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
融资租赁书要点分析租赁物的保险赔偿与索赔限额

融资租赁书要点分析租赁物的保险赔偿与索赔限额融资租赁业务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获取资金和使用设备的方式。
然而,在融资租赁协议中,租赁物的保险赔偿与索赔限额是一项关键内容。
本文将通过分析租赁物的保险赔偿与索赔限额的要点,探讨其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重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租赁物的保险赔偿在融资租赁协议中,对租赁物的保险赔偿的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租赁物的保险赔偿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 保险责任的明确: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损失、盗窃、损坏等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2. 保险金的支付: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租赁人是否需要支付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和责任承担。
3. 保险索赔程序: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险索赔的程序和申请要求,确保在出现损失时能够及时进行索赔并获取相应的赔偿。
4. 保险金额的确定:协议中需要具体规定租赁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可以是按照市场价值、租赁物的购买价格或其他合理的标准来确定。
二、索赔限额的规定在租赁物的保险赔偿中,索赔限额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索赔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出险情况下能够赔偿的最高金额。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索赔限额应考虑以下几个要点:1. 赔偿限额的确定: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租赁物的赔偿限额,确保在出现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2. 合理性和公正性:赔偿限额的确定应合理公正,即既能保障租赁人的权益,又不过度增加租赁人的风险。
3. 风险评估和管理: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租赁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责任,确保在出现损失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注意事项在融资租赁协议的保险赔偿与索赔限额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协议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协议中的保险赔偿与索赔限额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并合法有效。
2. 保险合同的选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对于保障租赁人和承租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3. 保险金的支付和计算: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和计算方式,确保双方在保险索赔时的权益得到保障。
融资租赁解析租赁物的保险与维修责任

融资租赁解析租赁物的保险与维修责任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融资方式,通过租赁合同,租赁人将资产租赁给承租人,让承租人可以使用资产而不必购买。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保险与维修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租赁物的保险责任在融资租赁中,保险是保障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租赁人通常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来覆盖租赁物的财产损失和第三方责任。
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财产损失保险:承租人需购买足够的财产损失保险,以保障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保险责任。
这种保险一般覆盖因火灾、盗窃、水患等原因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失。
2. 第三者责任保险: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引发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租赁人的利益,承租人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以承担因租赁物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 全险保险:有些租赁人要求承租人购买全险保险,除了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以外,还包括租赁物车辆的划痕、玻璃破碎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融资租赁中,租赁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保险单据以确认保险的购买情况,并有权制定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同时,租赁人还可以要求将自己列为保险受益人。
二、租赁物的维修责任除了保险责任外,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也是融资租赁中重要的一环。
维修责任通常由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维修义务:租赁合同一般规定承租人有责任对租赁物进行合理的维修和保养,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性能。
承租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定期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 维修责任: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的大修、更换零部件等维修工作的责任也会进行明确约定。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承担由于正常磨损和使用造成的维修费用,而对于非正常损耗或事故造成的维修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可能由租赁人或者保险公司负责。
3. 紧急故障处理:在租赁物发生紧急故障时,承租人需及时通知租赁人,并按照指示进行处理。
租赁人可能要求承租人委托其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也可能由承租人自行选择修理厂进行维修,但需事后提供维修记录。
融资租赁协议书范本租赁物的保险与维护责任

