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001.doc

合集下载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docx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docx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docx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1 保险合同编号1.2 被保险人信息1.3 保险人信息1.4 保险期限1.5 保险金额1.6 保险费率1.7 保险费支付方式二:保险责任与免责2.1 保险责任范围2.2 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2.3 贷款履约保证范围三:索赔申请3.1 索赔申请条件3.2 索赔申请材料3.3 索赔申请流程3.4 索赔金额的支付四:保险费支付4.1 保险费的计算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4.3 保险费的支付期限附件一:保险合同样本附件二:索赔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三: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保险合同:即本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 保险责任范围: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贷款履约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范围。

3. 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指被保险人在履行贷款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已列入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人无需进行赔付的情况。

4. 贷款履约保证范围: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即被保险人在贷款合同履约过程中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

5. 索赔申请条件:指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前提条件,包括索赔申请时限、索赔金额、索赔材料等。

6. 保险费的计算:指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出的保险费用。

7.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指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8. 保险费的支付期限:指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截止日期。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1 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合同的唯一编号,用于辨识和管理合同。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1.介绍1.1 目的本文档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相关信息和规定,帮助企业了解贷款履约保险的概念、流程、责任和保障范围等重要内容,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并使用这一保险产品。

1.2 背景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被引入,旨在提供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履约保证,为企业提供更有利的贷款条件和更稳定的资金支持。

2.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和范围2.1 定义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机制,即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贷款偿还的担保,以确保贷款方在贷款期限内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减轻贷款方在贷款期间所承担的风险。

2.2 范围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发放贷款所需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贷款担保责任的履行●预付贷款的追索权利3.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流程3.1 申请阶段3.1.1 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3.1.2 提供贷款需求信息: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等3.1.3 提供贷款担保信息: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等3.1.4 提供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3.2 审核阶段3.2.1 保险公司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及风险等级3.2.2 保险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2.3 保险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3.3 签订保险合同3.3.1 保险公司与企业签订保险合同3.3.2 确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责任和保障范围3.4 履约阶段3.4.1 企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3.4.2 企业及时提供偿还相关证明材料给保险公司3.4.3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贷款进行核实和审核3.4.4 保险公司根据核实结果对企业进行赔付4.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责任和保障范围4.1 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履约保证4.2 贷款担保责任的履行保证4.3 贷款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的履约保证4.4 预付贷款的追索权利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样本、申请表格、保险声明等。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专为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旨在帮助中小企业在贷款过程中解决担保难题,提高贷款融资的便利性和可获得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相关内容。

目录:________1.产品概述1.1.产品定义1.2.产品特点1.3.适用对象2.保险责任与范围2.1.保险责任2.2.范围限定3.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3.1.合同签订3.2.合同解除4.保费计算与支付4.1.保费计算方法4.2.保费支付方式5.理赔流程5.1.理赔申请5.2.理赔处理6.保险条款与附加条款6.1.保险条款6.2.附加条款7.定损与评估7.1.定损程序7.2.评估方法附件:________1.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范本2.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索赔申请表格3.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解释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中小企业:________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

2.贷款履约保证保险:________指保险人为借款人对贷款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提供保证的保险业务。

3.保费:________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用于购买保险合同的保障。

4.理赔申请:________指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风险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5.定损:________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核定,并确定赔偿金额的过程。

6.评估:________指根据保险事故的情况,对损失进行估价和评估的过程。

履约担保合同条款完整版doc(一)

履约担保合同条款完整版doc(一)

履约担保合同条款完整版doc(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订立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订立,双方均同意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为生效,并可在需要的情况下进行修订。

第二条合同的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交易能够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并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在本合同中所使用的词汇和术语,如无特别说明,均具有以下含义:1.履约担保:指乙方作为甲方交易的履约担保方,对甲方进行履约保证的行为。

2.交易: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商业活动或交易行为。

3.权益:指甲方、乙方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各方根据法律、习惯或协议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履约担保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履约担保的内容乙方应对甲方的交易进行履约担保,并承担以下责任:1.保证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3.履行其他与履约担保相关的义务。

第五条履约担保的方式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履约担保:1.提供担保函: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担保函,保证甲方的履约义务;2.提供抵押物:乙方向甲方提供具有相应价值的抵押物作为履约担保;3.提供其他合法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履约担保的范围和限制第六条履约担保的范围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进行履约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货物的质量和数量;2.按时支付款项;3.履行其他与交易相关的义务。

