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合集下载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地位与应用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地位与应用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地位与应用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逐步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个重要角色,遗产管理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地位与应用。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地位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地位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同等重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提供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和遗嘱等相关材料,这就说明了遗产管理人在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性。

此外,遗产管理人还有着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其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处理行为也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应用
遗产管理人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登记遗产管理人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需要登记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以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和遗嘱等相关材料也需要提供给登记机构进行核查。

2. 处理遗产登记
如果遗嘱或遗赠处理行为涉及到不动产,那么遗产管理人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

此时,遗产管理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登记机构审查后,方可进行登记。

3. 保护遗产权益
遗产管理人还需要在不动产登记中保护遗产权益,确保遗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遗产管理人有权要求登记机构核查不动产权属情况,并提出异议或申请纠错。

总之,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地位和应用不言而喻。

遗产管理人应该积极履行其职责,保护遗产权益,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康发展。

不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特殊规定说法

不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特殊规定说法

不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特殊规定说法不动产物权特殊变更的生效规定1、因法律事件生效。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都有明确的生效时间,即在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物权没有变更,只有法律事件生效后,物权才发生变更。

而对判决、仲裁两种情况发生的物权变更执行,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因继承或受遗赠生效。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和受遗赠的实际开始时间,一般是指继承和遗赠实际发生效力时间,如甲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房产由长子继承,在甲生存期间,该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不发生变化,遗嘱没有发生效力,只有在甲方死亡的同一时间,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

同样道理,如果甲乙是遗赠关系,乙接受遗赠的生效时间也只能在甲方死亡时才发生效力。

3、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生效规定非常重要,自《物权法》实施后,如果再涉及房屋拆迁等物权纠纷的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确定物权消灭的生效时间应该从拆迁事实行为成就时确认。

以往曾经发生过的房屋拆迁事实行为发生后的诉讼或纠纷,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将不再对已经消灭的物权权属进行裁判。

但对消灭物权而造成的损失价值可以裁判。

4、不动产物权特殊取得未登记不生效。

依据前三种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因非买卖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必须进行登记,未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过去经常发生的用法律文书代替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的情况,将不再被法律承认。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三项二级指标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三项二级指标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三项二级指标摘要:1.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定义与分类2.二级转移登记的含义3.二级转移登记的办理流程4.二级转移登记的意义5.结论正文:一、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定义与分类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动时,依法进行的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

它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不同的权利变动情况,不动产转移登记可分为以下几类:1.二级转移登记:指在不动产所有权人发生变动时进行的登记,如房屋买卖、赠与等。

2.变更登记:指在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变,但抵押权、地役权等其他权利发生变动时进行的登记。

3.注销登记:指在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均发生终止时进行的登记,如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

二、二级转移登记的含义二级转移登记,又称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进行的登记。

例如,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在支付房款后,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

此时,房屋原所有权人将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买卖双方需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二级转移登记的办理流程办理二级转移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买卖双方需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2.受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房屋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情况。

审核通过的,进入登记环节;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

4.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信息录入登记簿,并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缴费:办理登记过程中,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二级转移登记的意义二级转移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保护权利人权益: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可以确保不动产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2.维护交易安全:转移登记有助于确保房屋交易合法、真实、有效,避免交易风险。

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试点工作指引

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试点工作指引

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试点工作指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2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3)13号),试点开展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情形继承开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当天)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根据本指引协助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继承开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不含当天)之前,有遗产管理人的,可以参照本指引办理。

二、申办要求(一)遗产管理人应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并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协助:1、遗产管理人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后,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前述确认材料等必要材料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2、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遗产管理人应区分不同情形,向登记机构提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1、遗产管理人为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身份证明材料。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还需到场对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的内容、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

2、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交无遗嘱执行人的声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在登记机构的见证下共同签字确认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材料,但推选材料经公证的除外;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按前述要求办理。

3、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交其确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条释义房屋登记办法第⼗⼆条释义 申请房屋登记时在没有另外规定需当事⼈双⽅共同申请,下⾯是⼩编给⼤家分享的房屋登记办法第⼗⼆条释义,欢迎⼤家阅读。

房屋登记办法第⼗⼆条释义 第⼗⼆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双⽅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单⽅申请: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因⼈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效法律⽂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旨】登记申请⼈共同申请和单独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登记申请⼈共同申请和单⽅申请的规定。

