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

合集下载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19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19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机关的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二)商洽性工作函;(三)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四)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五)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十)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文件。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

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

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

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

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印章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印章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印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承市政办字〔2017〕180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印章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7〕180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行政审批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办字[2017]12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职责和事项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65号)等文件精神,市发改委等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和实施的审批事项已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衔接到位,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22枚行政审批印章。

相关印章废止后,交市政府统一封存。

附件:废止行政审批印章清单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1日附件废止行政审批印章清单(共22枚)一、行政审批专用章(7枚)1.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2.承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3.承德市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专用章4.承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专用章5.承德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6.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专用章7.承德市风景名胜管理处行政许可专用章二、其他行政审批用章(15枚)1.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年审专用章2.承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用章3.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核准专用章4.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5.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变更专用章6.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审批专用章7.承德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业务受理专用章8.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与原件无误章9.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与原件无误章(1)10.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与原件无误章(2)11.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与原件无误章(3)12.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与原件无误章(4)13.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与原件无误章(5)14.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与原件无误章(6)15.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与原件无误章(7)。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厅委《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的原则,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四类保障性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并轨后,现行的四类保障性住房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业务培训、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对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制定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电⽹建设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各县、⾃治县、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电⽹建设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oo⼋年六⽉⼆⼗⽇电⽹建设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电⼒供应,加快电⽹建设速度,妥善处理征地拆迁补偿⼯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电⼒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承德市电⽹建设领导⼩组负责领导全市电⽹建设⼯作,各县(区)参照成⽴相应机构。

市电⽹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市发改委电⼒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解决电⽹建设⼯程中遇到的征地、拆迁等补偿⼯作,并负责对各县(区)⼯作进⾏检查督导。

第三条项⽬所征收的⼟地、占⽤的通道为电⽹建设⼯程专项使⽤。

第四条项⽬征地拆迁及砍树补偿等⼯作由⼯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程所在地相关县(区)要成⽴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作机构,积极配合⼯程建设单位协调征地拆迁补偿⼯作。

供电公司按照规划设计⽂件,负责划定征地拆迁范围及类别,协助国⼟资源部门测量、核准征地拆迁数量及其他补偿项⽬数量。

第五条市电⽹建设领导⼩组对相关县(区)的征地拆迁补偿⼯作实⾏⽬标管理,各县(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补偿细则,并督促项⽬建设单位将补偿资⾦及时、⾜额兑现给被拆迁⼈,以保证被拆迁⼈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各县(区)的征地拆迁及补偿⼯作,接受承德市电⽹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

第⼆章征地拆迁实施原则第七条凡位于电⽹建设⼯程区以内或线路保护区以内,影响电⼒设施安全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地、⼯程附属设施⽤地等均属于征占地范围。

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电⽹⼯程建设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树⽊均属拆迁、砍伐对象。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好九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好九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好九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2021〕-18•【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好九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好九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9日承德市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好九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践行“两山”理论,高质量抓好“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抢抓机遇,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把我市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市委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新时代“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总目标,坚决扛起“水源涵养、生态支撑”两区建设政治责任,立足我市区位、生态优势及生态补偿既有工作基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为契机,抢抓国、省政策机遇,着力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把我市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积极探索生态保护补偿“承德模式”。

二、重点任务(一)摸清承德自然资源底数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方法,定期对承德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资源、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进行核算,精准评估生态资源资产,及时摸清我市各类生态资源底数,打牢生态保护补偿基础。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0日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我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全市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源包括全市范围内所有风电、光伏发电资源。

第三条全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由市级统筹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布局。

各县(市、区)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自行签订协议等方式授权资源开发。

第四条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采取区域化整体开发模式。

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开发规模以20万千瓦为基准(上不封顶)。

第五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优选”的原则,采取资源竞争性配置的方式来确定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企业。

资源竞争性配置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采取组织专家打分论证机制,围绕企业综合实力、项目融合程度、技术和科技水平、带动能力、对地方贡献等方面对企业的开发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打分排名,将评估结果报政府授权部门,政府授权部门再呈报市清洁能源产业推进领导小组集体决策。

第六条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应与各行业进行有机融合,围绕装备制造、储能、氢能、微电网等产业,结合市场化交易等形式,实现“发、储、用、造”、源网荷储协同互动,云大物移智跨界带动崛起的产业形态;应符合技术经济超前性、设备先进性、布局合理性、环境友好性;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有利于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9〕48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9〕48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9〕48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国网承德供电公司:为持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电力用户接入效率、降低社会“获得电力”接入成本、切实优化公共服务,结合《承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试行)等六个“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文件的通知》(承市政字〔2018〕102号)文件精神以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市人民政府“十三五”电网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承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包括各电压等级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环网柜、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等相关规划建设项目。

二、主要意见(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1.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项目选址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各级政府应将属地供电公司纳入规划委员会,参与各项目规划预审,提前解决各新增项目用电需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承德供电公司)2.需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供电公司应按照控规深度编制《电网设施布局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将《电网设施布局规划》中涉及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与地块基础设施同步推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
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承市政办字[2014]163号
【发布部门】承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4〕16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承德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承德市电网建设,规范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军事设施保护法规汇编》(河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下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域内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维护征地拆迁双方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原则;
3.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确保稳定原则;
4.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5.建设务实高效、清正廉洁、服务型征地拆迁团队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