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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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11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丹丹王翠谢檬杰【审理法官】李丹丹王翠谢檬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杨乐;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杨乐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慧敏杨乐【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邱红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红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红【代理律所】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刘慧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杨乐;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申请。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7:02: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4月10日,杨乐驾驶浙H×××××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杭州市萧山区驶往温州方向,06时13分许,途经绍大线33KM+500M诸暨市老镇政府地方,与刘珠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与行人殷亚云及武玉峰驾驶的浙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D×××××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殷亚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乐、刘珠琴受伤和车辆、花坛及视频监控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2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协办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

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六)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同业账户开户、资金划付、印章及凭证保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防范外部欺诈。

最新国家2套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机考终结性真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2套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机考终结性真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2套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机考终结性真题题库及答案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60分钟客观题一、判断题(共10题,共20分)1.金融市场仅指以金融机构活动为主体的有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

()T ✓F X2.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印制和发行人民币。

()T ✓F X3.犯罪嫌疑人本身不具备资金贷款能力,但是利用其他条件,将自己置身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利用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较低利率的借款,加收一定的利息后转贷给他人,非法谋取信贷资金利息差的行为是集资诈骗罪。

()T ✓F X4.除国有独资银行行长和金融专家外,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任职期限不受限制。

()T ✓F X5.银行业机构在成立前的股东资格确定上应当获取银监会的批准,在银行业机构成立后增减股东的,可由董事会决定。

()T ✓F X6.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T ✓F X7.对票据转让而言,所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在该票据未获完全清偿之前,均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身份。

()T ✓F X8.案情: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

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

2002年4月15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

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

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

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

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后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请判断本案例中,甲某无力偿还贷款时,信用社可以拍卖抵押物,能作为抵押物的为甲某自有的一辆小货车和两台彩电,因此信用社可以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要素?A、保险人B、被保险人C、保险金额D、保险利益2、在保险合同中,以下哪种情况属于保险责任?A、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B、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损失C、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过失导致损失D、保险标的因战争或军事行动导致损失3、下列关于保险合同的要素,不属于基本要素的是:A、保险人B、投保人C、保险金额D、保险责任4、在保险业务中,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A、合法原则B、公平合理原则C、及时原则D、先赔后付原则5、根据保险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A、保险条款B、保险单C、保险费D、保险标的6、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人义务?A、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B、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解除保险合同C、对被保险人的隐私保密D、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资料7、某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决定对其保险产品进行一次全面升级。

以下哪项措施不属于保险产品升级的范畴?A、增加保险责任范围B、降低保险费率C、提高保险理赔速度D、增加保险公司的广告投入8、某企业为防范风险,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

以下关于财产保险的描述中,错误的是:A、财产保险是以企业的财产为保险标的B、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高于保险价值C、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D、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赔偿和修复赔偿9、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A、保险人B、被保险人C、保险标的D、保险利益11、在保险业务中,下列哪项属于财产保险的直接保险责任?A. 风险的转移B. 灾害的预防C. 财产的保管D. 经济损失的补偿13、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不包括以下哪项?A、保险标的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B、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C、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D、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损失的15、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A. 人寿保险B. 财产保险C. 保险代理D. 保险经纪17、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不属于基本要素的是:A、保险标的B、保险金额C、保险责任D、投保人19、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9、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A. 保险利益原则B. 最大诚信原则C. 保险责任免除原则D. 公平互利原则21、根据《保险法》,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是:A.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后,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时间B.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C.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D.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时间23、在保险市场上,以下哪项不是影响保险产品定价的主要因素?A. 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B. 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C. 保险费率竞争策略D. 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25、下列关于财产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是:A. 财产保险仅限于对有形财产如房屋、汽车等进行投保。

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三级理财规划师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三级理财规划师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三级理财规划师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对未来的事实作出的保证是()。

A.确认保证B.承诺保证C.信用保证D.默示保证【答案】 B2、信托目的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除了( )。