本条第⼀款明确房屋登记以共同申请为原则。

共同申请是申请的⼀般⽅式,主要适⽤于因法律⾏为⽽产⽣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

这些⾏为都属于民事法律⾏为中的双⽅⾏为,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为,仅具备债权效⼒,合同签订后,还须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才能发⽣物权变动的效⼒。

基于这些⾏为的房屋登记,如果当事⼈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就⽆法完整了解当事⼈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法保证,从⽽影响登记的公信⼒。

所以,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基于民事法律⾏为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百五⼗⼋条规定:“地役权⾃地役权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规定,地役权登记不是产⽣物权变动效⼒,⽽是产⽣对抗第三⼈的效⼒,但地役权的设⽴登记同样需要双⽅当事⼈共同申请。

本条第⼆款规定了可以由当事⼈单⽅申请的情形。

由于共同申请是登记启动的⼀般⽅式,单⽅申请是特殊⽅式,且类型有限,因此,本款也采⽤了列举的⽅式对可以单⽅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进⾏了规定。

单⽅申请主要适⽤于⾮因法律⾏为产⽣的物权变动情形,可归纳为四类:⼀是基于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房屋⾃然属性变更,权利⼈名称或者姓名变更,房屋灭失,权利⼈放弃权利等;⼆是经过国家公权⼒确认的物权变动,包括司法⾏为和政府⾏政⾏为;三是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物权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物权法》规定权利⼈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仲治齐旭朝之悦【审理法官】仲治齐旭朝之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艳;刘惠;刘智;刘震;张红【当事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艳刘惠刘智刘震张红【当事人-个人】刘艳刘惠刘智刘震张红【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颖【代理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刘艳;刘惠;刘智;刘震;张红【本院观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案中,房屋登记机关即是依据上述规定,审查了刘震提供的(2008)哈香证民字第2240号公证书后,为其颁发了哈房权证香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

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

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1.申请材料1.1 申请材料形式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不动产转移登记困境及解决路径

不动产转移登记困境及解决路径

不动产转移登记困境及解决路径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我国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土地产权的变更和房产交易的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转移登记存在一些困境,如办理手续复杂、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应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制度,简化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当前,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多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导致办理手续复杂、周期长。

应建立不动产登记受理中心,由一个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核发登记证书等所有手续,确保办理过程简化、高效。

应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和整合。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是解决登记困境的关键之一。

目前,不动产登记所需要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中,相关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造成信息不对称、重复办理等问题。

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将相关部门的信息整合到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效率。

应强化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培养。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登记人员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目前,不少登记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导致登记质量不高。

应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质量意识。

应加强对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当前,不动产转移登记市场存在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如虚假登记、受贿行为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应加强对不动产转移登记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强有力的监管机制。

