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

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
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以下均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其他保险凭证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其他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与上述合法设立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已支付相当于租赁物价款40%的首付款作为履约保证金的承租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交付租金义务,被保险人在扣除保证金和行使担保权利后仍不足以偿还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投保人未交付租金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收回和处置租赁物,被保险人销售租赁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该合同项下投保人未交付租金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差额部分。

(二)投保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结束后未能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且未交回租赁物,保险人负责赔偿差额部分,同时被保险人在赔款金额范围内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承租人因违法犯罪遭受法律制裁的除外;

(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以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七)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八)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租赁物因质量问题引起争议,导致投保人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义务。

(二)《融资租赁合同》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或终止执行;

2、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对《融资租赁合同》设定的全部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

3、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

4、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投保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金,被保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时未交清全部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复息、罚息、滞纳金和违约金;

(三)任何间接损失。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列明的应付租金。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一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12×保险期间(月)×费率浮动因子。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

(一)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

(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书。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保险人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租金,投保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时,被保险人应及时督促投保人交付租金,并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按期交付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保险人的,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风险显著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特指以下情况:

(一)承租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二)承租人逾期未交付租金;

(三)承租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

(四)收到承租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

(五)其他足以影响承租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风险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融资租赁合同;

(四)投保人逾期交付租金的清单以及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书;

(五)租赁物变卖处置时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以及车辆过户凭证;

(六)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租赁物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以显著低于市场公允价格处置租赁物的,保险人对租赁物的处置价格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九条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所列保险事故,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委托被保险人回收租赁物并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价款在扣除收车费用后,在赔款金额范围内向保险人返还。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融资租赁合同》,以收回租赁物价值超过投保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要求被保险人返还部分已支付租金的,被保险人应首先返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金额后,再向投保人返还剩余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未付清租金前,投保人不得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租金的,可申请退保。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退保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人还清所有已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型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五条退保时,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退还投保人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退保保费=实缴保险费×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时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生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所称行使担保权利,指被保险人依法要求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是以完成诉讼、执行程序的法定标志为准。

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债权人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交易合同(以下称“交易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交易合同中的债务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与债务人签订交易合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交易合同中的债权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交易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债款损失,并且该债款损失期间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交易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债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交易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 (二)交易合同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投保人履约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交易合同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交易合同的担保人(如有)就偿还交易合同的欠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除外。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诱使投保人不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或由于其某些行为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行动使得投保人不能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当履行的责任,但不包括: 1、由于政府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交易采取特定的行动而直接导致的; 2、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而直接导致的。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惩罚性赔款。 (二)因投保人延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收入的减少、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市场份额的丢失或任何因此引起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或任何种类、任何形式的损害。 (三)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履约保证保险单模板

个人短期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服务电话: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公司地址: 核保:自动核保制单:经办: 签发日2015年*月*日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在投保人按约定缴付保险费后,依照本保险条款、附加条款、批单及特别约定,承担 保险责任。 1、投保人: 2、性别:男 3、身份证号码: 4、电话: 5、家庭地址: 6、被保险人:详见投资人清单 7、贷款合同编号: 8、贷款金额: 9、保险金额: 10、费率: 11、免赔率 12、保险费: 13、贷款期间: 14、保险期间: 15、争议处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16、特别约定:

