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公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证明材料的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证明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南国土资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证明材料的通知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简政便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60号)有关精神,经研究,我局对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死亡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以提交以下材料之一作为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4.能证明自然人死亡事实及死亡时间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公证书;5.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定继承人死亡的,应参照以上条款提供死亡证明。
(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死亡证明材料未注明死亡时间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之一作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并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供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
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原单位人事档案(如提交复印件的,须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2.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继承人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提供本条第(二)款材料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死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发函给被继承人(遗赠人)、已死亡继承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相关情况。
1.经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反映情况属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启动查验程序。
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试题带答案

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试题姓名:_____________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1.不动产依申请登记的一般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四统一)体现在___________、————————、————————、——————————。
3不动产单元是指_________________且具有_____________的空间。
4不产以不动产单元为______________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______________。
5不动产登记的登记原则:————————、———————、————————、——————————。
二、单选题(每小题1分)1、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A )A、必须一并抵押B、可以单独抵押C、可以一并抵押D、必须单独抵押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 B )A、变更登记B、更正登记C、转移登记D、首次登记3、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D )A、15 个工作日B、一个月C、两个月D、三个月4、不动产的变动,通常以( C )为公示方法。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4、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D )A、权利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B、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C、共有性质变更的D、继承或受遗赠的5、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陈某以自己正在建造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下列说法中,符合《物权法》的是:( C )。
A、贺某不享有抵押权。
因为商品楼为在建工程,尚未完工B、贺某不享有抵押权,只有以建成的房屋抵押,才符合《担保法》确定的抵押物范围C、贺某享有抵押权,虽然商品楼正在建造中,但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D、贺某不享有抵押权,因为在建工程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范同6、下列关于异议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招聘考试试题库真题版

不动产登记中心招聘考试试题库真题版1. 下列不属于不动产的有()。
[单选题] *A:土地B:船舶(正确答案)C:房屋D:海洋2.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在下列哪一环节之前可以撤销登记. [单选题] *A:记载于登记簿(正确答案)B:审核C:发证D:受理3. 不动产的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单选题] *A:交付B:占有C:登记(正确答案)D:合同4.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正确答案)D:四分之三5.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的( ) [单选题] *A:自动终止B:重新办理C:自动续期(正确答案)D:上交国家6.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
[单选题] *A:预告登记B:变更登记C:更正登记D:异议登记(正确答案)7. 异议登记的有效期是( )。
[单选题] *A:15天(正确答案)B:30天C:两个月D:一年8. 实施不动产登记前,关于已颁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 * A:效力不变(正确答案)B:没有效力C:必须重新申请换不动产权证D:效力时间保持10年9. 不动产登记费按( )收取。
[单选题] *A:件(正确答案)B:面积C:体积D:价款的比例10.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 )。
[单选题] *A:80元/件B:550元/件(正确答案)C:依据面积而定D:依据价款而定11.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 [单选题] *A:80元/件(正确答案)B:550元/件C:依据面积而定D:依据价款而定12. 申请下列哪项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单选题] *A:转移登记B:抵押登记C:注销登记(正确答案)D:首次登记13.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登记资料查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是指为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不动产权利状况,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措施。
这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等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和原始登记资料。
本条分为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二是公务查询。
一、《条例》的规定《条例》中虽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和原始登记资料并未作出区分,都采取了有限制的公开查询模式,是对《物权法》规定的沿袭。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复制,赋予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登记资料的义务,是对《物权法》的贯彻。
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如虏屋的租赁权人就不属于这里的权利人的范畴。
我国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此概念的界定也不尽相同。
我们认为,对“利害关系人”实质内容的界定不属于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对究竟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进行判断,登记机构只需在形式上审查查询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即可,即申请人只要能#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认为申请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如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对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
不动产登记方案

不动产登记方案第1篇不动产登记方案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便民化。
2. 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2)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
(3)公开透明原则:登记过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保护权益原则:尊重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的准确性。
三、不动产登记范围1. 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2.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商品房、存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
3.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所有权抵押等。
4. 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如地役权、预告登记等。
四、不动产登记流程1. 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2. 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4. 公告:对涉及重大权益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5. 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6. 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
五、不动产登记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户口簿、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等。
2.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 不动产交易合同:购买合同、赠与合同、交换合同等。
4. 其他相关材料:如继承、遗赠、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六、不动产登记费用不动产登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申请人承担。
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 不动产登记信息纳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联网。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
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1.申请材料1.1 申请材料形式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探讨】非公证继承登记怎么审查?

【探讨】非公证继承登记怎么审查?继承登记是因自然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属于遗产的不动产所办理的不动产登记。
我国继承登记既不以公证为前提,也不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必要,基于既未公证也非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材料进行的继承登记,就是非公证继承登记。
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顺利、妥当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并非易事,难点在于登记机构如何进行审查。
或者说,登记机构在审查时应尽到怎样的注意义务才算是无须担责的审慎审查,是不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心中没底的问题。
本文从相关规范出发,结合登记实务和司法立场,谈谈对该问题的看法,希望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一基本的审查观念:严格按程序进行在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构造中,受理和审核是分离的两个环节,但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申请前和受理后都包括了必要的审查。
无论是哪个环节的审查,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第1.8.6.2条,登记机构接受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核对全部法定继承人是否到场;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属实;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登记具结书;对继承人是否到齐、材料是否属实等事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根据《规范》第1.8.6.4条、第1.8.6.5条,登记机构在受理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按照该规范第4章的规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拟登记的,将登记事项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前述的程序环环相扣,对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审查来说不可或缺,若有缺失且出现登记错误,登记机构会陷入未尽审慎审查职责的判定。
在公示审查环节,没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办理继承登记。
在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登记机构就需中止程序,审查异议事项,根据相关规范进行分别处理,核心仍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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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集美不动产公(2018)023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的,我局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集美区灌口镇大路墘街351号
联系方式:6097297联系人:杜黎婵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面积
用途
备注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范美花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集美区灌口镇灌口第一社区居委会七甲一里30号
350211102209JC03025F00010001
用地面积:113.90平方米;建筑面积93.63平方米
住宅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