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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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政〔2011〕52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商丘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为保障我市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保险原则(一)生育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区,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基金(一)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二)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和其它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

(三)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五)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0•【字号】毕府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70号(社会管理类105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0〕187号)、《贵州省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黔医保发〔2019〕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毕府通〔2012〕8号)进行修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毕府通〔2012〕8号)同时废止。

毕节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黔医保发〔2019〕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毕人社通〔2017〕163号)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生育补偿,根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在生育中产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四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补贴标准经审核后按限额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②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4)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医院生育保险实施方案

医院生育保险实施方案

医院生育保险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生育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作为医院管理者,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医院生育保险实施方案,以满足广大员工的需求,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医院生育保险的目标。

医院生育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员工在
生育期间的权益,提供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金,帮助员工顺利度过生育期,同时也可以提高员工的生育率,促进人口的稳定增长。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医院生育保险制度。

医院生育保险制度应包括生育
津贴的发放标准、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明确生育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申领流程,确保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以得到及时的经济支持。

另外,医院还应加强对员工的生育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生育保健知
识讲座、发布生育保健知识手册等方式,帮助员工了解生育保健知识,提高生育保健意识,减少生育风险,保障母婴健康。

此外,医院还可以开展生育保险政策宣传活动,让员工了解医院生育保险的政
策和待遇,提高员工对医院生育保险制度的认同感和依从度。

最后,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险管理机制。

通过建立专门的生育保险管理
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医院生育保险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总之,医院生育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全面考
虑员工的需求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既符合法律法规又能满足员工需求的生育保险制度,为员工的生育保健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18〕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18〕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1日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市、县为统筹单位,由市、县两级统筹,并逐步实现市级统筹。

市、县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

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区统一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一、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到其单位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进行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分别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监督。

各经办机构可利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的资料,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另行办理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统一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生育保险费纳入全市统筹。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其原有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应支付费用,节余部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支出,但不作为上解市级调剂金的基数。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统计财会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9.16
【实施日期】1997.09.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1997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

生育保险建立专项基金制度,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企业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按照参统企业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1%收缴。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也随同转移。

破产、拍卖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黄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1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

黄冈市城区的市直和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市本级统筹;区属和中央、省属单位在黄州区的独立分支机构参加黄州区统筹;私营企业和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单位,由参保单位自主选择参加市本级或黄州区统筹。

在各县、市和龙感湖管理区的单位,参加当地统筹。

第四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县(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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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征缴及管理等工作,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第 2 页共 10 页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税务部门按月征收。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统一划转。

第八条用人单位歇业、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结的,应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 3 页共 10 页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四)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

新设立的单位及时参保以及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新参保的单位不受本条第二款限制。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1.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补偿1个月;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补偿1.5个第 4 页共 10 页月;3.顺(早)产补偿3个月;4.难产、剖宫产补偿3.5个月;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因分娩并发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

第十七条原参加生育保险且失业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

第 5 页共 10 页第十八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符合国家规定生育(不含流产、引产)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标准为:1.顺(早)产600元;2.难产、多胞胎生育900元。

第十九条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

普查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生育保险就医管理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制度。

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

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医保证历卡)、用人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到所在镇政府、管理区委员会人口计生部门申领《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并领取《市生育保险联系单》。

第二十二条参保职工凭《市生育保险联系单》、本人医保证历卡、《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生育证》)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到第 6 页共 10 页定点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定点机构在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市生育保险联系单》、医保证历卡,进行身份和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识别;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除特需医疗服务外,应严格控制自费率。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第五章生育保险待遇结付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合生育保险特点适当增减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在定点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符合生育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结算。

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参保女职工在产后6个月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证历卡、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二十七条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用人单位结算。

(一)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女职工领取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后次月15日前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第 7 页共 10 页(二)流(引)产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流(引)产后6个月内凭女职工本人医保证历卡、《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生育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付,经办机构在申请后的次月15日前拨付至用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失业女职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配偶凭男职工《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配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异地生育的,在产后6个月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证历卡、《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低于本市同级别定点机构定额标准的,根据本市生育保险规定审核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异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照本市二级定点机构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或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第 8 页共 10 页付:(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和生育保险规定发生的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三)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四)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无规定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五)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六)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异地生育手续(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七)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第 9 页共 10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第 10 页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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