17、保险条款:个人短期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保险人签章: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 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 同的投保人: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所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通过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平台与投保人建立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其他资金出借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且 已连续逾期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期数,对于投保人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人对 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负责赔偿。 第六条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身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 乱;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以下称甲方、被保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丨负责人: 乙方: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保险人〕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出具的生效的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向企业发放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证与陈述 (一)甲方保证具体发放借款的甲方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业务; (二)乙方保证具体为企业贷款承保履约保证保险的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同时保证《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二、借款人〈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规定 (一)借款人(在保证保险合同项下指投保人〕,是指向甲方申请企业贷款,在乙方投保企业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甲方向其发放企业贷款的企业法人。 甲方推荐的借款人(投保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人特指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 构;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系指甲方或其分支机构。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并向乙方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甲方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承保;办理保险手续后如发现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附带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复印件〉。 (二)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乙方。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流程(史上最全整理版)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流程(史上最全整理版)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一、项目初审 1.1向企业介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特征和优势。 1.2调查项目是否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要求。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谈判,节省前期费用,承租人或出卖人首先要了解可以采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原则。 1.3由准备承租的企业填写《租赁项目登记表》(或《承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代替项目可研报告),租赁公司根据表内项目,按照项目评估条件对项目进行初步的定性和定量评估。 二、项目评估 2.1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取得项目论证第一手资料。 2.2在租赁公司内部正式立项对,由市场人员撰写租赁项目评估暨申请报告。 2.3将评估报告交市场部主管、项目(独立)审查部门评审,决定项目取舍。 2.4将项目归档立案,以备今后对项目的进程和风险检测进行对比、控制和调整。 三、商务谈判 3.1谈判原则。商务谈判的条件一定要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条件对应,并且不能脱离租赁本质特征。要求承租人对供货商的选择务必货比三家,特别在售后服务方面对供货商要有严格的要求。租赁公司以商务谈判为主,企业以技术谈判为主双方在供货合同上签字,作为企业认可商务条件的依据。 3.2询价、比价。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双方共同掌握的供应商资料,向有关厂商发送询价单。对供货商的资信情况做充分的了解和调查,确定可能的合作对象。对拟合作的设备厂商至少要有三家在技术、价格、性能、科技含量、备件供应、售后服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定最优厂商。 3.3商务谈判。租赁公司根据项目条件和企业协调制定基本的商务条件和谈判方案。租赁公司办理内部购置租赁物件申请文件。由评估小组对上述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审批,选择合适的厂商,进行实地商务考察(如有必要),租赁三方当事人进行商务谈判。办理购货合同审批手续,申领购货合同号。如果租赁物件是从国外进口时,应由租赁公司向国家商务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租赁谈判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43141201609061125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 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 (二)履约保证 (三)支付保证 第六条投标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 (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履约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 (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 (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 (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 (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 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支付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或分包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款等费用;

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一)

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一) 摘要: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一项独立、高效的优势金融产品,与银行公司业务齐头并进,正日益为各商业银行所瞩目,并逐渐成为银行经营系统中的重要资源。在大力发展这一业务时,其授信风险的防范、分散和转移自然也就成为各家银行所要研究的课题。正是顺应这一需要,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出,并为各利益主体所接受,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活力。 一、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下图表示: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3)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从法律角度看,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对其因保险事故的出现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相对应而言,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难看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

性、有偿性、诺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故从外在表象上存有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担保的性质,最终是为了保证被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均是事先以书面形式,即合同设定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条件具备或不具备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实践中产生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纠纷时,则往往使不同利益主体对纠纷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至此,明确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虽然两种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的差异才是其根本所在。其一,法律性质不同。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附属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对保证合同而言,不仅它的存在、消灭以主合同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来讲,虽然也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原因或依据。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 其二,责任方式和责任性质不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

融资租赁计算公式汇编

融资租赁计算公式汇编 ▲ 宽限期末日合同成本计算公式 ▲ 租金计算公式 (一)含本息的各期租金 不等额,租金先付法,其计算公式是: 等额,租金先付法,其第1期租金计算公式是: 等额,租金后付法,其计算公式是: 不等额,租金先付法时从第2期起的各期租金以及租金后付法时的各期租计算公式是: 式中的本期次,指在还本付息各期中的排序。 (二) 只付息不还本的租金的计算公式 ??? ? ? ? ?+ ?=宽限期天数起租日年利率 起租日合同成本宽限期末日合同成本3601? ?? ? ? ??+????? ? ? ?+ ?=第二宽限期天数第一宽限期末日年利率 第一宽限期天数起租日年利率 起租日合同成本宽限期末日合同成本360 13601本期天数本期年利率 本余额本期期初日上述合同成本期租金?? =360 1360365136036536036511 -??? ? ? ??+???? ???????? ???+? =-成本摊付次数 成本摊付次数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同成本起租日或宽限期末日合各期租金136036513603653603651-??? ? ? ? ?+? ??? ???????? ?? ?+? =成本摊付次数 成本摊付次数 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同成本起租日或宽限期末日合各期租金成本摊付次数 或期租金第3 21PV PV = ()本期天数 本期年利率 本期次成本摊付次数或或成本摊付次数或本期租金???? ? ??-?-+= 3601323232PV PV PV PV PV PV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pdf

