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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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苏高法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发〔2020〕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省法院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

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31日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1.加强法院队伍政治建设。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意见》,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持续开展分层次、全覆盖的政治轮训,教育引导法院干警自觉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2.严格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严格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全省政法系统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规定和政法干警意识形态“十不准”,健全法院干警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机制,严格规范干警政治言行和网络行为,增强干警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侵蚀的意识和能力。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意味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机制和政策,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效率和权威。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需要进一步健全司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制度,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要完善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权责和职责,确保司法权力的行使不受滥用和任性。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需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要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评价体系,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绩效进行科学评估,促使其更加勤勉、敬业地履行职责。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倡导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参与,推动司法工作的透明化和公正化。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需要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司法人员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选拔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能力和品德符合司法工作的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使其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法律变化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信息化已经成为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管理,推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司法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司法责任制情况汇报

司法责任制情况汇报

司法责任制情况汇报司法责任制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自己的工作结果和行为负责的制度。

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就我所在地区的司法责任制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地区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司法责任制,建立了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来说,一审一负责,二审二负责,确保每个案件都有专人负责,做到责任到人。

对于司法工作中的失误和过错,建立了严格的问责机制,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平。

其次,我们地区注重司法责任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开展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司法责任制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责任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另外,我们地区还积极推动司法责任制的创新和完善。

通过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司法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同时,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最后,我们地区还加强了司法责任制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建立了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同时,定期对司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不断提高司法责任制的执行效果。

总的来说,我们地区的司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司法责任制的宣传和教育,推动司法责任制的创新和完善,加强对司法责任制的监督和评估,努力提高司法责任制的执行效果,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责任制改革总结

司法责任制改革总结

司法责任制改革总结引言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该改革旨在完善司法系统内外的责任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总结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目标、现状和影响,并对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背景司法责任制改革源于对现行司法体制存在问题的认识。

在过去,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司法裁判不透明,司法公正性得到质疑。

此外,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势在必行。

目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确保司法权力依法行使,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1. 明确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2. 明确司法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对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制裁。

3. 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司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现状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 成果自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已经实施。

其中包括: - 成立了法院内部纪律委员会,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了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

- 出台了司法责任法,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强化了追责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

- 推动了司法公开和透明化进程,加强了审判公正性,同时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挑战虽然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取得了进展,但仍存在以下挑战: 1. 司法资源不均衡: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相对较少,导致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不高。

2. 纪律监督不到位:一些司法机关对纪律监督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仍存在不端行为。

3. 司法公正度有待提高:一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度仍然持观望态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司法体制和司法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 提升司法公正性: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升了司法公正性,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得到提高。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司法体制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司法体制是一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司法体制是否完善将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是否高度发达,同时也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为此,我国提出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旨在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效率。

一、改革背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从根本上改变了历史上的法制和政治体制。

自2000年以来,我国又开展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

经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效率低下、司法公平性有待提高等方面的问题。

面对种种问题,全国政协于2021年7月1日召开全国政协第十三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会上提议了《关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这些意见将成为今后司法改革的指导方针。

二、改革内容1. 改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在执行司法工作时得到公众信任的一个重要指标。

司法公信力不足会导致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下降,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治安的稳定。

为此,改革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司法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等措施。

2. 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司法效率的提高可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当前我国司法机构效率不高的主要问题是司法程序复杂,办案效率较低。

改革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优化司法流程,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等措施,以提高司法效率。

3.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司法人员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骨干,他们的工作质量、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对司法事业的发展也起着关键作用。

改革意见提出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司法人员考核制度、推行司法人员信用评价等措施,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4. 推进司法制度创新司法制度是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制度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决定了司法改革的根本性和可持续性。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作者:刘峥段明郭秉贵刘峥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段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郭秉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

目次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二、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三、完善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程序机制四、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制度机制为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研究,推动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工作,针对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完善民事案件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法官逐级遴选、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线诉讼规则等主题确定14个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

现将上述课题研究观点综述如下: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河南高院课题组通过对河南三级法院开展调研,总结了河南法院推进党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融合的实践经验。

一是贯彻落实党建与审判“四个同步”,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是推进审判团队与党支部融合建设。

规范党支部建设,以新型审判团队为基础,将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办案的基本单元。

三是创新完善党建考评机制。

坚持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关联,结果互动。

四是强化党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

主要围绕“四类案件”,完善党内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课题组认为,目前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度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

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

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

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作者:李邦友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8年第3期党的十九大报告肯定了十八大以来确立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同时指出未来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改革,使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需要开展以下几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官遴选与退出机制,确保法官队伍健康发展司法责任制要全面落实,法官遴选的标准非常关键,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遴选为法官,法官责任制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

