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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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保险种类及保费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保险种类及保费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保险种类及保费一、引言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面临各种意外风险,如损坏、丢失或被盗等。

为了降低运输风险,各国普遍采用货物保险制度,提供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赔偿保障。

本文将介绍货物运输中常见的保险种类及其保费计算方法。

二、保险种类1. 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在货物从发货地点到收货地点的过程中,对货物因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或被盗的风险进行保险的形式。

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货物运输保险可细分为“平安险”、“一切险”和“翻覆险”等。

(1)平安险平安险是一种基本的货物运输保险形式,它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被盗提供赔偿保障。

平安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是货物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如50%或100%等,保费则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运输距离进行计算。

(2)一切险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形式,它不仅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被盗提供保障,还对其他意外风险,如火灾、水渍、碰撞等提供保险赔偿。

一切险的保额通常是货物实际价值,保费则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距离以及货物类型进行计算。

(3)翻覆险翻覆险是一种特殊的货物运输保险形式,它主要用于液体或易碎货物的运输。

翻覆险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翻覆损失提供保险赔偿,保费则根据货物类型、运输距离以及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计算。

2. 船舶货物保险船舶货物保险是针对海上运输而设计的保险制度,主要针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如海难、倒车等。

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船舶货物保险可分为“平安险”和“一切险”等。

(1)平安险船舶货物运输中的平安险与陆运平安险类似,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提供赔偿保障。

保险金额通常为货物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保费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运输距离等因素进行计算。

(2)一切险船舶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同样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被盗提供保险赔偿,且还覆盖了其他意外风险。

保额通常为货物实际价值,保费根据货物价值、运输距离以及货物的特性进行计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 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 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 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 于 因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守 上 述 约 定 而 导 致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对 于 因 被 保 险 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在当今的商业活动中,货物的运输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降低可能面临的风险损失,太平洋保险推出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这份保险条款旨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货物运输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保险责任1、基本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台风等;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碰撞等。

2、综合责任除了基本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因装卸过程中的疏忽、运输工具发生故障、货物被盗抢等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二、责任免除以下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等政治因素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3、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包装不善等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失。

4、运输延迟、市价跌落等间接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2、保险费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如果货物未按时到达目的地,保险期间最长延长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十五天为止。

五、索赔与理赔1、索赔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运输合同、发票、货运记录、损失清单等。

2、理赔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后,将进行调查核实。

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损失金额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将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赔款。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货物的情况、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等重要信息。

永安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险条款-永安财险备案【2010】附403-518号

永安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险条款-永安财险备案【2010】附403-518号

永安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一)标准条款1.冰雹扩展条款2.暴雪、冰凌扩展条款3.沙尘暴扩展条款4.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5.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6.地震扩展条款7.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8.自燃扩展条款A9.自燃扩展条款B10.盗窃、抢劫扩展条款11.盗窃扩展条款A12.盗窃扩展条款B1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1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5.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16.碰撞扩展条款1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18.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19.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20.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21.烟熏扩展条款22.恐怖活动扩展条款23.污闪、雾闪损失条款24.突然意外污染责任条款25.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26.玻璃破碎扩展条款27.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28.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29.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30.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31.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32.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33.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34.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35.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36.复制费用扩展条款3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38.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39.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40.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41.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42.专业费用扩展条款4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44.空运费扩展条款4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46.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47.重新安装费用条款48.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50.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52.委托加工扩展条款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57.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A60.其他物品扩展条款B61.其它财产条款6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A63.自动升值扩展条款B64.自动承保条款65.合同价格扩展条款66.共保条款A67.共保条款B68.放弃比例分摊条款69.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二)其他条款70.地震扩展条款B71.加快费用条款72.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B73.共保条款C74.附加、变动或维修合同条款75.电气损害条款76.液体渗漏条款77.污染风险扩展条款78.便携式计算机 / 移动通讯设备扩展条款79.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80.露天贮藏库存财产条款81.库存财产间接损失条款82.机动车辆条款二、限制类(一)标准条款(二)其他条款:83.电气原因(除外)条款三、规范类(一)标准条款84.仓储财产申报条款8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86.重置价值条款87.定值保险条款88.错误和遗漏条款89.不受控制条款90.不使失效条款91.违反条件条款92.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93.72小时条款94.赔款接受人条款95.抵押权条款96.指定公估人条款97.预付赔款条款A98.预付赔款条款B99.索赔单据条款100.紧急抢险条款101.分期付费条款A102.分期付费条款B103.消防保证条款104.指明财产条款105.工人条款106.施救费用条款107.商标及品名条款108.保费调整条款109.免检条款110.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111.独立被保险人条款(二)其他条款112.预付赔款条款C113.报案时间延迟条款114.赔款支付条款115.授予特权条款116.不可撤销条款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条款(一)标准条款1.冰雹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

