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的范围-精品文档资料
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导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用于规范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围绕行政复议法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和释义,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要求以及效力等方面。
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活动。
”这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即只有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而“具体的行政行为”指的是特定事项下的具体决定,如批准、许可、处罚等。
三、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
”这一条规定了申请复议的时间限制,即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申请。
超过这个时间限制,申请将不被受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条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随时提出听证要求。
”四、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复议应当写明具体请求和理由,并附上与所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这一条规定了申请复议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请求和理由需要详细说明,以便于复议机关进行审查。
同时,还需要提供与所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接到申请后,复议机关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答复。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上级复议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一条规定了复议机关作出答复的时间限制。
通常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在五十日内作出答复。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十日。
五、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复议决定是终局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范围之探讨

行政复议范围之探讨一、由李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予复议案所引发的思索李某系某市某高校退休教师,其在大学工作期间,因工资职称问题与校方产生纠纷。
1993年12月,该校就李某的工资和职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于1996年1月李某退休时执行完毕。
李某对校方的处理意见不服,屡次到中央及省、市有关部门上访.1996年10月该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李某反映的问题再次进行调查研究。
形成“关于李某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材料,上报市教委。
同月,市教委拟写了某教函(1996)21号“关于李某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连同校方上报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李某本人。
该报告载明:“我委原那么上同意该校对李某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
”李某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人民政府以其“要求复议的事项属于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机构对教职工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于1998年7月做出复议决定,不予受理李某的复议申请。
笔者认为,市教委的报告,“主送”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因此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交办事项请求批示的内部行政行为,但同时“抄送”给行政系统外部的当事人李某,使得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同时带有外部行政行为的性质。
这就使得市教委的行为客观上带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竞合的特征。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很难得出该行为应纳入复议的范围的认识,因为我们不能无视该行为的内部行政行为的特征,也不能忽视该行为的外部行政行为的特征,而笼统的以该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的理由简单地将其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
那么,该案究竟是否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这就需要对行政复议范围加以研究认定。
二、行政复议范围的合理构建(一)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基本模式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基本模式,就是复议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或基本标准,依据这个标准来确定何种行政纠纷可纳入行政复议之内。
理论上关于复议范围模式有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
91-114页 行政诉讼法

第五节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掌握)(一)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广,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包括11项内容,要掌握具体内容,对第9项履行法定职责要加以注意;2,根据该法第7条,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政府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复议3,排除范围(1)内部行政行为;(2)行政居间行为(3)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向国家机关提出。
================ 第91 页================(二)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管辖包括如下几种:1,由人民政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1)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2)对政府派出机构,向派出机关申请;(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不服的,先向国务院部门提出复议,对复议还不服,可选择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2,不服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海关、金融、国税等垂直领导单位,只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 第92 页================3,由派出机关、机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1)对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不服,向派出政府提出;(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不服的,可向派出部门提出,也可向本级政府提出。
4,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提出。
5,其他情况:(1)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作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提出;(2)对被撤销的机关撤销前做出的行为,向继续行使其职能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 第93 页================二,行政复议程序,主要有四个: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一)申请:1,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备提出复议的主体资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该行政行为予以审查及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范围和适用对象等重要内容。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公众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 充分性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具有充分性,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应当受到复议机关的审查和裁决。
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追求真理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坚持追求真理,切实查清案件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公正。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1. 提出申请: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可以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受理和审查: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格、复议请求的合法性等进行初步审查。
3. 调查和听证:对申请事项需要进一步调查搜集证据或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时,可以进行调查和听证。
4.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根据调查和审查的结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复议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5. 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复议决定的要求,及时履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同时复议机关也应当监督行政机关的履行情况。
四、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等。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进行复议。
