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就业创造、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条件复杂,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往往面临较高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生。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旨在为银行提供贷款给中小企业时的风险保障。
该保险以中小企业贷款为基础,当中小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约定进行赔付,以减轻银行的损失。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具有一定的特点。
它可以帮助银行降低风险,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由于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在银行批准贷款时会更加宽松,降低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
该保险可以增强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
中小企业借助保险机制,可以获得更多资源,提升资本运作能力,进而更好地履行贷款合同。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还可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保险保障了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使得中小企业能够更加专注于业务发展,加快发展步伐。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该保险可以帮助银行降低风险,但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保费,有可能对中小企业增加负担。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需要银行、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
这就需要建立起一个可靠的合作机制,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
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时需要审查中小企业的负债情况、资金流动等情况,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发展,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立法和监管。
政府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对该保险的认知度和了解程度。
政府可以出台财政补贴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成本,增强中小企业获得保险保障的积极性。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什么是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什么风险呢

什么是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什么风险呢履约保函在现实⽣活中⼤家可能不是很了解,那么什么是履约保函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和承包⽅(申请⼈)的请求,银⾏⾦融机构向⼯程的业主⽅(受益⼈)做出的⼀种履约保证承诺。
如果劳务⽅和承包⽅⽇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程,则银⾏将向业主⽅⽀付⼀笔约占合约⾦额5%~10%的款项。
履约保函有⼀定的格式限制,也有⼀定的条件。
履约保函有什么风险呢1、慎重选择⼯程履约保函主体保函主体的选择需从以下⼏⽅⾯⼊⼿:第⼀,选择资质信⽤良好的发包⼈。
投标前承包⼈需多⽅搜集发包⼈信息,做好投标前的尽职调查,切忌盲⽬投标;第⼆,选择适格保函担保⼈。
保函担保⼈可以是在国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适格的保函担保⼈能够提供规范的保函业务,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第三,杜绝⼯程挂靠或转包⾏为。
⼯程挂靠或转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效⾏为,使保函主体关系复杂化,将会带来⽆尽的法律风险。
2、合同谈判中积极主张权利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虽然承包⼈应发包⼈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是应该的,但是承包⼈可以在保函形式和内容⽅⾯与发包⼈进⾏协商,增加索赔难度,制约发包⼈恶意索赔。
承包⼈可以选择有条件保函以保障⾃⼰的权益,且将条件明确约定在保函条款中。
如果发包⼈坚持让承包⼈提供⽆条件保函形式,则可以要求发包⼈拿出合法依据或者要求发包⼈提供⽀付⼯程款担保。
3、选择有利的⼯程履约保函条款承包⼈在不得不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应该争取有利的保函条款。
在实践中,有以下要点需要注意:第⼀,保函的有限期应为闭⼝形式,具体可约定为竣⼯之⽇或监理⼯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的⼀个固定时间。
第⼆,索赔条款应约定发包⼈的书⾯索赔与担保⼈付款之间有⼀定的间隔时间,以使承包⼈有⾜够的时间与发包⼈谈判,将争端解决在担保⼈赔付之前。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鲁银监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省(市)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山东银监局反馈。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2016年11月3日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担保行为,从源头控制担保圈规模和风险继续扩大,并推动做好存量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担保人特指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不包含专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称担保圈是指3家及以上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通过担保关系所形成的,可能导致风险蔓延和扩散的企业法人客户群。
二、总体要求(一)树立正确认识。
规范且有效担保能够缓释信用风险,提升银行债权安全性,但过度、片面依赖担保,疏于对企业真实偿债能力的审查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超额融资和银行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了信用风险。
在经济下行期,银行业担保圈风险日益加大,已成为引发区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作用。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为受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险形式。
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等。
被保险人需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范围,即哪些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例如,合同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履行等。
3. 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违约情况下向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和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限额。
4. 赔偿的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来确定,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1. 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履约保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一旦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降低履约风险:履约保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被保险人在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后,即使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减少了经济损失。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年12月22日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处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第六条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保险责任,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或损失:(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三)履约信用风险;(四)确定的损失;(五)投机风险;(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履约保险的风险有哪些?

