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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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7月22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一方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9年6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较为成熟。

会上,共有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22条次意见和建议,涉及8处具体条款。

会后,法规工作室在市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13个区人大常委会征求修改意见,共征集意见和建议21条。

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及市供销社等,对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7月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的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成熟。

7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固体废物”。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单独修改;宣布废止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集中修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作如下修改:将“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由和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9.1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
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
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弃料规范处置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8〕104号)精神,大力推广我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应用,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12月20日起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5号武汉建设大厦;邮编:430023)。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1日。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十三五期间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划,现就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举措,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政府推动”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特许经营、市场运作、循环利用”的资源化利用机制,以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为目标,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建筑垃圾及资源化利用的基本涵义建筑垃圾按种类区分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拆迁垃圾,基坑开挖产生的工程弃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装修施工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或经过特定方式,使建筑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行为。

三、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

十三五期间,评估全市建筑垃圾产生总量,按照区域承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量及工艺流程和布局提出用地规模,依据环境评价及相关技术要求,全市要合理规划布局建设至少6—8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厂,并做到达标运行和规范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

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2022年底前,全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实现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规模化。

(一)拆迁垃圾:将拆迁垃圾经过破碎、分拣等技术工艺,生产成为再生产品(再生骨料、再生预制品等),代替天然砂石,用于路基填充、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武政〔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关于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强化精治、法治、共治、善治,下足绣花功夫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努力让城市更干净、更有序、更安全、更有品位。

(二)工作目标。

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理念、手段、模式,完善“四全”(全周期、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四化”(精细化、网格化、智能化、常态化)管理体系,推动形成城市管理“问题发现—整改落实—反馈核查—考核评价—通报问责”全链条闭环流程,坚持“平、明、绿、美、净、齐”标准,用3年时间,实现武汉城市环境、市容秩序、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市民对城市环境认同感、满意度显著提升,城市知名度、美誉度大幅提升的目标。

——2021年,精细化管理创新提升年。

启动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创新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标准,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城市管理突出问题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创建精致环卫“武汉标准”、垃圾分类“武汉模式”和立面景观“武汉示范”等系列精细化品牌,城市环境实现街净巷洁、灯明景靓、路平桥安、秩序井然。

——2022年,精细化管理效能提升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武政办〔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本文件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3日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至2020年底,形成全市生活垃圾从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全方位覆盖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

着力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5%,单位(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8%以上。

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农村建成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0%以上,社区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全面取缔敞口垃圾池,完成已停用的农村老旧简易填埋场生态修复。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建议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建议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建议发布时间:2021-10-28T02:06:42.767Z 来源:《建筑科技》2021年10月下作者:王浩森[导读] 我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市场广阔,要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有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

建材行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既有行业现实优势,又是国家需要、行业担当,更是建材行业转型升级、减少非可再生资源消耗、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建材行业更应高度重视,提早布局,开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持续发展新时期。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浩森北京市 100176摘要:我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市场广阔,要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有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

建材行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既有行业现实优势,又是国家需要、行业担当,更是建材行业转型升级、减少非可再生资源消耗、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建材行业更应高度重视,提早布局,开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持续发展新时期。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建议一、我国建筑垃圾产生量大资源化率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也同时快速发展,相伴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

据估算,近几年我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约为15.5亿吨~24亿吨之间,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40%。

2017年我国产生的建筑垃圾约为23.79亿吨,但其中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仅有1.19亿吨,约占5%。

长期以来,因缺乏统一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缺乏科学有效、经济可行的处置技术,建筑垃圾绝大部分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市郊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存量建筑垃圾已达到200多亿吨。

二、我国建筑垃圾的主要来源建筑垃圾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旧建筑拆除产生、新建筑施工产生以及建筑装修产生。

据推算,每1万平方米新建建筑的施工过程中,约产生建筑垃圾500吨至600吨,而拆除1万平方米旧建筑,约产生7000吨至12000万吨建筑垃圾。

从2017年我国建筑垃圾的构成分布来看,旧建筑拆除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占建筑垃圾的58%,新建筑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占36%。

