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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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消险保证保险条款(平安)

汽消险保证保险条款(平安)

中国平安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条款(全国)总则第一条本保险为汽车新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购车合同的从属合同。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汽车经销商或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保险的投保人为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个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行按期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负责偿还应偿还而未偿还的本金及截止出险之日止的利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2.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销售商销售质量有缺陷的车辆("质量缺陷"仅限于所销售车辆存在使其不能符合国家核定的生产标准,或不能达到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缺陷);4.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5.因购车人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车辆被罚没、查封、抵押、拍卖;6.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7.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8.投保人购车手续不全;9.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核条件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审核;10.投保人所购车车辆未在本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盗窃险,或该保险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中断; 1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问题引起的损失。

保险期限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期止。

保险金额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本金加规定还款日期内的利息之和。

赔偿处理第八条如购车借款人到期未付款或付款不足,被保险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购车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续保承诺书

保险续保承诺书

保险续保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我与贵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买卖合同》或《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有关保险的约定,为保障贵公司、贷款银行和本人的利益,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现对续保作如下承诺:
一、借款人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所购车辆,车牌号__________,发动机号
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保证在清偿全部银行贷款购买的汽车及贵公司各种款项之前,不间断的连续的向贷款银行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乘坐险等六种保险和管理、服务费。

(管理费和服务费在总保险的金额基础上增加10%-20%)
二、保证上述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三、在没预交一年度保险费时,同意保险到期,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交纳下一年保险费,
如我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除扣除续保保证金外,应立即续保并承担为续保期间的风险外,自愿向贵公司支付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赔偿并承担车价百分之十的风险费和人工费,所欠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滞纳金和30%的剩余银行贷款的违约金或由贵公司收回车辆并自行处置。

四、如果在贷款期间,车辆发生事故需要理赔,理赔金额超过贷款剩余款的三分之一,
须结清银行剩余贷款,并扣除保证金,或者增加理赔金额的三分之一的保证金。

承诺人:
年月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

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二○○五年十二月六日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购买汽车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行为。

然而,汽车价格昂贵,很多人无法一次性支付,因此个人汽车贷款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而在个人汽车贷款过程中,担保合同的签署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续。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借款人通过此合同将其购买的汽车作为担保物,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担保合同一般由借款人、担保人和贷款机构三方共同签署,合同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物的抵押权等。

首先,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中需要明确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指借款人从贷款机构获得的资金数额,一般根据汽车的价格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来确定。

在合同中,借款金额需要详细列明,并注明币种和还款期限。

其次,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还需要明确利率。

利率是指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需要支付给贷款机构的利息费用。

一般来说,利率是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来确定的。

在合同中,利率需要明确列明,并注明计息方式和计息周期。

此外,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中还需要明确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常见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是指借款人每月按照固定金额偿还本金和利息,还款期限相同;而等额本金还款是指借款人每月按照递减的金额偿还本金和利息,还款期限相同。

在合同中,还款方式需要明确列明,并注明还款日和还款账户。

最后,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中需要明确担保物的抵押权。

担保物是指借款人购买的汽车,通过抵押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在合同中,担保物的抵押权需要明确列明,并注明担保物的具体信息,如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等。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的签署对于贷款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借款人来说,签署担保合同可以获得贷款机构的信任,获得所需的资金;对于担保人来说,签署担保合同意味着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需要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否则可能会导致担保物被贷款机构处置。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书标准范本8篇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书标准范本8篇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书标准范本8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购买汽车,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贷款以支持其购买行为,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条款:一、借款条款1. 借款金额: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的借款,用于购买汽车。

2.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3. 借款利率:年利率为________%,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4.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按时足额还款。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其他双方协商确定的还款方式。

二、购车条款1. 购车品牌及型号: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品牌为________、型号为________的汽车。

2. 购车款项支付:乙方将借款直接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汽车销售商,作为甲方购买汽车的款项。

3. 车辆登记:甲方购买汽车后,应及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将相关证件交由乙方保管。

三、保证条款1.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贷款。

2. 甲方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甲方未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如甲方信用状况恶化,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4.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购买汽车,不得挪作他用。

如乙方发现甲方将借款挪作他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3.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修改或补充,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争议解决1. 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书8篇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书8篇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书8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银行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公司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购买自用车辆,向乙方申请贷款,并由丙方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汽车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贷款条款1. 贷款金额: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的汽车贷款。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3. 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乙方的贷款利率表执行,具体利率为______%。

二、担保条款1. 丙方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车辆抵押条款1. 甲方应将所购车辆抵押给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

2. 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1. 甲方应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向乙方偿还贷款本息。

2. 还款计划详见附件《还款计划表》。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未到期贷款本息,并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

2. 若丙方未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六、其他约定事项1. 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抵押物真实有效,如抵押物不足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他担保。

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应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加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2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坚持审慎、尽职、严格、稳健的原则,重点加强现场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审批,保证业务稳健发展;1.3 业务开拓与业务审查、审批必须分离,不得出现业务拓展、调查、审批兼岗的现象出现,保证审查、审批岗位的独立性;1.4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保证保险只针对汽车消费贷款,不得套用该条款开展其他业务;1.5 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符合当地监管要求,避免出现各种涉诉法律纠纷和监管关注、处罚;1.6 该业务实行分公司“一把手”负责制,对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品质负总责,保证业务稳健、良性的发展;1.7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将采取核保、核赔权限分级管理,由总公司责任险部根据各地开展业务的情况及风控管理水平进行授权。

