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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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双赢的原则,甲、乙双方致力于全面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稳健发展,紧密加强银保合作,科学构建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体系,共同管控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风险。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保证保险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及基本规定乙方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适用于甲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乙方不得以该保证保险不适用而逃避保险责任。

本协议中的词语如无特别约定,与乙方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见附件六)中词语的含义相同。

《保险条款》中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指甲方与投保人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保险条款》中的投保人(即借款人,下同)是指符合甲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有关规定,在甲方指定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并在甲方经办机构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同时向乙方投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自然人。

乙方向甲方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作为对投保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保险,若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乙方需按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1. 业务范围乙方承保的投保人应为购买个人乘用车辆的购车人。

2. 投保人(1)投保人的资信条件必须同时达到甲方和乙方认定的业务标准;(2)投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投保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收入,并拥有足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能够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购车首付款;(5)甲、乙双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具体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甲方或甲方所属依法设立的经营机构。

4. 保险人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十三章信用保证保险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十三章信用保证保险

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在国内外市场均得到广泛应 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有效的风险保障。
现状分析
未来趋势
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管理
03
信用风险的管理
信用风险的定义
信用风险是指在借款人或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相关义 务时,债权人或保险人面临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信用风险的来源
信用风险的来源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经营环 境等方面。
总结词
促进经济发展
详细描述
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为企业提供融 资支持,推动企业扩大规模和增加投资,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案例
总结词
个人金融服务的保障
详细描述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为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一种保险,帮 助个人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以满足个人消费 或投资需求。
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
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定性评估主要依赖于专业人员的经验和判 断,定量评估则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和运用数据分析来评估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的管理
市场风险的定义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利率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收益不 确定的风险。
市场风险的来源
市场风险的来源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商品市 场等。
政府通过出台相关 政策,鼓励和推动 信用保证保险的发 展,例如对符合条 件的信用保证保险 业务给予税收优惠 等。
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信用保证保险法规体系, 包括《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信 用保证保险业务提供法律基础。
法规体系
政策支持
信用保证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未来发展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监管将更加注重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监管效率和风险预警能 力。同时,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202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选择题精练(4)

202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选择题精练(4)

202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选择题精练(4)一、单选题(30题)1.下列币种中,通常采用直接标价法的是()。

A.英镑B.日元C.新加坡元D.澳大利亚元2.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

A.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B.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C.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D.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3.( )要求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

A.信用卡B.贷记卡C.准贷记卡D.借记卡4.金融市场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是()。

A.货币资金融通功能B.资源配置功能C.经济调节功能D.定价功能5.2009年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A.村镇银行B.贷款公司C.农村资金互助社D.消费金融公司6.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一般为( )。

A.关注类贷款B.次级类贷款C.可疑类贷款D.损失类贷款7.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分别是()和()。

A.货币供应量,基础货币B.基础货币,高能货币C.基础货币,流通中现金D.基础货币,货币供应量8.在直接标价法下,如果需要比原来更少的本币就能兑换一定数量的外国货币,则()。

A.本币币值上升,外币币值下降,通常为外汇汇率上升B.本币币值下降,外币币值上升,通常为外汇汇率上升C.本币币值上升,外币币值下降,通常为外汇汇率下降D.本币币值下降,外币币值上升,通常为外汇汇率下降9.某银行客户面临临时性资金短缺的情况时,商业银行的理财从业人员可以建议该客户开立( )。

A.证券投资卡B.活期储蓄卡C.定期存款账户D.信用卡账户10.A企业与B企业签订合同,为其提供某项工程的建设施工。

消费信贷保险合同

消费信贷保险合同

消费信贷保险合同论文第一部分从基本人文精神、主要内容、法律性质以及论特征四个方面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作了概括主要述。

在基本内涵方面,着重说明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由债务人投保,以被保险人在消费贷款过程中因被保证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遭等受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

首先,消费信贷可以保证保险合同涉及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其次,消费信贷保证穗序保险人承保的是信用,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送审财力、资信、声誉的好坏以及以往履约历史等,才能承保。

最后,予以保证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必须由被保证人消费信贷偿还。

在主要内容方面,阐述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投保人与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大多条款。

在法律性质方面,首先阐释了保证认定消费信贷正确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的意义,即正确认定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不仅仅是一个民商法领域的理论之争,而且是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法律结构性问题。

其次论述了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二者均冠以“保证”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间圆锥形的相似之处仅仅是船形。

