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

为切实加强对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管理,特制定《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加速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的形成与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是指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等提供专利技术及产品展示、交易及其他相应的一系列相关服务的服务系统。

第三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由各地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组成。

各展示交易中心独立运作,在业务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第四条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各中心之间联合建立有效的全省合作机制,促进互动,开展全省各中心联合活动,构建全省统一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网络。

第五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一)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现场或网上展示、交易、推介活动,举办专利或知识产权咨询、研讨活动;(二)开展日常专利经纪活动,促进专利技术与资本对接;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提供相关专利咨询,帮助企事业单位、专利发明人选择正确的发明创造方向和路径,促进发明创造活动与市场衔接;(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举办专利经纪、专利市场管理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开展专利经纪工程师、专利发明人等培训交流活动;(四)围绕专利技术交易开展相关的知识产权投融资、评估、评价、咨询等服务;(五)开展专利技术市场的统计和相关研究、咨询工作;(六)开展闽台专利技术交流;(七)开展与全国各地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合作;(八)接受政府知识产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其它专利或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福建省化工领域专利技术对接会的预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福建省化工领域专利技术对接会的预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福建省化工领域专利技术对接会的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知管[2015]3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5.10.12【实施日期】2015.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福建省化工领域专利技术对接会的预通知(闽知管〔2015〕32号)各有关高校院所,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闽政办〔2015〕2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运用,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我局拟于11月中国专利周期间举办2015年化工领域专利对接会,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一、请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对辖区内化工领域企业转化运用专利技术情况的调查摸底,主动为我省高校院所和企业牵线搭桥,促进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化对接。

二、为增强对接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该项工作,组织推荐1-2家近期取得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的化工领域企业出席对接会进行签约,同时推荐5家以上化工领域企业10人以上参加对接会,于2015年10月30日将上述企业名单汇总表及联络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处。

三、请高校院所及时了解本单位化工领域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动态,组织有关科研人员参加对接会,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将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3)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同时将专利信息发布PPT(10分钟左右)发至邮箱fzkjht@。

四、本次对接会由省知识产权局主办,部分高校院所协办,具体事务由国家专利技术(福建)展示交易中心承办。

目前,部分高校院所化工领域400多项有效专利已汇编成册,现随文发至各地,请大家积极配合做好对接会前的各项工作。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13日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

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

交易类机构以促成具体的技术交易为主要目标,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撮合、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平台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分享资讯,推广技术,开展政策宣讲与咨询、技术转移氛围营造、人员培训交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评价和业务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4.1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有关城市知识产权局,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6〕14号)中关于考评、考核管理的规定,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

此次考核工作涉及面广,为制定更为科学的考评方案,切实做好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我局草拟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印发,以征求意见。

请于2010年4月20日下午4∶00前反馈修改意见,以正式纸件(行文,加盖公章)和电子件(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致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草案)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国专利技术的转移、转化、产业化工作,加快发展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适应目前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展示交易中心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推进展示交易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6〕14号)的考评、考核管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加强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动态考评管理。

一、考核验收时间2010年4月-5月二、考核验收对象和范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展示交易中心建立之日起(以发文之日计算),有效期届满两年的19家展示交易中心,以及将于2010年5月15日有效期届满两年的14家展示交易中心。

(具体名单请参见附件1)三、考核验收方式(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展示交易中心考核验收工作办公室和考核验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若干个专家组。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0.25【实施日期】1993.09.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技术市场繁荣和发展,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

技术市场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技术贸易活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

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规定,鼓励和支持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各类技术贸易活动。

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促进各行业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二章技术贸易活动第六条鼓励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

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七条禁止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行为。

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采取技术交易会(包括招标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技术拍卖、常设技术交易所、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以及其他形式。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福建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福建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闽知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知识产权正文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知发〔2021〕28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福建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合规、便民、效能原则,聚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政策供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激励功能,实现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1.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优先审查推荐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业务程序、质量要求以及专利压缩审查周期相关工作要求,及时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系统报送,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压缩审查周期工作做好前期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国知发管字[2005]128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5]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工作,加强展会活动的管理,促进专利(知识产权)主题展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工作,加强展会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将后两者统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各类展会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博览会等形式的展览展示交易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独家主办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第一主办单位主办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国务院其它部委或者中央部级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政府的邀请共同或者联合主办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非主办单位或者非参与主办单位的名义参加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参与的展会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应当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主题相关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原则上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主题相关的展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22
•【字号】榕政综〔2021〕155号
•【施行日期】2021.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2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有关要求,我市已启动知识产权奖励扶持政策修订工作,将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资助、奖励等政策,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经研究,自2021年7月1日起,暂停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10号)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条款内容。

