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析(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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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主要做法

检察院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主要做法

检察院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主要做法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检察院采取了一系列主要的做法。

首先,检察院加强了内部监督和纪律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官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执法纪律,确保执法公正。

同时,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其次,检察院加强了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

在执法过程中,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等执法机关密切合作,形成了执法合力。

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三,检察院加强了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和指导。

针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由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全程参与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工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检察院还加强了对案件的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四,检察院加强了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对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对执法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足,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

第五,检察院加强了对公众意见的倾听和回应。

通过建立公众意见收集和处理机制,及时了解公众对执法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回应公众关切,改进执法工作。

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增强公众对检察院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检察院在解决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主要的做法。

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建设,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以及加强对公众意见的倾听和回应,检察院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检察院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破解

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破解

2019年01月(上)法制博览法律经纬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破解阎玮霍科董亚娟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河北张家口075000摘要:虽然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实效,但在法官的监督机制方面、回避制度方面、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方面、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必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办案人员异地交叉任职制度,建立统一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错案认定标准、范围、追究主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和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

关键词:司法体制;问题;破解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1-0246-01作者简介:阎玮,男,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主任,教授;霍科,男,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科研处,副教授;董亚娟,女,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各级司法机关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司法改革工作。

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卓有成效,但问题不可避免,如何解决?问题之一:谁来监督“有权”的法官司法体制改革以后,独任法官、合议庭有了真正意义的审判权和裁判文书签发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得到了全面落实,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显著成果,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1.由于法院受理案件大幅上升,“案多人少”导致法官办案时“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重大案件因缺少层层把关和审批环节,保质保量完成案件的审理已然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最严峻问题。

2.某些法官错误理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排斥监督。

3.新的内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院长、庭长的监督权和管理权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现有的的法院内部监督和审判管理职能弱化,给公正审判造成一定的阻碍。

4.外部监督的虚化。

外部监督主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法院的监督和检察院的监督。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问题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问题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问题一、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1. 缺乏法律约束力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意见,缺乏法律约束力,容易被相关部门忽视或置之不理。

即使检察机关提出了具体建议,但并不能保证这些建议会被采纳和执行。

这导致了许多检察建议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影响到对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2. 具体化程度不足有些检察建议过于笼统、模糊,没有提供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而另一些则过于细节化,涉及太多操作细节,无法让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得以有效操作和推行。

因此,在提出检察建议时,需要更注重具体化程度的把握,以便更好地引导问题的解决。

3. 与利益相关方产生冲突某些检察建议可能触及到特定利益集团或个人的利益,在推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阻力甚至针对性打击。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顺利推进,并限制了检察建议发挥效果的空间。

4. 缺乏跟踪、督促和评估机制检察建议在提出之后,缺乏相应的跟踪、督促和评估机制,导致了问题的延续和改进措施的无法实施。

若无相应机制来进行后续工作的推动和监督,检察建议很难发挥作用。

二、检察建议存在的困难问题1. 客观条件限制一些重要社会问题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但因各相关部门职责不同、利益考虑不一致等原因,在实现协同推进方面存在困难。

此外,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也受到资源限制等客观条件的制约。

2. 影响力有限尽管检察机关具有威信和权威性,但其影响力在某些领域仍然有限。

部分行政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可能对来自检察机关的建议持怀疑态度,并不轻易采纳。

这就给了将建议付诸实践带来困难。

3. 个案特殊性每个具体案件或问题都有其特殊背景和情况,并不能简单套用统一的解决方案。

因此,对于某些个案,检察机关很难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建议。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要更加注重细节和情境的分析。

4. 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要求高提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检察建议需要检察官具备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调研能力、组织和文字表达能力,并结合法律知识、专业理论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来给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建议。

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挑战与解决途径

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挑战与解决途径

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挑战与解决途径司法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规范化建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然而,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从丰富的角度出发,探讨这些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一、挑战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素质。

然而,当前存在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知识水平不够扎实,法律解释能力和司法鉴定能力薄弱;另一方面,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存在问题,从而影响了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解决途径: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的建设。

