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之所以存在,是由于人类的利己性以及资源的稀缺性,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刑罚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和种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惩罚犯罪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等权利,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2.保护社会利益:刑罚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共财产等社会利益。
3.教育和改造罪犯: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
通过刑罚的实施,可以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刑罚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刑罚的种类有很多种。
常见的刑罚种类包括: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人主要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这些刑罚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严重程度进行选择。
2.从刑:从刑是对犯罪人的附加处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这些刑罚通常与主刑同时适用,或者作为主刑的补充。
3.附加刑独立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常见于判决生效后执行之前暂时不用存入国库。
此外还包括并处、数罪并罚等多种执行方式和缓刑等适用情况。
4.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可能无法给予罪犯刑罚处罚,因此可以采取非刑罚处罚方法,例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法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此外,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罚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也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中,死刑已经被废除或限制使用;而在另一些国家中,拘役和无期徒刑可能被视为较轻的刑罚方式。
总之,刑罚的种类繁多,不同的种类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也应注意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注重教育和改造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为什么有些社会存在残暴的惩罚和处决方式?

为什么有些社会存在残暴的惩罚和处决方式?罪犯的处罚是整个社会团体维系秩序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在很多社会中,处罚方式有时候存在极强的残暴性,尤其是在古代社会中。
那么,为什么这些社会存在如此残暴的惩罚和处决方式呢?一、文化传统的影响某些社会存在深厚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很多时候被奉为圭臬,得到广泛传承和遵循,这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比如,对于一些罪犯犯下的罪行,人们认为必须采用同样残酷的方式来进行处罚和惩戒,这样才能彰显出权威和威严。
而这种文化传统的支持,也导致了一些极端处罚方式的延续。
二、社会的审美趣味社会中流行的审美趣味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处罚方式的因素之一。
在某些社会中,人们认为一些极端的惩罚方式可以唤起社会的公义感和正义感,这样就能够使罪犯感受到自己的罪行被全社会所唾弃,从而让他们遭受底层民众的谴责和唾弃。
这样的审美趣味往往感官上更加激烈,通过视觉、听觉等多方面感官的参与来求得更加深沉的效果。
三、权力结构的影响在某些权力结构严重的社会中,由于缺乏透明的司法程序以及公平公正的审判程序,这导致了当权者会采用各种手段来维护他们所坚持的政治、宗教观念与社会制度。
在这些社会中,由于权力结构的滥用,司法制度也往往缺乏公正性和证据性,于是采用刑讯逼供等极端方式来惩罚罪犯。
四、经济因素在一些社会中,由于经济水平的低下,导致治安环境不太稳定,社会普遍缺乏秩序。
当社会上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福利左右窘迫时,不同阶层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冲突和关系。
由此,一些人犯罪以获取利益或为维护自身或者家族的地位,也会导致当权者选择使用残酷的惩罚手段来震慑整个社会。
结论以上几个因素往往是相互交织的,各自的作用不同。
在当代,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提升,这些不适宜的现象已逐渐被禁止,取而代之的是更为有效和具有现代审美感的未来化惩罚方式。
但是,各个国家之间的差距仍然很大,所以,还需要全球合作一起努力,争取让全人类都生活在一个安全、公正、平等和幸福的社会中。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刑罚起源于对受尽战争的疲惫人们对个人自由的捍卫,君权即为无数个人自由的总和。
第二章惩罚权“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道德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重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即,任何不以人类感情为基础的法律终被战胜。
人们希望抵抗野蛮,捍卫自由。
为了保证自身的自由,就必须割让一部分自由,每一份被割让的小小自由结晶的结合,最终形成了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结论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读到这句话,全身打了一个激灵。
“罪刑法定”我们一直视作理所当然的定理,是一代一代人努力的结论。
我们所在的未来是过去的延伸。
结论二:法律应当被遵守。
君主只负责立法,不能既是立法者又是指控者。
指控意味着辩护,对抗意味着必须由第三人做出最终的裁断——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作出的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结论三:法律当遵循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之宗旨,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
法律必须准确,明确的法律避免引起擅断与徇私。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一种弊端。
法应当被知晓,否则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没有成文的东西,社会就不会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只有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而修改。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罪责性相适应。
贝卡利亚在“罪责性相适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应当对犯罪分级“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在第六章的基础上,贝卡利亚进一步提出主张“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在这主张上我看见了“法益侵害”的影子。
【2016年】论刑罚的目的【刑法论文】

刑法论文-论刑罚的目的引言何谓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
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
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
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
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
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
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
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
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
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
那么如何写读后感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篇1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
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
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
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
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
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
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
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
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
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
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
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
刑罚目的(八)

