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沪人社规〔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为做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就业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补充通知:一、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个人承诺制、推行集成化办理。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等线上平台,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按照本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状态发生变更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向户籍地或在沪居住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中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
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沪人社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沪人社办〔2022〕244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发挥岗位设置的激励作用,建立一支适应本市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需要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合理设岗、按岗聘任,现就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科学合理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健全乡村人才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立足需求,持续发展。
根据本市乡村振兴工作需求和农技推广服务人员成长规律,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动态调整岗位结构比例,保障农技推广服务人员职业发展需求。
(二)分类分级,协调发展。
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农技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分类分级设置农技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健全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单位间科学合理的梯度比例关系。
(三)体现激励,提速发展。
建立“基准比例+激励比例”的调整机制,重点向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作任务、且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倾斜。
(四)完善机制,内涵发展。
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实现人才振兴,深入推进农技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人才队伍内涵式发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沪人社职〔2023〕262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上海强化“四大功能”、深化“五个中心”、发展“五型经济”,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关于印发〈落实国家“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人社职〔2022〕256号)等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相关工作(一)工作目标选拔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的优秀高技能领军人才,支持其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
2023年,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推荐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5个。
(二)申报条件1.技能大师的条件。
技能大师是指工作室带头人,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水平,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或具有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在职在聘。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2)2021年及之前获得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
曾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优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沪人社力〔2022〕115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东部园、虹桥园,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及分园建设管理工作,优化产业园区发展布局,提升服务能级,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发展产业、壮大市场、促进就业、集聚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新时代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现将《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9日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申报设立与变更第三章产业园区管理运营第四章入驻企业服务管理第五章产业园区评估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建设,优化产业园区发展布局提升服务能级,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发展产业、壮大市场、促进就业和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新时代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结合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园区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由本市负责建设的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及其分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沪人社规〔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上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办理地址注: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除浦东新区之外);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向办理备案手续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上海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2017年度)公司名称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劳务派遣公司基本情况表— 3 —劳务派遣公司下属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情况表— 4 —分公司基本情况表注:剔除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公司自用员工是指除劳务派遣员工外,本公司直接使用的工作人员数量;3.从事劳务派遣管理的自用员工人数是指在本公司内负责劳务派遣经办业务和派遣员工管理的工作人员数;4.合计的用工单位总数与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5.合计的派遣员工总人数与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注:1.在用工单位情况表2中,应填写用工单位详细名称,与其在本市各登记部门办理的正式名称相一致;2.用工单位合计总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3.派遣员工合计总人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是指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3.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是指派遣员工每月的税前工资;4.各项人数①+ ②+ ③+ ④= 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人);5.各项收入①+ ②+ ③+ ④= 劳务派遣业务年度收入总额(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沪人社就(2011)104号
关于本市开展2011年春风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女联合会:
为进一步做好来沪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满足来沪农民工求职就业和企业招聘用人的需要,缓解本市就业结构性矛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1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号)的有关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定于2011年2月中旬至4月在全市共同开展“春风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帮您尽早实现就业。
二、服务对象
来沪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各类有招聘用人需求的用人单位。
三、活动时间
2011年2月15日至4月30日。
其中,全市于2月19日(星期六)开展“春风行动”主题日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四、活动目标
(一)宣传到位。
