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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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26•【文号】•【施行日期】1994.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1994年7月26日)为加强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人员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调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指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离休干部回京安置以及解决干部家属“家转非”。

第二条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条件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89)9号〕按规定执行。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指标分配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第三条申报办法(一)各单位从京外调(迁)入人员要有计划的进行。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迁)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需要的进京指标由人事部统一管理。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填报由人事统一制发的调(迁)入人员指标申报表,申请下一年度的调(迁)入人员指标。

(二)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迁)入人员须据计划将符合人调发(1991)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拟调人员情况填报我部制发的《卫生部部属京内单位因工作需要拟调人员情况登记表》,每年一月报我部人事司。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新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新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一)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三)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 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 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 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政策依据(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三)《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05]24号)四、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申请。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工作程序(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

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

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附件1、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一、证明材料1、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任选其一);2、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行政职务聘任通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知等;3、结婚证;4、京外方学历学位证书;5、京外方社会在职人员、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身份证明。

京外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干部调动或工人调动办理的,需提供京内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函或在职证明,不能以存档机构接收函替代;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需提供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

接收单位为京外单位北京分支机构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工商登记证书或个人在该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京外方原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或调动手续复印件。

京外方为城镇无业人员(指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的,按迁户办理,需提供当地主管劳动就业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以上)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不能由居委会出具,也不能以就业失业登记证替代。

京外方为农业人口的,需提供农业户口卡(以户口本上标注性质确定);6、双方常住户口材料:应提供清晰完整的京内方和京外方的常住户口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须含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户籍登记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栏等信息应与实际保持一致,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页。

京外方如按“干部调动”办理,本人户口卡中“职业”栏不能为空且不能是无业或待业;7、随迁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应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常住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调动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二胎准生证》。

如涉及再婚情况,应提供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如遇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需要审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的关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先解决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对于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

二、调整有关政策,加大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力度。

中小城市可逐步放开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有条件的大城市要逐步放宽条件;对于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在严格控制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缓解当地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矛盾。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既要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又要严格控制北京市城市规模的精神,除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要继续坚持有出有进的原则予以办理。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25•【文号】人调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4〕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为各类人员服务,按照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改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办法。

今后人事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具体审批工作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理。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认真执行本规定,严格控制调(迁)入北京的人口。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人事部。

1994年3月25日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为改进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北京单位从北京(以下简称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工作,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以及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

上述人员调(迁)入京,由报人事部审批改为在人事部宏观管理下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

人事部负责政策制定、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条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须按年度向人事部申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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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国家国资委直属)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1、[1991]12
号)、
[2003]55号)

2
满35
2006
中国国家人事部、公安部??
调令号报文部委拟调人性别占用指标情况京内一方年龄学历职务随迁数
(2006)0693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段艳丽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郑圣聚36岁硕士工程师1 (2006)069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欧阳丹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马文军31岁大学本科工程师??
(2006)05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波男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齐易31岁硕士经济师??
(2006)0544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琳琴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张义42岁硕士高级工程师1
(2006)0692 国家测绘局张腊梅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杨敏40岁中专及以下工程师??
1、劳动合同、2
3、结婚证;
4、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5、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6、《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进京一方为干部)
7、《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进京一方为工人)
8、
9、
(
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分居的申请。

2、所在单位同意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人事部门经报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研究所正式发文号向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行文,申报进京人员材料(须从院ARP人力资源系统上传)纸至材料
交换即可。

3、各单位具体负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审核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复核—领导签批”的步骤进行。

4、各单位在审核完成后,所有报送材料的复印件须注明“经与档案及原件对照审核无误”字样,承
??5
需知)
1、京外方为干部:行文式样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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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
××到京工作的函
××××工
”批。

? ?? ?? ?? ?? ???××年××月××日
所需上报材料: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1份(表中调动人“单位或住址”栏应填写其在外地常住户口薄首页登记的地址,如为单位集体户的,可填写工作单位名称。

2.京外方干部身份证明复印件(档案中有统招统分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时统一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或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聘(录、转)干手续);
4.
5.
6.
8.
9.
10.京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接收单位同意调入函;
11.如调动人已办完调动手续、工作关系在京,请附当时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档案传递单等材料复印件;
12.随迁孩子在校证明。

(以上材料上报只需一份,单位只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填表说明
? ? 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迁)京人员使用;
? ?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户口所在派出所要与户籍簿一致。

4.居民身份证号码需正确填写,随迁人员中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 ? 5.
? ? 6.
? ? 7.
? ? 8.
? ?? ?
??
师等,并需填写聘任时间;
? ? 9.何时何原因由何地调京一栏,年月日用公历,何地用全称,原因要写“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转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随父母调入”或“原籍在京”等具体原因;
? ?10.户口登记派出所——填写调动人和随迁人员将要迁人地方的户口登记派出所。

? ?11.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调动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 ?12.(与调动人)关系——填写随迁人员与调动人的关系(如父、母、妻、子、女等);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无业人员,需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待业人员,需出具待业证明或待业证;在校生、超过十六周岁的子女,需出具在校证明;离退休人员需出具离休、退休证;
? ?20.随迁人员必须与调动人员同一地区迁人的共同生活的非农业城镇人员;
? ?21. 占用指标情况一栏应选择填写下列项目之一:占用备案户口指标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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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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