解决不动产转移登记困境需要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制度,加强登记信息的共享和整合,强化登记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培养,加强对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措施的推行,才能进一步促进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规范化、高效化和公正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56浅析因继承㊁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邱子文作者简介:邱子文(1974-),男,汉族,福建省漳州市,经济师,副主任,本科,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㊂(福建省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福建 漳州 363000)摘 要:本文详细阐述因继承㊁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在当事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登记的全过程㊂关键词:遗嘱;继承;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㊁引言对因继承㊁受遗赠取得房屋的转移登记,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了通知,规定了此类房产登记强制公证制度,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均按此规定执行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 ‘物权法“ )并未规定不动产登记法定公证制度㊂为减轻百姓的负担,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也未要求强制公证㊂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 司法部㊁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⓪的通知“㊂至此,对因继承㊁受遗赠取得房屋的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公证完全失去了依据㊂登记机构承继了不动产继承办理的责任,如何做好继承办理工作成为了此类登记的关键节点㊂二㊁如何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继承㊁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因继承㊁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按‘实施细则“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 ‘操作规范“ )的相关规定办理㊂‘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因继承㊁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㊁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㊂对当事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则办理比较简单,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直接作为权属来源材料予以受理登记,本文不予论述㊂对当事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申请登记的,‘操作规范“1.8.6设定了办理程序㊂因继承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转继承㊁代位继承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复杂情况,且由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已死亡,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直接确认,相关继承材料真实性难于认定,继承㊁受遗赠的主体难于穷尽等问题,对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㊂下面着重阐述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继承㊁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㊂根据‘操作规范“1.8.6设定的程序,由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㊁死亡证明材料以及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形成证据链进行相互佐证,并通过当事人的声明㊁对当事人的询问㊁申请人的具结书等材料进一步佐证意思表示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 ‘继承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⓪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判定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及已死亡,死亡时间㊁继承开始的时间㊁各顺序继承人的范围㊁遗嘱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等,并通过公示征询异议,从而确定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应该登记在谁的名下㊂(一)申请根据‘操作规范“,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意思表示材料: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按登记机构确定规范格式填写并签名确认,现在一般由登记人员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上生成直接打印后由申请人签名确认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当事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㊂2.身份证明材料:即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按‘操作规范“1.8.4.1规定提交,包括身份证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等㊂3.登记原因及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1)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和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㊂(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㊁婚姻证明㊁收养证明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㊁居委会㊁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㊂4.不动产权利来源材料:能体现不动产权利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等㊂5.其他材料,包括:(1)完税或者缴费凭证㊂(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㊂(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㊂(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㊂(5)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按‘操作规范“1.9.1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㊁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应按‘操作规范“1.8.4.1规定提交㊂157(6)委托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按‘操作规范“1.9.2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应按‘操作规范“1.8.4.1规定提交㊂(7)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2-3及5(1)-(5)材料提供㊂(二)继承材料查验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㊂为更好地留存证据,不动产登记机构最好对查验过程全程摄像并存档㊂重点应查验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由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佐证,涉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根据‘实施细则“第11条及‘操作规范“1.9.2条对监护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须根据‘实施细则“第12条及‘操作规范“1.9.1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审查,被代理人仍须到场接受登记人员对继承材料的查验及询问㊂2.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由当事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佐证㊂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只需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通过询问当事人佐证,进行了解,并依据‘继承法“第9-12条进行判定㊂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㊂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由当事人提交的死亡证明材料佐证,死亡时间可依据‘意见“第2条进行判定㊂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及被继承的不动产的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的效力,遗嘱继承的效力又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㊂首先应通过确认有无遗嘱㊁遗赠扶养协议来判定继承方式,有无遗嘱㊁遗赠扶养协议由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佐证并通过询问当事人进行了解,只需进行形式审查㊂其次要确认遗嘱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㊂如果有提交遗嘱㊁遗赠扶养协议的,遗嘱㊁遗赠扶养协议应具备‘继承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询问征询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主张遗嘱㊁遗赠继承人的意见进行佐证㊂再次,要确定遗嘱㊁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履行,应由申请人举证并向相关继承人询问征询以排除争议㊂6.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依据‘继承法“第13-15条确定的原则处理,由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佐证并通过询问当事人进行了解,只需进行形式审查㊂7.申请继承的不动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由当事人提交的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佐证,若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㊂可依据‘继承法“第26条确认被继承的不动产的范围㊂如果配偶提交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或主张为其婚前不动产的,可通过向相关继承人询问确认其他继承人是否有异议;没有约定的,视为各占50%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则首先要处理配偶的继承问题(涉及转继承),应将不动产中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份额连同其从配偶处继承的份额确定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的不动产份额㊂对当事人所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名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真伪需进行实质审查㊂8.继承人意思表示: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㊁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㊁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㊁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㊁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要求继承(受遗赠)的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㊂(三)受理经查验和询问,符合‘操作规范“3.5.1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㊂(四)审核受理后,应按照‘操作规范“第4章的审核规则对上述 (二)继承材料查验 的各项查验内容进行审核㊂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㊁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㊁居委会等核实相关情况㊂(五)公示在登簿前,对拟登记事项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㊂公示的目的是为了征询异议㊂(六)登簿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㊂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他人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归属有争议或异议的,则暂缓登记㊂当事人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待争议解决后,凭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登记㊂三㊁结语在继承或者遗赠发生后,对继承人的范围㊁遗嘱的真实性和各自份额的确定,登记机构均无法准确判断,且继承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没有授权登记机构去认定㊂申言之,登记机构只是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判断能否据以进行转移登记㊂‘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国土资厅发 2016 39号)已经明确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相关案件时,登记机构是否尽到审查责任,应当适用合理审慎审查职责标准,并以此作为判定登记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㊂为此登记机构应根据‘操作规范“要求建立一套严谨㊁可操作的登记程序,以确保在登记程序上合法;同时,在实体上要做到当事人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归属没有争议或异议,否则,应通知当事人先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㊂只要登记机构严格按‘操作规范“设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即可认定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责任㊂参考文献:[1]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精解(‘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精解“编写委员会)P150-155.因继承㊁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如何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