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废止后的风险防范
不动产登记风险排查及防控措施清单

不动产登记风险排查及防控措施清单不动产登记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不动产权利由权利人转移到受让人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进行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以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不动产登记风险排查及防控措施清单。
一、不动产历史权属风险1.风险排查措施:-核查土地用途规划及土地红线,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册、权籍档案和房屋权证,确保权利人信息真实和合法。
-核查土地及房屋的历史交易记录,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操作和糊涂交易。
2.防控措施:-强化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土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
-加强不动产登记权属权证核验力度,防止伪造和冒用他人房产信息。
二、不动产担保风险1.风险排查措施:-深入了解不动产担保物的价值和估价,确保其能够提供足够的担保价值。
-综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不良借款人加入担保范围。
2.防控措施:-对不动产担保物进行专业评估,确保其价值得到充分认可。
-加强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和信用评估,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
-建立健全的不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不动产纠纷风险1.风险排查措施:-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微地役权等各项权益,避免因权益不清导致的纠纷。
-了解不动产周边环境,排查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法律诉讼等情况。
2.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确保公平公正。
-对可能产生纠纷的不动产进行综合评估,降低纠纷风险。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不动产纠纷。
四、不动产虚假登记风险1.风险排查措施:-加强对权属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联系权利人核对不动产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针对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合同的适用问题,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防控措施:-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能水平,提高对虚假登记的辨识能力。
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探讨

精 品JINGPIN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探讨■郝丽杰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辽宁朝阳 122629摘 要:随着人口的不断年增加,不动产继承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直接决定当事人利益获益程度以及损失程度。
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必须要极其细致,对于登记人员的要求也较高,在登记过程中,如果登记发生纰漏将直接损害到当事人的自身利益。
本文就如何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进行逐条分析,并结合分析内容给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强制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引言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废止属于我国不动产继承登记领域的进步,相关不动产继承登记申请人的经济负担、所耗费时间都将相应减少,但这种进步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则提出了较高的挑战。
为了使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能够较好应对相关风险,本文就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废止后的风险防范展开具体研究。
1.对如何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进行思考1.1保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就是保证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是进行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基础条件,也是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废除后最为关键的问题,同时也是保证不动产顺利继承的保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有明确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进行重点审查,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事实上,主要是辨认其所提供的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
在审查如此复杂繁琐的的各种证明材料时,需要相关审查人员以严谨的态度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充分保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1.2甄别和认定全部法定继承人由于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作出的规定存在继承范围广泛、继承人员众多、继承环节错综、继承内容复杂、继承时间久远、继承资格难定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随着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废止,法定继承人相关的甄别与认定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和压力,这自然也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思考

2019年02月(中)法制博览法律实务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思考余国锋福建省漳平市公证处,福建漳平364400摘要:本文主要是研究在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所出现的风险情况,并分析其风险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强制公证废止;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60-02作者简介:余国锋(1966-),本科,1986年1月参加公证工作至今,福建省漳平市公证处,公证处副主任、三级公证员。
一、对如何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进行思考(一)保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就是保证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是进行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基础条件,也是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废除后最为关键的问题,同时也是保证不动产顺利继承的保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有明确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进行重点审查,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事实上,主要是辨认其所提供的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
在审查如此复杂繁琐的的各种证明材料时,需要相关审查人员以严谨的态度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充分保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二)仔细辨认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动产登记的成立主要是通过继承人的确立,而最终确立的结果则表明其为合法继承人。
在《继承法》中有明确指出,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关系人为继承人,而继父母子女、养父母、非婚生子女以及养子女或是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女婿、儿媳,则转为代为继承或是转继承关系,而这些继承关系均为合法继承人的范围[1]。
