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司法责任制新内涵及价值

司法责任制新内涵及价值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在我国逐渐建立和完善。
司法责任制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是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
司法责任制的新内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从严责任。
司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保持专业素质,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公正,做到“一案一查、一查到底”,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强化问责。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犯罪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司法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监督和问责,保证司法讲求法律、不受外部干扰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三是加强培养。
要注重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司法责任制的价值在于保证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治。
它是司法权力的有效约束和监督,是对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和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手段。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司法责任制的新内涵和价值,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责任制,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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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四项内容

司法责任制改革四项内容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包括法官责任、检察官责任、法庭责任和律师责任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容。
一、法官责任制改革法官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法官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法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法官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法官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职,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二、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检察官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检察官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检察官依法履职、公正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庭责任制改革法庭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庭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法庭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庭的权力和责任。
在法庭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法庭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法庭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加强对法庭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法庭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责任制改革律师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律师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律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律师的权力和责任。
在律师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律师的职责和义务,规范律师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律师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律师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法官责任、检察官责任、法庭责任和律师责任等多个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旨在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不稳定、执行难、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探讨改进方向。
一、审判质量不稳定司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应当是公正合理的,但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审判质量的稳定性存在问题。
有些案件中,相同的事实情况下,不同法庭的裁判结果却不一致,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了困惑和不信任。
改进方向: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
2. 完善司法制度,明确司法标准和程序,减少人为干预和主观意识的影响。
3. 加强案例指导和评估,形成一定的导向和规范,提高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执行难问题司法判决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但在一些案件中,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
改进方向:1. 完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
2. 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协调和监督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的统一度和协调性。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和改进,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三、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司法决策要基于法律和事实,以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导致决策结果不理性和不公正。
改进方向:1.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专业性,减少外界干扰和压力,确保司法决策的纯粹性和公正性。
2. 完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减少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3. 强化司法透明度,加大对司法决策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四、司法服务效率低下司法服务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但现实中我们也面临着司法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些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毕,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改进方向:1. 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设施和技术设备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司法责任制:建设更高效、更公正的司法

司法责任制:建设更高效、更公正的司法司法责任制是指通过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完善司法程序和机制,推动司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
司法责任制的建设是保障国家法治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更高效、更公正的司法的关键一环。
首先,司法责任制的建设能够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传统上,司法机关的工作以案件数量为主要衡量指标,导致一些法官或检察官只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形成了"办案拖延症"。
而在司法责任制的框架下,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将承担起明确的责任,包括审理案件的质量要求、办理案件的时限等。
通过明确责任,可以促使司法人员加强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拖延,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
其次,司法责任制的建设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过去,一些司法工作可能存在主观随意、个别偏颇的问题,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制,可以规范司法行为,明确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减少人为干预和滥用职权的现象。
例如,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或错误判决,可以追究个人或团队的责任,形成有效的问责机制。
这样不仅可以纠正司法错误,更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此外,司法责任制的建设需要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实现司法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司法也不例外。
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人为失误的可能性。
例如,利用智能化的案件管理系统,可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分配和处理,避免出现漏洞和偏差。
同时,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可以发现并解决一些潜在的司法问题,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要建设更高效、更公正的司法,司法责任制的建设不能仅靠管理规定和监督机制,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政府应加大对司法事业的投入,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法律界和学术界应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并为司法提供专业的支持和建议;媒体和公众应积极监督司法工作,及时揭示司法中的不公和不正之举。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完善⼈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意见为更好地保障⼈民检察院依法独⽴公正⾏使检察权,提⾼司法公信⼒,现就完善⼈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标和基本原则1.完善⼈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效的检察权运⾏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为相⼀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机制3.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实⾏检察⼈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负责。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定数量。
业务部门负责⼈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
根据履⾏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员。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为主任检察官。
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6.⼈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的案件,⼀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
决定初查、⽴案、侦查终结等事项,由主任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提出意见,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审核后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7.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

