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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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

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

1.目的规范设计变更的管理方法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成本控制目标和进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3.1 设计变更: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施工阶段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的过程。

3.2 Ⅰ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变更的设计变更。

3.3 Ⅱ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不进行变更的设计变更。

4. 职责4.1 区域公司4.1.1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监督实施、并报研发设计中心备案;4.1.2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地方相关政策信息的及时收集提供,有关变更的施工现场信息的及时上报研发设计中心,负责变更资料及记录的接受、发放、跟踪、实施、归档工作。

4.1.3 对于Ⅰ、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工程实施情况。

4.2 企划营销中心跟踪、分析市场,根据销售市场的变化,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

4.3 研发设计中心4.3.1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规划设计方案与指标的调整,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可行性论证。

4.3.2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4.3.3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及事后总结整理归档。

4.4 成本管理中心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配合区域公司和研发设计中心,提供相应的成本预估;参与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在变更设计及实施期间实施成本控制与核算。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负责设计变更相关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负责相关补充合约的拟定。

5. 工作内容5.1 区域公司负责类Ⅱ设计变更管理工作5.1.1 收集来自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承建商、供应商等的设计变更要求;5.1.2 组织内部审核,回绝认为不合理的变更请求,判别认为不属Ⅱ类设计变更的,及时联系研发设计中心解决;5.1.3 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变更提出单位讨论可行方案;5.1.4 安排落实具体工作和进度计划,以会议记要形式记录在案,并以正式文函形式通知设计单位进行(或不进行)变更设计,抄送集团各相关部门备案;5.1.5 从组织论证到反馈、落实工作计划,原则上宜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1.6 对设计变更相关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监控;5.1.7 变更设计成果文件报研发设计中心、成本管理中心等集团公司部门备案。

工程设计变更相关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相关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相关管理制度一、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工程设计变更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常见的情况,其原因可能包括客户需求变化、设计不合理、施工难度超出预期等。

如果设计变更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下降、进度延误、成本增加等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的编制目的本制度的编制旨在规范和统一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明确设计变更的发起、审批、实施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效率,确保项目工程设计和实施的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主体1、工程项目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负责对设计变更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编制和实施,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评审和修改。

3、工程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按照变更设计的要求完成工程。

四、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流程1、设计变更的发起设计变更的发起可以由任何参与工程项目的方进行,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发起设计变更的方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2、设计变更的评审设计变更的评审由项目工程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小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评审小组进行细致的研究和探讨,判断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影响范围。

3、设计变更的批准如果设计变更得到评审小组的认可,会提出设计变更的批准申请,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批准。

批准后,设计单位需要对变更方案进行详细的编制和修改。

4、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经批准后,需要由施工单位根据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应认真遵守设计变更要求,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和安全。

5、设计变更的记录和归档设计变更过程中的各阶段都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和归档工作,以备查证和追踪。

设计变更后,要对设计文件进行更新和整理,以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中的注意事项1、在设计变更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变更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影响,尽可能减少不良影响。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1水利部通知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7第六章附则1水利部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前言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常见的管理活动。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文件不符合或不满足实际施工要求的情况,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合同各方对工程进展和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的活动。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对于设计文件的变更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活动。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的达标,有必要对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进行管理规范。

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1.变更管理程序(1)变更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以书面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

(2)可行性分析:总包单位应对于变更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评估变更对工期、造价和质量的影响。

(3)变更评审:总包单位应召开相关人员评审变更需求,分析各项影响因素,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编制:总包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2.变更管理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进行。

(2)效益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施工效益的前提下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特殊性原则:设计变更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殊性进行,避免盲目变更和不必要的设计修改。

三、工程洽商管理规定1.应洽商事项范围(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方案制定。

(2)工程进度的调整和变更。

(3)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变更。

(4)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问题。

2.洽商方式(1)召开工程洽商会议:由总包单位组织召开,邀请各方参会,并在会议上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2)书面洽商:一些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洽商和沟通,各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3.洽商结果确认(1)洽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各方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2)洽商结果反映到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中,并进行合同的修改和注册。

1.现场签证程序(1)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书面向总包单位提出。

设计变更监理管理细则

设计变更监理管理细则

设计变更监理管理细则
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都要先算账后变更。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各相关单位协商、确认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发出通知,按程序签发后付诸实施,监督和跟踪实施情况,并进行闭环和关闭管理。

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即使变更在技术上合理,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上徽;并考虑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对可能超概的,要慎重论证,并业主同意或业主上报上级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4、对于概算外的工程项目在实施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论证,按设计变更的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5、审核设计变更单,必须附投资增减预算详细表,尤其是涉及到相关系统变化的,及时报业主审批,不能先斩后奏或瞒报变更工程量和费用。

6、对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同意变更,由项目监理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考核。

