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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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
分 内的事 , 因而应 当承 担 的过失 , 如 追究 责 任 。[ 1 ] 一 般说 来 , 司法 责任 应包 括这 两种 含 义 , 既包括 履 行 职责, 又包 括 不适 当履 行 职责后 应 承担 的惩 罚后 果 。但 是 , 也许是 受 到 “ 法律 责任 ” 等同“ 法律 制裁 ” 等
相统一的司法权力配置因素 , 增加责任担 当意识 。这也就是《 决定》 在论及“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时所
指 出的“ 让 审理 者 裁判 , 让裁 判 者 负责 ” 。 该 涵义 在 司法 改革 的实践 环节 很快 得 到认 可并逐 步试 行 。 如
2 0 1 4 年7 月《 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提出要完善 司法责任制 , 而司法责任制 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主审法官 、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审判委员会改革 , 出台权力清单制度 , 司法终身负责制 、 错案追究 制, 以及加 强 人大 法律 监督 和 党委 政法 委执 法监 督 。[ 6 也就 是 以完善 主 审法官 责任 制 、 合 议庭 办案 责
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 依法应当承担的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不包括 民事责任在 内的 种法律责任。[ 3 ] 另外 , 有论者从法官管理 的角度认识司法责任的主要价值 , 认为法官责任制的必要 性在于 : 纯洁法官队伍 , 加强法官管理 的需要 ; 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 的需要 ; 完善法官制度的需要 。 [ 4 ]
任制为抓手 , 突出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 , 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 , 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 严格错 案责 任追 究 , 形成 权 责 明晰 、 权 责 统一 、 管 理有 序 的司法 权力 运行 机制 。[ 7 在海 南省 , 自2 0 1 5 年3 月1 日 法院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 以来 , 全省各级法 院对照《 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 , 在 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 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 , 审判管理和监督 , 执行工作等方面取得初 步成效 。 [ s 以上可 以称为广义的司法责任制。 不难看出 , 广义说和狭义说的主要 区别在于: 前者强调权 责统 一 , 在 赋 予 办案 法 官 审 理裁 判 案 件 主导 权 、 决 定权 的 同时 , 强 调 办案 法 官对 于裁 判结 果 负 责 , 包 括对 错误 裁 判 负责 。而后 者 主 要强 调法 官 办 理案 件 时对结 果 负责 , 尤 其 要对 违法 办案 的结 果 承 担法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总结

司法责任制改革总结

司法责任制改革总结引言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该改革旨在完善司法系统内外的责任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总结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目标、现状和影响,并对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背景司法责任制改革源于对现行司法体制存在问题的认识。

在过去,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司法裁判不透明,司法公正性得到质疑。

此外,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势在必行。

目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确保司法权力依法行使,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1. 明确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2. 明确司法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对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制裁。

3. 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司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现状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 成果自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已经实施。

其中包括: - 成立了法院内部纪律委员会,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了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

- 出台了司法责任法,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强化了追责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

- 推动了司法公开和透明化进程,加强了审判公正性,同时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挑战虽然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取得了进展,但仍存在以下挑战: 1. 司法资源不均衡: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相对较少,导致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不高。

2. 纪律监督不到位:一些司法机关对纪律监督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仍存在不端行为。

3. 司法公正度有待提高:一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度仍然持观望态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司法体制和司法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 提升司法公正性: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升了司法公正性,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得到提高。

司法责任制新内涵及价值

司法责任制新内涵及价值

司法责任制新内涵及价值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在我国逐渐建立和完善。

司法责任制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是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

司法责任制的新内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从严责任。

司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保持专业素质,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公正,做到“一案一查、一查到底”,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强化问责。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犯罪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司法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监督和问责,保证司法讲求法律、不受外部干扰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三是加强培养。

要注重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司法责任制的价值在于保证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治。

它是司法权力的有效约束和监督,是对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和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手段。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司法责任制的新内涵和价值,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责任制,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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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司法责任制改革四项内容

司法责任制改革四项内容

司法责任制改革四项内容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包括法官责任、检察官责任、法庭责任和律师责任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容。

一、法官责任制改革法官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法官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法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法官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法官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职,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二、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检察官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检察官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检察官依法履职、公正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庭责任制改革法庭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庭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法庭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庭的权力和责任。

在法庭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法庭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法庭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加强对法庭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法庭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责任制改革律师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律师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律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律师的权力和责任。

在律师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律师的职责和义务,规范律师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律师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律师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法官责任、检察官责任、法庭责任和律师责任等多个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旨在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 法责任制如何落实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 法责任制如何落实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如何落实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成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

司法责任制犹如司法领域的“定海神针”,明确了司法人员的权力与责任,为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然而,要将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和持续努力。

