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车险产品体系介绍_第二次

车险产品体系
主要产品简介 投保程序简介
主要产品简介—交强险
概念: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的简称,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 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 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主要产品简介—交强险
适用对象: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 包含摩托车、拖拉机和挂车。
车险产品体系—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5、费率确定方式不同
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商业三者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自行制定。 强制保险费率将高于现行商业三者险。
车险产品体系—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6、赔偿顺序不同
交强险先行赔偿,商业三者险后行赔偿。
课程大纲
1 2 3 4 产品基础知识
交强险费率浮动
交通事故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浮动比率 -30%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20%
-10% 0% +10% +30%
主要产品简介—交强险
垫付和追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下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 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 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 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车险服务。
该保险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货车和客车等。
这种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一种全面的保险方案,以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财产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障车主对于机动车发生的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点:1. 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期间对第三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额度一般为五万元,车主可以选择加额保险费将额度提高到二百万元。
2. 车辆损失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期间发生碰撞、擦挂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无法维修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价值的70%。
车主可以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将赔偿额度提高到100%。
3. 全车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或抢劫,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市场价值的70%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保险适用于玻璃因外来物体撞击或者其他因素破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5. 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意外险如果车辆在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因此造成的伤害和身体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6. 其他可能的损失其他可能的损失还包括车损保险、不计免赔险、发动机险等。
车主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购买。
二、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车主在选择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要结合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保障范围来计算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车辆品牌和型号不同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保险费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越新、越昂贵的保险费也就越高。
2. 车龄保险费与车龄的相关性并不一定。
在有些情况下,老车型的保险费反而会更高。
而一些车型造型独特,配置优越的老款车型,虽然车龄较长,但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3. 驾驶员的驾龄和记录驾驶员的驾驶经历和驾驶学历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的计算。
探求我国车贷险的出路

摘 要 :我 国 车贷 险 业 务 开 办于 1 9 9 8年 。于 2 0 0 2年 下 半 年 达 到 顶 蜂 。这 一 具 有 良好 发 嶷 前 景 的 险 种 经 过 几 年 高 速 发 展 后 。由于 E大 的 市 场 A 险 而 在 2 0 0 3年 中后 期 l 然 止 步 。 然 而 。车 贷 险 的停 办 不 是瓣 决 同器 的根 本 途 径 。t 要 的 是应 当客 观 认 识 车贷 险 B前 断 处 的 困 境 并 寻 求新 的发 展 出路 。
李 华 明 龚 钰 涵 ( 湘潭 大学商 学 院 ,湖 南 湘潭 4 1 1 1 0 5 )
展 达 到 顶 峰
车 贷 险 ,全称 汽 车 消 费 贷 款 保 证 保 险 ,是 一 种 担 保 性 质 的 履 约 保 证 保 险 ,即 借 款 者 根 据 银 行 的要 求 . 请 求 保 险 公 司 为 自身 信 用 提 供 担 保 的 一 种 保 险 形 式 。
意 见 》 等 一 系列 的 相 关 举 措 ,有 效 刺 激 了 私 人 的汽 车
年 4月 重 新 推 “ 个人汽 车消费贷 款保证保 险” ,即 所 谓 的 新 车 贷 险 。但 车 贷 险 市 场 陷 入 低 迷 ,无 论 是 保 险 公 司 ,还 是 银 行 、汽 车经 销 商 以 及 众 多 的消 费 者 都 对新车贷险反应冷淡 。
据 保 监 会 的要 求 重新 制 定 车 贷 险 条 款 费率 ,规 范 车 贷
险业 务 自此 . 旧版 的车 贷 险 完 全 退 出市 场 。 保 险 公 司在 痛 定 思 痛 、认 真 反 思 之 后 ,于 2 0 0 4
了第 一 代 汽 车 消 费 贷 款 保 证 保 险 。 车贷 险最初主要 针对企业 法人 的车辆 团购业 务 . 而后转 向只经 营个人 汽车消费贷 款业 务 。1 9 9 9年 4 月 ,央 行 配 套 台 了 《 关 于 开 展 个 人 消 费信 贷 的指 导
中国人保介绍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 P&C(Peoples Insuran ce Company of China),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
是新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
经过60年的改革发展,现已发展为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集团公司,2009年经过股份制改造,注册资本306亿元,全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
拥有60年的发展历史,历经数次重大变革的中国人保,为中国保险市场培育、保险人才培养、保险技术升级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的强盛、人民幸福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十五”时期的发展,中国人保已经从原来的一家公司发展成为拥有12家子公司的现代保险集团,目前拥有分支机构4500余个,9家子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控股、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等。
集团经营范围已经从单一的非寿险发展到非寿险、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多个领域,基本建成保险金融集团。
中国人保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形成了多方面的优势。
中国人保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杰出的品牌优势,是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上品牌形象的杰出代表;中国人保构建了遍布全国城乡、比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人保机构网点遍布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共有营业机构网点4500余个;中国人保培养了一批熟悉国情、有较强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批对中国人保事业忠诚并为之尽责的优秀专业骨干。
全系统现有正式员工8万余人,人才结构合理,业务能力强,专业、高效的员工队伍,在核保、理算、查勘、定损、理赔等各个环节中能够给客户带来高质量和多样化的保险服务;中国人保一直以“人民保险,造福于民”为使命,坚持以人为本,把关心员工、理解员工、尊重员工、爱护员工始终作为中国人保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倡导“ 求真务实、规范严谨、令行禁止、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工作作风,努力塑造具有中国人保特色的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八条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九条机动车盗抢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责任免除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被保险机动车被*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十二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车上人员的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第十三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征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第十五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六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次要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为8%、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0%、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5%、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20%;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为30%;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机动车损失的事故原因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为20%;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增加免赔率10%,机动车盗抢保险增加免赔率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发生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全车损失,免赔率为20%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第十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第十九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第二十条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确定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保险期间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知道第九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三十一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赔偿处理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三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三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第三十七条对于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九条第七条或第八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发生第九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第四十四条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上述各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费调整第四十六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合同变更和终止第四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四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车贷险的困境成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在 开展车 贷险业 务 的过程 中 ,保 险公 司 自身存 在管理缺 陷 ,一 些 公 司 为 了扩 大 自己的 市场 份 额 ,
贷 款车涉及 折 旧费 、停 放费 ,还有保 管费等一 大堆 费用 。而如 果妥 把这些贷 款 车拿去拍 卖 。保 险公司 还 得面 临拍 卖费用 大 、成 交价格 低 以及 车辆 如何过 户 等难题 。 由于车贷 险业 务 的经营涉 及到社会 方方 面 面 的利益 。因此 已经 引起 了许 多人 的关注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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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 年第 1 0 期 ( 总第 2 期)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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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鹰险
关键词 :率贷险;信用风险 :银保合作
中田分类号:F4 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5 93 (06 1 09 — 2 0 — 1 2O)0 — 03 0 0 X 公 司作为这 项业 务 的经 营单 位 ,更 应 该 冷 静 思 考 , 查 找 原 因 。积 极 应 对 。
二 、 车 贷 履 约 险 的 风 险 成 因
信 用 差 、 不 具 履 约 能 力 的 购 车 人 串通 , 帮 助 购 车 人
骗取银行 贷款 ;更有 少数 汽车 经销商 自成 立起 就抱
着 诈 骗 银 行 的 目 的 , 纯 粹 是 借 卖 车 之 名 行 诈 骗 之
实。
( )保 险 公 司 自身 的 管 理 缺 陷 二
隐 患 。一些 财产保 险公 司 。如平 安和华 安等 ,还成
人保助贷起诉真实案例

