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当履行。
以下是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一般条款,仅供参考: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需要履约保证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合同、选购合同、服务合同等类型的合同。
2. 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履约行为,不包括违约行为。
其次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2. 保险金额应与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保持全都。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履约完成日。
2. 履约完成日为被保险合同商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假如被保险方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的索赔申请。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理赔申请1. 投保人在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后应马上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金的理赔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违约通知等。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准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理赔额度1. 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确定理赔额度。
2. 理赔额度应不超过被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额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免赔额1.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商定免赔额。
2. 免赔额指在理赔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担当。
第八条保险费1. 保险费由投保人依据商定的比例支付。
2. 保险费不包括税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第九条终止保险1. 本保险在下列状况下终止:a) 保险期限届满;b)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合同履约完成。
2. 终止保险后,保险公司不再担当任何保险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处理。
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债权人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交易合同(以下称“交易合同”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交易合同中的债务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与债务人签订交易合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交易合同中的债权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交易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债款损失,并且该债款损失期间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交易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债款。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交易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
(二)交易合同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投保人履约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交易合同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交易合同的担保人(如有)就偿还交易合同的欠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除外。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诱使投保人不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或由于其某些行为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行动使得投保人不能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当履行的责任,但不包括:1、由于政府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交易采取特定的行动而直接导致的;2、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而直接导致的。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保证人), [甲方名称]乙方(受益人), [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就 [合同主题] 达成了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为保证甲方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特制定本合同范本。
一、保证范围。
1. 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2.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
二、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为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总额,即 [合同金额]。
2.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数额为 [保险费用]。
三、保险责任。
1.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因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对乙方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即 [履行期限]。
五、保险理赔。
1. 乙方应当在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赔偿。
六、其他约定。
1. 本保证保险不影响甲方对合同的履行义务,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2. 保险公司对于乙方提出的赔偿申请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明材料。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供应商自行选择符合国网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供应商(投保人)未履行采购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应由合同买方(被保险人)扣除的履约保证金损失,由保险公司(保险人)向合同买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投保人须将保单原件提交给被保险人,保单须包含以下内容或约定:一、保险险种: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
二、被保险人:合同买方。
三、保险金额: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四、免赔额:0元。
五、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一致。
如果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延期超过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于保险期间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
六、特别约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合同中约定的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修改指对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中货物名称的修改。
2.本合同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向投保人下达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之日起。
3.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可以作为理赔依据;4.保单生效后,投保人须提交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保险公司方进行保单批改或办理退保,如保险公司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批改或退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赔偿责任。
5.本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发生延期且超过本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若投保人在本保单到期前未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视为触发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七、索赔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仅需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或电子保险保单打印件;2.索赔申请书;3.保险事故说明书。
1。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合同履约保证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保险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合同履约保证人为担保所支付的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合同履行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 责任豁免本保险不负责下列情况的赔偿:3.1 合同履约保证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3.2 合同履约保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损失;3.3 合同履约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保险条款而导致的损失;3.4 合同履约保证人对被保险方进行违法行为的担保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担保;3.5 合同履约保证人未经批准擅自将担保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4. 理赔流程4.1 出险通知合同履约保证人在发生可能触发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应立即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并提交以下材料:- 合同履约保证书;- 保险合同副本;- 发生违约的相关证据;- 其他能够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和损失程度的材料。
4.2 理赔申请保险人在接到合同履约保证人的出险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保险人是否受理理赔申请。
保险人受理理赔申请后,合同履约保证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理赔申请书;- 损失状况说明书;- 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履约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
4.3 理赔调查保险人有权对合同履约保证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可以要求合同履约保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或进行现场勘查。
4.4 理赔结论保险人应在完成理赔调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理赔事故做出结论并通知合同履约保证人。
如果理赔申请得到受理,保险人将在合同履约保证人确认损失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予赔偿。
5. 保险费用与索赔率保险费用以年度为基础收取,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而定。
索赔率为合同履约保证人每年的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之比。
6. 终止保险合同6.1 合同履约保证人与被保险方之间的履约保证关系解除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作用。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为受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险形式。
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等。
被保险人需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范围,即哪些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例如,合同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履行等。
3. 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违约情况下向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和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限额。
