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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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

修订过程简介
2015年,全 国人大常委 会对大气污 染防治法进 行第一次修

2016年,国 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 印发大气污 染防治行动 计划的通知》
2017年,全 国人大常委 会对大气污 染防治法进 行第二次修

2018年,国 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 印发打赢蓝 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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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大气污 染防治法主要内 容 新修订的大气污 染防治法对环境 治理的影响
新修订的大气污 染防治法背景
新修订的大气污 染防治法实施效 果 新修订的大气污 染防治法对公众 健康的影响
当前大气污染问题
空气污染严重: PM2.5、PM10 等污染物浓度高
影响范围广:全 国范围内普遍存 在大气污染问题
排放标准执行: 新修订的大气污 染防治法要求企 业按照排放标准 进行污染物排放, 并对超标排放行 为进行处罚。
排放标准监测: 新修订的大气污 染防治法要求企 业对污染物排放 进行监测,并按 照规定向环保部 门报告监测结果。
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的定义和目 的
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范围 和条件
排污许可制度的申请和审 批流程
实施情况概述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 主要内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 实施效果: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污染物排放量减少 存在问题:部分地区仍存在大气污染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治理
实施效果分析
企业环保意识提高:新修订的大气污染 防治法实施后,企业环保意识得到提高,
环保投入增加,环保设施建设加快。
排污许可制度的监管和处 罚措施
排污收费制度
收费标准: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浓度等因素确定 收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收费方式:按月或按季缴纳 收费用途: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治理等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法律还规定,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多项规定。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新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
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加强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着手,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

大气法课件

大气法课件

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 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 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 放。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 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 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 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 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 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新大气法修订要点
亮点: • 联防联控将成新常态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对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 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 源头治理发力精准 工业、交通、燃煤 • 重典震慑加大处罚力度 取消50万元封顶
企业主体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 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风险
无证、超标排污:
第九十九条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安在线监控、不如实公开在线数据:
第一百条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用不达标煤炭、石油焦:
第一百零五条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环境风险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第一百零七条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扬尘、恶臭污染:
排污权交易:
国家逐步推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企业主体责任
燃煤锅炉:
第三十九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 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 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期限内拆除。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什么亮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据悉,该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增加了近一倍,现行法律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

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这部修订后的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

其中亮点就是将近年来联防联控、源头治理、科技治霾、重典治霾等大气污染治理经验法制化。

联防联控将成新常态如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不再局限于单个城市内,城市之间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区域性污染特征十分显著。

例如,2014年2月19日至26日,我国发生大范围持续严重空气污染,持续时间长达7天,涉及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机制,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如何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导致行政辖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治污合力。

同在一片天空下,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这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同控制目标。

“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需要有法律保证,这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

新大气防治法学习心得

新大气防治法学习心得

新大气防治法学习心得
作为一名环保工作者,我深知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近期,通过认真学习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对我国大气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同时也认识到了我们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使命。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决心。

法律条文中对污染源的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都做出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这不仅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也对企业的环保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学习过程中,我特别关注到了法律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定。

总量控制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削减,可以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作为环保工作者,我们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企业排放的监管,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同时,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环境质量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对于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在学习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过程中,我还意识到了科技创新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能够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因此,我们要鼓励和支持环保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通过这次学习,我更加坚定了投身环保事业的决心。

我将继续深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为保护我们的蓝天白云、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完整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完整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作为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

空气污染防治法律规定详解

空气污染防治法律规定详解

空气污染防治法律规定详解空气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环境质量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治空气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的空气污染防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空气污染问题。

一、法律依据中国的空气污染防治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的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是中国第一部封闭性管理的环境保护法律。

二、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空气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等。

这些标准旨在评估空气质量,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确保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它规定了排放许可制度,要求污染源必须获得排放许可证才能合法排放。

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了某些有害物质的排放。

四、空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营为了防治空气污染,法律要求相关单位和企业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废气处理装置、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等,它们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它要求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六、公众参与为了增加公众对空气污染防治的参与度,《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

它要求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大气污染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并鼓励公众参与空气污染治理工作。

总结:空气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实施是保护人类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标准、控制排放、建设设施、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减少空气污染,保护人们的生命和健康。

大气法解读

大气法解读

主持人:201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

去年秋冬以来,“雾霾”一直是公众高度关注的热词,“雾霾”成为严重影响人们日程生活的“空中之魔”,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推动大气污染物全防全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成为“克霾”利剑。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背景与意义: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这是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势下的一次重要修改,也是这部法律的第三次修改。

修改后,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从原来的66条增加到129条,原来的条文也都作了修改。

第一、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

一是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巨大,大气环境污染十分严重。

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远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新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70%以上的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问题十分突出。

二是区域性大气污染日趋明显。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人口集中的地区、大气污染不再局限于单个城市内,城市间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明显的同步性,区域性污染特征十分显著。

三是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

尤其是2013年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多次出现重度雾霾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

第二、原大气污染防治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一是没有建立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管理体系。

原来大气污染防治的思路是以重点污染物控制为主,重末端治理,轻源头控制;二是管控的大气污染因子较为单一。

细颗粒物来源十分广泛,既有火电、钢铁等工业源排放,又有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还有餐饮、装修等量大面广的面源排放。

因此,控制细颗粒物污染,必须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多污染源综合防治;三是缺乏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要求。

原大气污染防治法只规定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未涉及如何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地方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四是对日益严重的重污染天气缺乏针对性措施;五是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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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内容梳理
新《大气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条文增加了近一倍,现行法律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

从内容上看,新《大气法》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

主要阐述新《大气法》的立法目的,明确提出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

强调以标本兼治的理念,不仅要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如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等。

第二章内容为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共10条。

主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宗旨、依据等作了具体要求。

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

规定了实行限期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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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内容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共14条。

主要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

其中,“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这一条是新法的亮点,体现了对大气环境的动态监管。

第四章内容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共5节54条,整章篇幅占全法的三分之一,是新《大气法》中的重要内容。

该章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从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污染、扬尘污染、农业污染等5个方面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了详细要求,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等,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另一方面,该章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大气监管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如,规定了“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这项规定的针对性很强,明显是为了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预示着石油炼制企业必须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也为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介入石油炼制和供应提供了法律依据,打破了“三桶油”在油品质量控制方面的强势局面。

第五章内容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共7条。

新《大气法》不仅在总则中提及联防联控,还专门设立本章予以规制,体现了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合行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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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规定,环保部门要划定重点防治区域,地方政府要起好牵头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重点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六章内容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共5条。

要求从国家层面应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停产、限产、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烧、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七章内容为违反本法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共30条。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提升对污染行为的震慑力,是每次环保法律修订备受关注的地方。

新《大气法》在处罚手段也有了突破性的规定,一是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

二是提高了罚款限额。

如,违法或超标排放的,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对监测数据造假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还有可能取消检验资格。

三是规定了按日计罚。

四是增加了处罚种类。

第八章为附则,共2条。

要求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规定新《大气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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