首先,要清晰界定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

明确的职责划分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

应当根据不同的司法岗位和工作环节,详细规定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权力范围和责任边界。

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扯皮或权力滥用。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让每一位司法人员都清楚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至关重要。

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主体。

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注重考察其专业素养、职业操守和司法能力。

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正司法的理念。

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选拔出真正能够胜任司法工作、敢于担当责任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司法队伍中。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需求。

再者,完善监督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

监督既要包括内部监督,也要包括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方面,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

通过案件质量管理、审判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问题。

外部监督方面,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通过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形成有效的约束,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

对于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认定责任的性质和程度。

司法责任制例子

司法责任制例子

司法责任制例子司法责任制是指对司法工作人员履职中产生的犯错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它的核心是强化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以两个具体例子来阐述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其效果。

例子一:甲地法院贪污案甲地法院是某地区的一家基层法院,负责审理该地区的各类案件。

在司法责任制的推动下,该法院建立了严格的制度和规定,并落实到每个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

然而,仍然有个别法官因不正当行为引发了一起严重的贪污案。

事情发生后,立即启动了调查程序。

经过调查,发现该法官在审理一起重要案件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被告方的巨额贿赂。

这不仅损害了公正审判的原则,更败坏了甲地法院的形象。

一旦该案件曝光,甲地法院立即采取了严厉的行动,首先将涉案法官停职接受调查,并配合相关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同时,法院也积极展开自查自纠,梳理和排查其他未发现的问题。

为了向社会公开这起案件的处理情况,法院还开展了相关的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说明了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论。

该案件最终以涉案法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司法机关起诉的结果收场。

此外,甲地法院还进行了整顿和改革,完善了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以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这一例子充分展示了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效果,使司法工作人员明确其职责和底线,同时也坚决打击了不正之风。

例子二:乙地检察院失职案乙地检察院是某地区的检察机关,负责依法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起重要案件的侦查中,乙地检察院出现了工作失职的情况。

在该案中,乙地检察院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梳理和分析,导致被告方在审判过程中提出了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的质疑。

这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也使得公众对该案件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乙地检察院领导机关迅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迅速展开自查自纠。

他们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对该案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严格问责,并对工作流程和制度进行了全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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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责任制【摘要】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

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在司法领域的重点,本文分析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结合热点案件,提出司法责任制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改进司法责任制的建议,以期能够为司法体制改革做出理论贡献。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正文】:一、问题的提出(一)研究的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众多政策,不断深化改革,司法责任制逐步建立起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1]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

(二)国内理论的概述我国学者目前研究司法责任制主要视角有:1.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责任制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发挥着什么样的重要作用问题;2.以陈卫东教授、金泽刚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司法责任制问题;3.以龙宗智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未来走向问题。

众多学者各抒己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可谓不面面俱到,较为全面的揭示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发展的各项问题,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提供了众多参考。

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推进过程中,一些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面对新问题新挑战,需要凝聚智慧,不断创新,才能抓牢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三)文章需要解决的问题学者们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研究,较为全面的解释了目前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缺陷,并且从多个角度提出了改进的方案,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但是,面对新形势,涌现一下新的问题,从细处着眼,笔者认为目前的司法责任制还存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尚不完善、权力界限不够明晰、错案追究的启动存在阻力、内部考评制度不合理等问题。

如何在新背景下解决此类新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回归司法责任制基本问题,从基本问题出发,找到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对策。

二、司法责任制的几个基本范畴(一)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内涵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是司法责任,一般人认为,司法责任是“错案追究”、“错案追责”的一种表述,它的含义就应该是在司法错案产生的时候,依照法律启动追责程序,追究承办此案的司法人员罪责的一种制度。

此种观点忽视了权责统一这一重要原则。

责,求也。

[2]同济大学金泽刚教授认为,司法责任应该包括履责和惩罚两种含义。

[3]笔者认为,司法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种内涵。

1.司法权力归谁所有司法责任制的第一个内涵应当是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司法责任制应该明晰审判权力由谁来行使,权力如何划分,行使权力如何保证等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

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5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权力配置和司法权行使的保证应当作为重要内容加以明确,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础问题。

2.司法责任由谁承担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审判和检察权的行使者,即应当是责任的承担者。

《意见》明确了审判者责任承担的问题,对审判机关及审判人员审理的案件承担责任大小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责任由谁承担是司法责任制重要内涵。

明确由司法权行使者承担司法责任,对权力的行使建立了约束,提供了预测可能性,由司法者承担司法责任,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保证。

3.追责程序如何启动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追究程序是保证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保证,也是公正司法的保证。

明确司法责任是法官公正司法的保证,那么完善的追责程序则是保障司法人员合法权益,提高责任追究的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追责如何发起,关系到错案的认定和发现,如何调查关系到司法权力的权威,如何处罚关系到司法公信力。

