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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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传媒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满足广大群众对卫星电视节目的收看需求。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数字化。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是针对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

以下是一般规定的内容:
1. 设施管理单位责任: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负责设施的维护、巡查、检修和备案等工作,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修复设施中的故障。

3. 设施巡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4. 设施检修:管理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查找问题并进行修复,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 设施备案: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设施进行备案,包括设施的信息、位置、使用单位等,确保设施的合法合规。

6. 安全保障: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7. 使用管理:管理单位应对设施的使用进行管控,确保设施只被授权使用,并监督使用单位的操作行为。

总体而言,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以及使用的合法合规。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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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诸文罚〔2022〕9号)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诸文罚〔2022〕9号)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诸文罚〔2022〕9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发文案号】诸文罚〔2022〕9号【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000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800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801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1000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100300【处罚日期】2022.06.10【处罚机关类型】文化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翁明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5:44处罚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名称行政处罚诸文罚〔2022〕9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翁明德处罚结果当事人:翁明德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浙江省诸暨市******东路坂22号2022年5月24日10时31分至11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方少威(执法证号:1**********4)、俞洪兴(执法证号:1**********2)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在现场负责人翁明德在场的情况下,对位于诸暨市***26号106室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房顶安装有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一台,室内安装有连接电视显示器的卫星电视接收机一台。

经现场调试可正常播放包括山东卫视、天津电台等在内的26个境内电视频道节目,无境外节目。

执法人员随即要求翁明德出示《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翁明德表示尚未办理,无法提供。

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一台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一台卫星电视接收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由翁明德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竞赛平台试题及答案

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竞赛平台试题及答案

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竞赛平台试题及答案单选题(共25题,合计50.0分)
1.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制度。

(
2.0分)
A.指定
B.委托
C.许可
D.授权
2.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

(2.0分)
A.许可、备案
B.备案、许可
C.许可、许可
D.备案、备案
3.某电视台计划播出一部境外电视剧,以下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2.0分)
A.在22:00-24:00播出
B.播出时,在片头位置标明了发行许可证编号
C.该电视剧占据了播出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三十
D.播出该电视剧的频道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没有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
4.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坚持()原则。

(2.0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正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保障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指单位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以及其他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常住外国人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确需提供国际金融、商情等经济信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置专门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五条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确有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必要;(二)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四)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利用已有的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审批机关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定。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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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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