融资租赁协议书范本租赁物的保险与维护责任融资租赁协议书范本租赁物的保险与维护责任本协议由甲方(出租人)与乙方(承租人)共同订立,根据双方自愿合意,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以下约定:第一条租赁物的保险责任1. 乙方应负责对租赁物进行合适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责任应始终有效,以保证租赁物的安全。
2. 保险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损失、盗窃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
乙方有义务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和用途合理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型,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 保险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供保险费用的支付证明。
第二条租赁物的维护责任1. 乙方应按照租赁物的使用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相关要求,对租赁物进行合理、安全地使用和保养。
2. 乙方保证定期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并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如发生租赁物的维修或故障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处理。
如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或未经甲方同意将租赁物进行维修,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第三条保险理赔及维修费用处理1. 如发生租赁物损坏、丢失、盗窃等情况,乙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甲方进行理赔事宜。
2. 保险理赔金或其他补偿款项应直接支付给甲方,用于修复或替换租赁物。
3. 如租赁物无法修复或丧失使用价值,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市场价值或合同约定的残值。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保险和维护责任,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未履行保险和维护责任导致租赁物损坏或丧失使用价值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市场价值、维修费用和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在书面通知对方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2. 双方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解除应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以下均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其他保险凭证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其他书面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与上述合法设立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已支付相当于租赁物价款40%的首付款作为履约保证金的承租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交付租金义务,被保险人在扣除保证金和行使担保权利后仍不足以偿还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投保人未交付租金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收回和处置租赁物,被保险人销售租赁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该合同项下投保人未交付租金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差额部分。
(二)投保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结束后未能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且未交回租赁物,保险人负责赔偿差额部分,同时被保险人在赔款金额范围内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承租人因违法犯罪遭受法律制裁的除外;(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以及其他各种污染;(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七)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八)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
融资租赁协议书范本保证金与保险责任条款解读

融资租赁协议书范本保证金与保险责任条款解读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协议书中的保证金与保险责任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保证金条款1.1 保证金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是指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支付的款项,以作为对租赁物保管和使用风险的担保。
1.2 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书的约定,保证金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
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保证金,承租人需要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而对于分期支付的保证金,则需要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分期支付。
1.3 保证金的用途融资租赁协议书规定了保证金的用途,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担保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保证金可以用于担保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2)租赁物的修理与保养:保证金可以用于支付租赁物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修理和保养费用;(3)租赁物保险的购买:保证金可以用于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以确保租赁物在意外情况下的损失得到赔偿;(4)违约赔偿:如果承租人违反了融资租赁协议的约定,保证金可以被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5)其他用途:根据具体合同的约定,保证金还可以用于其他合法的用途。
二、保险责任条款2.1 保险责任的范围融资租赁协议书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了租赁物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般来说,承租人有义务为租赁物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保护租赁人的利益。
2.2 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责任条款中会明确规定承租人需要购买的保险金额。
该金额通常是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和租赁期限来确定的,以确保在租赁物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2.3 保险费用的支付承租人有义务承担租赁物的保险费用。
保险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通常是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一并支付。
2.4 保险公司的选择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书的约定,保险责任条款会规定承租人需要选择哪些保险公司来购买保险。
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保险公司进行购买。
融资租赁了解租赁物的保险索赔程序

融资租赁了解租赁物的保险索赔程序在融资租赁中,保险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可以为租赁物提供额外的保障。
当租赁物发生意外或损坏时,保险索赔程序成为了租赁方和承租方之间需要了解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
保险索赔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 验收和通知:承租方在租赁物交付时应进行验收,并将任何租赁物的损坏或丢失情况及时通知租赁公司。
这一步骤非常重要,因为及时通知租赁公司可以确保索赔程序尽早开始。
2. 提交索赔申请:承租方需要向租赁公司提交完整的索赔申请,包括填写索赔申请表格和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证据。
索赔申请表格通常由租赁公司提供,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填写,并确保准确无误。
3. 审核和调查:租赁公司会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定索赔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租赁公司可能会要求承租方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和证据。
4. 索赔决定:租赁公司根据审核和调查的结果,做出索赔决定。
如果决定接受索赔申请,租赁公司将与保险公司进一步沟通,并处理索赔程序。
如果决定拒绝索赔申请,租赁公司将向承租方解释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5. 索赔支付:如果索赔申请被接受,租赁公司将与保险公司进行支付协商,以便向承租方支付索赔金额。
支付方式和时间将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协议进行约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租赁物保险索赔的整个过程中,承租方需要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这包括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损失的估计、相关照片和报告等。
只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才能提高索赔申请的成功率。
此外,租赁物保险索赔程序可能会因租赁合同和保险条款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之前,双方应详细阅读合同和保险条款,并充分了解和讨论租赁物保险索赔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总结起来,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保险索赔程序包括验收和通知、提交索赔申请、审核和调查、索赔决定以及索赔支付等基本步骤。
承租方需要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据,确保索赔申请的顺利进行。
详解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的保险要点