对于新入职的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培训制度,强化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对于在职的执法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和道德素质提升培训,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激励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挑战二: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程序的规范性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司法程序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审判延期、庭审时间过长、证据收集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也导致了司法工作的低效率。

解决途径:改革司法程序,提高效率。

对于审判延期现象,要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评估和考核制度。

对于庭审时间过长的问题,要加强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庭审过程高效有序。

对于证据收集不规范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教育。

三、挑战三: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衡是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大障碍。

一方面,城市地区司法资源相对丰富,但农村地区司法资源匮乏;另一方面,中小城市司法资源不足,导致司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较低。

解决途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地区司法资源的投入,改善农村地区的司法设施和人员配置,提高农村地区司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城市司法资源的调配,充分发挥其潜力,提升司法服务质量。

四、挑战四:司法行政管理不规范司法行政管理的规范程度对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

探究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探究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探究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应对措施引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的对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然而,在实践中,检察建议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困难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困难1. 信息不对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检察官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全面、准确的案件相关信息的问题,这就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可行性。

2. 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在一些法律问题上,存在不确定性的法律解释,这给检察建议的提出带来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需要更深入地研究案件细节和相关法律,以确保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 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难度检察建议工作往往需要与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进行密切合作。

然而,由于可能存在不同的权力分工、作业模式和合作机制,这种合作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这影响了检察建议的及时提出和有效实施。

应对措施针对上述困难,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应对措施:1. 强化信息获取渠道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渠道。

通过与其他执法机关、调查机构以及相关专家的合作,获得更多全面、准确的案件信息。

这将有助于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可行性。

2. 提升专业知识水平面对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检察官应加强专业知识的研究和研究,与相关法律问题保持同步。

通过培训、研讨会等方式提升法律水平,提高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3. 加强机构间合作机制为了解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难度,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公安机关等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促进各司法机关间的密切合作。

这将有助于提高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

结论检察建议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如信息不对称、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和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难度。

针对这些困难,强化信息获取渠道、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和加强机构间合作机制是有效的应对措施。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提升能力水平,才能更好地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论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措施

论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措施

论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措施第一篇:论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措施论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措施摘要: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既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形象。

为此,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步加以解决。

关键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存在问题;措施当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执法环境不断得到改善,检察干警素质大幅度得到提升,办案质量有着明显的提高。

但是,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这些问题,既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也影响着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因素。

(一)干警政治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开展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题教育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政法。

,发挥其他内设部门办案人员的或检委会人员的集体智慧,致使成案低,或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后,导致逮捕条件不够或够不上提起公诉要求而作撤案处理的不良后果。

(三)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和办案技能停滞不前法律知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等变化不断有新内容更新。

当今是社会各项事务创新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鲜事物不断涌现。

为此,办案人员也要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领会上级指示精神,时刻掌握政治大方向。

而我们的检察人员有不少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处于“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状态,从不主动及时更新法律业务知识和技能,也不向有经验的老手请教学习。

表现在办案人员没有注意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在适用法律上出现误差。

当然,还有其他如公、检、法三部门之间,在办理案件方面缺乏配合联动,以及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也有一定的影响。

浅谈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对策

浅谈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对策浅谈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对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责范围,而其中对于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是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职责最初是由检察机关内部的其他部门负责的,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调整和规范,逐步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

然而,根据近年来的数据表明,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极其缓慢,相当一部分地区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数为零。

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难点是什么?应该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我将在下面加以分析。

民行检察部门所查办的法官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以及其他与民事、行政审判职务相关联的犯罪类型。

一、法官职务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专业能力强民行检察部门所查办的法官职务犯罪,其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主要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

这些人员熟悉审判程序和相关领域的实体法律,一方面懂得怎么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犯罪活动,怎样利用审判程序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懂得怎样应对侦查和审讯的对策,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

