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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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传媒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满足广大群众对卫星电视节目的收看需求。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数字化。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划管理1. 制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规划,明确设施的数量、区域布局和服务范围。

2. 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设施台账,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3. 制定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和责任。

二、设施建设1. 根据规划,合理选址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考虑到地形地势以及环境保护因素。

2. 设施建设要符合安全、稳定、可靠的原则,使用经过认证的设备和材料。

3. 加强施工监管,确保建设过程中遵守施工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设施维护与更新1. 定期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2. 设立设施维修与更新基金,用于维护和更新设备。

3. 提供维修服务,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和用户反馈的问题。

四、环境保护1.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周围环境进行保护,禁止乱倒废弃物和随意占地建设。

2. 加强设施的防雷、防护和防护地面接收设施周边环境。

3. 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设施对周围环境没有污染。

五、安全管理1. 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安装安全设施,如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保障设施的安全。

3. 加强设施的消防安全,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测和消防演练。

六、用户服务1. 提供方便快捷的用户服务渠道,解答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2. 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

3. 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及时掌握用户的需求和意见。

七、政策支持1.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投资者参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

2. 提供相关的经济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工作。

总结起来,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主要包括规划管理、设施建设、设施维护与更新、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用户服务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提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效能和服务质量,推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2002修正)

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2002修正)

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2002修正)【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3.07【实施日期】1995.01.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1995年1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器、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境内卫星电视事业,繁荣电视屏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州、市、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公安、电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配合同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可以共同组建稽查机构,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安装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的定点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审核制度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审核制度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资兴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股(行政审批股)二、责任人社会管理股(行政审批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处股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管理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审核责任人为股长、岗位责任人。

三、许可依据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3、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60号令)。

四、审批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2、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3、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4、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情况证明(并注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占投资比例);4、不少于3名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名单及技术职称证明;5、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6、营业场所证明。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一)受理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办人其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4、对基本符合受理标准,还需补齐申办材料的,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二)初审l、按照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并报社会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股长;3、对不符合标准的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申办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广播服务的有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星电视广播信号并转换为可视、可听形式的设施。

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设施的监测和使用许可。

第六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维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合理规划设施的布局,确保接收设施之间的互不干扰。

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备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设施的故障情况和维修情况,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管理不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十四条实施本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前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在地面上安装的接收天线、解调器、机顶盒等设备,用于接收卫星广播电视信号。

在中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需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本文介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的基本情况,包括许可证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有效期等内容,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

许可证类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1.一般许可证: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普通从业单位和个人。

一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2.特殊许可证: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优秀从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不能满足一般许可证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特殊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条件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态度。

2.具备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具备相关的设备和设施,能够满足服务需求。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请程序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的程序如下:1.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2.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管理部门。

3.审核申请材料。

管理部门应进行严格的申请材料审核,如需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4.现场核查。

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前往申请人的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以确定申请人的服务能力和质量等情况。

5.发放许可证。

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应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并注明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服务范围等信息。

有效期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殊许可证。

一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特殊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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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保证书由专职责任人、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省广播电视局各一份。
专职责任人:(签章)
责任单位:(公章)
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领证人签名
领证日期


1、本表须如实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行附页。
2、本表及附页一式三份,所在地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各存一份,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3)工程完工后,报告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安全部门进行检测验收。
5、按时进行年检,并写出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6、自觉接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服从管理,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汇报。
卫视设施设施安装单位责任保证书
7、如违反上述规定,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第四章处罚条例,接受警告、没收所安装的卫视设施、吊销卫视设施安装许可证、罚金等处罚。
湖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设计安装许可证(年审年检)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期
许可证号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制
申 请 单 位 申 报 材 料 目 录
申报安装资质单位应提交: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技术人员资料证明;
(4)公司所在场地证明;
(5)此申请表
《许可证》年审年检应提交:
生产厂家
数量
备注
所在县(市)广播电视局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所在市(州)广播电视局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初审
意见
年 月 日
业务
主管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
局领导
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卫视设施设施安装单位责任保证书
单位,经申请,报省广播电视局同意,批准为卫视设施设计安装单位,并颁发《湖南省卫视设施安装许可证》。为严格执行国务院第129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及有关卫视管理政策文件,特作如下保证。
1、此证在湖南省境内通用。
2、持证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承接卫视设施工程施工前,先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查批准后,按规定范围进行安装,决不先安装、后备案。
3、在持证期间,保证不转让、租借、涂改许可证。在承接工程前,必须出示此证及单位介绍信。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接卫视工程。
4、在承接境外卫视节目工程时,自觉做到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接收单位必须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申请并报省广播电视局认可或批准的单位。
(2)对承接的境外加密卫视节目,按国家统一归口管理规定,其解码器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签约,购买相应解码器;卫视设施必须在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订购,坚决不使用,安装走私水货解码器。接收的境外加密电视节目,必须是广电总局社管司批准引进的。
(1)年度工作总结:
(2)此申请表。
(3)原许可证。
申 请 单 位 情 况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经济性质
邮 编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号
施工队负责人
电话
手机号
工商注册号
注册资金
经营场地面积
在编职工总数
设计(施工)人员情况
姓名




政治
面貌
职务或
职称
学历及从事地卫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年限
备注
安装设备及来源
名 称
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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