4. 赔偿的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来确定,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1. 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履约保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一旦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降低履约风险:履约保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被保险人在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后,即使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减少了经济损失。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的基本概念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也是一种担保形式。
在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中,由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任不足,往往会存在合同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的风险。
而履约保证保险的出现,可以有效化解这种风险,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履约保证保险主要分为两种形式:进口商履约保证保险和出口商履约保证保险。
进口商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进口商的保证人,为其向出口商承诺支付保证金或合同款项。
出口商履约保证保险则是指保险公司作为出口商的保证人,为其向进口商承诺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1.专业化服务: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服务。
在签约前,履约保证保险公司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记录和风险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
2.合作伙伴关系:履约保证保险公司与银行、律师事务所、商业保险公司等合作伙伴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或合同违约,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可以介入处理,协助客户解决问题。
3.定制化保险产品:履约保证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设计定制化的保险产品,确保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失。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客户可以选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4.快速理赔服务: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在客户提出理赔请求后,会立即展开调查和评估工作,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理赔回复。
履约保证保险公司会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理赔服务,确保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利益得到保障。
1.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信任风险,合同履行可能受到不确定性影响。
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保障,确保合同能够按期履行。
2.对外投资: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政治风险、货币风险等各种风险。
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确保投资项目能够安全稳健地进行。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第一条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提供服务、履行债务等。
第二条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险期限内,合同履约期间的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第三条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合同履约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或延迟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应在出现履约保证情况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报告及证明材料后尽快进行理赔处理。
第四条免责情形1. 以下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不承担保险责任:a) 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系重复履约保证;b)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履约违约;c) 被保险人为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履约违约;d) 其他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为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额度。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受理履约保证理赔申请。
第七条保险理赔1. 被保险人应在发生履约保证情形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报告及证明材料后尽快进行理赔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1. 被保险人应在合同履约保证期满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合同争议1. 本保险合同因履约保证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第十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以上为本合同的保险条款,双方应当遵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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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债权人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交易合同(以下称“交易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交易合同中的债务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与债务人签订交易合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交易合同中的债权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交易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债款损失,并且该债款损失期间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交易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债款。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交易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
(二)交易合同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投保人履约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交易合同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交易合同的担保人(如有)就偿还交易合同的欠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除外。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诱使投保人不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或由于其某些行为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行动使得投保人不能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当履行的责任,但不包括:1、由于政府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交易采取特定的行动而直接导致的;2、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而直接导致的。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不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惩罚性赔款。
(二)因投保人延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收入的减少、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市场份额的丢失或任何因此引起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或任何种类、任何形式的损害。
(三)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交易合同中列明的债款金额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债款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以一年为限。
保险费第十二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投保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三)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四)积极配合保险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并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款项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五)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交易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获得履行该交易合同所需要的所有授权和许可,应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投保交易所有信息。
被保险人不得成为投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不得与投保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理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账号信息、投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交易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等文件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交易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最迟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获悉可能发生涉及本保险的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赔偿前,应先采取处置措施实现为保障交易合同项下债权而设定的担保权利(如有),并全程允许保险人参与。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上述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赔偿保险金的数额。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被保险人指定的领取赔款账号信息;(三)相关的交易合同及其附件;(四)被保险人已履行交易合同的证明文件;(五)投保人拒绝或延迟付款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六)投保人宣告破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七)实现为保障交易合同项下债权而设定的担保的处置证明(如有);(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并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交的可以证明其索赔的所有必要的证据后三十日内做出针对该索赔的核定。
但保险人不会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或投保人和交易合同中其他关系方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做出任何核定,直到该争议根据相关的合同文件的争议处理条款得到合法有效的解决,或该争议的处理取得保险人书面认可。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据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应承担的债款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双方核定确认的投保人欠款清单;(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上述确定的基础上,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赔偿金:保险金=(损失金额-被保险人由于该损失从投保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收到的所有金额-投保人根据投保交易有权通过抵消的方式计入其会计账目的任何金额或有权向被保险人提出反请求的任何金额)-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