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几点思考

合集下载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房地产领域重要的一环,是国家房地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对策。

本文将就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1. 各地登记标准不统一
目前各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这就导致了不动产在不同地区之间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不便。

2. 登记流程复杂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较为复杂,需要多部门协作,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及时的情况,给企业和个人的办事带来了不便。

3. 数据不真实
由于存在信息不一致和登记流程复杂,导致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数据,难以对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对。

4. 缺乏内部监管
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内部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不足,影响了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对策
1. 统一登记标准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对不动产的登记信息进行统一规范,防止不同地区的登记信息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简化登记流程
简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建立一套简单而有效的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使不动产统一登记更加便捷。

3. 加强数据核查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核查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核查机制,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不动产统一登记出现数据不真实情况。

当前不动产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

当前不动产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

当前不动产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摘要:《物权法》早在2007年10月份就曾明确提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2017年11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随后全国各地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均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展开各项工作的推进,从机构整合、构建专业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划转等方式进行了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工作。

截止2019年该项《条例》已经实施四年多时间,其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我们解决。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面临问题;对策不动产登记在《条例》的指导下逐渐从分散走向了统一,全国各地的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更是迅速动作,确保了整个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条不紊的实现了部门配合、机构编制、素质提升、服务群众、工作流程完善等“五到位”,让不动产登记作为一个新事物迅速崛起,但同时也带来了弊端,由于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登记过程以及操作层面还存在诸多复杂问题有待解决,从而导致整个体制改革的过程缓慢而艰辛。

下面就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不动产登记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本文的发表能够为广大同行业从业者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现阶段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房产证、土地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不动产登记推进的过程中,经常能够遇到有关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的历史遗留问题。

主要包括:有房产证却无土地证、有土地证却无房产证、土地证房产证都没有等现象。

究其根源主要在于过去的多年内,导致两证不全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土地用途未得到有效变更、用地手续缺失,另外也有一部分的不动产由于出让金尚未交清而导致了土地证的无法办理;第二、虽然拥有用地手续,但由于质检、规划、消防甚至环保等手续不齐全而导致的验收不合格问题,导致了相当一部分不动产无法办理房产证。

第三、对于一些无审批、无用地手续,甚至连质检、规划、消防等手续均缺失的自建设房屋也无法进行有效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及其征税的思考和建议

对不动产登记及其征税的思考和建议

对不动产登记及其征税的思考和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的交易和流转越来越频繁。

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登记方式,能够保护不动产权益,并且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基础数据。

不过,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和征税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从不动产登记和征税两方面对其进行思考和建议。

一、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登记难度大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流程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交多种证明材料和信息,容易因为缺失证明材料或信息而被驳回。

此外,由于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化程度不高,不同城市、地区的登记系统无法互相联通,也增加了登记难度。

建议:提高不动产登记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可通过打通信息孤岛、强化信息共享、提升系统互联网化程度,便于申请人快速、准确地提交申请资料,并能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登记业务。

(二)登记评估费用高不动产交易或抵押贷款等业务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评估,但是评估费用相对较高,为业主增加了部分成本。

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在考虑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尽量降低评估费用,从而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

(三)登记信息保护不够对登记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存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不当泄露、恶意篡改等。

建议:尽快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加强对登记信息的保护,完善数据风险预防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不动产征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税收征管滞后由于不动产交易的流动性较小,且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因此,部分交易涉及的税费和征收标准不够统一、透明,且征管难度较大。

建议:建立完备的税制,明确税收计算方式和征收标准,制定透明、公正、合理的税收政策,以保障税收征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征税制度不尽完善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税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方面,土地增值税高,对一部分卖方造成了沉重负担,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可能会闻名而避税;另一方面,不动产税通常仅针对房产税,对于土地、森林和其他资源的利用未能完全征收。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反思与构建一、引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与构建。

本文将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问题分析1. 登记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多个部门,导致登记流程繁琐、周期长、费用高。

同时,不同部门之间协调不畅,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纠纷处理不力的情况。

2. 数据录入和共享问题不动产登记信息存在重复、冗余,以及录入错误等情况。

此外,不同区域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影响跨地区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3. 登记制度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一些腐败问题,包括贪污受贿、权力滥用等。

这些问题导致登记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受到质疑,损害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三、改革建议1. 建立统一、高效的登记体系为了提高登记效率,应当完善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机构设置,整合各部门的职能,形成一体化的登记体系。

