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食监四号”行动的通知

合集下载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0307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

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2. 半固态(酱)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3. 液体调味料: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4. 食用调味油: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5•【字号】沪市监食生〔2021〕507号•【施行日期】202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四个最严”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审核。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规范许可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不得将食品添加剂许可为其他类别食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变更和延续生产许可申请,要严格材料审查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产品风险状况,加强现场核查。

重点加强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审核把关力度,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对产品配方进行审查,严防因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问题导致下游食品生产企业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具有相同原辅料品种及工艺,仅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按同一产品申请许可。

二、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生产。

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按照《上海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督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许可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不得添加配方以外的物质,混合加工过程应控制相应的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第四届“清理家庭小药箱”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第四届“清理家庭小药箱”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第四届“清理家庭小药箱”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06]774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第四届“清理家庭小药箱”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6〕774号)各分局:为进一步推进药学服务和安全用药宣传深入社区、工厂、学校、机关和家庭,提高市民对基本用药知识的知晓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第四届“清理家庭小药箱”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同创安全用药环境,共享和谐健康生活”。

二、活动目的:通过开展“清理家庭小药箱”活动,进一步向市民宣传药品分类管理和家庭安全用药知识;及时清理家庭储备药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活动内容1、开展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可采用发放宣传资料和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安全用药宣传、教育;2、在社区、工厂、学校、机关讲座,并开展药学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社区居民、村民清理家庭储备药品;3、回收不合格药品,分局收集,集中送局稽查处统一销毁。

四、时间安排:2006年12月15日(周六)至12月22日(周五),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活动筹办活动前一周(2006年12月8日至15日)各分局对活动内容进行具体布置,落实辖区内各点的“不合格药品回收容器”,提前通过辖区宣传媒体告知活动时间。

第二阶段:活动启动活动第一天(2006年12月15日)各分局可采取各种形式,正式启动。

要结合辖区特点,在总结前三届活动基础上采用社区居民、村民较欢迎的方式。

第三阶段:开展宣教活动活动期间(2006年12月15日至22日)各分局开展药品知识、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等方面的讲座,普及药品保管知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沪卫疾控[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6〕58号)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局、食药监督管理局、禁毒办、财政局:现将《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定义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药物成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成瘾者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由于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使成瘾者回归社会。

二、目标通过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减少成瘾者对阿片类物质依赖和滥用,减少艾滋病传播相关危险行为,减少违法犯罪,恢复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三、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本市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卫生、公安、药监、禁毒和财政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市、区二级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二级工作组。

医疗机构具体实施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市级工作组由市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毒办和财政局以及有关技术单位组成,负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确定本市开展维持治疗的医疗机构,核准治疗药物的申购计划、生产和供应,组织骨干的培训,监督、指导和评估维持治疗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450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450号)各分局、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

为贯彻国家总局文件精神,我局于近日修订了《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2014版)》(以下简称《评定细则》)。

《评定细则》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执行,取代原2013年制定《上海市药品批发(零售、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同时,我局对新《评定细则》实施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检查标准《评定细则》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两部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参照“药品批发企业”相关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相关检查项目检查。

二、关于证后监管结果的判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重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证后监管,按照《评定细则》要求做好证后监管工作。

对证后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评定细则》中的“严重缺陷项目”的,应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主要缺陷项目”的,应判定为“限期改正”。

并按照2008年我局制定的《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相应规定,对“不合格”和“限期改正”的企业做出进一步处理。

2006年的十大食品安全事件供大家参考

2006年的十大食品安全事件供大家参考

这是2006年的十大食品安全事件供大家参考2006年的日历已经剩下不多的几页,新年的氛围也日渐浓烈,可与浓烈节日氛围不相协调的是,食品安全事件频频爆发。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做好粮油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陈化粮”、“地沟油”、“工业盐”等非食用原料的监管力度。

辛苦一年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本应该好好休息一下,可是越到年终,越容易爆发各种食品不安全事件。

对“民以食为天”的中国消费者来说,虽然有监管部门年终的集中整治,但是依然觉得餐桌上的食品不安全。

这实在也不能怪中国消费者,回顾即将过去的2006年里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又有多少是监管部门事先发现的呢?2006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回顾福寿螺致病6月份,北京第一例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确诊。

