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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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和客户满意度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制造过程中的错误、材料缺陷或运输损坏等,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发生。

为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应运而生。

I. 简介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保险保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该方案覆盖范围广泛,可以涵盖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各种类型的产品。

II. 方案内容1. 保险条款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的保险条款是核心部分,其中包括以下要点:- 保险金额:确定每份保险的金额上限,根据客户需求和产品特性进行评估。

- 保险责任:明确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范围,包括制造商、供应商和运输方等。

- 免赔额:规定对于小额索赔,客户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 期限和续保:确定保险期限,在保险期满前,客户可以选择续保。

2. 索赔流程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应提供简洁明了的索赔流程,以方便客户进行索赔。

流程可以包括以下步骤:- 事故通知:客户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 出险调查:保险公司将组织调查,确定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

- 索赔审核:根据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将对索赔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付。

- 赔付处理:保险公司将及时处理赔付事宜,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保险费用评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的保险费用应根据客户的行业、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如风险调查、产品抽样检测等,以获得准确的保险费用。

III. 方案优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的推出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诸多优势:1. 企业利益保障:通过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企业可以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获得及时赔付,避免经济损失。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额外保障,确保他们在购买产品时的权益得到保护。

3. 提升企业形象: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表明企业关注产品质量,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产品本身存在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损坏,需进行修理或更换。

(3)产品在保修期内,按照保修条款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

(1)实际损失原则: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2)赔偿限额原则: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二、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保险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同意续保,可签订续保合同。

续保合同的有效期仍为一年。

三、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产品责任赔偿限额。

2. 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产品类别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用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五、保险除外责任(1)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2)产品说明书或警示标志已明确告知的风险。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4)核辐射、核爆炸等核事故导致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1)罚款、罚金、违约金等非实际损失。

(2)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现场查勘,收集证据,核实损失。

(1)保险合同。

(2)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

(3)损失清单及有关证明。

4. 保险公司根据核实的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理赔流程1. 理赔申请: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资料审核,确认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及是否符合保险条款。

3. 理赔支付: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被保险产品,因下列原因造成与产品购买者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比例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实际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因被保险产品修理、更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运输费和交通费,保险人亦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产品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二)用户和消费者(下称“权利人”)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经权利人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三)出口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四)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五)被保险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产品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二)产品的自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销售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超出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所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失;(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销售商批单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条款修改为包括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销售商”)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适用于到销售商在常规业务过程中对列名被保险产品的分销或销售,且有以下除外条款:(1)提供给销售商的保险不适用于:a. 由于销售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而有义务作出赔偿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即使销售商未签订该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b. 未经您授权的任何明示保证;c. 销售商故意对产品所作的任何物理或化学变化;d. 重新包装,但打开包装用于检查、展示、测试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更换零部件然后再重新包装于原来的容器中除外;e. 销售商同意进行与产品分销或销售相关的检查、调整、测试或服务而未能进行,或通常应由销售商在日常业务中进行而未能进行;f. 展示、安装、服务或修理操作,但在销售商的处所进行的与产品销售有关的操作除外;g. 在经您分销或销售之后,被销售商或为销售商打上标签、重新标签,或用作容器、或任何其它物件或物质的部件或成分的产品;(2)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被保险个人或组织:您从其获得该产品,或获得任何组成该产品的成分、随附该产品的部件或包含该产品容器。

本附加险不改变主险项下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由于任何已知或疑似缺陷或有害性或不合适性所导致的被保险商品或产品的维修(包括清除、处理或改变)或更换索赔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您的产品”损失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于由于“您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所导致的“您的产品”的财产损失。

“您的产品”是指:1a. 除房地产外,由下列人员生产的、销售的、处理的、分销的或处置的任何货物或产品:(1)您;(2)您名义下的其他交易;或(3)您已收购其业务或资产的个人或组织。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本附加保险的目的是为主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确保投保人在购买产品后,若出现质量问题,能够获得经济赔偿,保证其权益。

二、保险期间及保险范围1. 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即自主险生效日起至主险终止日止。

2. 保险范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范围扩展了主险的保障对象及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a.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若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人身伤害,本附加保险将提供医疗保险赔偿或伤残保险赔偿。

b.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若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投保人的其他财产受到损失,本附加保险将提供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

c.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若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投保人的日常工作受到影响,引发经济损失,本附加保险将提供经济赔偿。

三、赔偿标准与流程1. 赔偿标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若投保人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本附加保险将提供以下赔偿:a. 人身伤害赔偿: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b. 财产损失赔偿:投保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c. 经济损失赔偿:投保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2. 赔偿流程:若投保人遇到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申请赔偿,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a. 报案:投保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凭证、产品照片、医疗证明等。

b. 理赔申请:投保人应填写理赔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明细、损失清单等。

c. 理赔审查:保险公司将对投保人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能会派员进行现场勘查或要求进一步证明材料。

d. 赔付处理:保险公司审查无误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与金额,将赔偿款项支付给投保人。

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保证保险条款

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保证保险条款

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保证保险及附加险条款费率文本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及附件(如风险问询表)、保险单、保单明细表、保险凭证、批单、被保险人随光伏组件产品提供的《有限质保书》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可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的符合中国以及进口国相关同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的光伏组件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本条款第二条所列光伏组件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每单光伏组件产品销售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产的于保险单及保单明细表载明的指定销售期内投保的光伏组件产品,发生本条款第五条所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并由保险标的的第一手买家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投保的光伏组件的第一手买家在保险期间内就下述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亦在保险期间内就同样情况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申请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和各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产品质量有限保证本保险承保的光伏组件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如下所述情况之一,而被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单及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有限质保书》的约定向第一手买家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费用:(一)组件的机械完整性缺失;(二)玻璃和外壳在没有任何外力冲击的情况下,不能保持其完整性;(三)电缆和连接器插头在严格按照制造商提供的安装手册安装的情况下,不能安全运行。