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履约保险的风险有哪些?一般按合同;银行最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而且银行方面也会向接受履约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
保函的风险来自保函受益人的风险主要考虑受益人两方面的因素:能力和品行。
履约保函就是一种书面履约保证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相当于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有效替代形式,而且其适用范围非常广,主要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那么很多人就会关心▲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这个问题。
关于此问题,小编为您整理如下以及提供了相关法条:▲一、定义银行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经济担保。
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
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1、一般按合同;银行最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而且银行方面也会向接受履约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2、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在合同中约定好了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般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180天。
3、当事方可以进行约定,银行的格式条款为:有效力将相应地保持到最终验收通知单签发日期,或合同终止后3个月,二者以先为准。
▲三、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主要形式,通常由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以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救济的保证文件。
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
建立履约保函制度对促使承包人履约、防止承包人违约,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做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但现实中,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却面临诸多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22〕66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印发以来,各银保监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联动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加大指导推动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银保监局积极推动政策措施落地(一)深入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
有关银保监局深入银行保险机构、新市民群体开展调研,精准分析新市民金融需求,梳理金融供给短板。
山东银保监局多次赴基层调研,与进城务工人员面对面拉家常、摸情况,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座谈,实地掌握第一手信息,深入研究新市民金融需求、难点堵点和解决路径,加强政策研判和工作推动。
广东银保监局针对广东省新市民超过4000万的情况,联合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对1416名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学生、893家银行保险机构进行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短板,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针对性地丰富产品和服务。
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市教委,对衔接新市民的重要群体高校学生进行专题调研,覆盖全市68所高校,收到有效问卷23009份,对未来新市民金融消费特征进行梳理,研究优化金融供给。
(二)加强联动,制定具体落实政策措施。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展现状在金融领域中,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它们在保障借款人和贷款机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分别介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定义和功能,并探讨当前两者的发展现状。
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贷款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对贷款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借款人违约风险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降低贷款机构的风险,保证贷款机构能够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市场发展稳定,但整体规模相对较小。
主要原因是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发展存在一些挑战,包括信息不对称问题、产品设计不完善等。
为了进一步推动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产品设计要求,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 增加保险公司的参与度。
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市场,推动其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3. 拓宽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应用范围。
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领域,如个人消费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以满足不同贷款机构的需求。
二、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信用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降低交易参与方的风险,增加信用交易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我国信用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信用保险的应用范围也逐渐扩大。
目前,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银行业、建筑工程、投资保险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信用保险市场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信息不对称、产品定价不透明等。
为了进一步推动信用保险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风险管理和技术支持。
发展信用保险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增加保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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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作者姬晓红广义的保证保险是指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又称忠实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指如果雇员行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与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又分为合同保证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由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或者其生产的产品有瑕疵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再具体之,合同保证保险又分为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维修保证保险等。
现针对银行的业务需要,仅针对履约保证保险及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银行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略加以论述。
一、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
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
如果,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也是债权人,因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正常情况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
但是由于现实当中,贷款利率的固定性,如果银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交付义务,那么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
但从另一方面而言,由债务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则,因为这样的做法同时也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
然而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借款人自身的偿债担保能力较差而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政策性又较强,因此借款人投保也不为一个权宜之计。