2 机构职责2.1 总公司责任险部负责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开发、授权、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2.1.1 负责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修订;2.1.2负责出台该产品的管理办法及指导性意见;2.1.3 对各机构上报的实施细则进行复核和提出修改建议;2.1.4 对各机构设置的岗位人员的适职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更换、调岗建议,并进行差异化授权;2.1.5 推动该业务的拓展;2.1.6 对超分公司权限的业务进行审核;2.1.7 建立常态监管机制,把控该业务的推进及质量;2.1.8 出台该产品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各机构的业务情况,进行奖励处罚;2.1.9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管理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督导、整改、惩罚。

2.2 分公司为该业务的实际操作机构,进行业务拓展、权限内审查核保、理赔追偿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2.2.1 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依据岗位要求配置人员,并根据总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明确其工作职责;2.2.2 依据总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于分公司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责任险部审核备案;2.2.3 负责处理分公司权限内的业务的审核;2.2.4 负责对辖区内的逾期业务进行催收、理赔、追偿;2.2.5 完成总公司责任险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制订三级机构、各岗位的考核方案;2.2.6 落实总公司责任险部针对业务推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整改要求;2.2.7 负责对开展该业务的三、四级机构进行业务推动指导、审核审批、催收、理赔、追偿的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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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有关部门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订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购买用于消费的新车,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二)首付比例不低于新车净价格的30%;(三)自然人须同时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法人须同时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贷款通则》的规定,为投保人购买消费用新车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基本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履行还贷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五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赔偿:(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的过程中起诉投保人、担保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提起诉讼时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扩展保险责任第六条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经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9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达到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表》列明的一级至三级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由于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或汽车经销商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构成犯罪的;(二)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一年内的自杀、自残行为。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未就贷款所购车辆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效的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汽车产权登记证上的所有权人不一致;(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变更《借款合同》或被保险人与抵押人变更或解除有关抵押合同。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第十一条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本金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发放贷款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次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义务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当日一次交清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

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就贷款所购车辆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效的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为防止抵押车辆毁损、灭失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投保人应作为被保险人为贷款所购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自燃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在本保险期间内,应保持前述保险的持续有效,并同意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欠款部分对前述保险的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并同意发生逾期后,在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由保险人处置抵押物。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保证投保人为《借款合同》项下所购车辆产权登记证书上所载明的所有权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提供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情况表,并签章确认。

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发现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在发生逾期欠款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对投保人及担保人的逾期催收工作并做好相应催收记录。

被保险人接到保险人的通知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保险人对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人发送《出险通知书》,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供第二十四条约定的有效单证和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约定的任何几项或一项义务的,在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赔偿时实行1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每超过一个月的,保险人增加3%的免赔率,如同时违反前款规定,累计免赔率不超过70%。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按以下约定提供有效单证和书面文件:(一)发生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应提供:1. 索赔申请书;2. 本保险的保险单正本及第十五条所列保险的保险单正本复印件;3.《借款合同》副本;4.《汽车销售合同》副本,机动车辆销售发票原件;5. 机动车辆登记证;6. 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副本及向借款人寄送《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的相关证明;7. 投保人专项还款账户上的存款记录和扣款记录;8. 损失清单;9.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催收和处理抵押物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权利凭证;10.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二)发生第六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提供:1.前款除第6项、第9项之外的所有有效单证和书面文件;2. 投保人残疾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3. 投保人身故的,被保险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2)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将抵押车辆处理权全部授权委托保险人行使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进行垫付或赔付:(一)保险人对索赔手续履行完毕之日前投保人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先行垫付;(二)自被保险人索赔手续履行完毕之日至保险人全额赔付之日,保险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还款本息逐月进行垫付;(三)自被保险人索赔手续履行完毕之日起180日内,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所有本金和利息进行赔付。

发生(一)、(二)项垫付和(三)项赔付时均适用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的免赔率。

发生第六条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在被保险人提供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相关单证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一次性赔付投保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所有本金和利息。

保险人在处理索赔过程中或在索赔处理完毕后,发现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撤销赔案,并向被保险人追回已经垫付或赔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获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垫付金额后,应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催收。

第二十七条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一)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赔偿总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金额=(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1-免赔率)在上述公式中,贷款利息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计算时间自投保人未履行还贷义务之日起至保险人赔付之日或贷款期间截止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二)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但对所有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的赔偿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最高不超过投保人未偿还贷款本金的15%。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担保人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担保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从抵押物处置金额中扣回赔付款。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原因造成保险人无法向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担保人进行追偿的,保险人有权撤销赔案,并向被保险人追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情形时,保险人放弃向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以下情形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依照下列约定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一)依法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未能办理的,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同意退保的书面证明以及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二)投保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提前还清贷款,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同意退保的书面证明、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1.保险期间未开始计算的,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500元。

2.保险期间已开始计算的,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保险期间已经过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保险责任终止,但不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释义自用汽车:指投保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新车:指从汽车生产厂家出厂后,经检验合格,初次进入流通领域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汽车。

新车净价格:指新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险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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