第七条履约担保的限制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进行履约担保时,应遵守以下限制:1.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可承担能力;2.乙方对甲方履约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3.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的履约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

第四章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和解除方式第八条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履约担保义务,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对甲方损失的补偿;2.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履约保险的合同内容

贷款履约保险的合同内容

贷款履约保险的合同内容
乙方为保障甲方因借款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按时还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按以下条款约定签订贷款履约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金额及保费
1. 本保单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保险期间为_______年。

2. 本保险的保费为_______元,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二条保险责任
1. 本保险对于因以下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策法规变化、金融市场动荡、盗窃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供赔付服务。

2. 保险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三条申请赔付
1. 甲方发生因保险责任原因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申请后,应当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甲方做出理赔决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免除
1. 在下列情况下,本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损失;
(3)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虚假。

第五条合同变更
1.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第六条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年。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作用。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为受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险形式。

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等。

被保险人需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范围,即哪些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例如,合同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履行等。

3. 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违约情况下向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和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限额。

4. 赔偿的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来确定,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1. 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履约保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一旦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降低履约风险:履约保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被保险人在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后,即使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减少了经济损失。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来增加其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本产品旨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保障,确保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时能够获得担保,并在出现贷款违约情况时给予赔付。

二、保险责任及赔付范围1.保险公司对于中小企业贷款违约的风险进行承保,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将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而定。

2.贷款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未按时偿还贷款、企业严重违约行为等。

具体的违约行为标准由保险合同约定并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险期限和投保条件1.保险期限一般为贷款期限的整个期限。

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险期限,但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2.投保条件一般包括企业资质、风险评估和保费支付。

投保人应提供相关的企业资质证明,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并按时支付保费。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计算1.保险费率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等级和保险合同约定来确定。

不同的贷款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越高表示风险越大。

2.保险费计算是根据贷款金额和保险费率来计算的。

具体的保险费计算公式由保险合同约定,并且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保险理赔和赔付处理1.中小企业发生贷款违约情况时,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理赔申请。

2.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查和审批。

核查和审批的过程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3.核查和审批的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如果理赔申请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和支付,赔付款项将直接支付给贷款机构。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终止或解除:1.中小企业贷款已经全部偿还或解除的;2.投保人提出解除申请并得到保险公司同意的;3.发生不可抗力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1.1 本条款旨在明确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政策性、法律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规定。

1.2 本条款适用于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2.1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贷款方要求,向贷款人承担责任,保障贷款人能够按约定收取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2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注册资本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获得的贷款。

2.3 贷款人是指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2.4 贷款方是指中小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第三章保险责任与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3.1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承担责任,保障贷款人能够按约定收取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2 保险责任包括贷款人主债权与利息的损失,以及法律支出等相关费用。

3.3 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公司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第四条保险费4.1 保险费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由保险公司与贷款人协商确定。

4.2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五章风险管控第五条贷款方风险控制5.1 贷款方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

5.2 贷款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贷款人进行借款用途管理、还款监督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六章保险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认定6.1 保险事故是指贷款方在贷款期间由于贷款人违约、恶意逃废债或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2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贷款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并按要求配合调查。

第七章合同解除与终止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约定期限内提前终止的情况,解除合同后双方恢复原贷款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依法确认无效;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保险费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及费率计算,合同期限低于一年的,保险费按年费率收取。

保费缴纳方式按照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被保险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被保险人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九条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以证实投保人履行了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用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应最迟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开展催收工作。

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风险变化的情况,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

投保人可能存在不还款风险指以下情况:(一)借款人在被保险人处开立的账户被司法查封或冻结;(二)借款人拖欠被保险人本金或利息;(三)借款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四)收到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

(五)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如出现投保人逾期还款的情况,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的催收建议,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授权保险人催收欠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授权保险人协助收回欠款.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若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提供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则保险人为抵押权人、质权人及其他担保权益人。

借款合同项下资金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追加为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担保物的,应予以追加。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借款合同;(四)投保人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及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谎称、伪造或变造事故证据,编造或夸大事故原因等情形,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外,如已经进行了赔付,还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要求其承担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保险人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合同变更与解除第三十二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还清贷款前,投保人不得退保。

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可申请退保。

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退保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符合退保条件时,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应退还的保险费。

退保保费=实缴保险费×退保系数其中退保系数按照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时保险单已经过的天数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经过期间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退保系数表争议处理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