五、行政复议的适用对象行政复议适用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六、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的一种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对于行政机关的一般性行政行为,如行政规章制定和公文发布等,通常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1. 行政复议的请求人应具备行政复议的诉讼主体资格,包括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被行政行为影响的合法权益人。
2. 行政复议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一般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特殊情况可适用特定的申请期限。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行政复议的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请求行政复议的事由、理由和依据;2. 相关证据材料,如行政行为的证明文件、相关合同或协议等。
五、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1.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处理进程。
2. 调查: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3. 听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和陈述。
4. 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审查申请材料、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行政复议决定。
5. 通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通知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并解释理由。
6. 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履行。
六、行政复议的效力和追究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照决定的内容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尽量避免了将纠纷转入司法程序,具有快捷、便利、费用相对较低的特点。
但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一、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范围
本解释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五、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内容:包括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等。
(二)审理方式:采用书面审理为主的方式,也可以视情况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
(一)决定内容:根据审理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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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的范围
复议的立法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行政复议范围当中规定的被申请人范围狭窄
行政复议法设定行政复议范围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而我国还有大量事业单位或者特殊的企业也可以作出行政行 为,如果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申请人对事业单位或者特殊企
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不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内。
在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当中, 出现“具体行政行为” 的专业法律术语, 但法律上并未对其内涵和外延加以界定, 公认的法定标准, 有些行政行为还难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行政机关规避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写明特定的当事人, 但所指对象明确, 这
样的行政行为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难以确定。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 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提 出申诉。
这里的其他人事处理指的是什么, 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人
事处理还是外部的人事处理或者是全部的人事处理, 是对人身权 的处理还是对财产权的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立法现状的不足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
2、 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楚
没有 如交
3、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界线不清楚
4、 人事处理决定”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楚
二、行政复议范围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
1、行政复议法自身的缺陷
行政复议范围存在的问题也是行政复议法存在问题的集中体现,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复议法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导致行政复议范围看似有一个固定范围,但实际范围并不明确,严重制约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行政复议制度整体效能的发挥。
2、行政复议工作指导不利
按照立法的规定,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对法律作出解释。
从实际工作情况看,有些有争议的行政行为能否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法律规定并不明确,需要立法机关的及时指导,对有些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而从现实的情况看,到目前为止,立法机关并没有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请示作出具体的指导性的批复,而从其他渠道指导的情况看,作出的请示批复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不利于行政复议的发展。
3、行政复议理论研究缺乏有价值的理论成果
与行政复议工作密切相关的理论研究尚未形成规模,导致现实中的理论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制约了行政复议的发展。
4、法律引导错误
法律除了具有强制、惩罚功能以外,还有教育、引导功能,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合理的心理预期。
但从行政复议法规
定的情况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没有什么法定的标准,只要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与其有联系,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是行政复议法给人们提供的法定信息。
这样的信息带来的结果是,大量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却不予受理,既增加了行
政成本,也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还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
三、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法律制度的对策
1、扩大被申请人的范围
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况看,涉及被申请人的表述都是行政机关,这样的规定将大量可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业单位或特殊的企业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因此,必须对行政复议范围重新界定。
应当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机关”重新界定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组织或单位”更符合实际需要。
2、明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
和外延
必须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 将其内涵和外延界定清楚。
否则理论上的争鸣不可避免地带到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中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无论是哪种行政行为,都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成要素:第一,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组织或单位,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和企业;第二,实施行政行为针对的客体
即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行政行为处理内容,是授益行为还是赋予义务行为,即对权利客体的权益的影响。
3、明确界定“人事处理决定”的内涵和外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处理除了具有传统意义上的人事处理外,还包括人员隶属关系不明确、身份不确定情况下的外部人事处理行为。
对于传统的内部人事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
但对于外部的人事处理,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4、将抽象行政行为应当被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由于立法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监督,其他监督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日趋严重。
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某些基层行政机关,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乱收费用。
还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职责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导致规章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
对于这些问题,因立法明确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他监督机制又难以奏效,于是便形成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真空地带。
因此,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