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1、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由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包括本车司机和乘务员及车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司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三)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四)任何财产损失;(五)主险规定的责任免除;(六)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座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每座赔偿限额由承运人根据风险状况和缴费能力自行选择。

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所有司乘人员的每座赔偿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国内⽔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货物遭受的下列损失:
1.因⽕灾、爆炸、雷电、冰雹、暴⾬、洪⽔、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具发⽣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

5. 在发⽣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付的直接、合理的费⽤。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除承担基本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保险货物遭受的下列损失:
1.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容器(包括封⼝)损坏⽽渗漏的损失,或⽤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遭受⾬淋所致的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免除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对由于战争或军事⾏动、核事件或核爆炸、保险货物本⾝的缺陷或⾃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被保险⼈的故意⾏为或过失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全程是公路运输货物的,因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她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得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得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得,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得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得其它必要得、合理得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她专门职业所产生得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得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得卫生装置,以及售出得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她人得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由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得任何牲畜、车辆、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她升降装置造成得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得损害责任;(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赔偿责任;(六)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得停产、停业等间接损失;(七)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得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固定场所内布置得广告、霓红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得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赔偿责任。

财产险常用险种介绍-2012.8

财产险常用险种介绍-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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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企财险常用险种及责任比较 特种设备综合险 火灾公众责任险 家庭财产综合险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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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条款:永安保险(备案)【2009】N46号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保险标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酒店宾馆、餐饮服务业、 网吧、批发零售业、休闲娱乐业、大型会议展览馆等 三、风险状况:(1)可燃物多(内部装饰材料均大量采用可燃木料 和塑料制品);(2)空调设备多,管道、坚井多;(3)出入口少、疏散 困难;(4)客流量大、火灾危险因素多(防火安全意识不强);(5)维 修施工多;(6)厨房用火不慎都容易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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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附加险种 (一)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 (二)附加自燃保险、 (三)附加货物责任保险、 (四)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 (五)附加扩展维修、检测、检验保险、 (六)附加特种设备全年盗抢保险、 (七)附加临时运输保险、 (八)附加玻璃单独破碎保险、 (九)附加隧道施工保险、 (十)附加第三者责任扩展吊装货物损失保险、 (十一)附加第三者责任扩展地下设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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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保方案
险别 险种 特种设备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碰撞倾覆 附加自燃险 附加全车盗抢 附加 险 附加隧道施工 附加操作人员责 任保险 合计 伤亡累计赔偿限额10 万(不含医疗) 伤亡累计10万,其中 医疗费用不超过1万 累计10万 限额 费率 3.5‰ 20‰ 8‰ 2‰ 2‰ 15‰ 2‰ 12‰ 免赔条件 1、每次 事故绝对 免赔额 10000元 或损失金 额的20% ,附加碰 撞倾覆绝 对免赔率 为30%。 特约 1、山西 省境外出 险的标的 ,我公司 不承担赔 偿责任; 2、每次 事故施救 费用赔偿 限额2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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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100万元 50万 元 5万 元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4万元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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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15版)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蔬菜、水果。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雷击、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 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及码头和隧道坍塌;(三) 装货、卸货或转载时,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不属于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四) 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五)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第六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五)盗窃、抢劫、整件提货不着(六)保险货物在装货前已有的损失、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七)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业务;(八)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九)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十)驾驶员酒后驾车;(十一)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二)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的损失;(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可以按照一年确定,也可以按照单程运输期间确定。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每次运输的单项保险期间自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凭证注明的运输车辆离开起运地发货人最近的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收货人在目的地最近的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对未到达最终目的地而提前终止运输的部分货物,保险期限自卸离运输工具时终止。

保险费第十二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货物包装方式改变、更换运输工具、变更运输线路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或核实损失,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二)货物损失清单;(三)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四)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五)事故报告书;(六)救护费用发票;(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每次事故的免赔率在赔款中扣除。

除非另有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既载明了免赔额,又载明了免赔率,将按照免赔金额高者进行扣除。

第三十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实际损失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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