目前,各省法院遴选组织机构已经建立,遴选法官的机制初步建立,遴选法官的标准与程序体现了新时期法官办案要求与司法特性。

但是,现在法官遴选存在法官来源渠道单一、遴选标准不够科学、遴选程序不够透明、任命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一)拓宽法官遴选来源渠道我国各地法官遴选基本上将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作为唯一渠道,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遴选了12万多员额法官,基本上都是从法院系统内部产生。

而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遴选渠道是多元化的,有律师、检察官、专家学者等。

律师与法官属于职业共同体,只是视角和角度不同,发挥的职能不同。

律师是从为当事人服务(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等角度办理案件的,法官是从中立裁判的角度来审理案件的,但是他们在追求发现事实真相、案件处理公正的目标上是一样的。

正是由于法官与律师属于职业共同体,很多国家规定担任法官的条件是任职一定年限的律师。

如英国要求法官遴选需要任职满7年的律师。

我国也有律师被遴选到部分法院工作任法官的情况,但都是非常态化的,没有形成制度机制。

检察官与法官不仅是职业共同体,更是遴选条件相同的司法官员,但是没有形成互通的遴选机制,出于交流任职的需要,也有法院领导到检察院任职或检察官到法院任职的。

由于检察官与法官的遴选标准相同,互通的遴选机制建立起来应该容易得多。

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增强司法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意义、措施和展望四个方面,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进行探讨。

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义十分重要。

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通过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利,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推动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这一改革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使中国的法治建设更加符合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

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制度,加强法律职业群体的自律和监督,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和尊崇,推动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制度。

明确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利,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其在行使职权时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

加强法律职业群体的自律和监督。

建立法律职业自律委员会,制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和监督。

同时,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

推动司法公开和透明化。

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等措施,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严格选拔、专业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办案水平。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当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未来,随着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我们可以预见到将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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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作者:————————————————————————————————日期: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法律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检察机关实行司法责任制,主要目的是通过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围绕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的改革目标任务,推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实现改革效果的最大化。

一、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在于对“司法责任”内涵的正确理解,防止将“司法责任”等同于“追责问责”。

司法责任包括目标责任、职权划分、责任承担三个方面。

具体而言,一是目标责任。

即明晰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分工,研究确定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职责清单,促进各类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积极作为、敬业守责。

二是职权划分。

即科学划分、合理配置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的办案权限,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

三是责任承担。

即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对其决定、办理的事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以上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完整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

依法确权、分工履职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清晰的责任体系和严格的追责机制,能够促使检察人员心怀对法纪的敬畏,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办理每一起案件。

二、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遵循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

要实现可持续,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第一,遵循规律。

既要遵循司法活动一般规律,更要把握检察权运行的特殊规律。

在路径选择上,区分检法两家在领导体制、运行模式、办案组织等方面的差异,不搞“捆绑式”改革。

在改革理念上,不片面提“去行政化”,将“加强管理”与增强司法属性截然对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制度设计上,处理好检察一体化和检察官独立负责的关系,兼顾不同层级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

第二,统筹协调。

加强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同试同改、协调推进,以突破制度瓶颈和要素掣肘。

第三,综合施策。

深刻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复杂性、基础性,从科学划分办案权限、健全办案组织等方面人手,推行系统性措施,实行综合配套改革。

三、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制度完善随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逐步到位,司法体制改革进入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攻坚期。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制,需要健全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制度体系。

(一)围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相关制度1、明确各类办案主体的职责。

合理配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及各类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职责任务,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分工明确、配置科学。

第一,明确检察领导的司法办案职责。

与审判机关办案模式不同,检察机关实行上命下从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检察权行使带有一定行政性,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指挥审核和决定本身即为办案方式的一种。

因此,检察领导直接办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依法行使指挥、审核和决定权。

二是以其本来的职务身份直接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侦查、讯问、出庭等具体办案活动。

第二,明确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职责。

检察官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办案职责,对授权范围内事项有权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检察官负责办案组工作,带领和指导检察官助理等辅助人员开展工作,办案组成员应当服从检察官的指挥。

第三,明确检察官助理的司法办案职责。

检察官助理一般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根据检察官指派,依法参与办理案件,协助检察官开展讯问、询问、出庭、调取证据等工作,但没有案件决定权。

第四,明确书记员等其他人员的司法办案职责。

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传递等。

检察官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申请司法警察和司法技术人员参与执行办案任务。

第五,明确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等主体的管理监督职责。

检察长、检委会在办案中监督、指导检察官办案组工作,业务机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司法办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及辅助人员的司法办案工作。

2、完善办案权限清单。

科学划分检委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的办案权限、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础。

改革的重点是将法律规定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按照“抓两大、放两小”的原则授予检察官行使。

“两大”指重大复杂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仍由检察长、检委会决定:“两小”指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以及所有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官。