A.具有合法性B.一定能获得资产增值C.可能达到或实现D.为受益人所接受【答案】 B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是( )。

A.保险金额B.保险价值C.保险费D.保险价格【答案】 B4、保险的()是指保险公司在提供商业保险产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上起到对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提供必要保障的作用。

A.融通资金职能B.防灾防损职能C.社会管理职能D.分配职能【答案】 C5、下列关于房产典当的说法,错误的是()。

A.绝当的典当房产可以被拍卖B.个人来进行房产典当时,房产所有人都要到场,当户还必须提供有第二住所的证明C.个人房产典当需先向典当行提出申请,出示合法拥有房产的证明,所需证件只需要房地产产权证或取得房地产的证明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D.签约时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共有人(满16周岁自然人)均要到场签字【答案】 C6、张女士申请了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她能够申请的最长期限为()年。

A.15B.20C.25D.30【答案】 D7、随着房价的上涨,小何一直在租房与买房之间犹豫不决,以下不作为购房或租房决策影响因素的是( )A.房租上涨率B.房价上涨率C.利率水平D.需偿付的房贷利息【答案】 D8、()是政府稳定经济和缓和周期波动的第一道防线。

A.相机抉择B.财政制度的自动稳定器功能C.财政政策工具D.货币政策工具【答案】 B9、按照年龄误告条款,如果投保人投保时误告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但并未因此导致合同无效,如果由于投保人的误告而导致少缴了保险费,保险人的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A.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B.在给付保险金时,从保险金中扣除少缴的保险费C.根据少缴保费的数额,相应减少保险责任的范围D.根据少缴保费的数额,相应增加除外责任的项目【答案】 A10、如果何先生儿子上完大学后想出国留学,要申请留学贷款,下列()是何先生的儿子不需要具备的条件。

干货汽车金融与车险欺诈(优秀)

干货汽车金融与车险欺诈(优秀)

illegal
识别性的关键指标
25
关键指标法是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广为采用的以某
些重要指标作为判定和识别保险欺诈案件依据的一 种方法。该方法主要是依托理赔人员的日常经验积 累,具有很强的经验性特征,也很方便、实用,准 确性也比较高。常见的方式是编制一些关键指标表 ,一旦理赔人员发现理赔案出现表中所列特征,就 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结合案件的其他一些具体情 况,做出是否存在异常或是否提交特别调查机构调 查的判断,因而关键指标法在理赔流程阶段是十分 有用的保险欺诈案件的识别性方法。
15%
10%
1%
3%
0%
1998 1999/2000 2001/2002
来源: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理特公司研究
5%
2003
8%
2004
10%
2005 2005-2009 2010
车贷渠道
13
实行车贷的主要银行: 车贷的主要金融公司:
商业银行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
建设银行
大众汽车金融服务公司
限长6个月,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四)被保险人义务
21
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 终用户。
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 况后,方可同意向其贷款。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 工作和催收记录。
可做质押的质物包括:
①、国库券 ②、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③、金融债券 ④、AAA级企业债券 ⑤、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
担保与担保贷款
9
担保:指保证人与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 达成的关于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 不能履行合同时,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 连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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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X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和B保险南京分X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壹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壹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

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借款人在规定的仍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仍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仍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仍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

此外,双方在协议中仍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

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

同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X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仍款日的零时终止。

保险金额为249600元,金甲应支付的保险费为4742.4元。

三方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B 保南京分X公司的保险责任、履约保险责任的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2002年11月8日,金甲作为投保人向B保南京分X公司购买了A行城中支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单(保险单号1105202080.302000183),该保单记载:保险X公司按本保单所载条款、附加条款以及所列项目,承担保险责任,其中保险金额为249600元,备注栏注明:1保险期限同贷款期限壹致;2、条款按协议执行;3、无其他特别约定。

所附保险条款内容有:第四条由于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行按期仍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负责偿仍投保人应偿仍的本金及截止出险之日止的利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将车辆抵押给被保险人,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购车人填写的贷款和分期付款申请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确保其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第十七条如投保人和被投保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2002年11月11日,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了249600元的贷款,金甲得到贷款后,未能按照约定仍款,B保南京分X公司向A行城中支行支付了34666.65元。