2.犯罪行为复杂多样民行审判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职务犯罪的行为。

在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久拖不立,或者只是欠缺形式要件的,却百般刁难,索要“好处”;也有当事人或代理人已和某审判人员拉好关系的,为使案件顺利分到该法官手里,也要给立案庭的分案人员某些“好处”……在审判阶段,有的审判人员办案久拖不决,利用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迫切心理,迫使当事人找其拉关系,送钱物,有的借机向当事人索要各种购物券、消费卡等代币凭证,有的要求当事人为其报销餐费、手机费,或者在消费完毕后,打电话让律师前来为其买单……在执行阶段,法官职务犯罪更是花样翻新手段多多。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及监督工作的难点和对策建议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及监督工作的难点和对策建议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裁决中涉及财产刑执行工作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检察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是刑事执行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

近年来,财产刑的适用比例不断提高,但受长期的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往往仅重视被告人刑期的多少,而会忽视财产刑的判决及执行情况。

由于财产刑执行和监督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之基层检察院、法院案多人少等现实因素,从而导致在财产刑执行和监督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一)财产刑执行的重视度不够首先,在司法办案实践中,不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被告人往往关注点是在能够判处的主刑期,特别是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基层地区,很少办理涉及大额经济类的犯罪案件,往往办理的都是刑法第五章中侵财类的犯罪居多,这时候都会更加重视主刑而会忽视附加刑。

其次,法院往往会更加关注民事执行方面而忽视刑事执行。

民事执行中有申请人的存在,一旦申请执行,法院就要有所行动,否则会出现上访、闹访的情况,但是在财产刑执行中则缺少了这个申请人的角色,财产刑执行是由法院内部启动的一个执行程序。

在“审执分离”后,案件一旦作出判决,财产刑是否能够执行到位与审判法官就没有太大的关系了,往往会出现不及时移送执行的情况。

最后,从社会关注度的角度出发,社会往往更会关注某个被告人被判处的监禁刑,是否已经送到监狱服刑等情况,而会忽视判处的财产刑有多少,是否都执行到位了等问题,缺少社会关注度,法院在执行中往往缺少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财产刑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财产刑执行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缺少具体操作细则。

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财产刑执行的相对全面的法律规定,仅有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中对很对执行问题都表述的过于宽泛,例如移送立案的规定是“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何为及时,如何去界定是否及时移送立案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基层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困境与出路

基层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困境与出路第一篇:基层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困境与出路对基层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困境与对策的思考一、存在问题(一)职责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对业务部门监督检查多,对财务、人事、后勤等部门的事管得少,相对软弱;对上班八小时的工作监督检查多,八小时外的事少管甚至不管;对群众举报的管得多,而主动去管的少。

同时,有的院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部分部门负责人,对自己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难以将赋予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工作缺乏规范化,监督检查不到位由于缺乏规范,量化考核方案不具体、完善,考核分值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尤其是对班子及成员,对业务科室的量化考核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同时对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力度不够。

(三)制度不完善,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的配套制度不完善,有的责任追究的政策标准不具体,把握不准,随意性较大。

也有的在处理上失之过宽、失之于软,追究不追究全凭领导一句话。

(四)缺乏廉政利益机制,激励表彰不到位马克思说过:“人们所从事的一切行为都与利益相关”,中国古人对此也有精辟论述,即“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合理的利益要求是人们从事一切工作的原始动因。

平常,我们比较多地从政治角度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侧重于分析研究建立与完善无私奉献从业的引导机制和规范权利运作的约束机制,或多或少忽视了干警的合理的利益要求和利益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以往的廉洁自律规定、廉政措施之所以得不到彻底的落实,就是单纯注重了廉政惩戒,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显失公正。

考核结果未得到有效地利用,如基层检察院在评选表彰先进时,很少评选、表彰过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科室和个人,好象是廉洁与否一个样,做得好坏与否一个样,没有激励机制。

二、对策探讨(一)、进一步深化对责任制重大意义的认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是新时期我们党面临的两大历史性课题之一,是自觉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体现,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确保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

司法执行难题何解

司法执行难题何解司法执行难题,指的是在司法裁决后,尤其是涉及到财产执行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判决难以得到执行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执行难题存在已久,严重影响了法治建设和司法公信力。