在具体授权上,应当区分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对司法属性较强的业务,如批捕、起诉等,放权幅度可以较大,对行政属性较强的业务,如职务犯罪,放权幅度相对较小:区分不同层级的职能范围、工作特点和案件数量,分别制定省市县三级院权限清单:根据改革进程逐步达到改革目标,初期授权范围相对较窄,待检察官整体素质提升后,授权逐步扩大。

3、建立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

健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追究制度,解决长期存在的“责任分散、主体不明”难题。

一是科学划分责任范围。

司法责任范围不只针对检察官,而是涉及办案中不同层级的办案主体。

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检察官对其决定承担责任。

需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

提交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委会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负责。

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明确责任情形。

按照主客观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责情形限定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种,对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实行司法责任豁免。

三是建立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

实行案件评查、个案评查、责任倒查三个前后相接、有机联系的程序,既各自独立又综合发挥作用。

案件评查针对所有案件,对评查中发现的某些案件.如无罪判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启动个案评查:个案评查后发现确有追责情形的,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二)围绕办案运行模式健全相关制度1、健全办案组织形式。

实行司法责任制,必须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职权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专业化办案组织。

高检院方案规定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织两种组织形式。

实践中可以根据履职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进行细化,实行基本办案组织、组合办案或协同办案、专案组三种形式。

其中,基本办案组织对应独任检察官,组合办案、协同办案和专案组是对检察官办案组的细化。

一是健全基本办案组织。

即一名检察官配备若干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这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办案组织。

二是组合办案或协同办案。

由两个以上基本办案组织组成,在检察长直接组织指挥下,就是组合办案;在一名检察官主办,其他检察官参与协助的情况下,就是协同办案。

三是专案组。

对一些特别重大、复杂的专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办案组织。

实践中可以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不同的办案组织形式。

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基本办案组织(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采取协同办案、组合办案、专案组(检察官办案组)等形式。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一般采取协同办案、组合办案、专案组(检察官办案组)等形式,简单案件也可以由基本办案组织(独任检察官)承办。

对于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可以由基本办案组织(独任检察官)承办,也可以采取协同办案、组合办案、专案组(检察官办案组)等形式。

2、优化内设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是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分解和资源配置的具体形式,即将相同检察职能或者相同办案任务的检察人员整合在一起,便于管理和发挥整体效能,是“专业平台”和“管理单元”。

办案组织是以办理案件、生产案件产品为组织目标的办案单元。

内设机构与办案组织两者在职能作用、目标任务上不同,不能混同,但两者又有联系。

办案组织一般设置在内设机构之下,从横向上看,内设机构整合实质是重新配置检察职权和检察资源,直接关系到新的办案组织能否形成并有效运行:从纵向上看,内设机构整合实质是减少中间层级,对于办案组织扁平化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当注重与内设机构整合相结合,既促进机构扁平化又促进办案专业化,既适当去行政化又强化司法管理。

在基层院方面,针对官多兵少,机构林立、层级较多的问题,整合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建立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岗位管理和办案模式。

在省市两级院,针对职能配置不科学,机构设置不统一的问题,按照优化检察职能配置和侧重精细化分工与专业化建设的原则,实行相关机构分设及职能优化。

3、规范、优化办案审批、指挥和指令。

实行办案审批制是检察一体化的重要体现,应当坚持。

同时要协调处理好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关系,针对审批制存在的问题,从工作机制层面加以优化,使之更加符合司法办案需要。

一是优化办案程序。

对属于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实行“扁平化”改革,减少部门负责人审核层级,提高办案效率。

属于检察官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可以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报请审批。

二是增强检察长、检委会的司法亲历性。

检察长、检委会在办案审批、指挥、指令过程中,应当依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材料,全面了解熟悉案情,依法作出决定、指令。

对于需要检察长、检委会审批、指挥、指令的事项,检察官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案件材料,全面、客观地汇报案件情况。

三是实行指挥指令书面化。

检察长、检委会对司法办案的决定和指令,应当记录在案,其中作出重大决定和指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四是设置检察长职务移转权,以柔性方式调适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的矛盾。

检察官认为检察长和检委会作出的决定、指挥、指令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检察长和检委会不改变该决定、指挥、指令并要求立即执行的,检察官应当执行,但明显违法的决定、指挥和指令除外。

检察官坚持自己意见的,检察长在时限内可以将案件转由其他检察官办理。

(三)围绕加强监督制约管理健全相关制度1、健全监督制约制度。

在授权检察官的同时,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

一是检察长、检委会对司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检察长、检委会有权随时监督、检查检察官办案组工作,有权变更、撤销检察官的决定。

二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司法办案的管理和组织。

在实行司法责任制的情况下,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转变职能角色,承担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等职能。

三是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检察官负责组织、指挥办案组工作,有权申请更换检察辅助人员,办案组成员对于检察官在办案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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