而相关部门在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已经丧失了继承人资格的继承人应当进行仔细鉴定。
继承法所规定的合法继承人范围较为广泛且人员众多、继承内容及执行环节的错综复杂、久远的继承时间、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的审查鉴定,都为确认合法继承人身份带来一定难度。
继承的法律适用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作为专门的法律部门公证的废止,让不动产登记的增加审核的难度,因此进行不动产继承登记的首要任务就是将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可继承人)的范围确定好,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继承知识,将每一个继承登记环节牢牢把握住,从而保证合法继承人的准确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将不动产继承登记进行下去。
继承公证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继承公证的风险和防范论文继承公证的基本概念毋庸累述,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继承公证需要重点重视的问题有哪些、需要从那些方向保障继承公证实施的程序公证和实体公正,都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和分析的内容。
所以做好继承公证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极为重要,在本文中,笔者从实践研究者的角度对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并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力求使继承公证这一行为能够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继承公证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解决继承问题的方式,为了更好探讨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些风险,需要首先明白继承公证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在我国民法中,继承是指作为个体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应的程序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继承关系中是被继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财产的公民则是继承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制度是为了明确死者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而继承公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继承关系中的继承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公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比如《继承法》、《婚姻法》等。
(二)继承公证需要审查的基本内容在继承关系中,公证的做出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的基本财产情况的证明、产权证明等、是否有遗嘱及复印件,同时还有提供一些当事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以及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首先是有关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情况,比如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同时还要审查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请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财产的数量、种类等,对被继承人拖欠的税款等款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其次是对是否有遗嘱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如果有遗嘱的,就要按照遗嘱进行办理,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愿,如果没有遗嘱则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做出公证。
房产继承公证取消未落地(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证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近年来,关于取消房产继承公证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民众期待这一改革措施能够落地,简化继承程序,减轻继承人的负担。
然而,截至目前,房产继承公证取消尚未落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现状、影响与展望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现状1. 房产继承公证制度存在争议房产继承公证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确立以来,历经多次修改和完善。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如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等。
许多民众认为,房产继承公证制度限制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继承负担。
2. 取消房产继承公证的呼声高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许多民众开始关注房产继承问题,呼吁取消房产继承公证。
一方面,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可以简化继承程序,降低继承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继承效率。
3. 房产继承公证取消尚未落地尽管取消房产继承公证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截至目前,该措施尚未落地。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相关部门对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存在不同意见。
一方面,部分法律专家认为,取消房产继承公证会削弱公证制度的权威性,影响公证机构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取消房产继承公证会增加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
(2)取消房产继承公证需要协调多部门、多环节。
在取消房产继承公证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司法、民政、国土等多个部门,协调难度较大。
(3)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可能引发社会风险。
部分民众担心,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后,房产继承纠纷可能会增多,影响社会稳定。
二、影响1. 对民众的影响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对民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简化继承程序,降低继承成本。
取消房产继承公证后,民众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可以省去公证环节,节省时间和费用。
(2)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
取消房产继承公证,有助于消除部分民众因公证费用过高而放弃继承的现象,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措施阐述

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措施阐述发布时间:2021-09-02T02:52:43.310Z 来源:《房地产世界》2021年9期作者:邓钧月[导读] 登记风险会导致行政赔偿。
对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进行防范和解决。
广西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西柳州 545000摘要:不动产继承登记关乎当事人利益。
在对不动产继承进行登记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登记风险。
为保障当事人利益,相关部门应明确不动产继承登记范围,并剖析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进行防范。
本文简述了不动产继承登记范围,浅析了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探究了解决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的方法,以期为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关键词: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防范措施前言:不动产登记部门成立时间较短,相关工作人员缺乏丰富的登记经验,对不动产继承登记流程不够熟悉,难以有效应对复杂性较强的登记事务。