二、功率输出有限保证本合同承保的光伏组件在第一手买家购买且严格按照制造商提供的安装手册安装,及按照用户使用说明正常使用时,在标准测试条件(STC)下,实际峰值输出功率未达到保险单及保单明细表中列明《有限质保书》所承诺的最低功率。

本合同所承保的光伏组件需满足下列条件:1. 光伏组件的销售日期起期距离其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2个月;2. 光伏组件型号在保险单及保单明细表中明确标出;3. 光伏组件符合IEC 61215 / IEC 61646及IEC61730 质量检测认证标准;4. 光伏组件制造商的生产企业符合ISO9001:2008标准;5. 在保险单及保单明细表标明的“指定销售期”内售出的光伏组件;6. 光伏组件序列号和销售合同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安信农业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安信农业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安信农险(备-保证)[2011]主3号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安信农险(备-保证)[2011]主3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对于保险产品本身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条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或产品购买者、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七)产品消费者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八)非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自然消耗或磨损;(九)非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产品召回;(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三)罚款、惩罚性赔款;(四)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人保)(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人保)(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人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简介:该险种主要承保因质量问题造成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企业信誉,维护用户的正当经济利益、有利于迅速处理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纠份,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下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由于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的经济损失,并经用户要求投保人履行国家对产品应尽的义务,而投保人未能履行时,保险人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一、修复费用;二、报废费用;三、更换费用。

第四条除外责任保险产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出厂时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二、用户不按说明书安装、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维修过的产品;三、运输、仓储过程中的损失;四、保险产品的自然磨损;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期限在保险单载明的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有保险标志)自销售给用户的当天起(以发票为准)发生保险效力,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按产品出厂销售价或商店零售价确定。

二、保险费:根据保险人制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费率规章》计收。

第七条投保人义务一、投保人必须按时交清应付的担保金和保险费。

二、投保人应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接受质检部门和保险人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为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返修等方面的数据、单据、帐册等。

对不合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三、配合保险人处理赔案,并负责维修更换保险产品。

四、投保人或权益人(保险产品用户)向保险人索取赔款时,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书,更换零部件的详细清单,保险凭证或发票以及维修费用单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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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险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年度保险单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的年销售额计算年保险费,并根据年保险费的90%计算保险单明细表中的预付保险费用。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的年销售额,凭以调整实际应付的保险费。

年保险费的90%也是本保险单的最低保险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续保费率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产品实际质量或年度保单赔付情况,在每年续保时,有权对包括保险费率在内的保险条件进行调整,保险费率上调最高以上年度保单费率的150%为限,保险公司承诺在保单到期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被保险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续保保单将适用调整后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保险公司有权不再续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 自动续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生产的产品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除非出现约定的续保终止条款中所述相关情况,保险公司同意对签发的年度保险单在每次保险期限满后自动续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续保终止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一经签订,在保险期限满后保险单将自动续保。

除非发生如下所列情况:
a)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导致保险年
度赔付率超出130%时,保险公司有权不再续保,并提前30天通知甲方。

b)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产品实际质量或年度保单赔付情况,在下一年度续保中,对
包括保险费率在内的保险条件进行调整,保险费率上调最高以上年度保单费率的
150%为限,保险公司承诺在保单到期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
天内被保险人未提出异议的,续保保单将适用调整后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自通
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保险公司有权不再续保并终止本协议。

被保险人提出终止续保时需提前30天通知保险公司。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指定检测机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产品发生在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产品质量问题,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不论其对终端客户的产品质量担保函如何描述,检测标准由何方提供,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依据双方认可的国内外第三方权威的相关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事故产品的任何形式的专业检测报告或产品检测参数报告进行认定(若原产品在出厂前经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受损产品在出险后,应该由原检测机构包括该机构的总部和国内外的分支机构,在原测试环境中进行测试)。

指定检测机构 SGS
6.有限责任保证条款I
兹经双方同意,在该保险保单项下,保险公司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产品或零配件的直接修理、更换、补足功率或按照当时被保险人销售合同售价折旧后返还货款所产生的费用,但以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有连续投保记录的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板在正常安装使用情况下,在本保单期限内,经检测(标准测试环境STC)其峰值功率输出小于90%,而且其销售年限未满10年。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有限责任保证条款II
兹经双方同意,在该保险保单项下,保险公司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产品或零配件的直接修理、更换、补足功率或按照当时被保险人销售合同售价折旧后返还货款所产生的
费用,但以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有连续投保记录的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板在正常安装使用情况下,在本保单期限内,经检测(标准测试环境STC)其峰值功率输出小于80%,而且其销售年限未满25年。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 追溯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事故追溯日期(即被保险产品按照以上指定检测要求被发现并认定为属于保险责任及扩展责任范围内的产品质量问题的时间)为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生效日当天,若被保险人每年连续都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同意将该保险合同的事故发生日向前追溯至首年度保险单保险期限生效日,但最长不超过5年。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 年度免赔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述免赔额为该年度保单的累计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 保单申报条款
被保险人须在被保险产品出运后90天内(如遇分批装运的情况,则按照最后装运日为准)向保险公司提供每笔销售合同相关资料(内容包含以下信息:经销商/买方名称;合同编号;销售产品的规格、型号、序列号(条形码)、STC测试报告;集装箱号或提单号;发货日期等),保险公司会将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整理存档,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将参照该资料明确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 以索赔基础发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采用期内索赔制,任何权利人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必须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被保险人也须在保单有效期内接到索赔通知后30天内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 地域范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产品不仅仅局限于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保险公司同意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销售到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限制”范围内的产品。

本保险单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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