此外,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入信息化技术,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 推进集中登记制度为了解决不动产登记流程繁琐的问题,可以推进集中登记制度,将不动产登记主体集中在一家或几家具有专业性的机构进行处理。

这样可以避免登记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协调问题,并降低登记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3. 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为了解决数据录入和共享问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录入标准,并加强数据质量监控。

同时,应积极推动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确保不动产交易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互通。

4. 强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监督与评估为了提高登记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应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此外,应定期对登记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5. 深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程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近年来,我国的不动产市场迅猛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加快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工作。

但是,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进行优化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关思考。

一、完善不动产登记体系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需要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机构、系统和档案等,来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这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和管理支持,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数据管理能力,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在信息化方面,建立起完整、安全、可控的数据共享平台和系统,打通各类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检索方式,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系统的数据保护和安全性。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减少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时间,提高登记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和漏洞,需要加强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性。

通过制定更加完善、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以建立起统一、清晰的不动产登记标准,厘清登记业务流程和标准,清除登记过程中的滞后性和错误性等问题,实现更加高效、规范的不动产登记。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立法保障总之,为使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持续发展和完善,需要在不动产登记体系、信息化建设、规范登记制度和加强立法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努力,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监管性和责任性,为我国的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不动产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一、改革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登记服务机制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民事法律体制并存,登记机构与不动产交易的实际情况不协调,登记过程存在部门之间的耗时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建立起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强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提高申请登记的效率。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登记服务机制,推广电子登记,提高无纸化登记的比例,并加快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尤其是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电子登记制度,建立起高效、便捷、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以更好地服务全体市民。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靠性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可靠性对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信息可靠性,应当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比如,可通过引进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起不动产登记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登记信息不被篡改、不被冒用,同时可以实现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性和翔实性。

从长远的角度看,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靠性还需要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方面不断创新,在保证信息准确的同时,也要加强信息的隐私保护,保护产权相关信息的泄露。

三、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标准,明确权利人、登记机构、自然人、法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成本,提升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二是完善不动产交易的纠纷处理机制,形成对于违规登记行为的有效惩罚机制,实现不动产交易过程的监管和信息公开。

总结来说,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我们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的流通性和交易效率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等行为进行登记的一种制度。

它对于保护公民、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整改和改进。

首先,不动产登记的透明度不足。

以往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过程多为线下办理,容易导致信息不透明,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秽土转生、黑中介和非法占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直接妨碍了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效率较低。

传统的纸质登记方式导致办理时间长、流程繁琐。

受理窗口较少,缺乏统一的信息系统,导致人工审核和数据录入工作量大,容易发生错误。

这不仅拖慢了交易进程,还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成本。

再次,不动产登记的监管不到位。

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对所登记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及监管不动产交易中的各方权益方面存在不足。

一些不动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无法有效防范,导致交易纠纷的发生频率较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整改建议:首先,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登记过程的全程电子化,提高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可以引入区块链技术,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其次,优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制度。

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推行一站式登记服务,引入自助终端设备,方便申请人自主办理登记手续。

再次,加强对不动产交易的监管。

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力量,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

此外,还应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登记的效能和质量。

总之,不动产登记是保护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存在透明度不足、工作效率低下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流程和制度、加强监管和信息公开共享,可以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质量和效率,为不动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

240据相关资料显示,不动产是我国家庭财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所有中国家庭为元素的财产形式的存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火热市场乃至商业环境的转变,我国不动产市场也随之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也越来越活跃。

但是,我国基层的不动产登记不匹配快速发展的不动产变动,在我国《物权法》正式出台之前,不动产变动的登记需要经过很多的流程、办理很多的手续,不利于不动产的交易。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在不断变化,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地经济的发展,不动产的产权变化也逐渐增多。

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不动产变化,我们要做好基层不动产的登记工作。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从法定职责上看,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承担法定各类型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发证任务。

作为新组建机构,一方面要积极学习研究法律法规,围绕近百种登记类型做好日常登记业务办理,另一方面要围绕夯实数据基础,梳理工作流程,完善材料清单等,做好基础业务支撑工作。

近年来,围绕在最短时间内依法依规办好不动产登记这一要求,除做好日常登记发证工作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完成了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工作,这是编制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的基础。

二是完成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及登记报文、相关数据的实时网络上报。

三是完成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现势数据的整合汇交。

四是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合汇交工作。

五是做好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的交接、数据的整合及登记业务的开展工作。

六是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七是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努力推进“三个集成”,开展“一窗受理”,压缩审批环节,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满意度。

