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

合集下载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传媒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满足广大群众对卫星电视节目的收看需求。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数字化。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收设施。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三篇)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三篇)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国家的广播电视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包括卫星接收设施、传输设施、发射设施、编码设备等。

第四条所有从事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五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划和布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六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申请必须提交建设方案,包括设备选型、规模、技术指标、建设周期等内容,经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七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与其他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管理第十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设施的使用规定,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性能稳定和工作正常。

第十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的保安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设施的升级和改造,保证设施的技术先进性和适应性。

第四章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十六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广播电视维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个人安装卫星锅相关规定

个人安装卫星锅相关规定

经查找,有关个人用户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法规,主要有:1、行政法规: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该规定经历了2013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

2、部门规章:1994年广电部根据上述《管理规定》制定、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3、地方政策:1996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根据上述法规、政策,个人用户个人用户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国家态度是,原则上禁止个人安装使用,但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许可证制度。

现对相关法规作如下摘录,请您根据需要浏览: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该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129号令

1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发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10.05•【文号】国务院令[第一百二十九号]•【施行日期】1993.10.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二十九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10月5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定。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境外衛星電視 – 進入中國內地

(16)香港无线八频道(TVB8); (17)香港无线星河频道(TVB GALAX); (18)香港世界网络频道(NOW); (19)澳亚卫视中文台(MASTV); (20)法国电视国际5台(TV5Monde Asie); (21)凤凰卫视资讯台(PHOENIX INFONEWS CHANNEL); (22)彭博财经电视亚太频道(BLOOMBERG); (23)星空卫视(XING KONG WEI SHI); (24)欧亚体育新闻台(EUROSPORTNEWS); (25)华娱卫视(CETV); (26)马来西亚天映电影频道(CELESTIAL MOVIES); (27)新加坡亚洲新闻台国际频道(Channel NewsAsia International); (28)古巴视野国际频道(Cubavision International); (29)韩国KBS世界频道(KBS World); (30)娱乐体育节目网亚洲频道(ESPN); (31)卫视体育台(Star Sports)
近年的山寨鍋

廣電總局對策 1) 中星九号接连加密

山寨锅用户无法收看中星九号的节目 嚴管山寨锅生産和安裝

2) 出台新法規



涉及的政策問題?
1) 打擊盗版行為 2) 如何過渡到數字電視? 3) 能否免費或低價看電視?
廣電規管


境內: 要領牌照才可開辦廣播電視 怎樣看待來自境外的廣播電視
規管衛星電視
近年山寨鍋

中国第一颗广播电视直播卫星“中星九号”

2008年6月奥运前开播 采不加密方式,向中国部分地区传输48套标清和高清数字电视 节目 一百元買“山寨锅”免費看電視 大批正规企业加大“山寨锅”的生产

出現情況



保守估计


4000万户~6000万“山寨锅”用户,接近有线电视用户的 1/3 冲擊有線電視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







第十一条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 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 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 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 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 站、共用天线系统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信号来源限于

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
境外衛星電視 – 進入中國內地

2010年31個頻道 (1)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国际频道(CNN International); (2)家庭影院亚洲频道(HBO); (3)CINEMAX亚洲频道(CINEMAX); (4)CNBC财经电视台亚太频道 (CNBC Asia); (5)MTV音乐电视台中文频道(MTV Mandarin); (6)国家地理亚洲频道(NGC Asia); (7)卫视国际电影台(STAR MOVIE INT‘L); (8)[V]音乐台(Channel [V]); (9)索尼动作影视娱乐频道(AXN); (10)探索亚洲频道(DISCOVERY); (11)贺曼电影台(Hallmark Channel); (12)英国广播公司世界新闻频道(BBC World News); (13)日本广播协会收费频道(NHK World Premium); (14)凤凰卫视电影台(PHOENIX MOVIES CHANNEL); (15)凤凰卫视中文台(PHOENIX CHINESE CHANNEL);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

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

…符合…许可条件的 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电视台的做法


请问广电局或者地方电视台


这样做


什么标准

境外衛星電視 – 進入中國內地


見:《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 2010年情況 (見廣電總局文件): 共有31个境外卫星电视频道 經批准: a) 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

加密定向传送(亚太六号卫星,东经134度)

境外廣播電視,如何進入境內? 要不要規管? 如何規管?
境外電視 – 同學提問

地方电视台总是把港台新闻敏感的部分用广告盖掉

有时30分钟的新闻里面会强行插播几次广告 是在广电局的要求下封杀与内地政策立场不同的新闻 有权利自行盖掉新闻吗? 是否会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 可以看出该新闻属于敏感部分?

b) 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独家代理其落地
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专用解码器

c) 并统一定向发放

境外衛星電視 – 進入中國內地

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

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广电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上述31套节目

其接收的境外节目范围限于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 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 使用实行许可制…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實施細則 (1994) 第四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 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 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 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 寓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