武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武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武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武汉是中国重要的城市,随着城市发展壮大,建筑业也逐渐兴盛,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它不仅占用土地资源,还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有效处理建筑垃圾是保护环境、建设美丽城市的重要任务。

首先,武汉市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对建筑垃圾的处理进行规范。

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来负责建筑垃圾处理和管理,以确保建筑垃圾的处理工作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力度,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其次,武汉市可以引进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开展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目前,一些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已经被国内外许多城市采用,比如破碎机、筛分机、翻转机等。

这些技术可以将建筑垃圾进行粉碎、筛分、分选等处理步骤,将可回收物质和有害物质分离出来,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的再利用率。

同时,武汉市还可以利用建筑垃圾进行再生建材的生产。

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砖瓦等可再生材料可以用于生产新的砖块、砂浆等建筑材料。

这不仅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还可以降低建筑材料的成本,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武汉市还可以建立建筑垃圾回收站和垃圾转运站网络,方便居民和建筑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专业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通过建立垃圾回收站和垃圾转运站网络,可以方便居民和建筑公司将建筑垃圾有序地交由处理企业,减少建筑垃圾的乱倒乱堆现象,保护城市环境。

同时,武汉市还可以开展建筑垃圾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和建筑公司的环保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可以让居民和建筑公司了解到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危害,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建筑垃圾,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总而言之,武汉市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管力度,引进先进的处理技术,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建筑垃圾回收站和垃圾转运站网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实现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和处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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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弃料管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建筑弃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和“建筑弃料不出区”基本原则,建立“市级统筹、部门共管、区级主责、系统治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弃料全过程监管体系和多层次利用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弃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

到2018年底,“建筑弃料不出区”的工作模式初步形成;到2020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和治理体系,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建筑弃料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建筑弃料管理工作经费;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建筑弃料处置监管协调机制,指挥、协调区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推进工作机制。

各区可以通过以奖代补、政策性补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市场化。

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制定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和建筑弃料运输监管相关管理制
度文件。

市城建部门负责建筑推进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建筑弃料再生材料和产品,组织编制建筑弃料再生产品工程应用相关标准,为建筑弃料再生材料及产品的规模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引进企业实施规划的再生材料厂的建设和经营;监督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弃料再生产品。

市规划部门负责将建筑弃料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纳入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开展建筑弃料资源化项目审批或核准管理工作。

市质监、财政、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三、规范资源化处置模式。

各区建筑弃料处置按“就地资源化利用为主,外运填埋消纳为辅”的原则,在成片拆迁、建设工地,采用移动式建筑弃料资源化处置设备,就地处置建筑弃料,就地资源化利用;对于不具备就地处置、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工地采取区内转运处置,就近资源化利用。

处置量已经饱和的区,可协调其它区办理跨区处置手续,经市城管部门备案后,实行跨区处置。

相关区应当按照《武汉市建筑弃土弃料消处置场地选址规划(2016-2020)》,加快建筑弃料处置再生材料厂建设进度。

各区应当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弃料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材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建筑弃料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不断提高全市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

四、推进源头治理。

各区要加强本区存量建筑弃料的治理工作。

城建部门应当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将建筑弃料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新建工程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鼓励通过使用移动式建筑弃料资源化处置设备、堆山造景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就地利用。

城建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推广绿色施工管理,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有效减少建筑弃料排放总量。

建设、拆迁单位应当对建筑弃料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弃料处置。

五、强化运输监管。

城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市建筑弃料运输企业、车辆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运输企业信用得分情况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依据;全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处置合同。

不得将建筑弃料委托未经许可从事建设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公安交管、城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对违规运输建筑弃料的车辆进行监管和执法。

鼓励运输企业采用智能环保建筑弃料运输车辆,逐步实现建筑弃料全过程监管。

六、建立工作机制。

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

市发改、城建、城管、规划、质监、财政、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督查考核等工作机制。

全市应当成立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工作专班;各区相应完善组织机构,结合本区实际,做好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工作。

本通知所指的建筑弃料,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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