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C款)费率.doc

附件2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C款)费率 一、基准费率 保险类型调整系数 投标保证 3.0‰ 履约保证 1.0% 支付保证 1.2% 二、保险期限系数 保险年限1年 1.5年2年 2.5年3年 3.5年4年 4.5年5年 保险年限系数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注:保险期限超过上述各档保险年限,超出的期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收,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例如,若保险期限为3年零两个月,则按3.5年计收。 三、风险调整系数 (一)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施工资质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不分类 调整系数0.5-1.0 1.0 1.0-1.1 1.0-1.2 1.2-4 (二)建设工程项目性质调整系数 项目性质调整系数 公共建设项目[0.5,1.0] 非公共建设项目[1.0,2.5] (三)建设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 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

建筑、市政、公路、装修、机电、古建筑、 [0.8,1.0] 园林绿化 [0.9,1.0]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水利、港口与航道、 电力、矿山、石化、通信 钢结构、幕墙、电梯、空调[1.0,1.2] BT、BOT、PPP项目[1.2,1.5] 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意为建设-经营-转让的项目。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是指公私合营模式。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在我国施工行业PPP模式中,资金来源由项目子公司通过融资落实,在PPP模式中,实质的融资行为更多时候由社会主体完成。 (四)免赔调整系数 免赔比例调整系数 [0,20%] [0.9,1.0] (20%,40%] [0.8,0.9) (40%,60%] [0.7,0.8) 60%以上 [0.5,0.7) (五)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 投保人的资产负债率 调整系数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0%(含)[0.8,0.9] 50%-70%(含)(0.9,1.0] 70%-90%(含)(1.0,1.5]

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

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

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 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 作者 姬晓红 广义的保证保险是指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又称忠实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指如果雇员行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与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确实保证保险又分为合同保证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由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或者其生产的产品有瑕疵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再具体之,合同保证保险又分为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维修保证保险等。现针对银行的业务需要,仅针对履约保证保险及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银行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略加以论述。 一、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

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范本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保险履约承诺书 保险履约承诺书 尊敬的客户您好!为了确保您所购买的爱车在银行抵押按揭期间的安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现需您仔细了解如下保险购买条约并确认签字。 1、乙方提车后至按揭款付清前仅享有该车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但处分权由甲方享有。乙方完全付清按揭款后即享有车辆的完整所有权。 2、乙方在提车时,须向甲方交纳(小写人民币)元(大写:)保证金。保证金用于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在乙方付清按揭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原额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而未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须在十日内补足。 3、在该车分期付款期间,乙方交付保险费给甲方并全权委托甲方选定保险公司,统一以甲方名义按银行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并承诺在分期付款期间永不变更甲方所指定的保险公司和险种。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预交保费或中途自行投保的,甲方有权代为垫资投保,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在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强行扣除. 本人已熟知以上条款,并在按揭期间严格按照以上条款履行承诺。 :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篇二:P2P网贷平台与履约保证保险 P2P网贷平台与履约保证保险 e租宝的事件,至今还让广大投资者心有余悸,据报道称,目前已经有超过90万的受害者,此次事件让P2P的安全问题曝光在大众面前。P2P一直都在寻找各种背书途径增加自身信誉,更尝试与保险联姻。但也有某些险企暂停了与