请各单位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2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管
理规定的通知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管理办法的
通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

为切实加强对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管理,特制定《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专利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加速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的形成与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是指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等提供专利技术及产品展示、交易及其他相应的一系列相关服务的服务系统。

第三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由各地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组成。

各展示交
易中心独立运作,在业务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第四条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各中心之间联合建立有效的全省合作机
制,促进互动,开展全省各中心联合活动,构建全省统一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
中心网络。

第五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任务与功能
(一)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现场或网上展示、交易、推介活动,举办专利或知识
产权咨询、研讨活动;
(二)开展日常专利经纪活动,促进专利技术与资本对接;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提
供相关专利咨询,帮助企事业单位、专利发明人选择正确的发明创造方向和路径,促进发明创造活动与市场衔接;
(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举办专利经纪、专利市
场管理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开展专利经纪工程师、专利发明人等培训交流活动;
(四)围绕专利技术交易开展相关的知识产权投融资、评估、评价、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专利技术市场的统计和相关研究、咨询工作;
(六)开展闽台专利技术交流;
(七)开展与全国各地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合作;
(八)接受政府知识产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其它专利或知识产权
相关活动。

第六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认定条件
(一)中心申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资金、设施等投入须在30万元以上,按照
企业运作方式进行管理,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二)具有符合开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要求的场地、设施等硬件条件,其中室内
场地面积须在300平米以上;
(三)具有3-5个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运营体制、内部机构设置及
管理方式合理,提倡社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专业人
士和专利发明人等参与;
(四)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拟定近期及5年发展规划,规划应系统、详实和具
有可操作性,应当是在组织相关方面和专家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五)具有符合建设和发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客观要求的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
(六)中心申报单位所在地具有良好的专利转移、专利孵化创业、专利实施与产
业化环境;
(七)中心建成以后,通过发展,能够发挥带动和辐射城市周边区域乃至全省的
作用;
(八)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必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申报、认定和管理
(一)申报
1.申报单位首先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深入调研、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方案。

建设规划方案应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建设规划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背景、必要性和意义;
(2)可行性分析(包括当地特色与优势);
(3)建设主体;
(4)总体目标与阶段目标;
(5)主要功能与作用、具体业务内容;
(6)管理机制、运作模式与组织架构;
(7)支持和保障条件;
(8)近期工作计划和长期规划;
(9)其它相关内容。

2.中心申报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必要时可共同向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进行申报。

3.向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申报方案时,应同时附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推荐函。

4.申报材料以正式纸件文本和电子文本形式报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二)认定
1.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将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查,择优认定。

2.优先考虑条件优越并具有积极性的申报单位。

3.优先考虑已初具规模、有一定基础并有和较好发展前景专门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机构。

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依照内部管理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认定。

予以认定的,行文批复。

(三)管理
1.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的单位授予“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牌匾,比如“福建省专利技术(宁德)展示交易中心”。

2.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对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中心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按照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中心业务给予相应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3.中心按照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平台建设,开展业务。

中心在实施建设规划方案过程中,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4.中心以福建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名义开展业务。

5.中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全省知识产权系统的良好社会形象,树立和维护全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品牌形象。

6.中心开展业务工作遵循现代中介机构运作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律,采取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模式,按企业化方式进行管理。

7.中心要积极配合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开展活动,承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工作。

8.中心要制定文明服务规程,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用语规范,文明服务,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9.中心应向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及时汇报工作情况,按要求提交阶段或年度工作总结。

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报告。

10.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将对各中心开展定期考评工作,以年为周期组织年检,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平台工作进行奖优汰劣的重要依据。

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要求其整改,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其资格。

第八条扶持措施
(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情况,从专利信息、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中心所在地政府和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场地、设施等扶持或配套支持。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相关各界、公众、专利发明人等给予各种形式的赞助和支持。

(四)对于工作优秀且符合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申报条件的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