加强监督机制
加强对法官行使职权的监督,防止 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确保司法公 正和权威。
推进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司法工作的效 率和透明度,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 动和沟通,提升司法公信力。
05 结论
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结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司法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为了解决这 些问题,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而进行的改革。
司法责任制是一种对司法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旨在确保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廉洁地行使职权,提高司法公信 力和权威性。
司法责任制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司法责任制从建国初期开始逐步发展,历经了多个 阶段。
在改革开放后,司法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 更好的保障。
02 司法责任制的现 状及问题
当前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司法责任制实施中的不平衡现象
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存在差异,一些基层法院在独立行使审 判权、错案追究等方面尚未完全落实。
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
现有的考核评价机制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导致法官的审判质量得不 到有效监督和保障。
通过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等方式 ,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效果。
03
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的错案追究制度,明确错案的范围和责任主体,对故意或重大
过失造成错案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
03 司法责任制改革 的具体措施
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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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陈磊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
摘要: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也提出,要完善司法责任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再次强调,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这些清楚地表明,在司法改革的路线图上,主体责任越来越被强调。
本文立足于司法责任制这个核心,谈一下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的个人观点。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31-02
作者简介:蒋晓焜,福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
一、司法责任制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司法责任制最初是以错案追究制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
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改革目标,并提出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998年9月,最高院先后颁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便有了实行的相关依据。
二、司法责任制的现实价值分析
(一)时代合理性分析
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指司法权力主体对其权力运作行为负责,即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首先,完善司法责任制体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有权力无责任,会导致权力的滥用,而有责任无权力,则会导致不作为。
建立司法责任制是对司法规律的尊重,是责任伦理、责任追究的制度化,也是司法评价、司法监督的制度化。
其次,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办案粗心或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法官予以惩戒并以儆效尤,有利于减少法官违法犯罪、枉法裁判现象,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再次,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其目标之一,是解决法院内“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现状,解决审判分离和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的状况。
归根结底,落实司法责任制,有利于缓解司法机构过度“行政化”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的负面价值
首先,“错案”概念过于模糊,难以界定。
由于没有明确的限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判决结果出现错误、发还重审或者被改判的案件不加区分的一律认定为“错案”,同时由于法律会受到事实认定、法律语言条文模糊、社会文化等相关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于责任认定标准、追究范围、追责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方面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由此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对“错案”认定的不同标准,使得“错案”概念难以界定。
其次,挫伤法官办案积极性,审判一线岗位人才流失严重。
如前所述,由于政策调整、案件事实认定的偏差、法律条文语言的模糊性及其法官个人认识、素质水平的不同,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发还重审或者改判实属正常现象,如果下级法院以此结果作为评定“错案”的一标准,轻则对办案法官扣除奖金、诫勉,重则处以警告、记过及以上的处分,会严重影响到办案法官的积极性,很多法官选择拖延时间以少办案,降低被错案追究的风险。
三、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的个人建议
(一)严格界定“错案”的概念并明确责任追究范围
“错案”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现象,故应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其概念标准进行界定。
法律适用的逻辑程式是,将既定的法律规范(大前提)适用于特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从而得出判决结果(结论)。
故判定错案的标准主要有:一、事实标准,二、法律标准。
因此,错案标准应界定为办案法官对其承办案件,主观上有故意违法或存在重大过失的过错,客观上有违反事实、法律或明显违反逻辑规则的行为,主客观两方面缺一不可。
同时,根据《法官法》第32条以列举式方式规定的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及结合当前审判实践,因此,“错案”应是指人民法院中与审判相关的人员故意违法或存在重大过失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执行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的案件:具体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法官在审判中适用程序错误;在判决中适用法律存在明显低级错误。
(二)切实保障法院及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包括三部分: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
其中,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部分。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不独立,法官就不可能独立;法官不独立,案件的公正性就无从谈起,且易引起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
因此,法院应当从人权、财权上与政府相分离,并
且建立专门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来解除法官办案的“后顾之忧”,以防止因法官不独立及司法腐败而引起“错案”。
同时,实行党政分开保障法院及法官的独立、高薪制提高法官待遇等可从根源上杜绝法官违法办案,遏制司法腐败,提高法官素质,减少“错案”的发生: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从制度措施上保障法官独立与司法公正,从而建立权责相称、利害相关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以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完善我国法制建设。
(三)完善司法人员培训制度,保证司法人员业务不断提高
完善司法人员的培训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培训使初任司法官和现职司法官,在上岗之前或在岗期间进行的,以使其达到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效能,适应任职要求和实际工作发展需要的各项教育和培训活动。
具体来说,第一,主要应从培养司法官的法律应用能力和专业技能,提高职业素养入手,把培育人格健全、品德高尚、专业知识丰富的优秀司法官作为司法官培训的主要目标。
第二,在培训内容方面,应注重对法律实际运用技能的培训。
着力培训受训者的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推理能力,并与时俱进的培养相关法律思维,使法官能够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 参考文献 ]
[1]“司法体制改革”专题调研组.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与需要重视的问题[J].上海人大,2014.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指导[J].人民调解,2005.
[3]何勤华.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与需要重视的问题[J].上海人大月刊,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