P2P的合作,这样的“分手”,再次引来不少质疑。 P2P究竟安不安全,有保险的P2P,是安全还是安慰?靠谱的P2P平台,怎么挑?这些问题谁又可以回答。还有一个隐藏属性:“某P2P前任首席产品罐”,负责过产品设计、法务、风控等事宜。 P2P联姻保险,是“真爱”还是“作秀”? 1.增信遇阻,“旧爱”不灵了 以往P2P常用的增信模式有:第三方担保、知名股东入股背书和银行资金存管。不过目前这几种模式都频频遇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a.第三方担保:这些“第三方”多为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当混乱。更重要的一点是,融资担保行业属于夕阳行业,在经济下行周期风险显著上升,自身难保的情况下,很多时候并不能及时履行本息兑付的责任。 b.知名股东背书:知名股东背书:目前P2P市场已经杀成红海,进入洗牌期,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并已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本保险人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名称: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名称: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招标文件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合同金额: 计划工程期限:月,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 实际保险期间为: 1、投标保证的保险期间自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 2、履约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被保险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提前接收的,保险责任于接收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3、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提前竣工结算的,保险责任于竣工结算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特别约定: 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因建设工程提前接收而提前终止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形式代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偿还义务后,保险人拥有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投保人应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起向保险人偿还保险金。投保人进一步同意以未向保险人偿还的保险金之金额为基准金额,以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为基准日期,以每一日万分之五为利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自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起至投保人偿还保险金之日止期间(以下简称按日计算追偿期间)的孳息以及保险人因追偿而发生的各项追偿费用。计算公式为:投保人偿还给保险人的金额=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1+按日计算的追偿期间×0.05%)+追偿费用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 争议处理诉讼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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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公 式 汇 编 ▲ 宽限期末日合同成本计算公式 ▲ 租金计算公式 (一)含本息的各期租金 不等额,租金先付法,其计算公式是: 等额,租金先付法,其第1期租金计算公式是: 等额,租金后付法,其计算公式是: 不等额,租金先付法时从第2期起的各期租金以及租金后付法时的各期租计算公式是: 式中的本期次,指在还本付息各期中的排序。 (二) 只付息不还本的租金的计算公式 ▲ 资金占用额(积数)、应付利息及各类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公式 资金占用额A (积数)=借款额A × 计息期日历天数÷ 该年天数(365或366) 应付利息a =借款额A × 该笔借款年利率× 该笔借款在该统计期间计息天数÷ 360 各类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该类借款合计应付利息÷ 该类借款资金占用额÷ 该年天数× 360 ▲ 折现系数计算公式 ▲ 项目综合利率计算公式 ▲ 折现值计算公式 ▲ 各期资金占用额计算公式 等额付租时 式中,C 是成本,R 是各期等额租金,I 是期利率,x 是期次,Cx 是第x 期占用资金。 等额还本时 式中,N 是还本付息期数。 ▲ 在只收租金或只考虑租金收入时的相关指标的定义或计算公式 租赁年利率是指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真实年利率 每期为3个月或6个月的租赁真实年利率=租赁年利率×365÷360 每期为12个月的租赁真实年利率=(租赁年利率×365÷360)+{〔 (租赁年利率×365 ÷360)^2〕÷4} 每期为3个月或6个月的租赁真实期利率=租赁真实年利率÷(12÷每期月数) 每期为12个月的租赁真实期利率=每期为12个月的租赁真实年利率 期末支付时等额付租各期租金=租赁融资额×{(1+租赁真实期利率)^期数}×租赁 真实期利率÷〔{(1+租赁真实期利率)^期136036513603653603651-??? ? ???+???? ???????? ???+?=成本摊付次数成本摊付次数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同成本起租日或宽限期末日合各期租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务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权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委托贷款合同; (二)附有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三)附有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四)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间接损失; (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总结

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 原理: 保证是或有债务关系,保险是风险损失的赔付关系; 保险的基本原理在于,潜在的风险发生后,基于对风险的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风险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的行为是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关键,因此,保险合同中往往对被保险人进行一定的约束,专业术语叫豁免或免责条款。比如寿险中一定会对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免责,车险中一定会对被保险人酒后驾车的行为免责。因此,保险权利人的产品使用体验就取决于条款的设置和理赔的难度。 1、对权利人的便利性 保证担保给权利人更多的便利和豁免,比如保证合同中一般都叫做“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通常会约定违约行为或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发生时,权利人无需采取任何权利维护措施(包括催收,提示付款,起诉,优先执行抵押、质押、保证金等其他担保措施等行为),就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责任,承担偿付义务; 履约保证保险给权利人更多的要求和约束。因为保险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方式是理赔,而理赔往往伴随严格的条件和繁琐程序。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触发条件,被保险人一般需要先行进行一系列的处理(比如必要的催收,控制风险措施、处置抵押物等),而且需要流程正规,留痕处理,流程和具体操作甚至比业务落地时更为复杂。