因此,追责程序是司法责任制必不可少的内容。

(二)司法权与司法责任的界定1.权力主体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院长或者庭长并不一定参与众多的案件审理,并没有直接行使审理的职权,但是判决的决策却往往为庭长和院长所掌控,“审”与“判”直接分离,这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且长期的问题,为很多学者所诟病。

司法审判应当遵循直接审理原则,法院审判人员应当直接到场,充分听取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方能做出最终判决,没有全程参与诉讼过程的审判人员,不能做出判决。

司法权力的主体问题即是司法权力的配置问题,这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内涵,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司法权力主体首先应该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审判权应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框架下,依法行使审判权,从事司法审判活动;其次审判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为审判员,审判权应当为审判员所有,审判活动由审判员主持依法进行。

2.责任主体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落实该办法困难重重,情况复杂,全国暴露出多起冤假错案,这直接导致了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出现冤假错案,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但是长期以来,责任主体不明确,为错案追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明确错案司法责任主体,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官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的必要手段,审判案件基础在事实和法律,关键在法官,只有法官公正行使司法权力,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因此,必须在司法责任制中强调全责一致,责任主体必须是法官,应当建立终身追究的严格责任制度。

(三)司法体制改革下的司法责任1.独立行使司法权在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一个无可阻挡的趋势,金泽刚教授认为,在司法责任制的总体框架中,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前提和基础。

[6]司法权独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较为普遍接受的准则。

长期以来,我国审判权力的行使都是以法院为整体的独立,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是司法机关不受干预。

[7]十八以来,中央不断深化审判制度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8]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

[9]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内涵是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就其所受理之案件,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在这个内涵中,所谓的组织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谓的个人包括各级官员和非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

这是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2.司法问责的构成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当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重要指引。

因此,比较科学合理的责任构成必不可少。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法官问责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违法审判行为的问责基准,但是该意见引起了学者的讨论,不乏直接反对声。

山东大学周长军教授认为,鉴于法官问责实践中的客观归责现象及其负面效应,司法责任制中的法官问责基准应当体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10]笔者认同周长军教授的观点。

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错案的评价标准本来就无法定论,如果依据一个片面的错案定论即展开问责工作,难免会挫伤司法人员的工作意识。

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并不能以判决结果来衡量法官的职权是否合法行使。

另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和对法律的理解有所局限,有所差异,忽略主观过错直接问责的手段都不合理。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发展,必然绕不开问责制度科学化这一命题。

3.司法职业的精英化司法人员素质总体上在不断提高,司法职业的精英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趋势。

如前文所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司法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培养高素质司法人才能够促进我国司法工作水平提升,能够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

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离不开高素质的精英人才。

司法责任制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人员有专业素养,有职业操守是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目标的主体条件。

三、当前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一)内部考评制度不合理司法人员的内部考核问题一直是制约司法质量的重要因素,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法院就将法官的绩效管理考核作为管理的重要手段,近阶段,法院系统对工作业绩考核不断改革,但是变化在指标上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法官的工作业绩考核以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为主,现阶段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考核的方式和结果运用逐步改善,日渐科学,但是尚未引起质变,目前无法改变现有状况。

追求办案数量和质量值得慢慢思忖,许多司法人员并不能够在追求数量的同时兼顾质量,直接导致了众多办案人员追求数量,虚构质量。

对于数量的追求远比质量简单,办案质量需要建立在较高水平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基础上,面临办案能力和精力的考验,因此,忽视质量,往往能达到增加数量的效果。

以此指标作为考评主要依据,给司法责任制改革造成极大的困难。

2014年底内蒙古呼和浩特“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仅隔一天,1996年承办“呼格吉勒图案”的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带走调查。

“呼格吉勒图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之一,错案发生在三个环节,公安机关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获得有罪供述,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起诉至法院,法院在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判决被告人有罪,并迅速执行了死刑。

据媒体报道,冯志明等负责“呼格吉勒图案”的警察因“迅速破获大案”而获二等功等嘉奖。

且不论当时特定的司法环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办案人员因为追求“速破大案”的急功近利而导致的悲剧。

为了保证办案效率,对数量提出要求无可厚非,但是历史之镜犹在,顾此失彼,因小失大是不得不警惕的问题。

(二)错案追究的启动存在阻力《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明确,办案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或工作纪律规定办案,或者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造成错案从主观上来说应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故意的错案。

比较典型的就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

例如常见的因谋取经济上的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而故意制造错案、亲友人情关系而故意制造错案此种错案的形成,完全是基于司法人员的严重违法,无论何种学说,采取何种归责方法,都因该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办案人员自然会排斥错案追究的调查。

第二种是过失造成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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