八是做好历史档案接收、整合、管理、查询等工作。

九是做好了各类不动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研究,建立问题处理机制,分类解决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几点思考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与功能的认识理论界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各国的立法例也有差别,说到底是赋予登记以怎样的法律效力。

从立法例上看,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登记成立主义和以法国法为代表的登记对抗主义各有千秋,也各有理论依据。

事实上,对登记制度的功能的定位对于判断登记的性质是至为重要的。

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一般都具有双重性质,即私法上的功能和公法上的功能。

就公法上的功能而言,主要是通过登记实施国家对重要生产资源和市场要素的信息把握和适度监控,以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一定的依据,登记行为在公法上的性质便主要地表现为一种行政行为(大部分国家的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但也有由法院进行登记的)。

私法上的功能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权利归属,二是保障交易安全。

基于这样两个方面的功能定位,便能进一步探析登记的性质及考量登记制度的立法安排。

明确权利归属也就是登记的公示效力。

它意味着权利人通过登记的方式向社会其他主体公而告之其对登记的特定不动产的物权人身份。

然而关键的是:明确权利归属并非对权利的创设,登记行为并不是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源泉,登记机关向物权人颁发的权利证书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并非设权证书而是证权证书。

就此而言,登记的意义大约可与公证机关的公证相提并论。

权利人如果不想去登记,不愿去公示,那就悉听尊便,但不能因此就说他不是权利人,只是说他没有通过登记的方式向世人告之他是权利人而已。

他取得权利是因为他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并且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了他,登记则是将他取得权利的事实“广而告之”而已。

物权行为在逻辑上的难题之一是将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权利取得方式,动产依交付,不动产依登记,或者说动产是实物交付,不动产是权证交付,权证交付的核心是变更登记,即俗称的“过户”。

事实上,交付与登记仅仅是公示方式的区别,而不是权利取得方式的区别。

在动产,交付具有了双重功能:既是权利的取得方式,同时又完成了权利变动的公示,产生了公示的效力。

在不动产,交付仅仅是权利的取得方式,但公示并未同时进行,并且依据法律公示需以登记的方式进行,才能产生公示的效力。

对动产与不动产采取不同的公示主要是源于物的经济意义的考量,但二者的这种差别绝没有达到法律要对它们的权利取得方式加以区分的地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障交易安全也就是登记的公信效力。

物权经登记予以公示,进而具有了公信力,使交易主体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不动产的管理机关知悉其权利归属状态和物权人身份,并基于这种确信而作出是否与其进行交易等判断。

所以,登记的最大效果和最大意义是赋予已经成立的物权以公信力,而非创设物权本身。

登记的这一功能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其一,由于登记具有的最强证明力,进而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则是否愿意获得这种公信力,应属意思自治的范畴。

张三从李四那里买了一套房子,四、五年了,双方都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那是他们自己的事。

但张三事实上承担了法律上的风险,因为没有登记,物权未经公示,他便几乎无法对房屋进行处分,无法出租,无法出售,无法赠与,无法进入交易领域,因为买受人、承租人要确信你的物权人身份,而你无法加以证明。

即使再退一步,你买房子就是自己用,不打算进入交易领域,但你的房子有可能被别人侵犯,比如被砸坏,被侵占,由于你没有登记,打起官司来你还得花功夫先证明自己的物权人身份,你难以直接寻求物权本身的保护如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而且当有善意的第三人对房屋主张权利时,你不能对抗任何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登记原则上是自愿的,是意思自治,但登记制度的功能和意义会使得权利人愿意去办理登记。

当然,从公法的角度看,你不办理过户登记可能是为了不交相关的税费如契税,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可能要追缴你的税款,但前提是先让你补办登记手续,明确交易关系已经成立和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的事实,以此才能追缴税款。

当然,从公法角度看,从公共利益考量,登记可以是强制性的,不动产交易必须办理登记,但若当事人没有去办理登记,也仅仅是违反了公法上的义务,承担公法上的责任,而不影响私法上的权利成立,不能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否认权利人的物权。

李四把房子卖给了张三,房款都付清了,张三也住了多年了,李四也不认为自己还是房子的主人,而登记部门却偏要说这房子还是李四的,情理上未免荒唐。

其二,由于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为交易安全计算,所以不可能或无法或无需进入交易领域的不动产,就不需要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比如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某些不动产,如山川、河流等。