截至8月21日,北京市卫生局统计,全市确诊的广州管圆线虫病病例达到70例。

“蜀国演义”酒楼因此出名,因为大多数患者都是食用了该酒楼的福寿螺后发病的。

人造蜂蜜事件7月,中央电视台曝光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

自此,所谓“甜蜜的事业”也变得苦涩。

据报道,现在蜂蜜造假的手段五花八门,有的是用白糖加水加硫酸进行熬制;有的直接用饴糖、糖浆来冒充蜂蜜;有的利用粮食作物加工成糖浆(也叫果葡糖浆)充当蜂蜜。

造假分子还在假蜂蜜中加入了增稠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化学物质,假蜂蜜几乎没有营养价值可言,而且糖尿病、龋齿、心血管病患者喝了还可能加重病情。

毒猪油事件8月2日晚,浙江省台州市卫生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举报,在某油脂厂内查扣原料油38600公斤、成品油5300公斤。

经台州市和浙江省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猪油中酸价和过氧化值严重超标,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检出内含剧毒的“六六六”和“滴滴涕”。

“口水油”沸腾鱼8月,媒体曝光南京某沸腾鱼乡将掺有客人的口水、收桌扫进去的剩渣、纸巾、甚至还有烟头的油,简单过滤后再给人吃的“口水油”沸腾鱼事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切实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依法规范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程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和《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4种证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89号),我局制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2.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为了做好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一)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沪市监食协〔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推进落实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人:张露霞),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立足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立足落实见效,立足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政治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最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之一。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食监四号”行
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2006]43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6.29
【实施日期】200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食监四号”行动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6〕439号)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确保本市夏季食品安全,根据我局《2006年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定于2006年7月--9月开展以“预防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强化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为主题的“食监四号”行动。

现将《2006年“食监四号”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将检查情况按附表1、2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采用传真和邮件准时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市局联系人:沈伟涛;电话:53524866-4036;传真:63113291;
E-mail:shenweitao@。

市所联系人:倪盈、黄永康;电话:53835500-841或842;传真:63866590;E-mail:niying@。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食监四号”行动工作方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2006年“食监四号”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以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为目标,针对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力争使本市今年集体食物中毒发生率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保障本市夏季餐饮食品安全。

二、时间安排
本次行动从2006年7月3 日至9月15日。

三、检查对象
各区(县)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型(特大、大、中、小)饭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对餐饮区域(路段)、经营高风险食品(如:生食水产品等)的餐饮单位,以及连锁餐饮经营单位组织开展专题检查。

四、检查内容与要点
检查重点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配送卫生条件、超经营范围擅自外送集体用餐、
经营违禁生食水产品、熟食卤味加工经营、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五种行为。

检查要点如下: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配送卫生条件
1、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情况。

检查采购的食品原料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原料检验合格报告等的索证情况,特别是肉类食品。

2、加工方式和加工数量。

检查是否按照许可审核批准的方式加工供应盒饭。

加工数量是否在许可审核批准的数量范围内,是否超负荷运转。

3、盒饭制作、分装、运输、贮存、再加热过程。

检查操作卫生、成品运输温度、成品储存时间和食用前加热温度(冷藏盒饭)是否符合要求。

4、操作环节卫生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

包括餐饮具清洗水池是否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数量是否满足需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正常运转;对待用餐具消毒效果进行监督采样(结合第三季度食品抽检计划进行)。

工用具、环境卫生、人员双手消毒。

检查消毒措施是否落实。

5、质量管理。

是否按有关要求设立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

是否按盒饭卫生管理要求建立卫生管理台帐;是否按盒饭卫生要求规定的留样数量、留样品种、留样时间进行留样。

(二)超范围经营外送集体用餐
主要针对有一定数量固定客户的外送集体用餐行为,不包括散客临时点餐外带行为。

(三)经营违禁(生食)水产品
重点查处河豚鱼及其干制品、毛蚶、泥蚶、魁蚶、炝虾、自制醉虾蟹等违禁生食水产品。

(四)熟食卤味加工经营
1、熟食卤味加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2、有无擅自超经营范围经营熟食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