我国废止强制公证后,不动产继承登记易出现各类登记错误,并引发登记风险。
登记风险会导致行政赔偿。
对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进行防范和解决。
一、不动产继承登记范围对不动产继承进行登记,主要涉及法定资产份额、继承人顺序以及共有不动产相应的处分权。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开始遗产继承后,由第一顺序包含的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继承。
另外,《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保持存续的期间内,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财产外,若对遗产进行分割,应首先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财产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强制公证废止后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一)核实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对不动产继承进行登记的重要前提,是确保申请人提交真实可靠的资料,这是废止强制公证后,对不动产继承进行登记的关键问题。
申请人只有提交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才能顺利继承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风险防范措施

不动产登记风险防范措施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的权益状况、权属关系等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能够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防范风险。
本文将就不动产登记风险防范措施展开阐述。
确权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
在不动产交易中,要确保不动产的权属关系清晰明确,以避免出现纠纷。
因此,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对不动产的权属进行详细核实,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
同时,应当加强对权属证明材料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是防范不动产登记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不动产交易中,不仅需要对不动产的权属进行登记,还需要对不动产的限制性条件、抵押权等进行登记备案。
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只有通过信息共享,才能够及时了解不动产的真实情况,从而防范不动产登记风险。
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的监管机制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通过监管机制,才能够确保登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登记,防止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安全保护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因此,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保护。
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登记信息的加密和存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的宣传和培训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不动产交易中,很多人对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要求不够了解,容易出现误解和错误操作。
因此,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登记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不动产登记风险防范措施是确保不动产交易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加强确权、信息共享、监管机制建设、信息安全保护以及宣传培训等多方面的措施,能够有效地防范不动产登记风险,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废止房产继承公证(3篇)

第1篇尊敬的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人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房产继承公证在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房产继承公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费用高昂、公信力不足等。
为此,我们联名倡议废止房产继承公证,以下为具体理由和建议:一、房产继承公证存在的问题1. 程序繁琐:房产继承公证涉及多个环节,如提交材料、调查核实、出具公证书等,流程复杂,耗费时间较长。
2. 费用高昂:房产继承公证费用较高,对于部分家庭来说,承担这一费用存在一定压力。
3. 公信力不足:由于部分公证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出具虚假公证书等问题,导致房产继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4. 限制市场竞争:房产继承公证业务由公证机构垄断,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无法介入,限制了市场竞争,不利于提高服务质量。
二、废止房产继承公证的必要性1. 保障公民财产权益:废止房产继承公证,有助于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减轻公民负担,更好地保障其财产权益。
2. 提高法律效力: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遗嘱、法定继承等,可以同样实现房产继承,且法律效力更高。
3. 促进市场竞争:废止房产继承公证,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4. 提升政府公信力:废止房产继承公证,有助于减少政府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废止房产继承公证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在废止房产继承公证前,立法机关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房产继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探索替代方案:在废止房产继承公证后,政府应鼓励和引导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房产继承服务,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
3. 加强监管:对提供房产继承服务的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4. 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房产继承程序,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公民负担。
5. 提高专业素质: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为公民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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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废止后的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17-10-09T15:51:39.9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15期作者:郭奇雯[导读] 摘要:2016 年 7 月,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公证材料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那么,为什么要取消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性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法律风险何在?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对策是什么?
福建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0001 摘要:2016 年 7 月,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公证材料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那么,为什么要取消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性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法律风险何在?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对策是什么?