要向来沪农民工免费发放“春风卡”等宣传资料,让其了解本市春风行动开展时间和服务内容,了解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和服务专窗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了解相关政策,知道求职门路,掌握务工常识。
向有招聘用人需求的企业提供本市春风行动活动的具体安排信息,并让其了解本市农民工就业政策和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服务项目。
(二)服务到位。
要向来沪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求职登记、岗位信息查询、推荐面试、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咨询、就业及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劳动维权咨询等各项服务;有招聘用人需求的单位可以通过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布招聘信息,获得人员推荐、组织面试、用工指导和就业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
(三)政策到位。
要充分发挥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服务专窗以及招聘会作用,积极为来沪从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有参加技能培训意愿的来沪农民工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的政府培训补贴政策。
(四)维权到位。
要向来沪农民工提供劳动维权服务,包括提供劳动维权知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向有
维权需求的来沪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维权支持和法律援助;向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诚信招聘、合法用工等方面的政策指导,提高企业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意识。
五、活动重点
(一)做好岗位信息储备,强化对企业的招聘服务。
各区县要提前开展企业用工需求摸查,了解企业用工规模情况,收集岗位信息。
其中,对招聘诚实可信、用工合法规范的企业,要向社会重点推荐和广泛宣传,并优先提供招聘服务;对有招聘用人需求的企业进行就业形势宣讲,指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对招工不足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引导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薪酬待遇,合理制定用工计划和岗位培训计划。
各区县还要及时掌握因企业搬迁、关闭、减员等原因造成的来沪农民工集中流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情况,要充分利用本市农民工信息社区监测点,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动态信息的监测和统计。
(二)组织开展专场招聘活动,提高服务成效。
活动期间,各区县要以已开设的来沪人员就业服务场所或服务专窗为依托,提供优质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各区县可根据农民工就业需要,组织开展“一站式推荐岗位”、“农民工专场招聘会”等服务活动。
在具体活动安排上,可结合区域产业特点,选择在来沪农民工聚集的街镇社区、工业园区和人力资源职业中介园区,有针对性地举办小规模招聘会,并现场提供政策咨询和维权指导。
同时,各区县在组织开展招聘活动时,应高度重视招聘会安全工作,要按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
和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广泛开展活动宣传,积极扩大活动受众面。
活动期间,区县汇总上报的招聘岗位信息,将通过“上海公共招聘网”的“来沪人员就业服务”频道发布。
《劳动保障报》将编发“春风行动”活动专刊,介绍来沪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并发布优先推荐的企业招聘信息。
同时,各区县应结合实际,突出就业服务、稳岗维权的重点,加大各项政策宣传力度。
区县可视情况选择来沪农民工较多的车站码头、街镇社区和招聘现场,免费发放“春风卡”等宣传资料,帮助他们充分了解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措施、社会保险政策、维权举报途径以及务工过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区县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关于在2011年春季向“两城一家”用户提供免费手机短信息服务的通知》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移动通讯手段向来沪农民工提供就业政策、招聘会等相关政策信息和服务活动信息,为来沪农民工和企业搭建更加便捷的信息对接服务平台。
(四)加强与外省市的劳务对接,促进来沪农民工有序流动。
区县可根据区域用工需求,加强与外省市的区域间劳务协作,通过建立招聘信息异地发布合作机制、签订对口劳务合作协议、联合举办招聘会、校企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推进外出务工农民工在各省市之间科学、有序流动。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来沪农民工职业技能。
各区县要结合落实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在活动期间要进一步落实来沪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政策,鼓励来沪农民工参
加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鼓励参加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升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各区县要加大对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做好欠薪保障金及时垫付工作,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能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合法权益。
要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和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及时与来沪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要严厉打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确保人力资源市场和谐稳定。
已建立人力资源职业中介园区的区县,要加强日常监管,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2011年“春风行动”的开展,要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新要求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制定活动方案,全面开展各项服务援助活动,并及时互相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将春风行动作为2011年来沪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局大事抓紧抓好。
(二)制定方案,创新手段。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要结合区域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对本
地区春风行动进行统一部署。
各区县要努力创新服务手段,把各项活动的服务援助成效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发挥开设的来沪人员就业服务场所或专窗的作用,做好求职和就业信息摸查和动态管理、就业服务、劳务对接、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工作。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民工就业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开展劳务对接;重点发挥工会组织在稳定企业用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妇联组织要重点以女性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开展“春风送岗位”行动,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权益维护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注重实效。
各区县要不断丰富宣传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加强对本市农民工就业服务政策和本次活动内容的宣传,切实提高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的知晓度。
各区县要积极落实一批有质量、有针对性的农民工就业岗位,切实做好岗位推荐工作,有效缓解来沪农民工就业结构性短缺的现实问题。
(四)及时反馈,做好总结。
各区县要对活动的开展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春风行动”结束后,各区县要按规定对活动开展情况、有关措施和成效进行总结。
(以下内容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2011年春风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单位: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1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中“跨地区有组织劳务输出人数”指跨地级市以上区域的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农村劳动者人数。
8
2.本表中“就地就近自主创业成功人数”指在地级市范围内自主创业成功的农村劳动者人数。
3.本表中第5至16栏所述内容,如未提供相关服务可不予填写。
9
附件2:
2011年春风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工会组织)
区(县)总工会单位:人
单位负单位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1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中“跨地区有组织劳务输出人数”指跨地级市以上总工会组织的劳务输出农村劳动者人数。
2.本表中“就地就近自主创业成功人数”指在地级市范围内自主创业成功的农村劳动者人数。
3.本表中第4至11栏所述内容,如未提供相关服务可不予填写。
10
附件3:
2011年春风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妇联组织)
区(县)妇联单位: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