详解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的保险要点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保险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保险可以为租赁双方提供保障,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安全和稳定使用。
本文将详细解读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保险要点。
一、租赁物保险的必要性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保险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租赁物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例如盗窃、损坏、意外事故等。
若没有保险,一旦发生意外,租赁方将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通常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以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安全和完好。
因此,保险的存在可以为租赁双方提供一种安全保障,降低风险。
二、保险类型及范围在融资租赁中,对于租赁物的保险,通常可以选择以下几种类型:综合保险、责任保险、盗窃保险、损失保险等。
不同的保险类型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类型。
保险范围主要包括租赁物的损失、盗窃、火灾、自然灾害、运输中的损坏等。
保险金额应根据租赁物的价值来确定,以保证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保险费用是租赁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
保险费用通常根据租赁物的价值、使用年限、保险类型等因素来确定。
租赁方可以选择将保险费用包含在租赁费用中,也可以由承租人单独支付保险费用。
四、保险索赔流程和赔偿金额在融资租赁中,若发生意外,承租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索赔流程通常需要提供租赁合同、保险单、相关证明文件等。
保险公司在核实索赔材料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以租赁物的市场价值或保险金额为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索赔流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承租方需要提前了解并做好相应的准备,以保证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五、保险期限及续保保险期限通常与租赁合同的期限相一致,确保租赁期间内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续保是指在原保险期限届满后,继续购买新的保险合同。
在续保前,租赁双方需要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并确保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的适用性。
九民纪要 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6篇

九民纪要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6篇篇1九民纪要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一、前言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保险合同,在金融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九民纪要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规,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本文将针对九民纪要中关于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作用。
二、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的定义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特定责任,以获得相应的保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承担进行担保的一种保险合同。
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通常应用于银行、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的过程中,以保障金融机构在业务过程中的风险。
三、九民纪要对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的规定九民纪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1.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3.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承担进行担保。
4.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实履行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5.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的特点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有着以下几个特点:1. 风险共担:在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同时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2. 保障金融机构利益: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运营风险。
3. 灵活性强: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较为灵活,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进行调整,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
4. 风险分散: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其经营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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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以下均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其他保险凭证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其他书面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与上述合法设立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已支付相当于租赁物价款40%的首付款作为履约保证金的承租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交付租金义务,被保险人在扣除保证金和行使担保权利后仍不足以偿还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投保人未交付租金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收回和处置租赁物,被保险人销售租赁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该合同项下投保人未交付租金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差额部分。
(二)投保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结束后未能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且未交回租赁物,保险人负责赔偿差额部分,同时被保险人在赔款金额范围内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承租人因违法犯罪遭受法律制裁的除外;(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以及其他各种污染;(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七)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八)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租赁物因质量问题引起争议,导致投保人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义务。
(二)《融资租赁合同》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依法确认无效或终止执行;2、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对《融资租赁合同》设定的全部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3、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4、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投保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金,被保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时未交清全部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二)复息、罚息、滞纳金和违约金;(三)任何间接损失。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列明的应付租金。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一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第十四条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12×保险期间(月)×费率浮动因子。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一)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
(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书。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
保险人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租金,投保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时,被保险人应及时督促投保人交付租金,并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按期交付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保险人的,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风险显著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特指以下情况:(一)承租人账户被司法冻结;(二)承租人逾期未交付租金;(三)承租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四)收到承租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五)其他足以影响承租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风险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融资租赁合同;(四)投保人逾期交付租金的清单以及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五)租赁物变卖处置时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以及车辆过户凭证;(六)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租赁物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以显著低于市场公允价格处置租赁物的,保险人对租赁物的处置价格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九条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所列保险事故,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委托被保险人回收租赁物并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价款在扣除收车费用后,在赔款金额范围内向保险人返还。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融资租赁合同》,以收回租赁物价值超过投保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要求被保险人返还部分已支付租金的,被保险人应首先返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金额后,再向投保人返还剩余的部分。
赔偿处理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未付清租金前,投保人不得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租金的,可申请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