预防思想
预防思想内在的三个先决条件: (1)对于人类未来行为,可以作出可 靠听预测。 (2)刑罚要能确实依据行为人的危险 性而定,而有发生预防效果的可能。 (3)犯罪的倾向可以经由刑罚的威吓、 教化与保安等功能,特别是经由公开审判 与妥当的刑事执行而产生教化功能,并能 有效地抗制犯罪。
(4)贾宇:《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下节课中关于死刑的问题由同学们采用演讲 的方式学习。
第十页,共10页。
第六页,共10页。
报应思想
现代刑罚的报应思想建立于下述三个 先决条件:
(1)国家有权对于犯罪行为人科处刑 罚,以刑罚的痛苦报应犯罪的恶害。
(2)罪责的轻重程度具有可分性 (3)原则上要尽可能使罪责的程度与 刑罚的高低相当,而且法院对于行为人的 宣判,也使社会大众认为科处行为人的刑 罚系行为人罪有应得的报应。
的一般人犯罪。
威吓主义(不敢犯)、心理强制主义(因不敢犯 而不想犯) 、警戒主义(不想犯)
前两个主张均易导致严刑峻法。
2、特别预防主义: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人将来
再实施犯罪。 改善主义、防卫主义。
3、双面预防主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第三页,共10页。
(三)折衷主义
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一、刑罚本质与目的的区别
1、刑罚的本质
刑罚的本质是指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之
所以成为刑罚的根本属性。
外国刑法理论所说刑罚的本质一般是指刑罚的正
当化根据。有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之争。 惩罚性与观念、髡刑 2、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创制、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
达到的效果。刑罚目的虽然是主观的、人为的,但同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公正——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第三章结论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立法者拥有此权威(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并不等同于司法官员)2.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平等受约束统治者: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违反契约被指控方:有权否认司法官员: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3.反对严刑峻法违背了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严格遵守法律文字,组织自由解释,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第八章犯罪的分类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第九章关于名誉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第十章决斗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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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之所以存在,是由于人类的利己性以及资源的稀缺性,人们总会产生纷争,利益总会或多或少地受到损害,人们需要保卫自由不受他人侵犯。
因此他们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给国家,由国家行使刑罚权来对罪犯制裁,使社会正常秩序得以稳定。
由此,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且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过于严酷的刑罚违背了明理性、公正以及社会契约的本质,并且,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死刑作为最最严厉的,剥夺人们生命的刑罚,人死亡后强烈的虚无感使得这一刑罚成为重要的震慑犯罪的手段。
但人们究竟是凭借怎么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公民让渡了自己一部分的权利形成了国家的刑罚权,但应该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生命交给他人处置吧。
并且,体现着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恶劣的谋杀行为,反过来却把自己安排成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当然你可以说一方代表邪恶,但另一方代表正义,但是是谁给予了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生命的权利呢?从上述定义,死刑的存在理由在于某人被剥夺自由后仍然有影响这个国家安全的危险,第二,处死罪犯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手段。
由此,李昌奎案件中,罪犯手段恶劣、犯罪对象指向了两个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简单明了,就是一个强奸并且故意杀人案件。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数罪并罚,依照罪行法定原则,判死刑无可非议。
但是从死刑到死缓,关键问题在于“自首”这块免死金牌,法律规定自首作为减轻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昌奎,死刑变成了长期监禁,如果表现积极良好,说不定还可以提前释放。
因此民众们不满意了,受害者不满意了,狂欢式地激起了一阵又一阵的民意轰炸,要求判李昌奎死刑。
民意不可逆,但是多数人的专制往往比少数人的专制更有害,因为前者更加容易蒙蔽人们,让他们以为自己的决定是正确而公正的,然而大多数人其实都会受到舆论的错误导向从而参与了多数人的暴政。
死刑与监禁而言,一个代表着刑罚极端的强烈性,另一个则是刑罚的延续性。
哪一个更有威慑效果呢?贝卡利亚说当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是,刑罚就可以收到它应有的效果了。
那么死刑无疑是最严重的刑罚,尽管源于杀人者偿命的古老观念,但对于人性来说过于凶残,并且,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因此,有可能被判死刑的罪犯对于犯罪更加无所畏惧,反正都是一死,多杀几个与少杀没有什么区别,他们也往往会在犯罪后使尽一切手段
逃之夭夭,因为只要能不死,去哪里都无所谓。
而对于监禁,剥夺的是人的自由权,尽管看起来没有死刑那么恐怖,但若旁观者考虑到受苦时间的总和,刑罚的效果未免不可以达到。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当犯罪发生,社会总利益受到了损害,此刻要补偿该损害并且不造成新的损害的最好办法就是罚款而不是死刑。
罚款可以说是所有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了,视财如命者除外。
虽然说有为富人逃避责任之嫌,也有生命和尊严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等论断,但从转移支付的角度,罚款的确可以弥补被害者的一部分损失并且不对社会造成新的损害。
由此可以说明,刑罚总是要往缓和的方向发展的,废除死刑也是一种大的趋势。
那么,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既然有自首等减轻情节的存在,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执行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