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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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当履行。

以下是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一般条款,仅供参考: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需要履约保证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合同、选购合同、服务合同等类型的合同。

2. 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履约行为,不包括违约行为。

其次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2. 保险金额应与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保持全都。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履约完成日。

2. 履约完成日为被保险合同商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假如被保险方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的索赔申请。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理赔申请1. 投保人在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后应马上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金的理赔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违约通知等。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准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理赔额度1. 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确定理赔额度。

2. 理赔额度应不超过被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额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免赔额1.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商定免赔额。

2. 免赔额指在理赔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担当。

第八条保险费1. 保险费由投保人依据商定的比例支付。

2. 保险费不包括税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第九条终止保险1. 本保险在下列状况下终止:a) 保险期限届满;b)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合同履约完成。

2. 终止保险后,保险公司不再担当任何保险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处理。

2024版合同履约担保

2024版合同履约担保

2024版合同履约担保
第一条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履约担保,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
向债权人提供的金钱、财产或权利的担保。

第二条担保范围
2.1 履约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条担保方式
3.1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3.1.1 金钱担保;
3.1.2 财产担保;
3.1.3 权利担保;
3.1.4 其他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担保金额
4.1 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担保期限
5.1 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六条担保责任
6.1 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
保责任。

第七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7.1 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信息。

7.2 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八条担保的解除
8.1 债务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担保人有权要求解除担保。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0.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署
甲方(债权人):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日期:2024年____月____日。

履约保证保险法律规定(3篇)

履约保证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信用保险,旨在保障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产品,其法律地位和规定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围绕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责任承担、保险期间、保险金赔偿等关键内容。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向被保险人承诺,在投保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履约保证保险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买卖合同: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保证货物质量,向买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2. 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3. 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为保证其投标行为,向招标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4. 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向出租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四、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订立1.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

2.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基本信息;- 保险金额、保险费;-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保险金赔偿;- 争议解决方式。

五、履约保证保险责任承担1.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投保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投保人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2.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保险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六、履约保证保险期间1. 履约保证保险期间一般与合同履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七、履约保证保险金赔偿1.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保险合同;- 合同履行情况证明;- 受损情况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保证人), [甲方名称]乙方(受益人), [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就 [合同主题] 达成了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为保证甲方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特制定本合同范本。

一、保证范围。

1. 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2.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

二、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为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总额,即 [合同金额]。

2.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数额为 [保险费用]。

三、保险责任。

1.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因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对乙方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即 [履行期限]。

五、保险理赔。

1. 乙方应当在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赔偿。

六、其他约定。

1. 本保证保险不影响甲方对合同的履行义务,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2. 保险公司对于乙方提出的赔偿申请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明材料。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合同履约保证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保险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合同履约保证人为担保所支付的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合同履行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 责任豁免本保险不负责下列情况的赔偿:3.1 合同履约保证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3.2 合同履约保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损失;3.3 合同履约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保险条款而导致的损失;3.4 合同履约保证人对被保险方进行违法行为的担保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担保;3.5 合同履约保证人未经批准擅自将担保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4. 理赔流程4.1 出险通知合同履约保证人在发生可能触发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应立即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并提交以下材料:- 合同履约保证书;- 保险合同副本;- 发生违约的相关证据;- 其他能够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和损失程度的材料。

4.2 理赔申请保险人在接到合同履约保证人的出险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保险人是否受理理赔申请。

保险人受理理赔申请后,合同履约保证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理赔申请书;- 损失状况说明书;- 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履约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

4.3 理赔调查保险人有权对合同履约保证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可以要求合同履约保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或进行现场勘查。

4.4 理赔结论保险人应在完成理赔调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理赔事故做出结论并通知合同履约保证人。

如果理赔申请得到受理,保险人将在合同履约保证人确认损失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予赔偿。

5. 保险费用与索赔率保险费用以年度为基础收取,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而定。

索赔率为合同履约保证人每年的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之比。

6. 终止保险合同6.1 合同履约保证人与被保险方之间的履约保证关系解除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作用。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为受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险形式。

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等。

被保险人需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范围,即哪些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例如,合同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履行等。

3. 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违约情况下向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和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限额。

4. 赔偿的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来确定,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1. 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履约保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一旦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降低履约风险:履约保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被保险人在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后,即使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减少了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1. 合同主体1.1 投保人(被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投保人(被保证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履约保证保险。

2.2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遵守工程安全规定等。

3. 权利义务3.1 投保人(被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3.11 投保人(被保证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2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当如实告知与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相关的重要信息。

3.13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14 投保人(被保证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

3.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21 被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被保证人)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3.22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和理赔工作。

3.23 被保险人不得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

3.3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31 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证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32 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3.33 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4. 违约责任4.1 若投保人(被保证人)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投保人(被保证人)应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保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4.2 若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提供虚假索赔材料等,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同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中的履约保险要求

合同中的履约保险要求

合同中的履约保险要求本合同旨在明确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履约保险要求,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并将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条保险责任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履约保险,以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1.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合同相关信息,在其选择的保险公司购买合适的履约保险,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及有关文件。

第二条保险标的2.1 履约保险的保险标的应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设备、货物等。

2.2 甲方应提供详细的相关信息,包括参保人员名单、涉及设备的规格、涉及货物的数量和价值等,以便乙方购买适当的保险。

第三条保险金额3.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合适的保险金额。

3.2 保险金额应覆盖合同履行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4.2 如保险费用发生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时支付额外费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和范围5.1 履约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设备损坏、货物丢失等,具体保险责任和范围应根据乙方购买的保险公司的规定为准。

5.2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程序和时间提供有关文件。

5.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在保险事故调查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保险索赔6.1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6.2 如保险公司接受甲方的理赔申请,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项,并确保甲方能够按时获得理赔金。

6.3 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理赔金额不足,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维权,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一方应通知对方书面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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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第七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
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履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合同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
法律及行政法规。

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投保人资质证明材料或相关监管机构同意投保人开办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
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与所投保合同有关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

第十九条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进行与投保合同有关的业务信息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正本;
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详细信息(适用于多个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损失证明;
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
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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