7、杜绝未做好开工准备,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更改的变更。

8、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每月月底报业主。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遵循合法、合理、科学、安全的原则,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应建立健全审批制度、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变更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具体包括:(一)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二)项目审批部门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三)项目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审批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三)设计变更的理由、范围、内容、影响及方案;(四)设计变更的依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管,对变更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确保变更工作的合规进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变更审批意见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设计文件。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责任与追究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设计变更的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批的;(二)超越审批权限进行设计变更的;(三)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调整设计文件的。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的;(二)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其他违反设计规范的行为。

温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需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1、改变建设规模;2、改变建筑总平面图;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4、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5、改变建筑结构体系;6、改变主要工艺流程和重大设备;7、改变建筑内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及大型设备位置;8、改变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9、改变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四条对于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变更报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审):(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三)变更内容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可行性说明或报批图;(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原审批单位的变更批准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涉及内部使用功能,以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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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流程,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专业性,提高工程设计变更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设计变更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坚持以项目建设为中心,遵循规范、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变更内容应基于实际情况,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专业原则,变更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内容应考虑工程建设的成本和效益,确保设计变更的经济可行性。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程序规范原则,变更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设计变更的程序合法性和透明性。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主体及职责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保证设计变更符合设计要求和建设需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方案,确保设计变更满足项目需求。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一)设计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内容。

(二)设计变更评审:由专业人员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确定变更方案。

(三)设计变更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批准设计变更。

(四)设计变更实施:设计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设计。

(五)设计变更验收:完成设计变更后,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六)设计变更总结:对设计变更进行总结,形成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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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目的
规范设计变更的管理方法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成本控制目标和进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 设计变更: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施工阶段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的过程。

3.2 Ⅰ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变更的设计变更。

3.3 Ⅱ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不进行变更的设计变更。

4. 职责
4.1 区域公司
4.1.1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监督实施、并报研发设计中心备案;
4.1.2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地方相关政策信息的及时收集提供,有关变更的施工现场信息的及时上报研发设计中心,负责变更资料及记录的接受、发放、跟踪、实施、归档工作。

4.1.3 对于Ⅰ、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工程实施情况。

4.2 企划营销中心
跟踪、分析市场,根据销售市场的变化,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

4.3 研发设计中心
4.3.1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规划设计方案与指标的调整,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可行性论证。

4.3.2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4.3.3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及事后总结整理归档。

4.4 成本管理中心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配合区域公司和研发设计中心,提供相应的成本预估;参与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在变更设计及实施期间实施成本控制与核算。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负责设计变更相关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负责相关补充合约的拟定。

5. 工作内容
5.1 区域公司负责类Ⅱ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5.1.1 收集来自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承建商、供应商等的设计变更要求;
5.1.2 组织内部审核,回绝认为不合理的变更请求,判别认为不属Ⅱ类设计变更的,及时联系研发设计中心解决;
5.1.3 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变更提出单位讨论可行方案;
5.1.4 安排落实具体工作和进度计划,以会议记要形式记录在案,并以正式文函形式通知设计单位进行(或不进行)变更设计,抄送集团各相关部门备案;
5.1.5 从组织论证到反馈、落实工作计划,原则上宜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5.1.6 对设计变更相关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监控;
5.1.7 变更设计成果文件报研发设计中心、成本管理中心等集团公司部门备案。

5.2 研发设计中心负责I类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5.2.1 收集来自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区域公司、设计单位等的设计变更要求;
5.2.2 对收集来的设计变更要求进行审核,回绝认为不合理的变更请求并说明理由;
5.2.3 组织各相关部门、区域公司及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可行、合理的意见建议,将论证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决策层;
5.2.4 根据集团决策层审批意见安排落实具体工作和进度计划,抄送集团各相关部门及区域公司备案,交区域公司以正式文函形式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抄送集团各相关部门备案;
5.2.5 从组织论证到反馈、落实工作计划原则上宜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5.2.6 对相关设计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监控;
5.2.7 变更设计成果文件交区域公司,并报成本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等集团公司部门备案。

5.3 设计变更的实施
区域公司负责设计变更有关的工程指令下发及监督实施,可采用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图、或技术核定单等形式施行。

研发设计中心配合区域公司进行管理。

5.4 设计变更的事后总结整理
5.4.1 区域公司负责进行设计变更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应最终体现在工程竣工资料上;
5.4.2 研发设计中心负责对设计变更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其他项目和今后工作提供参考。

6. 支持性文件
6.1 《施工图设计管理制度》
6.2 《施工阶段设计管理暂行条例》
7. 相关表格及记录
7.1 《设计文件交接登记表》
7.2 《设计工作流转联系单》
7.3 《设计会审记录表》
7.4 《设计资料审核意见单》
设计文件交接登记表
编号:
设计工作流转联系单
编号:
设计会审记录表
编号:
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意见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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