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
新版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保险企业公司商家户名录单联系方式地址大全140家

华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急用钱
人民街与立新巷交叉口西50米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江苏省 江苏省 江苏省
扬州市 扬州市 扬州市 扬州市
仪征市 仪征市 仪征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巨信金融 民资通财富
扬治路与新桥路交叉口北100米 真州西路139号-7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仪征市大仪 大仪镇润仪路58号
营销服务部) 投资担保
京东金融
谢凡线与谢郑路交叉口西南100
米 东升路与302县道交叉口西100
米陈集水务站附近
无限投资
新河路125附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胥浦办事处)
青山镇韩海路88号104-105
投融船
万年北路220-1附近
中国人寿保险
156乡道北50米
四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04县道东50米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新城营销服务部)
328国道辅路南50米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江苏省 扬州市 仪征市
解放西路158-6号附近
中国人寿(驻龙河保险 工作室)
新城镇大新线中国邮政东100米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江淮路与201乡道交叉口西南50
公司(陈集营业部)
米
营销服务部(仪征营销 服务部)
人民路浴堂巷37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仪征市新集 营销服务部)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江苏省区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发放上述贷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依据《借款合同》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法律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借款合同》中的本金金额、偿还币种、贷款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加重投保人的债务的,对加重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毛静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毛静文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4.21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159号
•【施行日期】2020.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毛静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159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永安产险江苏分公司关于核准毛静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永保苏字〔2020〕72号)收悉。
经审查,毛静文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4月21日。
新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保险企业公司商家户名录单联系方式地址大全128家

中山南路173-8号汉御写字楼 解放路246号文峰大厦320-S室 劳动巷与状元街交叉口西50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徐州监管分局 中山南路91号 (中山南路)
中融人寿保险公司
和平路64号帝都大厦中融人寿保 险公司
乐部
米
安邦保险集团
庆丰路与汉景大道交叉口西北 150米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徐州分公司)
和平路59号文远楼409至418室
国寿财险
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9楼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6层、8层 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1-801室A09、A10、A11
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 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刘苗工 作室营业部)
G104(京福线)
阿伟保险管理车务代办 响山南路西50米
中国人寿保险
元和路
皇盛金融
复兴北路28号附近
创元期货
帝都大厦2505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彭城路93号泛亚大厦5楼
农行西魅丽店
惠民小区
永安保险
响山南路与铜山路交叉口北150 米
南京夸克汇天使投资俱 兵马俑路与郭庄路交叉口东100
最新搜集整理,推荐下载使用! 包含:商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览仅显示部分内容,下载后可见完整内容!
所属省 所属市 区(县)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江苏省 徐州市 云龙区 江苏省 徐州市 云龙区 江苏省 徐州市 云龙区 江苏省 徐州市 云龙区
抵押贷款
供销大厦5层503号
中国银河证券徐州证券 营业部
淮海东路104号104-3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青年路104号供水大厦16楼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单NO.投保单号:鉴于投保人已经仔细阅读了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并已知悉了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愿意以上述条款的约定为基础向保险人投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并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投保人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邮编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如有)人民币(大写)¥资产负债率%企业性质□央企或国企□上市公司□三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民营企业□地方性交易所挂牌企业□其他施工资质□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不分类企业规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营业收入在8亿元至6000万元之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8亿元以上□资产总额在8亿元至5000万元之间□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法招用的农民工反担保情况(如有)反担保协议编号反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反担保方式、种类及覆盖比率□保证金说明:比率:□抵押说明:比率:□质押说明:比率:□保证说明:比率:□其他方式说明:比率:反担保期限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保险费人民币(大写)¥绝对免赔率赔款等待期是否为续保合同□是□否保险期间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交费形式□现金□转账□其他交费日期:争议处理□诉讼□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特别约定1. 本保单承保、理赔、赔款支付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等文件为依据。
2. 索赔时需要提供保单原件、《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以及本保单所附条款约定的材料。
3. 本保单对应被保险人有权提出将本保单涉及赔款赔付至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指定账户,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统筹,指定保险人将。
海航永安永安保险诉讼案件

