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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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消险保证保险条款(平安)

汽消险保证保险条款(平安)

中国平安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条款(全国)总则第一条本保险为汽车新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购车合同的从属合同。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汽车经销商或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保险的投保人为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个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行按期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负责偿还应偿还而未偿还的本金及截止出险之日止的利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2.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销售商销售质量有缺陷的车辆("质量缺陷"仅限于所销售车辆存在使其不能符合国家核定的生产标准,或不能达到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缺陷);4.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5.因购车人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车辆被罚没、查封、抵押、拍卖;6.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7.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8.投保人购车手续不全;9.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核条件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审核;10.投保人所购车车辆未在本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盗窃险,或该保险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中断; 1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问题引起的损失。

保险期限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期止。

保险金额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本金加规定还款日期内的利息之和。

赔偿处理第八条如购车借款人到期未付款或付款不足,被保险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购车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消费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 押、保证)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消费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 押、保证)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消费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保证)合同分期款项发放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申请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分期付款共同申请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共同偿债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抵押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抵押物共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质物共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保证人:【重要提示】本合同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充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分期款项发放人特提请各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并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黑体字部分。

各方在此确认已经充分理解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基本约定第一条汽车消费专项分期付款指申请人在我行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结清后,为满足日常消费需求,申请在原汽车专项分期业务结清解除抵押后继续以汽车作为抵押办理消费分期业务。

第二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分期款项发放人同意发放分期款项:2.1申请人在我行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已全部结清,且个人征信正常;2.2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与分期款项发放人签署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2.3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提供了分期款项发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办理了有关担保手续。

担保方式为;2.4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按照分期款项发放人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2.5其他。

(1)(2)第三条汽车消费专项分期款项仅限消费用途,并按照持卡人与我行约定期限分期偿还。

第四条分期付款申请人使用汽车消费专项分期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分期款项发放人偿还透支的资金。

分期还款共分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分期付款申请人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日前偿还。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商银行车贷保险合同

工商银行车贷保险合同

工商银行车贷保险合同篇一:汽车贷款合同信用卡购车协议合同编号:一、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账号: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二、借款币种、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小写):。

三、甲方请求乙方对其贷款人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合同编号:的《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牡丹卡购车抵押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月还款元,期限36个月)所约定的债务以及因甲方违约而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其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用款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

超过有效提期,借款人未提用被视为自动取消。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

提款是指从贷款账户划款到借款人账户。

六、借款利息月利率,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七、利息和利息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款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价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3.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九、借款担保1.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和)《信用卡购车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质押方式担保。

2.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3.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双赢的原则,甲、乙双方致力于全面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稳健发展,紧密加强银保合作,科学构建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体系,共同管控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风险。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保证保险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及基本规定乙方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适用于甲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乙方不得以该保证保险不适用而逃避保险责任。

本协议中的词语如无特别约定,与乙方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见附件六)中词语的含义相同。

《保险条款》中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指甲方与投保人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保险条款》中的投保人(即借款人,下同)是指符合甲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有关规定,在甲方指定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并在甲方经办机构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同时向乙方投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自然人。

乙方向甲方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作为对投保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保险,若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乙方需按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1. 业务范围乙方承保的投保人应为购买个人乘用车辆的购车人。

2. 投保人(1)投保人的资信条件必须同时达到甲方和乙方认定的业务标准;(2)投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投保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收入,并拥有足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能够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购车首付款;(5)甲、乙双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具体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甲方或甲方所属依法设立的经营机构。

4. 保险人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8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车。

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

贷款所购裸车的售价原则应不低于9万元。

第三条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投产以及4S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须由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年龄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四)原则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当地有房产;(五)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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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2017款)费率规章一、基准费率
二、风险调整系数
(一)风险调整系数为以下风险调整因子值之积:
1、会员忠诚度系数
3、投保人年龄系数
各合作年度的系数均根据上一合作年度该银行在我社投保了车贷险的贷款业务逾期情
况确定。

具体做法如下:
(1)与各家银行合作的第一个年度,对银行均采用系数1。

(2)从第二个合作年度起,各合作年度采用系数方法如下:
根据我公司车贷险业务的资料,计算出上一合作年度该银行在我公司投保车贷险的贷款业务逾期率。

1)逾期率≤0.5%的银行,采用小于0.9的系数(但最低不得低于0.8);
2)0.5%<逾期率≤0.8%的银行,采用系数0.9;
3)0.8%<逾期率≤1%的银行,采用系数1;
4)1%<逾期率≤1.2%的银行,采用系数1.1;
5)1.2%<逾期率≤1.5%的银行,采用系数1.2;
6)逾期率>1.5%的银行,采用大于1.2的系数。

5、投保人职业优惠系数
6、免赔率调整系数
1.各风险调整系数之间为连乘关系;
2.各风险调整系数相关风险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时,该系数取1.0;
3.个体风险的保险费率可依据以上风险特征上下浮动,但每项调整系数的浮动不应超过本表的规定范围。

三、短期费率调整系数
短期费率表
四、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短期费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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