最后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在适用目的、内容、责任的法律性质、运作管理机制以及法理差异构建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得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之处是其本质属性、消费信贷保证受益人并非担保消费信贷方法的结论。

在主要特征方面,通过与保险人其它被保险人的比较,说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在业务范围、赔偿要求、客户动机三个方面具有自己的独特特点。

第二部分对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作了分析介绍。

首先论述了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即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是由债权人投保,以被保险人在消费贷款过程中因被保证人未能履行债务清偿而遭等受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维护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

第八章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第一节)

第八章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第一节)
第一节 信用保险 第二节 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险概述 二、国内信用保险 三、出口信用保险 四、投资保险 五、信用保险的作用 六、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简介
1、信用保险的定义
信用保险: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 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 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 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作用
风险评估 损失补偿
通过资信调查与风 险评估,帮助企业 甄别买家风险。 发生风险后通过赔 付,有效降低损失 ,保证正常经营。
锁定成本 规避风险
没有出口信用保险可能面临的损失
某公司损失一批货物总价(美元)
50万
抵偿损失出口额(美元)
1650万
该公司的净利润率 3%
3,000
出口额
出口信用 保险费用
益,并参与该油田的开发生产和经营。该项目是由 中方企业通过收购该中亚某国某石油企业原股东股 份,从而获得该项目企业所拥有的油田开采权。
在进行了深入的国别风险和具体承保风险分析后, 中国信保通过海外投资股权保险产品为ZH公司全部
收购投资提供了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 风险保障。
收购是海外投资常用的方式之一,采用这种投资形 式,可以获得一些在技术、市场、运营上已经比较 成熟的项目,从而规避部分风险。
1919年,英国建立出口信用制度,成立第一家官 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 局(ECGD)
1926年,德国HERMES成立 1946年,法国Coface 成立 1950年,日本“输出保险法”确立“贸易保险科”
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政府参与程度高
➢该公司必须再出口 1650万美元才可抵 偿损失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微小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微小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经济组织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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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一)
摘要: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一项独立、高效的优势金融产品,与银行公司业务齐头并进,正日益为各商业银行所瞩目,并逐渐成为银行经营系统中的重要资源。

在大力发展这一业务时,其授信风险的防范、分散和转移自然也就成为各家银行所要研究的课题。

正是顺应这一需要,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出,并为各利益主体所接受,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活力。

一、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

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下图表示: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3)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从法律角度看,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对其因保险事故的出现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相对应而言,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不难看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
性、有偿性、诺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故从外在表象上存有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

如:均具有担保的性质,最终是为了保证被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均是事先以书面形式,即合同设定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条件具备或不具备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

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实践中产生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纠纷时,则往往使不同利益主体对纠纷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

至此,明确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则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虽然两种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的差异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

因而,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附属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独立存在。

对保证合同而言,不仅它的存在、消灭以主合同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而对保险合同来讲,虽然也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原因或依据。

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

其二,责任方式和责任性质不同。

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
任之分,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不存在责任种类及先诉抗辩权的问题。

其三,对债权人的保护方法不同。

保证保险属于事后保护,保险人依据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保护,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费用为前提的,主要是对保险范围内且属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承担责任的前提是:1.投保人必须已缴纳保费;2.危险事故属事先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3.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故,而非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

保证担保则是依据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同约定,当一种事实或行为发生或债务人不作为某种行为时,利用保证人提供的信用对债权人进行保护,集事先保护和事后保护于一体。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还体现在二者主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解决争议所适用法律不同等方面,在此不再赘述。

(二)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财险业务,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个人“信用”,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危害,而这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即基于投保人故意行为所形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理赔。

(三)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均是从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但二者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主体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

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能是债务人(被保证人)的相对人,即债权人;而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被保险人只能是债权人。

在适用范围上,信用保险的应用领域(大多仅限于信用借贷和信用买卖)要小于保证保险(适用于一切债务履行)。

(四)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
两种行为中均发生了经济上给付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同样存在根本差别。

履约保证保险下,保险人理赔义务的发生缘于投保人的信用不良,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保险人的行为所致。

保险人之所以要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是因为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侵权损害赔偿中,赔偿责任的产生则是以侵权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发生为前提。

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间的约定。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是: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仅是损失补偿的责任,即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就补偿,未形成的损失就不补偿;在约定范围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则可能包括目前尚未发生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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