具体原因有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程序过于繁琐执行程序是司法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前我国的执行程序过于繁琐,存在诸多问题。

比如,执行程序周期过长、标的额过低、赔偿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着执行难题的解决。

同时,执行程序中执行方式的选择也十分重要,是否选择多种方式组合使用,如拍卖、变卖、抵押等等,也直接关系着执行效果的好坏。

二、缺少执行力度执行力度是解决司法执行难题的关键,而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执行难度较大。

对于一些面对强势当事人的案件,执行法官可能会收到相关部门的干扰或是除被执行人外其它相关人员的阻挠等条件。

这都会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三、缺乏诚信意识诚信是社会立身之本,司法执行同样如此。

司法执行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而在我国,诚信意识淡薄的现象比较普遍。

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或是被执行人可能会逃避执行、违约等,这给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四、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体制不健全也是影响司法执行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方面,一些法院缺乏资金投入,无法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一些法官不清楚执行法规,不熟悉执行程序,经验不足,不能有效处理复杂的执行案件。

为了解决司法执行难题,我国提出了许多措施。

其中,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及大数据技术,打造失信名单制度,以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保证执行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还可以采取加强法官培训,完善法院内部执行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等等多种措施,去不断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从而解决当前的司法执行难题。

综上所述,解决司法执行难题需要全民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的共识,需要各法律机构的协助。

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执行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棘手问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我们司法体系的正确性,这些问题的解决受惠于整个社会,是我们共同必须要面对并充分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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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
析(最新)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建立、完善并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是关键。

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职尽责,既要有系统、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责运行配置制度,又要有内外协助、公正高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既要有相关司法问责的机制,又要有激励尽责履职的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的保障机制。

一、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意义
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有利于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从制度上倒逼检察官公正司法,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诸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同时,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贯彻
落实,将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全面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由其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所决定,而其贯彻落实的效果,是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实现为基础的。

如果只是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得到落实,其效果将十分可疑,因为司法责任制的各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

因此,在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时,我们首先需要对其中的难点问题展开研究分析,以实现司法责任制全面、严格在检察系统落实。

1、司法行政化问题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干扰因素较多。

检察官与检察院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检委会的纵向行政关系,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决定了其必须根据检察院领导、甚至党委政府领导的意见来完成各项司法活动,使其独立司法难以实现。

目前,检察院工作由地方政法委领导,检察院运行的人权、财权、事权分别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党政领导影响决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产生影响甚至干扰。

2、各类检察人员权责不够清晰,亟待科学、细致界定司法办案权限。

虽然《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取消了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案件审批权,实行主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负责制,但对检委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组内部成员、独任检察官
的权责未做进一步明确规定,致使检察人员在具体办案中不清楚哪些工作听命于主任检察官、哪些请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权责划分还不彻底、不清晰。

3、“错案”认定标准不明确,精准纠错追责有难度。

关于“错案”的概念、标准与要件过于模糊,缺乏明确统一的界定。

由于“错案”概念、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各地检察院在实践中对于追责认定标准、追究范围、追责主体和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撤销立案、不予起诉或驳回起诉、无罪判决不加区分的一律认定为“错案”,这容易挫伤检察官办案积极性,一些检察官选择少办案以降低被错案追究的风险,甚至导致检察一线人才流失。

另外,错案终身追责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破解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中贯彻执行难点的途径
(一)切实有效地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职尽责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的关键点
建立检察官依法履职尽责的保护机制,提高检察官尊荣感。

司法办案不独立,检察官就不可能独立;检察官不独立,法律监督就无法到位,不但不能查办贪腐,反而易引起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

1、及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赋予检察官尊荣感。

首先建立自成体系的人事、财政、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专门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和检察官晋升机制,割断检察官与党政官员之间可能存在的依附关系,避免检察官为了晋升而牺牲司法公正。

建立检察官固定期限自动晋升增资机制,由于检察官处于监督法律实施、维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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