3、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同时该法的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又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但是并非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履约保险业务。
九十年代前期,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做履约保险业务,形成行业垄断之势。
近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日趋繁荣,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关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在形式上具备了经营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能力,但是只有那些经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此类业务。
这不仅在我国保险人资格需要有特许性,在世界各国也大抵如此的。
根据上述履约保证保险的性质,我们会发现它与一般的保险业务不太一样,而究竟不同在哪里呢?现将该类保险的特征总结如下:1、履约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借款人、银行。
而一般的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而将受益人列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这是因为一般的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直接的无任何阻隔的赔偿,而履约保证保险赔偿针对的不是对投保人即借款人损失,而是针对投保人的债权人即银行的损失。
2、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一般的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对一般的财产保险而言是指特定的财产或者与财产相关的财产利益;相对于人身保险而言则是指人的生命或健康。
而相对于履约保证保险而言,其标的是“履约”,而履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一个标的,它依附于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符合主合同中有关对债务人义务的规定,这种保险是对债务人的债务偿付、违约、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因此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单独存在。
3、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有偿还的义务。
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险,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在此就不再详述。
只是值得一提的是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一旦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它就取得了借款人的债权人的地位,此时保险公司的权力很大,其对借款人的债权追索权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借款人的债务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基于其债权人的地位可以就被保险人的一切财产行使追偿权。
4、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格外严格。
由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其所承保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信用性,因此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的审查是非常小心的。
只有在他们对借款人按时还款有信心的情况下,他们才会承保,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所承办的大多数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借款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实质上只是一种投保的手续二、如何处理履约保证保险与担保法中几种担保方式之间的关系。
履约保证保险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仅仅是他们所开展的一项保险业务,但是针对银行而言,履约保证保险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担保方式。
而从履约保证保险的最终的作用来看,它也确实担负着担保的职能。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它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五种。
那么为什么有了上述的诸种担保方式后,银行仍然还有时要选择履约保证保险呢?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下面我就就上述的两个问题略加阐述:1、为什么有了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银行仍然还会选择履约保证保险?大家都知道,银行所采用的主要的担保方式是抵押和保证,而这两种担保方式在履行担保任务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首先就抵押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处分权和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的物权行为。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基于此项权利可以直接对物享有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
这种担保方式在银行发放贷款时经常使用,但是这种担保方式在实际中存在这一些弊端,具体而言(1)就抵押标的价值而言,一方面由于物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可能使其在被处置时的价值小于设定时的价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预期的清偿。
另一方面,随着一些技术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现,增加了对抵押物价值评估的难度。
(2)就抵押登记而言,我国银行借贷业务中的抵押合同都是在双方签订的时候成立,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
但是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又较为繁琐。
(3)就抵押物的变现而言,银行在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置抵押物时,往往由于抵押物的性质而要由特定的机构拍卖,还要经过法定的一系列的程序,这就增加了银行将其债权变现的难度,进而影响了银行资金的正常运营。
其次就保证担保方式而言:保证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针对银行,其所运用的保证担保方式都是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相对于一般保证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同时也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障。
然而这种担保方式的弊端仍然是显而易见的:(1)保证在理论上属于人保范畴,因此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在债权的追索方面不具有优先权。
(2)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限制性很强,例如担保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十八条等等。
使得银行在稍不留神的情况下就可能使其债权脱保。
此外还由于一些保证人的性质比较的模糊,在认定上模棱两可,这也给银行的债权带来了风险。
(3)现代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和获利性并存,一笔交易成就或毁灭一个企业的现象并不罕见。
那么这就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即保证人在设保时经营状况良好,而到它该履行保证责任的时候已经完全没有清偿能力,从而使银行的债权落空。
2、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鉴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中,银行用的最多的是抵押和保证,现仅就抵押、保证与履约保证保险的关系加以论述。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大家都知道抵押和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的关系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两种担保方式。
那么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和抵押或保证,或者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抵押和保证的时候该如何去处理呢?相信通过下面的阐述,大家可以自己得出答案。
履约保证保险体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担保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保险法律关系。
它所体现的保证法律关系体现在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的保证书;它所体现的保险法律关系体现在借款人写给保险公司的投保申请书和保限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
因此在履约保证保险在履行担保职责时不能将其简单的划归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更不能认为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于履约保证保险适用。
可是当它们并存于同一债权时,银行该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将此条做反面解释,也就是说抵押权可以与主债权一同转让,而根据物权的原理,物权人对物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因此可以肯定这样的推理是无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对债务人仅有通知的义务,而无须获得债务人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