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阶段设计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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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可靠、优质、节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验收等活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优质、节能等特点。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验收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术条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条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监督部门应当履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土地利用、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实用、经济、美观等特点。

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具有可读性、完整性、准确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公示,并经建设单位核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建筑工程竣工前及时修改完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优质、节能等特点。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公开公正、透明,选用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完成有关手续,取得有关许可证,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注重现场管理,保证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应当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记录,制定工作日志等。

管理制度-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

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

鼓励项目管理企业加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等阶段,主要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招投标工作、实施工程管理、进行合同管理和控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等。

第二章资格备案第七条实行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

资格备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工作。

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含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通过有关专业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机构,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或委托合同中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按照专业配套、监理人员工作量合理、专业分类明确配备总监理工程师或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表》的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表”)。

第七条监理机构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投标备案文件一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均须取得黑龙江省监理工程师相应岗位证书,其中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监代表须经总监授权。

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

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

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1.目的规范设计变更的管理方法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成本控制目标和进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3.1 设计变更: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施工阶段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的过程。

3.2 Ⅰ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变更的设计变更。

3.3 Ⅱ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不进行变更的设计变更。

4. 职责4.1 区域公司4.1.1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监督实施、并报研发设计中心备案;4.1.2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地方相关政策信息的及时收集提供,有关变更的施工现场信息的及时上报研发设计中心,负责变更资料及记录的接受、发放、跟踪、实施、归档工作。

4.1.3 对于Ⅰ、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工程实施情况。

4.2 企划营销中心跟踪、分析市场,根据销售市场的变化,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

4.3 研发设计中心4.3.1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规划设计方案与指标的调整,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可行性论证。

4.3.2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4.3.3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及事后总结整理归档。

4.4 成本管理中心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配合区域公司和研发设计中心,提供相应的成本预估;参与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在变更设计及实施期间实施成本控制与核算。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负责设计变更相关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负责相关补充合约的拟定。

5. 工作内容5.1 区域公司负责类Ⅱ设计变更管理工作5.1.1 收集来自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承建商、供应商等的设计变更要求;5.1.2 组织内部审核,回绝认为不合理的变更请求,判别认为不属Ⅱ类设计变更的,及时联系研发设计中心解决;5.1.3 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变更提出单位讨论可行方案;5.1.4 安排落实具体工作和进度计划,以会议记要形式记录在案,并以正式文函形式通知设计单位进行(或不进行)变更设计,抄送集团各相关部门备案;5.1.5 从组织论证到反馈、落实工作计划,原则上宜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1.6 对设计变更相关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监控;5.1.7 变更设计成果文件报研发设计中心、成本管理中心等集团公司部门备案。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需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1、改变建设规模;2、改变建筑总平面图;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4、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5、改变建筑结构体系;6、改变主要工艺流程和重大设备;7、改变建筑内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及大型设备位置;8、改变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9、改变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四条对于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变更报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审):(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三)变更内容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可行性说明或报批图;(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原审批单位的变更批准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涉及内部使用功能,以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变更。

项目管理施工阶段控制

项目管理施工阶段控制

项目管理施工阶段控制一、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2、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3、各参建方行为准则(1)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施工阶段设计管理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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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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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ecution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disciplin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工程质量是必须要经过标准才可以的,这样才能够保证是没有任何威胁到人们生命健康的情况。

那么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市政工程包括一些水管道以及道路的建设等内容,和其他的工程一样也是要经过一定的监督验收才行。

工程质量是必须要经过标准才可以的,这样才能够保证是没有任何威胁到人们生命健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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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鼓励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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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设计管理暂行
条例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1. 目的
规范设计单位的技术交底与施工图纸会审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工程施工计划;建立设计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机制;规范项目施工过程的设计技术资料整理工作,及时总结设计技术成果。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阶段的设计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施工阶段设计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从施工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管理。

4.职责
4.1研发设计中心
4.1.1负责Ⅰ类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对于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4.1.2负责施工图文件的移交工作,配合区域公司组织进行施工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
4.1.3配合区域公司,就如何能在最低成本及准时完成工期的情况下提高建筑质量,提出有利施工的设计技术建议;
4.1.4配合区域公司组织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进行现场设计服务,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提出最有效及经济之解决方案;
4.1.5配合区域公司组织设计单位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索赔事项中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配合完成项目的有关设计技术成果总结;
4.1.6负责制定对设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并纳入委托设计合同中作为今后考核和支付尾款的依据;
4.1.7负责对设计单位最终履约情况的考核。

4.2区域公司
负责II类设计变更的信息收集、分析论证、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图技术交底之后的日常设计管理工作;组织进行施工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合同管理;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咨询顾问公司,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提出最有效解决方案;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3成本管理中心
根据施工图预算,组织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成本控制与管理。

配合区域公司组织进行施工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并对变更设计的成本控制方面进行监督。

5.工作内容
5.1施工图技术交底:研发设计中心配合区域公司组织有关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5.2提供有利施工的技术建议:区域公司就如何能在最低成本及准时完成工期的情况下提高建筑质量,提出有利施工的设计技术建议。

5.3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区域公司联系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提出最有效及经济之解决方案。

5.4项目竣工验收:研发设计中心、成本管理中心配合区域公司组织设计单位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5设计技术资料收集与技术成果总结:研发设计中心配合区域公司竣工后的设计技术资料收集,以及技术成果总结工作。

6.支持性文件
6.1 《设计变更暂行管理条例》
6.2 《初步设计暂行管理条例》
6.3 《施工图设计暂行管理条例》
7.相关表格及记录
7.1 《设计工作流转联系单》
7.2 《设计资料审核意见单》
设计工作流转联系单
编号:
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意见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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