关键词:新形势;不动产;统一登记;重难点;探究导言
了避免复议或诉讼的风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主动引导当事人先行解决继承纠纷,谨慎合理地尽到材料审查和调查义务,强化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合法性的管控。
1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几点思考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相关规定,虽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复议诉讼风险和登记机构的负担,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弊端和问题。
一是就法理来说,强制性公证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违背的。
继承房屋办理登记必须提供公证材料,是在《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之外的另行立规,给继承房屋的登记申请人增加了新的法律义务,明显违反了行政相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二是就具体法规来说,房屋继承登记公证违反了相关规定。
无论是《继承法》、《公证法》,还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和要求房屋继承登记必须办理公证,也都没有把公证行为作为房屋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遗赠的前置必备要件。
三是就公民权益来说,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性公证,违背了“公证自愿”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和《物权法》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前者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后者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公证法》是有关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民事基本法律。
显而易见,“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是当事人没有申请“公证”,公证无从谈起。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虽然将继承作为公证行为事项,但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把“公证内容”,特别是“自愿”这一基本原则,摆到了非常突出的位置,并进行了完备的阐述。
倘若没有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没有,也根本不可能有“公证”一说。
而且该条款末尾还特别强调: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五是公证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这就说明,不是什么文件、材料、事宜都可以要求必须公证,不是什么文件、材料都可以被设为公证的必备前置条件,应当公证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加以规定的,而行业、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知、意见等不能规定作为前置必备条件的公证事项。
六是如何规范印证死亡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死亡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否登记的关键。
而申请人提供的死亡证明一般包括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民政部门的证明;也有乡镇、社区等单位的证明;还有火化、殡葬、证人证言等证明。
证明众多,各地又不统一,当事人往往为此往返多次,吃尽苦头。
因此,如何规范印证死亡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是不动产登记不可回避的问题。
七是如何主动引导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的选择权利尽管司法部早在2016年7月废止了继承不动产强制公证的规定,《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公证材料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但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地方公证、登记部门把公证材料作为继承、受遗赠必须要提交的材料。
因此,主动告知、提醒和引导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多种选择方式:所提交的材料可以不经公证、也可以经公证,真正落实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选择权利,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解决的问题。
八是如何准确认定众多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是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关键环节。
《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自书、代书、录音和公证遗嘱等,而在同一个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中,往往可能出现一个或数个遗嘱,也可能出现相同或不相同的两个遗嘱,还可能出现不同形式的遗嘱等。
遗嘱的形式多样、错综复杂,但当事人的目的宗旨只有一个,就是尽量让自己受遗嘱、受遗赠继承合法。
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没有前置条件,即公证机关公证文书把关,如何弄懂弄通各个遗嘱的相关内容和条件、如何面对遗嘱的各种复杂情况、如何确定当事人所提供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重视的问题。
2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风险的对策广泛宣传、真正落实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理性认识公证的作用,走出不动产继承公证的认识误区。
一是把政策交给群众。
做到政策法规公开透明,让群众明白什么是“继承”、“公证”,什么是“不动产继承公证”、 “自愿公证”以及废除继承不动产强制公证的内容,服从大局,克服部门利益,把政策交给群众,使广大群众知晓政策,自由选择是否公证。
二是认定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除一般比较容易认定的父母子女配偶之间的继承人外,可能还包括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丧失继承资格的继承人的认定等众多因素,都需要仔细审查和甄别。
三是审查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可能包括公安机关的证明(2015 年 8 月公安部官方微博已公布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不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基层政府或自治组织的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明、证人证言等等。
一般来讲这些证明材料也无法单独起到证明作用,还需要互相印证。
四是要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从另外的角度印证上述几项证明材料。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动产继承的证明材料的审查任务非常繁重,需要登记机构具体审查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并尽到审查义务。
基于不动产继承可能存在的纠纷的情况,登记机构还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全面掌握被继承不动产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是强化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合法性的管控。
在登记申请受理环节,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人未按照《条例》第十六条和《则》第十四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向当事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在材料审查阶段,一旦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矛盾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提供材料的补充说明并中止登记办理程序;如果申请人不补充说明或者补充说明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提供的材料自始就属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
在出具的书面通知中,登记机构都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法律依据以及救济权利,并保留好申请人签收书面通知的证据。
这样做的目的是严格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查的程序,固定登记机构程序合法的证据,为可能面临的复议诉讼做好准备。
结语
由于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材料审查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目前很多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不具备审查能力。
为解决上述难题,建议探索在登记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加强业务培训,负责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材料审查和调查工作。
同时,建议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出台专门文件规范这类不动产登记材料审查和外业调查的具体程序和内容。
参考文献
[1]杨红彧. 浅析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和程序[J]. 甘肃农业. 2017(04)
[2]刘守君. 不动产登记典型问题解析[J]. 中国房地产. 2017(12)
[3]王永亮. 论不动产登记的双重属性[J].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