人保助贷起诉真实案例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佛山公司)与被告蔡小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人保佛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蓉,被告蔡小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佛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6464.26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理赔款为基数,从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4日,被告与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惠农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在惠农信用社贷款34190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8.2%,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贷款用途为个人或家庭消费,如被告逾期还款的,惠农信用社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为保证贷款归还,被告向原告投保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35754.64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4日零时起至2020年8月4日24时止。
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保险单载明的期限内,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固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上述合同签订后,惠农信用社于2019年8月4日向被告全额发放了贷款。
后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惠农信用社要求原告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于2020年2月22日向惠农信用社赔偿了剩余贷款本息合计26464.26元。
现原告有权依法代位行使惠农信用社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国人保新能源车险条款

中国人保新能源车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我国领先的综合性保险服务公司之一,为客户提供各类保险产品服务。
为满足市场需求,公司推出了新能源车险产品,旨在为新能源车主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服务,让车主轻松驾驶自己的新能源车。
新能源车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
下面就针对每种险种进行详细说明,以便车主更好地了解这些险种。
1.车辆损失险:此险种是保险公司在保障车辆本身安全过程中提供的主要保障。
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一旦遭受损失,可赔偿被保险人因车辆损失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或残值等损失。
同时,该险种还包含盗抢险、自燃险、涉水险等多种保障项目。
2.第三者责任险:此险种是为履行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而必须购买的基本险种之一。
该险种主要是为被保险人所驾驶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涉及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提供全面保障。
同时,该险种还包含了挪用、抵押车辆责任险、营业货物责任险等一系列补充保障项目。
3.车上人员责任险:该险种是为驾驶人员和乘车人员提供保障的险种。
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自身及其乘车人在意外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保险公司会在一定范围内为被保险人及其乘车人员提供相应的赔偿。
4.不计免赔险:该险种是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补充险种。
当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此次事故符合不计免赔险的赔偿标准,那么保险公司将无须收取车主免赔额度,即保险赔付全额由保险公司承担。
此外,中国人保新能源车险条款还包括了保险理赔相关条款、保险免赔相关条款等多种保险条款,其中不乏细节性规定。
总之,中国人保新能源车险条款的出台,为保障新能源车主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在购买保险时,车主可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险种及保额,保障自身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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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内容:1、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机动车辆的中国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中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本金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事故结案之日期间的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含律师费)及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10%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地震等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赔偿。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一)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错导致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贷款期间内投保人未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向本合同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且被保险人未代投保人投保上述四个险种。
(三)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对所签定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第七条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与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
第十条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和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确定的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投保人义务:(一)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及附件的内容;(二)投保时应一次缴清本保险的全部保险费;(三)应与被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与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empirenews.page--](四)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及本条款(三)项所述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发放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对象必须为购买使用车辆的最终用户。
(二)被保险人应督促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按期不间断对贷款所购机动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
(三)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
(四)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2、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二)第十四条被保险人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一)索赔申请书;(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正本;(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副本;(四)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五)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六)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根据设定担保方式的不同,保险人分别采取以下不同赔偿处理方式:(一)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抵(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和价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保险人有权随时了解抵(质)押物处置进展情况或派员参与处置;3、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欠款;(二)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对投保人所欠款项负责赔偿,但要扣除应赔偿金额10%的免赔。
第十六条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所需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八条如果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发生全损,投保人索赔的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金应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可直接偿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剩余部分再支付给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
争议处理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empirenews.page--](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除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外,不得中途退保。
提前还清贷款的,按投保人实际贷款的期限所对应的费率档次计算本保险合同保费,多收取部分退回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