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6.17•【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1041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有效解决当前部门间网络联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现就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信息安全为前提,以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为依据,力争在2~3年内,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区,从三个层面,分步骤完成信息平台布局优化和安全防护工作:将与企业和群众互动紧密的申请、受理等业务环节在2020年底前迁移至互联网运行,实现借助各种终端设备随时随地可申请、可查看;将审核、登簿等业务环节及数据迁移至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应通尽通,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网络互联和信息互通共享;将不动产空间图形数据及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环节部署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业务内部局域网(以下简称“业务内网”),确保数据安全。
在此基础上,统筹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大幅精简材料、节约成本、压缩时间、提高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一)在互联网上构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推行线上统一申请、集中受理和自助查询。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2.19•【文号】•【施行日期】202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
现将《“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办公厅2024年2月19日“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为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服务,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自2024年3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标准,优化公证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和办证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办证耗时长、多次跑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1.缩短办证期限。
全面梳理公证事项办结期限情况,综合人员力量、软硬件设施、办证需求等实际情况,分类压缩公证办理期限,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事务),将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分别缩短至5个工作日或者10个工作日以内。
鼓励公证机构采取创新申请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等措施,进一步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期限。
全面实行办理期限告知制度,明确高频公证事项办结期限,以告知单、公示上墙等形式对办结期限进行公示。
2.进一步精减证明材料。
巩固精减证明材料清单工作成效,严格落实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明确“清单之外无证明”,有效杜绝循环证明、无谓证明。
需要在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员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
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绍司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通知绍司发〔2019〕7号各区、县(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精神,切实方便群众办事,现就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下同)“最多跑一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是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需要,是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的有力措施,是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获得感。
二、协同内容(一)信息共享。
各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证机构要按照依法、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联合推进公证和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以及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在司法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有工作基础上,依托政务服务“一窗云平台”和“一证通办平台”,按照司发通〔2018〕13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实现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办理,满足不动产登记和涉及不动产公证的业务办理需求。
市内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所涉不动产登记标的物的权利人、坐落、面积以及是否抵押、查封等登记信息提供公证机构实时查询,以提高公证机构收件的准确率。
(二)协同业务。
全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积极合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协同办理。
除工业用地外,当事人(即公证当事人,下同)因下列情形进行公证后,需要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以在公证机构提交不动登记申请材料,具体情形如下:1、当事人因不动产买卖、互换、继承、遗赠、赠与、析产、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等已委托办理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公证,同时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2、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因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证(一般指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同时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邵志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您的建议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
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切实便民利企。
一、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
《物权法》第9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是明确的。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
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
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18•【文号】司发通〔2018〕132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12月18日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就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依法、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联合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任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司法部和自然资源部应积极推进部门间“总对总”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
双方采用专线连接并设置内网前置机的方式,各自汇集各个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跨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信息的查询申请,分别提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司法部政务管理平台,采用接口方式调用,实现基于全国数据库查询结果的传输交换,以满足公证和不动产登记领域对跨地区业务办理的需要。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23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七、【其他专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0.12•【文号】自然资办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堵点问题,现就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流程,进一步压减企业群众办事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提高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效能,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堵点问题。
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已经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统筹所辖市县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部门专线等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市场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对申请人出示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核验并获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
其中,需要共享使用跨省域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以及省级暂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可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或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依法依规提供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以及产权证号、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中的一个要素,组合进行查询,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中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坐落、产权证号、规划用途、面积、共有情况等信息,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验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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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
建设的意见
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就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依法、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联合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任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司法部和自然资源部应积极推进部门间“总对总”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
双方采用专线连接并设置内网前置机的方式,各自汇集各个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跨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信息的查询申请,分别提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司法部政务管理平台,采用接口方式调用,实现基于全国数据库查询结果的传输交换,以满足公证和不动产登记领域对跨地区业务办理的需要。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同级部门间“点对点”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
已建立“点对点”信息查询共享机制的地区,应按照司法部、自然资源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系统。
尚未建立“点对点”信息查询共享机制的地区,应加快同级部门间网络对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点对总”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确保实现与司法部政务管理平台的对接互通,自然资源部主管部门要确保实现与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实时互通,实现跨地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证信息。
二、突出重点,着力提高规范化水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专线或其他方式建立信息查询
共享通道,依法查询核实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申办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查询申请应当载明公证机构名称、公证员及联系方式、具体查询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及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等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询后,反馈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坐落、面积、共有情形、登记时间等基本情况及抵押、查封、预告、异议登记等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查询申请应当载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名称、查询人员及联系方式、具体查询事项、公证文书编号等内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询后,反馈委托公证、继承公证等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公证文书编号及文书内容等信息。
三、落实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各地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谁承办、谁提起、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强化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相互做好协助查询工作。
对网络查询的结果,必要时可到相应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网络查询结果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以实际信息为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公证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依法使用查询结果,不得将查询信息泄漏和用于查询请求事项之外的用途,并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必要措施,隔离内外部网络,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信息,杜绝超权限操作,确保信息安全。
四、统筹协调,深化拓展部门合作
司法部和自然资源部应有序推进部门间常态化的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构建和完善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推进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业务协同和服务创新,积极开展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贯彻实施意见。
对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司法部、自然资源部。
附件: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网络查询技术规范(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