2、违约事件预防能力。 保证担保一般保证人与借款人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为母子公司关系,这种关系下,保证人对借款人足够了解也有足够的控制力。保证人一般会在借款人预计要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就采取资金腾挪措施避免违约发生,毕竟一旦违约,对自身信用影响很大。而借款人处于整体考虑和股东压力,往往也会注意有保证担保借款的按时偿还。 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保险公司)一般与借款人缺乏密切联系,更加没有控制力。(毕竟保险是基于精算和大数法则下的风险产品,往往在产品设计上并没有对主体经营和信用风险的把控能力),因此,违约事件的发生缺乏有效控制,而借款人也会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而形成道德风险,对该类借款疏于管理。 3、违约发生后的处理难度。 保证担保下,违约事件发生,权利人首先主张权利,保证人如不履行,才会通过复杂的诉讼等方式维护权利。 履约保证保险下,违约事件发生,权利人从一开始就要按照理赔的相关要求,完成系列条件,再提出理赔申请,经过保险公司核实考证后,才给予理赔。相当于主张权利的过程就是诉讼的过程,而诉讼的结果取决于你对相关理赔材料的提供程度。

融资租赁计算公式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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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计算公式汇编 ▲ 宽限期末日合同成本计算公式 ▲ 租金计算公式 (一)含本息的各期租金 不等额,租金先付法,其计算公式是: 等额,租金先付法,其第1期租金计算公式是: 等额,租金后付法,其计算公式是: 不等额,租金先付法时从第2期起的各期租金以及租金后付法时的各期租计算公式是: 式中的本期次,指在还本付息各期中的排序。 (二) 只付息不还本的租金的计算公式 ▲ 资金占用额(积数)、应付利息及各类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公式 资金占用额A (积数)=借款额A × 计息期日历天数÷ 该年天数(365或366) 应付利息a =借款额A × 该笔借款年利率× 该笔借款在该统计期间计息天数÷ 360 各类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该类借款合计应付利息÷ 该类借款资金占用额÷ 该年天数× 360 ▲ 折现系数计算公式 ▲ 项目综合利率计算公式 ▲ 折现值计算公式 ▲ 各期资金占用额计算公式 等额付租时 式中,C 是成本,R 是各期等额租金,I 是期利率,x 是期次,Cx 是第x 期占用资金。 等额还本时 式中,N 是还本付息期数。 ▲ 在只收租金或只考虑租金收入时的相关指标的定义或计算公式 租赁年利率是指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真实年利率 每期为3个月或6个月的租赁真实年利率=租赁年利率×365÷360 每期为12个月的租赁真实年利率=(租赁年利率×365÷360)+{〔 (租赁年利率×365 ÷360)^2〕÷4} 每期为3个月或6个月的租赁真实期利率=租赁真实年利率÷(12÷每期月数) 每期为12个月的租赁真实期利率=每期为12个月的租赁真实年利率 期末支付时等额付租各期租金=租赁融资额×{(1+租赁真实期利率)^期数}×租赁 真实期利率÷〔{(1+租赁真实期利率)^期数}-1〕 期末支付时等额还本各期租金=(租赁融资额÷ 还本期数)+{租赁融资额-(租赁 融资额÷ 还本期数)×(本期次-1)}× 本期租赁 年利率× 本期日历天数÷ 360 期末支付时第1期的资金占用额=租赁融资额 136036513603653603651-??? ? ???+???? ???????? ???+?=成本摊付次数成本摊付次数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每年支付次数合同年利率同成本起租日或宽限期末日合各期租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概要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法持有投保人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导致投保人在保

险期间内对持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被保险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发卡时承诺的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且未能退还卡内预收资金余额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申请破产且法院依法裁定受理; (二)投保人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三)投保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备案机关处以最高限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免除 第五条对下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已向投保人办理挂失手续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二)持卡人违法、违规获得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存在退货、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的投保人未兑付商品或服务,且未能退还的预收资金余额;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的预收资金; (三)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第七条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退还预收资金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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