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诉讼案件清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共十九件,分为四类。
详细情况如下:一、资本保证金存款案件一审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西安市商业银行涉及金额:1000万元案件性质:存款纠纷内容简介:1999年11月到12月间,公司为完成保费任务,银行为完成存款任务,双方协商采取银保合作的方式,由银行向我公司介绍保户,我公司向其存款。
此事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西安市内的各分支机构分别与各银行联系,并在银行的协助下,共收取保费622万元,然后总公司向建行、农行、商业银行存入共计6000万元资本保证金。
后由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行为导致我公司上述存款均不能支取。
对此,我公司将上述银行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目前公司已收回存款及利息及诉讼费共计4770万元。
诉讼进度概要:此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公司败诉,我公司已于2003年8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判决。
立案或判决的相关材料:见附件一二、保储金案件原告:长安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涉及金额:270万元案件性质:保险储金纠纷内容简介:1998年底,我原城西支公司(现雁塔支公司)经理张明德私自与陕西汇丰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海山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书,并向其提供了印鉴齐全且合法有效的空白《城市家庭财产保险单》(正本代保险储金收据)50份、《机动车辆保险单》20份、《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单》10份。
王海山利用上述单证,先后为陕西省合阳县、长安县、周至县乡镇企业基金会和杨迪华、徐鹏等单位及个人办理了城市家庭财产保储金保险业务,保单共涉及资金2005万元。
王海山因合同诈骗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张明德因玩忽职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上述保户纷纷将我公司诉至法院,以我公司为保险人为由要求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进度概要: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一审判决我公司败诉。
晏景中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等金融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晏景中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等金融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9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晏景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当事人】晏景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当事人-个人】晏景中【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代理律师/律所】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波【代理律所】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晏景中;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本院观点】本院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江苏银保监局作为省一级的派出机构,淮安银保监分局作为市一级的派出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均具有依法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阳光公司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阳光公司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阳光公司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听起来有点复杂对吧?这个东西就像是一把钥匙,能为你打开许多大门。
咱们都知道,生活中有些事情总是充满变数,比如你和朋友约好去吃饭,结果他临时有事爽约了。
那种心情可真不好受,没办法,谁都不想被人放鸽子。
履约保证保险就像是给你的一份保险,让你在这种情况下多一份保障。
你想想,做生意的时候,合同一签,心里就美滋滋的,以为一切都妥妥的。
但万一合作方突然变卦,或者干脆就不干了,哎,心里那个憋屈啊,简直像是被大雨淋了一身。
这个时候,阳光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就像是雨伞,能让你在风雨中保持干爽。
它确保你能按时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项,让你的生意不至于受到影响。
真是个好东西,值得一试。
你别小看这保险,条款看似复杂,实际上里面大有玄机。
比如,保险的保额,这可得好好注意,别一不小心就让自己掉进坑里。
想象一下,万一出了问题,你还得自己掏腰包,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不过,阳光公司在这方面可真是个贴心的存在,帮你算得清清楚楚,确保你心里有个数。
就像你去餐厅吃饭,老板把账单一摊,心里不慌,知道自己能承担。
条款里还有一个小细节,就是索赔的流程。
你得提前准备好材料,像是合同复印件、发票什么的。
想象一下,遇到麻烦,手忙脚乱,最后还得再去跑一趟,真是费劲啊。
但是阳光公司的流程设计得相对简单,甚至能让你觉得理赔这件事就像是下馆子点菜那么简单。
你只要按照步骤走,基本上没什么问题。
再说了,阳光公司这个名字就给人一种温暖的感觉,像是阳光洒在身上,暖洋洋的。
它的服务团队也很给力,随时准备为你解答疑问。
你要是有啥不明白的,随时拨个电话,专业的客服小姐姐会耐心为你解惑。
就好比你找朋友聊心事,她总是能懂你、支持你,感觉真不错。
有人说,这履约保证保险就是在给自己的一份安全感。
你看,生活不易,生意也难,哪有那么多心思去担心合同的事情?有了这份保险,心里踏实得多。
就像是在外面玩,身上多带一件外套,遇到突如其来的冷风,咱也不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江苏省区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发放上述贷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依据《借款合同》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法律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借款合同》中的本金金额、偿还币种、贷款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加重投保人的债务的,对加重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如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或国家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投保人应偿还的利息增加的,则不受本条前款约定所限。
第九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许可投保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对于转让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利息和费用,以及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的利息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之和确定,但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利息之和的105%。
用以计算保险金额的贷款利率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准,如发生国家政策变化或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调整利率的,经被保险人、投保人两方同意,可按照法律法规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调整,保险金额、保险费随《借款合同》调整做相应变化。
如《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保险人同意保险金额将随贷款利率的变化相应调整,保险人并不因此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免赔(率)额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率)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七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24时(含)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对贷款进行展期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可相应延长,但延长后的保险期间与原保险期间之和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费第十九条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副本送交一份给保险人留存。
投保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对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为企业的,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投保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投保人所处行业为特殊行业);(五)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六)企业章程复印件;(七)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资信报告;(九)企业简介复印件;(十)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原件;(十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上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十二)最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十三)前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十四)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十五)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复印件;(十六)法定代表人签名式样复印件;(十七)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投保人为个人的,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投保申请书;(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投保人);(三)投保人为当地居民的,应提供户口登记簿;投保人为非当地居民的,应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四)证明投保人具备还款能力的其他资料。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或保险人授权代表可对投保人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险人有权查询投保人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第二十七条根据保险人对投保人还款能力的判断,投保人在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担保:(一)经保险人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向保险人签发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
(二)投保人以财产抵(质)押给被保险人,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
在此条件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另行签订“抵(质)押合同”。
(三)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三)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或个人投保人失业、遭受意外伤害、罹患重大疾病;(四)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以及经营管理层发生重大人事变化;(五)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六)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个人投保人因违法犯罪受到追究;(七)个人投保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的;(八)其他引起或可能引起投保人偿债能力下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三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贷后管理。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上述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贷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并加盖被保险人实际经办单位的公章:(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三)《借款合同》复印件;(四)投保人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但保险人要求的证明材料应为被保险人掌握且依法能够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未履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保险人进一步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向投保人索赔所需要证据材料,被保险人须给予协助。
赔偿处理第三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应承担的债务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双方核定确认的投保人欠付借款本息清单;(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第三方担保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先行使担保权利或者书面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选择先行使担保权利的,应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抵(质)押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措施);被保险人行使担保权利后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的,可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选择书面索赔的,自获得保险赔款之日起,应在赔款金额范围内将《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权利转仍给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