际B座7楼701室黄丽,*************17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南屏街综合楼1号楼8层赖霄阳,138****9228,*************18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东风西路18号中银大厦13楼洽谈室董连津,*************19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6号新华大厦11楼翟联瑞,188****865920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87号星耀大厦15楼李忠兴,188****05982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拓东路绿洲大酒店A座22楼2209号罗宁规,*************2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穿金路197号太平洋大厦11楼刘梅,*************2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0楼C会议室周傲羽,*************2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北京路612号银海国际公寓2楼客服大厅王建峰,*************25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131号金石广场9楼信访接待室柳辉,138****7261,*************2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5-6楼初晨,138****9627,*************27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春城路219号东航投资大厦11楼王沁莹,*************-812328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22楼洽谈室李秀华,*************29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护国路2-4号广业大厦17楼大会议室安燕,*************3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金碧路云津大厦4楼薛艳,*************31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2号大德大厦2楼徐红梅,*************-081132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昆师路2号龚旭阳,*************——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销海淀、西城、宣武三家营销服务部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2010]13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3.31
【实施日期】2010.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销海
淀、西城、宣武三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0]133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海淀营销服务部、西城营销服务部、宣武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永保京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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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号:保监发[2002]32号颁布⽇期:2002-03-20执⾏⽇期:2002-03-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使保险公司进⼀步明确开展⼤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要求,现就统括保单业务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
⼆、除⼤型商业险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标的亦可采⽤统括保单进⾏承保:(⼀)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的统括保单业务1.如国家重点建设项⽬(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的投资者符合下列要求之⼀,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2)部分投资来⾃国外、部分投资来⾃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2.对于全部投资来⾃国外的项⽬,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
(⼆)对于涵盖同⼀法⼈的不同保险标的统括保单业务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法⼈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融、铁路和邮电等⾏业和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则可出具统括保单:1.出于⽀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的法⼈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设⽴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2.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额来⾃⼀⼤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论该投保⼈的法⼈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三、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四、本通知⾃下发之⽇起执⾏。
《关于⼤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与本通知相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6•【文号】保监发[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52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的承保行为,维护国内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进行了研究论证。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2号:水力发电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3号:火力发电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4号:航天风险》、《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5号:公路及桥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一、危险单位的定义“危险单位”是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见《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事故概率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概率情景之下的最大可能损失有着很大的差别。
保险公司一般将概率情景分为两类:普通保险事故和极端概率事故。
普通保险事故与极端概率事故的区别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发生概率,极端概率事故的发生概率要大大低于普通保险事故;二是损失范围,普通保险事故的损失范围通常限定在单一地点,极端概率事故(如高烈度地震、飓风、海啸等)则往往波及广大地域。
我们通常所言的危险单位划分主要指普通保险事故情景下的最大损失范围划分,极端概率事故则主要通过累积风险控制进行管理。
二、划分危险单位的目的危险单位划分是评估可能最大损失(Possible Maximum Loss)的基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国际[2007]11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国际[2007]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e654d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c3.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国际〔2007〕116号)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开业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批准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名称为“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二、批准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三、经审查,朴仁秀、赵镛一和李允善基本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朴仁秀担任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准赵镛一、李允善担任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四、批准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保险业务:(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五、批准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8号现代汽车大厦16层。
六、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请据此到我会申请《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附件: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略)二○○七年二月八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23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2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5e7e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7d.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保监发〔1999〕239号1999年12月13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为保障储金性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含续转业务)按以下公式调整:
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的费率
储金率=------------
利率
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代扣利息税率)
各公司应加强对储金性业务的经营管理,提高储金性业务的承保质量,不得擅自改变储金率。
特此通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保监财会[2010]1638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163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我会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
系统启用后,各公司应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各项专题财务报告的电子文本,不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送光盘方式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公司下列报告的电子文本应通过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季度、年度);(二)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半年度、年度);(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管理建议书;(四)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五)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的要求,同时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成员公司以及所属境外成员公司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等报告;不需要报送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的要求,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各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说明》、《偿付能力报告因子代码表》、《年度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要求报送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