当然,某些不会进入交易领域的不动产仍然会存在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权属争议的可能性,所以仍需进行登记以公示,比如国家机关所使用的公有财产如办公楼。

这决定于登记的第一项功能即明确权利归属的功能。

山川、河流等由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不会发生权属争议,加上也不会进入交易领域,所以无需登记。

同理,个人自建的房屋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不会发生权属争议,也无需登记,但是权利人若方便以后的交易及保护,仍可以去办理登记,进行公示,以获得公信力。

二、关于登记的统一性的认识尽管登记不是创设物权的方式或原因,但无论是从私法目的中的明确权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归属和保障交易安全,还是从公法目的中的资源信息掌握和适度管理监控,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都是物权法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

就不动产制度而言,登记几乎基于基石的意义。

就立法例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在民法典以外单独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

本人也极力赞成尽早制定我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但对“统一”到什么程度,特别是登记机关是否也必须统一,则有不同的看法。

在笔者看来,统一的关键有二:一是建立统一的登记规则,二是赋予统一的登记效力。

至于登记的其他方面,并不需要强求统一。

统一的登记规则是指不同的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时应当遵循统一的登记程序,包括对登记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申请文件提供方面的要求、受理申请的条件、审查方式、审查范围、登记时限、不予登记的理由及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说明义务、权属证书格式、登记簿格式等,均应统一,而不能五花八门。

统一的登记效力是指从立法上赋予不动产登记统一的法律效果,凡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对抗其他任何权利主张的效力,反之,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登记机关是否也必须统一?目前的呼声几乎是一致的,即必须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多头登记”已成为众矢之的,并被认为是导致我国登记状况十分混乱的主要原因。

但笔者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前已所述的统一规则和统一登记效力,有此二者,即可建立起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而考量是否需要建立的登记机关,一是要考虑到不动产物权本身的多样性,二是要考虑到目前情况下设置统一登记机关的成本和实际上的可能性。

不动产物权种类繁多,从权利性质上分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从权利客体上分包括土地物权、房屋物权、其他建筑物物权、附着物物权如林权、草原权等以及比照不动产登记的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物权,还有各种各样的特许物权如取水权、渔业权、狩猎权、探矿权等,将所有这些不动产物权全部统一到一个登记机关,既不现实,也无必要。

笔者的设想,可以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将土地物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典权、土地抵押权等)、房屋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房屋典权。

房屋抵押权等)的登记统一起来,由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特许物权、比照不动产登记的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设于其上的抵押权)、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抵押权)、草原权(包括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水权等,可基本上按照现在的经济职能管理体制分别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作为登记机关,但应规定这些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对应的登记部门,专司登记职责,并按照统一的登记程序和统一的效力的要求进行登记。

另外一个折衷的设想是: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向这些主管部门派出登记人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关于登记的审查方式由于登记并非物权的创设行为,而仅仅是物权的公示方式,且登记机关并非所登记的物权的真实性的担保人,基于这样的判断,所以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时的审查只能是也应当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为尽量减少和避免登记的误差,形式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应由不动产登记法作出统一规定。

同时,应当规定完善的更正登记制度,以使不正确或不真实的登记及时得到纠正,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

四、关于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类型,它是指由登记机关对不正确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更正的登记程序。

更正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为错误的登记提供救济途径,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维护秩序安定与交易安全。

国外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大都有关于更正登记的规定,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立法中罕有这方面的规定,仅有的几条相关的规定也过于单薄和凌乱,不足以达到如上所述之目的。

1995年12月由国土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中于第71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这是我国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登记中涉及更正登记的唯一规定,可惜仅有一个条文,而且还是规定在附则中,未登“大雅之堂”。

除此之外,《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担保法》登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未有关于更正登记的规定。

所以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时应当对更正登记作出统一的和完善的规定。

更正登记的发动程序应分为依当事人申请的更正登记和登记部门依职权进行的更正登记。

就真正权利人而言,应当赋予其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即更正登记申请权,同时法律应当规定更正登记申请权的权利主体、行使方式、可否代理行使、是否罹于时效登问题作出规定;对依职权进行的更正登记,则需明确发动更正登记程序的条件、更正登记的事项范围等问题,一方面防止登记机关滥用职权干预私法生活,另一方面防止当事人怠于申请更正登记而给国家或社会利益带来损害。

出处:物权与不动产登记研讨会提交发言的大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