之后银行多次要求保险X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保险X公司壹投保人涉嫌诈骗为由予以拒绝,2004年,B保险X公司南京分X公司变更为B保险X公司江苏分X公司,2005年银行以B保险X公司江苏分X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期间,经被告申请,查阅了(2004)玄刑初字第306号壹案的相关材料且调取了(2004)玄刑初字第306号、(2004)宁刑终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记载内容有:查明2002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金甲在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汽车过程中,采用私刻公章、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以其本人名义先后和四家银行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签订贷款合同,骗取上述银行贷款,后将有关车辆低价销售给李某等人,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挥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金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自己名义及利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9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金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55000元。

当事人争议:原告A银行代理人认为:被告于2003年1月9日书面承诺达到理赔期限后,根据案件进展,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影响原告索赔的权利,原告可随时提出理赔申请。

现理赔期限已届满,被告至今未履行赔付义务。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贷款余额21493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B保险X公司代理人认为: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故保险利益应该具备适法性。

本案投保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保险标的不具有合法性,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二、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规定原告应按程序和审核条件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及审核;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应将车辆抵押给原告,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原告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核,也未将办理抵押手续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违反了合同约定,使保险人风险增大,也使犯罪份子有机可乘,其后果原告理应自行承担。

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条件。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本案所涉保证保险合同表面上是壹个进行正常商业往来的民事合同,实质上是犯罪分子诈骗犯罪行为的壹部分,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保证保险合同不应归入民事合同的范畴。

四、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金甲向被告投保时已具有诈骗目的,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为目的而投保,因此在金甲投保时已经确定贷款风险必然会发生,根据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只对或然性风险承担责任,故本案保证保险合同无效,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壹、金甲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分别于2004年10月15日、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4)玄刑初字第306号、(2004)宁刑终字第474号刑事判决,判决书中已认定金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自己名义及利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90余万元的事实,金甲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壹)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故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无效。

二、根据合作协议及保险单的约定,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之间形成的是以A行城中支行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险种之壹,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来调整。

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金甲在办理借款时就具有诈骗的故意,A行城中支行作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核条件对投保人金甲进行资信调查或审核,致使金甲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为目的而进行的投保,已经能够确定该贷款风险必然会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的规定,保险人只应对或然性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对已经存在或者必然会发生的风险不承担保险责任,故B保南京分X公司对金甲在投保时已经能够确定的必然性风险不承担保险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金甲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本案中,金甲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B保险X公司南京分X公司和金甲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无效。

由于B保险南京分X公司变更为B保险江苏分X公司,A行城中支行要求B保江苏分X公司支付贷款余额21493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B保江苏分X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法律评析:本案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只是坚持即使贷款人已构成犯罪,但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X公司应予赔偿的观点,对如果保险合同无效,保险X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没有涉及,笔者认为,银行的上述诉讼思路及策略就注定了其在这场诉讼中必然失败。

本案至少有俩个争议焦点:壹:投保人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对借款合同及保证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借款及保证保险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责任承担。

本案诉讼过程中,主要围绕第壹个焦点进行,且为涉及第二个问题,作为本案保险X公司的代理人,笔者试围绕这俩个问题分析如下:壹、《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和《个人消费购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因借款人的贷款诈骗,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无效:(壹)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到本案,借款人金甲以诈骗银行贷款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和A银行及保险X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贷款合同及保证保险合同沦为罪犯诈骗的工具,在罪犯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借款合同从其表面形式上见却是合法的,罪犯正是以这种合法的形式试图掩盖其贷款诈骗犯罪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的这种犯罪行为不但使银行等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也危害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刑法应当严厉惩治的贷款诈骗犯罪行为。

因此,作为罪犯贷款诈骗犯罪的工具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为无效合同。

二、贷款诈骗的保证保险诉讼案件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现行《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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