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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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当履行。

以下是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一般条款,仅供参考: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需要履约保证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合同、选购合同、服务合同等类型的合同。

2. 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履约行为,不包括违约行为。

其次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2. 保险金额应与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保持全都。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履约完成日。

2. 履约完成日为被保险合同商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假如被保险方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的索赔申请。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理赔申请1. 投保人在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后应马上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金的理赔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违约通知等。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准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理赔额度1. 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确定理赔额度。

2. 理赔额度应不超过被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额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免赔额1.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商定免赔额。

2. 免赔额指在理赔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担当。

第八条保险费1. 保险费由投保人依据商定的比例支付。

2. 保险费不包括税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第九条终止保险1. 本保险在下列状况下终止:a) 保险期限届满;b)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合同履约完成。

2. 终止保险后,保险公司不再担当任何保险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处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务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权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委托贷款合同;(二)附有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三)附有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四)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间接损失;(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得超过合同所列明的贷款本息或回购价款(以下合称“债务”)金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履约保证保险法律规定(3篇)

履约保证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信用保险,旨在保障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产品,其法律地位和规定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围绕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责任承担、保险期间、保险金赔偿等关键内容。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向被保险人承诺,在投保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履约保证保险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买卖合同: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保证货物质量,向买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2. 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3. 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为保证其投标行为,向招标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4. 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向出租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四、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订立1.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

2.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基本信息;- 保险金额、保险费;-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保险金赔偿;- 争议解决方式。

五、履约保证保险责任承担1.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投保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投保人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2.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保险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六、履约保证保险期间1. 履约保证保险期间一般与合同履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七、履约保证保险金赔偿1.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保险合同;- 合同履行情况证明;- 受损情况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供应商自行选择符合国网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供应商(投保人)未履行采购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应由合同买方(被保险人)扣除的履约保证金损失,由保险公司(保险人)向合同买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投保人须将保单原件提交给被保险人,保单须包含以下内容或约定:一、保险险种: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

二、被保险人:合同买方。

三、保险金额: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四、免赔额:0元。

五、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一致。

如果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延期超过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于保险期间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

六、特别约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合同中约定的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修改指对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中货物名称的修改。

2.本合同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向投保人下达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之日起。

3.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可以作为理赔依据;4.保单生效后,投保人须提交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保险公司方进行保单批改或办理退保,如保险公司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批改或退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赔偿责任。

5.本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发生延期且超过本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若投保人在本保单到期前未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视为触发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七、索赔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仅需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或电子保险保单打印件;2.索赔申请书;3.保险事故说明书。

1。

贷款履约保险的合同内容

贷款履约保险的合同内容

贷款履约保险的合同内容
乙方为保障甲方因借款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按时还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按以下条款约定签订贷款履约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金额及保费
1. 本保单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保险期间为_______年。

2. 本保险的保费为_______元,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二条保险责任
1. 本保险对于因以下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策法规变化、金融市场动荡、盗窃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供赔付服务。

2. 保险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三条申请赔付
1. 甲方发生因保险责任原因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申请后,应当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甲方做出理赔决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免除
1. 在下列情况下,本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损失;
(3)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虚假。

第五条合同变更
1.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第六条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年。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合同履约保证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保险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合同履约保证人为担保所支付的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合同履行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 责任豁免本保险不负责下列情况的赔偿:3.1 合同履约保证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3.2 合同履约保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损失;3.3 合同履约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保险条款而导致的损失;3.4 合同履约保证人对被保险方进行违法行为的担保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担保;3.5 合同履约保证人未经批准擅自将担保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4. 理赔流程4.1 出险通知合同履约保证人在发生可能触发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应立即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并提交以下材料:- 合同履约保证书;- 保险合同副本;- 发生违约的相关证据;- 其他能够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和损失程度的材料。

4.2 理赔申请保险人在接到合同履约保证人的出险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保险人是否受理理赔申请。

保险人受理理赔申请后,合同履约保证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理赔申请书;- 损失状况说明书;- 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履约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

4.3 理赔调查保险人有权对合同履约保证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可以要求合同履约保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或进行现场勘查。

4.4 理赔结论保险人应在完成理赔调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理赔事故做出结论并通知合同履约保证人。

如果理赔申请得到受理,保险人将在合同履约保证人确认损失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予赔偿。

5. 保险费用与索赔率保险费用以年度为基础收取,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而定。

索赔率为合同履约保证人每年的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之比。

6. 终止保险合同6.1 合同履约保证人与被保险方之间的履约保证关系解除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作用。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为受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险形式。

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等。

被保险人需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范围,即哪些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例如,合同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履行等。

3. 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违约情况下向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和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限额。

4. 赔偿的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来确定,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1. 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履约保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一旦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降低履约风险:履约保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被保险人在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后,即使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减少了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1. 合同主体1.1 投保人(被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投保人(被保证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履约保证保险。

2.2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遵守工程安全规定等。

3. 权利义务3.1 投保人(被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3.11 投保人(被保证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2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当如实告知与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相关的重要信息。

3.13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14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

3.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21 被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被保证人)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3.22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和理赔工作。

3.23 被保险人不得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

3.3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31 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证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32 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3.33 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4. 违约责任4.1 若投保人(被保证人)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投保人(被保证人)应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保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4.2 若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提供虚假索赔材料等,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同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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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务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权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委托贷款合同;
(二)附有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三)附有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四)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间接损失;
(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得超过合同所列明的贷款本息或回购价款(以下合称“债务”)金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如果投保人提前支付债务金额,且合同中列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前终止,则本保险合同一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投保人对合同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担保人对该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六)合同中列明的底层资产的相关文件(如有)。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
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并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必要,则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属刑事案件,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其最大努力配合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债务的催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特定合同;
(四)与特定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如有);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支付债务损失清单(如有);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有)。

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履行但拒不履行前款所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的,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投保人未获得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未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价款部分为计算基础;
(二)投保人获得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的债务价款部分为计算基础;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支付的债务或投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部分)×(1-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无论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支付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
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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